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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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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目和意义 (2)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2)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2)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

(一)起因条件 (2)

(二)时间条件 (2)

(三)对象条件 (3)

(四)主观条件 (3)

(五)限度条件 (3)

三、正当防卫相关问题探讨 (3)

(一)对过失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3)

(二)对不作为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4)

(三)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否实行正当防卫? (6)

参考文献 (7)

正当防卫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问题是在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之外解决,把正当防卫视为权利行为,这说明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具有更积极的意义。总体说来,正当防卫之所以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原因就在于正当防卫具有坚实的法学根据和道义根据。现实中,正当防卫不但赋予公民以合法的防卫权,而且可以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起到警告、震慑作用,给不法侵害者带来一种恐惧;可以警告社会上那些企图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可以使公民认识到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公民以此为武器与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从而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因此,正当防卫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都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问题是在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之外解决,把正当防卫视为权利行为,这说明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具有更积极的意义。总体说来,正当防卫之所以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原因就在于正当防卫具有坚实的法学根据和道义根据。现实中,正当防卫不但赋予公民以合法的防卫权,而且可以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起到警告、震慑作用,给不法侵害者带来一种恐惧;可以警告社会上那些企图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可以使公民认识到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公民以此为武器与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从而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因此,正当防卫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都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目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重要条件都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可以充分说明是对不法侵害的一种反击。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当今社会治安往往因各种暴行而趋于严峻,法律倘能促使社会群起而攻之,则其制止和预防犯罪的及时有效性,便相对大于司法机关的事后究办。正当防卫行为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社会效果,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笔者认为,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笔者认为,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对象条件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四)主观条件

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五)限度条件

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相关问题探讨

(一)对过失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目前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过失犯罪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而应作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外观上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其他过失犯罪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第二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主要是对故意的积极的不法侵害实施,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可能是出于过失的罪过形式或主观上毫无罪过实施了表面上是积极的不法侵害,已经给某种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或即刻可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采取的制止其侵害行为的措施,应当属正当防卫。绝对地排除上述行为构成紧迫性侵害的可能性,并进而否定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是机械的和缺乏实证的。我们更应当重视对面临这类行为紧迫侵害时的公民防卫权的确认与维护,不应该人为地去限制行使防卫权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理由是,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它以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过失犯罪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当过失犯罪成立之时,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不法侵害既已结束,当然也就不能再对之实行所

谓的“正当”防卫了。当然,这种观点同时又认为,对于那些给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威胁的过失违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中,除了少数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构成犯罪要件的过失犯罪因其行为不具有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外,其他过失犯罪均以物质性的损害结果的出现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些犯罪的成立之时即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其行为还不能称之为犯罪,因此,对于过失犯罪由于缺乏犯罪行为“正在进行”这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而是同时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所以对于在危害结果发生前的过失行为,如果具有对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同时又可以采用损害过失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实行正当防卫。虽然过失行为具有对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但采用损害过失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可能保全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防卫”就是毫无意义的,也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精神相违背。就第一、二种观点而言,坚持从造成危害的紧迫性上考虑问题颇为正确,如果他们所谓的过失犯罪行为是指危害结果发生前的过失行为,那么结论与第三种观点并无实质差别。但如果他们所谓的过失犯罪行为是指危害结果发生后的过失犯罪,则结论就是错误的。第三种观点坚持认为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无疑是正确的,认为对于那些给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威胁的过失违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般也可以说得通。但由于没有指出只有对具有对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同时又可以采用损害过失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全的情况下的过失行为,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因而显得结论不够严谨。

(二)对不作为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目前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不作为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因为不作为犯罪不具备危害的紧迫性,而且正当防卫也不能制止不作为犯罪;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对不作为犯罪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有些不作为犯罪也可以形成侵害紧迫性。

上述两种观点截然相反,所述理由也针锋相对。笔者认为,从不作为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显然大可值得怀疑。如通常学者的举例,扳道工在列车到来之前故意不扳道岔,意图使列车发生倾覆的严重事故,其他人发现后,可以通过对该扳道工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方法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在该案例中,不作为犯罪行为具有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防卫人也可以采用一定暴力施加于犯罪人,从而可能逼使其履行

作为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种观点虽然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仔细推敲起来,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在犯罪人不履行作为义务从而形成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的情况下,(1)如果防卫人自己就可以直接实施某种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防卫人却通过加害犯罪人的身体的方式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在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没有问题,但是犯罪人并没有履行作为义务,或者犯罪人答应履行但尚未来得及履行,因而危害结果仍然发生;或者犯罪人正在履行甚至已经履行了作为义务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了。在这些情况下,防卫人是否还能成立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如果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话,但由于该行为并没有保全合法权益,似乎与通常认定的正当防卫存在差距。笔者认为,仅强调防卫的意图而不考虑防卫的效果的话,容易助长滥用防卫权的弊端,同时上述情况下,防卫人采用的方法从效益上也不够妥当,因此将这种情况认定为正当防卫有所不妥。但如果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则防卫人势必要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人行为的实施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要其负担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妥。上述两难境况的出现当然是立法规定的不明确造成的。在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可以从刑法的抑制性上考虑,对防卫人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但权衡利弊,在正当防卫中,还是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强调防卫的效果,以避免防卫权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不当地为个人所行使。因此,立法上应及早对此做出明确,至少应先有司法解释做出规定。(2)笔者认为,如果防卫人自己不可能采用某种积极的行为去直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只能通过采用一定的暴力损害犯罪人的身体以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意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有以下情形值得研究:其一,在防卫人使用暴力前如果犯罪人明确表示即使死也不会履行作为义务,防卫人仍然以暴力加害犯罪人造成其身体伤害,而犯罪人最终也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将防卫人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恐怕不够妥当。这也是防卫效果的考虑问题。其二,防卫人暴力行为发挥了作用,犯罪人在逼迫下履行了作为义务,从而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时成立正当防卫没有问题,但是在防卫人伤害了犯罪人的身体之后,犯罪人答应履行作为义务但尚未来得及履行,或者正在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了作为义务时,危害结果仍然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仍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认为防卫无效果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势必要防卫人负担刑事责任,但由于防卫人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要其负担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存在着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极大可能性,防卫人尽其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精神值得称道,虽然最终危害结果没有避免,但也不能归责于防卫人。因此,应当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总之,我们认为,对于不作为犯罪,在具有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避免防卫权的滥用;二是是否要求防卫行为

具有效果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社会相当性即是否要求防卫效果应考量社会通常观念能否认同。

(三)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否实行正当防卫?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广义上讲也属于不法侵害,原则上是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从刑法精神和社会道义出发,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又需要加以一定限制,即只有在不知道行为人身份及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明知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用逃跑等其他方式避免侵害的,则不得进行正当防卫。有些学者认为,通说将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亦当作不法侵害,在是否与违法性本质和根据相矛盾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他们认为,不法侵害中的“不法”与“违法”是同义语,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错的,不能称之为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是欠缺罪过、过错的,故而不属不法侵害,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②。

笔者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问题,应当通过立法者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设定的行使条件上求得解决。这些条件无外乎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和限度五个条件,而起因条件即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则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的条件,无此任何公民不可能实际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这一条件从实质上看,立法者允许公民在遇到一切不合法的或者说是非依法律实行的侵害行为时对该侵害行为实施者进行反击。即便无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由于缺乏主观罪过或过错而不能称之为违法侵害,但它总是不合法的或者说它不是依法进行的侵害行为。我们通常将人的行为划分为合法与违法,并将违法行为视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或过错、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是出于理论研究、司法运用及法制宣传等活动的便利。其实如果将违法严格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或过错、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话,人的行为也有既非违法也非合法的中间状态,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即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如果一定要将“不法”与“违法”视为同义,那么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显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样就等于要求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时必须对侵害人的责任能力状况进行认识。可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防卫人对于实际上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侵害人的责任能力状况,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认识到,如果不认为其反击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处理方式可能有两种:一是作为犯罪处理,这显然是客观归罪;二是作为紧急避险处理,这样也有不妥:其一,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必须是不得已,但是防卫人并不知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因而认为其反击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刑法并不要求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实施,这样有些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的反击由于不是在不得已的时候实施的,就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犯

罪,可是防卫人主观上却缺乏罪过。其二,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不作这样的要求,实际情况是,防卫人对侵害人权益的损害大于自己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比较多见。由于防卫人并不知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因而不可能对要损害的权益与要保护的权益进行衡量从而避免发生避险过当,这样就难免会有一些防卫人的反击行为构成避险过当而负担刑事责任,可是防卫人主观上却不具有罪过。如果为了要避免上述不足而将防卫人不知道侵害人为无责任能力人时的反击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将防卫人明知侵害人为无责任能力人或知道其可能是无责任能力人时的反击行为视为紧急避险,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呢?在防卫人明知侵害人为无责任能力人或知道其可能是无责任能力人的情况下,这样处理避免了防卫人在非出于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无责任能力人的健康或生命的不当结果,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由于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权益必须大于损害的权益,而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时,有时防卫人除了采取损害无责任能力人较大的权益而保护自己较小的权益外别无他法,根据正当防卫的要求,其反击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如果将其反击行为视为紧急避险行为的话,这种情况就是避险过当,防卫人就要负担刑事责任,这样就存在着对防卫人要求过于苛刻的不足。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以作为假想防卫处理(在不知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时)。但这样处理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假想防卫的实质是,本来“侵害人”的行为不是侵害“防卫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防卫人”错误地认为“侵害人”要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确实要对防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对此防卫人并不是假想的。因此,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妥。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通说的见解是正确的。

新刑法的修改,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准确、具体,无论是对概念的修改,还是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在法制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1979。

2.黄立,《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4.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8.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9.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0.罗长斌. 我国刑法应为职务防卫正名——从职务防卫的困境谈起[J]湖北警官学院学

报, 2011,(06)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是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 [关健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定的,这一制度从一定角度讲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使公民懂得正当防卫乃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且有利于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但是防卫权是刑罚权的例外,如果滥用,就会蜕变为私刑权,这无疑是从另一角度助长公民滥用暴力、滥用私刑,助长私力报复。故而因当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敢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概念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对于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三)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我国正当防卫的意义具体表现在:首先,它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二,它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第三,它要求每一位公民在关键的时刻能够为他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舍己为人,从而增强人们的互爱精神。第四,对于少数犯罪分

论正当防卫制度

内容提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997年3月14日,我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对正当防卫进行规定的同时,将特殊防卫权立法化,实现了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史上的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但也带来了刑法价值层面上的问题,引发众多学者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正当防卫条款的用语解释、具体适用等展开了探讨,有的学者还对这一立法的价值得失提出了检讨。笔者认为,我国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既不同于人类远古时代的正当防卫,也不同于近代西方的正当防卫,而是在借鉴古今中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防卫制度。本文主要以1997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的阐述,探究其本质和内涵,通过评析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具体内容,说明其构成理论上的模糊性,指出我国正当防卫规定在法条设计上潜在的缺陷和弊端,通过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对比进行分析,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关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如何适用及完善的看法和观点。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3)(一)正当防卫的概念(3)(二)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对比(3)(三)正当防卫制度正当化的依据(4)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5)(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综述(5)(二)新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缺失情形(6) 1、前提条件(起因条件)模糊(6) 2、时机条件(时间条件)模糊(6) 3、限度条件模糊(7)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7)(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7) 1、正当防卫的概念(7) 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8)(二)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8) 1、特殊防卫的概念(8) 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9) 四、对正当防卫中相关规定的把握(9)(一)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9) 1、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9) 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10) 3、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发生的现实性(10) 4、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可制止性(10)(二)正当防卫的限度(11) 1、不法侵害的强度(11) 2、不法侵害和防卫环境(11)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12)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12) 5、实践中要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时问题(12) 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3)(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3)(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4)—(16)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

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违法。同时,正当防卫中必须注意几种特殊犯罪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实施该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作用。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而在《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在古代西方也有类似规定。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东西方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共同点是允许对侵害者实行报复和私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 1

中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加入收藏获取最新 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研究 刘刚 【摘要】:正当防卫是国家通过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一种作为公力救济重要补充形式的私力救济权。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的很多问题都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势必影响到司法实践,甚至导致了司法审判中有失公正及对立法精神最终背离的情形。文章从正当防卫的源起与流变出发,以深藏于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价值冲突为契入点,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正当防卫制度和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的成功经验,给冲突的价值予以正确的定位,以求打开理性之门,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文章具体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正当防卫制度的源起与流变。该部分阐述了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其从原始社会的防卫本能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膨胀的防卫权,再到现代法制社会严格限制的防卫权的变迁过程。并得出结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进程与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基本是同步演进。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本位逐渐为社会本位所取代,公民的防卫权逐渐被国家法律所规范;社会文明化程度越高,法律越完备,公民防卫权的行使范围就越小。(越小的原因:或许是因为在人治社会中,权力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那个人的防卫权限度也很宽泛,或者从洛克例证的角度举例来说,一个人的财物被偷了,根据自然法的规定他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夺回自己的财物,不用考虑手段方法限度合法等问题;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公民的防卫权就完全被

束缚在完备的法律之中)然而,它又是不断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的,并一步步走向完善。第二部分:一般正当防卫。该部分细化为三 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般正当防卫?的科学界定”。文章从正当防 卫制度刑事立法精神出发,从逻辑学的角度对当前刑法学界存在的关 于一般正当防卫的界定重新进行审视,认为,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 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是“一般正当 防卫的成立条件”。文章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观点,认为一般正当防卫 的成立条件为:(1) 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2) 时间条件,即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 目的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4) 对象条件,即必须是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5) 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第三个问题是“与一般正当防卫成 立条件相关的若 【关键词】:正当防卫制度价值冲突一般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逆防 卫 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荣国君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一)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一)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此外,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项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本人认为,这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没有必要实行防卫。例如,甲想杀害乙,提着刀来乙家。进门之后转念一想,杀死了乙,自己也要受到刑事处罚,又放弃了杀乙的念头,提刀正要回去,乙持刀追上去把甲杀死,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

我国刑法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5603100.html, 我国刑法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作者:罗雨欣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4期 摘 ;要:刑法把正当防卫看做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在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表述向来有很多问题。由于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认识的提高,我国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范围逐渐扩大,积极性逐渐上升。本文从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难点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主要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概述,重点说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目前我国的认定现状,最后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求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关键词:不法侵害;限度认定;非法拘禁;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是一种在遭受侵害时反而用暴力去制止侵害的权利或者是关于公民的事后报复,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在受到侵害时能自己保护自己的一种防卫行为,所以这种行为绝对是合法的和适当的。刑法上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这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自然也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实施,无绝对的权利和无限制的防卫,或逃避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1]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都认为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即对于任何合法行为,都不能实行防卫。 2、正当防卫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不能允许事后报复。 3、正當防卫只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行,不能让第三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4、正当防卫不能跨越一定的限度。 四要件说从客观方面阐明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但它忽略了在主观方面对防卫人的要求,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而不可能全面、深入地论证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困难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通常会给案件的梳理与判决造成极大困难,这种困难基本上存在于所有案件中,以至于经常出现法官左右为难的局面。这是因为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往往是模期的,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并且在学术界很多学者眼中也是模棱两可的。对此,张明楷教授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正当防卫的防卫的限度问题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其界定问题。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界定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就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的问题作出一些研究。 全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章正当防卫引言,就正当防卫的形成、概念和意义等展开综述,引出正当防卫的界定的重要性问题。第二章正当防卫的限度,就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解及认定作出讨论。第三章,总结。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第一章引言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的一种,世界各国刑法中都对其进行了规定,从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到如今各国法典的制定中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性。我过刑法第20条也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在我过刑法学中对我过正当防卫制度的特点也做了明晰的讲解,即:(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2)正当防卫四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须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①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还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有利于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立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试想如此重要的刑法制度如果在实践中出现判断失误、标准不一、界定模糊之类的问题的话,司法领域回事如何一篇混乱!所以,研究正当防卫的界定具有不可否认的必要性,而且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正当防卫的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一直都是正当防卫的核心问题,所谓限度就是如何明确辨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界线问题。这主要就是对于正当防卫定义中“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范围限度的具体研究。 一、防卫限度 防卫限度,即正当方位的限度条件,是指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确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一)、正当防卫限度学说 对于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基本相适说 这种观点主张,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所谓相适应,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 2. 必须说 此说认为,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

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学院______ _文法学院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法学 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2008级 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陈俊先 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钟莉____________ (2010年6月) 广东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

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例如,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由原来“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和其他权利”扩大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又如,将1979年刑法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危害的”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再如,新刑法在旧刑法正当防卫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这一系列的修改,将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的同时,对防卫过当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作进一步的明确与限制,打消人们的顾虑,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但是,新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仍存大不少问题。例如对什么是暴力,什么是行凶等名词的定义未明晰。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划分防卫制度,如何界定防卫时机。这些问题法条及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界定。然而,这些问题却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时机、无限防卫权

China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elf-defence Author:Chen Jun Xian Tutor:Zhong Li Abstract:And the criminal law, the new criminal law system in self-defense has done remarkable changes. for example:Will 1979 the criminal law, to self-defense of protection from the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others, and other rights of th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another's person,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 As the criminal law and 1979 to have" over the limits of the need to create a hazard to amend "," exceeding the limits for causing substantial damage ". Further examples, the new criminal law in criminal law defend the contents of the foundation, an increase in the right to defense regulations. This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elf-defenc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scope, to have to accep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further specific restrictions, and people with respect to the people involved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combat crime. However, to self-defense of the new penal institutions are in great many questions. As to what is the violence, what is the definition of crimes, not clearly? The judicial practice, how reasonable defense system is divided, how to define members of the time. These problems existing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an explicit definition. However, thes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law,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litigants. Key word:self-defense、limit of defense、opportunity of defense、right of boundless defense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此外,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项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本人认为,这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没有必要实行防卫。例如,甲想杀害乙,提着刀来乙家。进门之后转念一想,杀死了乙,自己也要受到刑事处罚,又放弃了杀乙的念头,提刀正要回去,乙持刀追上去把甲杀死,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一)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一)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说明了正当防卫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提出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又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逐一对这些条件进行了阐述。对正当防卫中的无过当防卫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关于防卫过当及反防卫、无过当防卫的缺陷及自已的一些浅见。 总之,新刑法的修改,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准确、具体,无论是对概念的修改,还是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在法制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健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之后的唐律、明清律等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近代以来资本主义法律中,突出了对于“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明确肯定除了针对自身及与自身密切关系的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社会主义时期法制建设的产物,充分体现国家的本质,将国家、社会的利益摆在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前列,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在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权等方面,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各方争论不休。笔者在本文中就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了假暗淡的思考和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权

目录 前言。。。。。。。。。。。。。。。。。。。。。。 3 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 (一)对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认定。。。。。。。。。。。 3 (二)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认定。。。。。。。。。。。。 5 二、防卫中的正当与过当。。。。。。。。。。。。。。。 6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6 (二)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8 三、特殊防卫权问题。。。。。。。。。。。。。。。。。。10 (一)行使特殊防卫权应具备的条件。。。。。。。。。。。 10 (二)行使特殊防卫权应注意的问题。。。。。。。。。。11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 13

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前言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在本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以及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在来不及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力救济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同时它也是刑法赋予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正当防卫并非如法律规定如此完美,在具体运用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防卫中的正当与过当以及特殊防卫权问题做一些浅显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紧急情况下无法律”,这句谚语说的是当一个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正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而又难以得到国家公权力的及时救济时,法律往往会让位于现实的利益。在此情形下我们如果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则过于苛刻了。但正当防卫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的,因为它牵涉着另一个主体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的问题,不容轻视。①所以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及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下面笔者就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对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认定 对怎样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学术界尚没有定论,主要有直接面临危险①李姗:《正当防卫若干问题初探》,法律图书馆网, 2005年9月27日

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认识

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认识 [摘要]正当防卫问题在刑法总则中居于重要地位,而在实际司法工作中涉及到正当防卫的司法诉讼亦不少见。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该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弹力性特点,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定性存在种种疑难,本文试透过该法条的表面来探讨其立法原意。 [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限制;防卫结果;限度 我国确认的正当防卫制度有一个较明显的特点就是“严因宽果”。“严因”指的是正当防卫实施的起因严格限制;“宽果”指的是可容许的防卫结果限度较为宽泛。从一定意义上,这两者构成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框架。二者虽然在功能上促成了一种权利保障的均衡,但也存在个中失衡。 —、防卫起因条件的限制 防卫起因条件的限制主要包括防卫的时间、针对侵害行为的性质以及所保护的法益性质等要素。 (一)防卫时间的限制 就时间上的限制而言,条文规定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一段时间(或期间)。目前来说,对结束时间的争议尚不明显,司法操作中也较易认定。但对何谓侵害已经开始,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各国立法与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防卫权始于防卫人可以并有理由认识到侵害人有侵害的意思,并处于直接恐惧之中;客观说则一般以侵害行为开始着手为准。事实上,我国对此采取的是主客观结合说观点,以侵害着手作为侵害开始时间,即将犯罪行为已实行或已置刑法所保护法益于直接迫切的危险状态视为侵害开始时间。而刑法规定”正在进行”的侵害,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果:司法工作中往往侧重于“进行”的行为意义,即过分注意于一系列动作举止的实行时间,忽略了对危险状态的充分考虑,这就可能排斥了在某些严重的暴力侵害有极大发生倾向,给合法权利人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且有理由认为除进行主动防卫别无他法这种情况下的防卫合理性,想当然的视作不适时防卫。若此,显然是人为的限制了公民的一部分防卫权。因此有人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本人或他人的权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侵害现实性指的是侵害立即发生、刚刚发生和正在持续情况。可防卫状态在即将发生的侵害已对法律所保护法益发生直接损害威胁那一该起开始存在。”这不失为一种简明、合理的理解方式,而且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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