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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验规程

车辆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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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验规程Q/DY J 03-001-2001

引言

通过对车辆检验的管理,确保采购的车辆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满足服务过程对车辆的要求。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对采购的车辆检验过程、验证人员和车辆检验标准。

1.2 本规程接口公司程序文件《采购控制程序》与公司其他质量体系文件相适应和协调。

2 职责

2.1 安全机务科负责制订车辆检验规程,财务科审批、总经理批准发布。

2.2 授权检验人员具体负责对采购车辆的检验,并负责填写检验记录和做出检验结果。

3 工作程序

3.1 检验规程的制订

规程制订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顾客要求、以及《采购控制程序》、《过程和产品的测量监控程序》。

3.2 车辆检验标准

3.2.1 车辆证件:车辆证件要求齐全、有效。

A 《车辆合格证》

B 《车辆底盘合格证》

C 进口车辆要求:《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D 《车辆购车发票》

E 《车辆使用说明书》

3.2.2 车辆型号及外观

3.2.2.1 车辆型号要符合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规定的车辆外观、长度、高度,以及符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3.2.2.2 车辆发动机、车辆底盘型号要符合《车辆合格证》和《车辆底盘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规定的型号。

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01-03-10发布实施

3.2.2.3 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能。

3.2.3 车辆标记

3.2.3.1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并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等。

3.2.3.2 发动机号码应打印在发动机缸体侧面,并与《车辆合格证》、《车辆发票》或《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标明的号码相一致。

3.2.3.3 车辆识别代码(或车辆底盘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上,并与《车辆合格证》、《车辆盘底合格证》、《车辆发票》或《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标明的号码相一致。

3.2.4 车辆座位

车辆实际座位数应与《车辆使用说明书》核定相一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

3.2.5 发动机

3.2.5.1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起动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

3.2.5.2 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3.2.5.3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3.2.5.4 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3.2.6 转向系

3.2.6.1 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3.2.6.2 机动车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2.7 制动系

3.2.7.1 行车制动性能要求良好,驻车制动要求良好。

3.2.7.2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3.2.8 传动系

3.2.8.1 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3.2.8.2 变速器、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不得与其它部件相干涉。

3.2.8.3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中间轴承等无松动现象。

3.2.8.4 主传动器、差速器工作应正常,并无异响。

3.2.9 行驶系

轮胎无松动现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3.2.10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3.2.10.1 车辆的灯具应安装齐全,牢固、有效。

3.2.10.2 车辆喇叭性能要求可靠、声音悦耳。

3.2.10.3 水温表、电流表、燃油表、车速里程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3.2.11 车辆附件

3.2.11.1 车辆应装配灭火器。

3.2.11.2 车辆应装配其他随车的附件及工具。

3.3 车辆检验程序

3.3.1 车辆检验人员应由公司授权,总经理批准。由安全机务科负责会同检验人员在供方进行检验。

3.3.2 车辆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标准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顺序如下。

A 车辆证件

B 车辆型号及外观

C 车辆标记

D 车辆座位

E 发动机

F 转向系

G制动系

H 传动系

I 行驶系

J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K 车辆附件

3.4 采购检验结果

3.4.1检验人员按检验程序和标准对各项内容进行检验,检验车辆符合标准后,由检验人员填写《车辆验证记录》,出具《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交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Q/DY J 03-001-2001

3.4.2 检验人员按程序和标准对各项内容进行检验,检验车辆不符合标准时,应执行《不合格控制程序》,要求车辆供方对车辆进行限期修复、校准或退货等事宜。

3.4.3 对检验不合格车辆修复、校准后,重新按规程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检验直至车辆符合标准。

3.5 车辆检测及上牌

采购的车辆还必须经有关公安机关检测合格,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取得行驶证等证件后才能交付使用部门验收。

4 实施本规程引用的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过程和产品测量监控程序》

《不合格控制程序》

5 实施本规程形成的质量记录

《车辆检验记录》

《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Q/DY 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DY J 03-001-2001

车辆检验规程

2001-03-10发布2001-03-10实施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

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 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 (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臵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72355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 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 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5)

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736 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出车前的准备与检查 1、预热(冬季) (1)在露天停放的车辆,对曲轴、变速箱、差速器进气管进行预热,如用火烤预热,应有防火措施,做到均匀预热,以防过热与机油变质。 (2)关紧放水开关,冷却系统内加入85℃以上的热水。 2、检查 (1)检查燃油料、润滑油冷却水是否充足。 (2)检查灯光、喇叭、转向、制动、传动装置及轮胎气压。 (3)检查行车手续(三照齐全)及随车记录。 3、发动 用手拨动变速排档到空档位置高于怠速运转,检查各种仪表是否正常,逐渐提高温度(汽油车40℃以上,柴油车50℃以上),倾听发动机有无异常声音。 4、起步 检查四周有无障碍物、鸣喇叭(夜间开车变换灯光),一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机动车辆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CZ-GC-05770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机动车辆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Safety operation regulations for motor vehicle repairmen

机动车辆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忽视操作规程 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 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1作业前应将车辆停架牢靠,架车必须坚固放置稳定,不需架起的车辆,车辆前后用三角木法,用千顶专车要平稳,在软地面或架高不方便用千斤顶时,应垫木块不得用易碎物件。 2拆装汽车总成或零件使用工具时,不用力过猛,避免损坏工具或伤人。 3车未支稳不得入行作业,如车下有人作业,不准在车上任意搬动操纵装置,更不准许往地面丢工具零件。 4用喷火或电气焊时,应在离油箱、油盆及易燃物较遥处,注重防火,避免烧坏电器燥木质等。 5两人以上操作要互相照顾,协调工作,清洗零件油等要妥善保管,工作场地严禁烟火。 6发动发动机前应首先检查机油盘内油面,散热器内是否加水,迹速杆是否在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制动,发动时严禁向化油器内倒油,

以防往返火,发生火灾,挡车时注重反电打人,起动后,应及时注重各仪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

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 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 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检验规程

烟台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出厂检验规程 1.目的: 保证出厂产品进行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用户规定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指导公司生产的所有成品的最终检验工作。 3.职责: 3.1 品保部负责产品出厂测试的组织,编制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参照 技术部出具的《成品检验标准》) 3.2 技术部负责出厂产品的最终测试,如实记录测试结果,对测试结论负责。 品保部现场监督,两部门联合署名,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3.3 总经理对产品检验报告有最终审核权。 4.工作程序: 4.1 检验准备 4.1.1 按《成品检验标准》备好相应的检验仪器,确保其可靠、齐全、有效。 4.1.2 成品检验按《成品检验标准》全检,并执行零缺陷的规定。 4.1.3 每一批次的产品,入库发放前都要进行成品检定。 4.2 检验与记录 4.2.1 测试人员按《成品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逐项检验,不得漏项漏 检。 4.2.2 成品检验报告字迹清晰、工整,填写内容完整、齐全。检验报告作为 该批次产品的质量技术档案要长期保存,以保持其可追溯性。一般保 留期为二年,顾客有要求的或特殊使用的产品检验报告,要长期保留 或按顾客要求保留。 4.3 成品检验标准(见技术部相关文件) 4.4合格成品的处理 成品检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并入库保管。每一产品,入库全都要进行成品检定。 4.5不合格品成品的处理

4.5.1成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返技术部整改,技术总监执检验报告, 负责产品整改的组织工作。 4.5.2产品整改完成后,按本规程要求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5.相关文件 《不良产品管理制度》 《成品检验标准》 6.质量记录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本文档可自行编辑和修改内容,感谢您的支持!】

机动车安检机构操作规程汇总.(精选)

检测设备操作规程 (只适用滚筒和轴重仪设备,不适用平板和地磅) 2016.2审定 引用标准: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与方法》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外廓尺寸测量 2、整备质量测量 3、制动性能检验 4、前照灯检验 5、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6、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7、在用汽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规程 8、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测规程 9、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检测规程 10、微机网络系统操作 11、人检验操作规程(1)唯一性认定,车辆特征参数、外观、安全装置检查 12、人检验操作规程(2)底盘动态检验

13、人检验操作规程(3)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外廓尺寸测量 1 检验设备、工具要求 1.1 人工检验标准器具 a) 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 b) 标尺、铅垂、水平尺。 1.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测量仪应符合计量法规,测量仪最大允许误差:±1%或±20。 2 人工检验方法 2.1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如图所示。 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示意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但 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 2.2 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且保持与地面水平。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实际高度,如图所示。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 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汽车维修进厂检验及安全制度

汽车维修进厂检验制度 一、汽车的进厂检验由专职的报修业务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由专职检验员配合; 二、凡送厂维修的汽车,必须办理报修手续,进行进厂检验; 三、根据报修的内容,按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汽车维修级别; 四、进厂检验一般采用询问,实地察看,仪器检测和路试的方法进行,以核实报修项目和维修级别; 五、报修业务人员应认真详细填写报修单;不得有遗漏,对不明确的地方应询问清楚,力求不漏报,不错报维修项目; 六、对维修期较长的车辆,可能遗失的附件,应填写交接清单,其附件应拆卸妥善保管; 七、汽车维修报修单和附件交接清单,报修用户应在上面签字认可并各交一份给用户备查; 八、报修业务人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认真听取用户的意见,不断定改进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竣工检查制度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按六盘水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 三、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维修出厂检验制度 一、汽车维修出厂检验由厂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在厂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汽车维修的竣工出厂检验和返修车的检验; 二、汽车维修出厂检验,应根据报修单所列的维修项目,根据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检验,视情况可以使用检测设备,仪器或路试检验并作好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汽车,签发合格证; 三、出厂检验员负责收集汇总原始记录,经整理后填写技术资料,卡片提供用户作技术档案存查,原始记录应保存三年; 四、汽车出厂时,会同用户进行验收,并回答用户的问题,同时向用户提供使用注意事项,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安排修理; 五、凡出厂汽车经用户检查验收后,在报修单上签字认可,完结结费后,方能接车出厂; 六、对返修汽车应先核实出厂的日期和维修项目,属维修范围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填写返修单及时修理,返修中发生的材料问题

成品出厂检验规定

成品出厂检验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保未经检验和试验的产品和不合格产品部出厂销售。 适用于对最新产品的检验与试验。 二、职责 1、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并负责检验和试验的委托。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检验等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 2)产品完工后,有生产车间通知质检部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质量检验员将检验和试验结果记录,记录要完整,字迹要清晰; 3)最终产品的相关检验和试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检验和试验。检验和实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条件不能满足时,由质检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属国家认证有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和试验; 6)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完成后,由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员判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如产品判定为合格,可填写“产品合格证”等入库销售手续,如

判定为不合格,按《不合格控制流程图》的规定进行处理; 7)每一次检验和实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记录,记录应及时、清晰、完整,并能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8)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质量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工作; 三、细则 1、质量控制点管理 为加强对质量控制点的管理,使所要控制的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关键过程的质量控制。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质量控制点的管理,编制作业指导书、工序质量分析表、质量控制点流程图等质量控制点管理文件。 3.2质量部负责质量控制点的检验,并根据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 3.3生产车间负责按质量控制点文件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质量控制点的设点原则 4.1.1工艺文件有特殊要求,对下道工序的加工、装配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1.2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中出现质量问题较多的薄弱环节; 4.2质量控制点涉及的控制文件 4.2.1作业指导书;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三章查验员 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 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查验区场地面积、硬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 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 ((((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

车辆定期检测维修、强制二级维护制度

车辆定期检测维修、强制二级维护操作规程 一、车辆维修应坚持贯彻“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汽车保养分日常维护、二级维护、大修维护不得超期。 1、车辆维护目的:保持车辆外观整洁,降低机件磨损,防止机件早期损坏主动及时的检查故障和隐患并加以排除,从而保持汽车各总成的技术状况均衡,以延长整车的大修间隔里程。 2、车辆维护分级: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3、车辆维护要求与内容: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内容是除日常维护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二级维护必须经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并出具“二级维护合格证”和“二级维护作业费发票”等手续。

二、车辆的修理 1、车辆修理作业范围可分为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2、车辆发动机等总成每三年必须大修一次。维护和大修及总成部件,修理厂必须按照维修工艺卡片的业务范围严格执行。 大修出厂前,必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所有参加营运的车辆进行日常行车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表。实行驾、检人员签字制度,车辆安全技术不达要求或装载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投入营运。

产品出厂检验规范

百度文库 编号:JS015-75 版本:D/0版产品出厂检验规范 编制: 审核: 批准: 受控号: 廊坊开发区新赛浦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修订

产品出厂检验规范 1. 目的: 保证出厂产品进行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达到有关技术和用户规定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指导公司生产的测井车成品的最终检验工作。 3.职责: 质检部是成品最终检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质检部负责产品最终检验技术的制定。 各工段、仓库负责产品最终检验的协助工作。 4.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外观检验 测井车的焊接件焊缝应均匀、平滑整齐,焊 接牢固,焊瘤、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应有烧穿、 裂纹、弧坑、露焊、虚焊、夹渣、咬边等缺陷。 测井车涂漆后的表面应光亮、平整、色泽均匀一 目测检验,必要时借用5 倍放大镜观察。 链条运行检验 链轮与链条啮合正常,运转平稳,无碰撞现 象;不得出现跳链、掉链、爬链现象 目测 运行平稳性检验 测井车应运行平稳,无异常响声和振动,减 速机不得有渗漏油现象,滚筒应运动平稳,运转 灵活,不得有冲击、爬行等现象。 目测 轴承温升检验轴承温升不得超过45℃,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轴承温升检验采用测温仪进行测量,直至热平衡(1 h内温度变化不超过1℃),最终轴承外表面最高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为轴承温升。 紧固检验紧固件连接处应保证连接紧固可靠,无松动现象。目测 滚筒负载检验砝码检测

测井车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书。 5.合格品的处理 测井车检验合格后,由质检部发放合格证。 6.不合格品的处理 6.1 成品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可以通过返工、返检达到验收要求的,由检验员作出处理。产品经返工、反检后重新交检。 6.2 当成品的不合格项不可能通过返工、返检达到合格接受条件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滚筒速度检验 测井车带速允差-5%~10% 在测井车正常运转状态 下,用测速仪测定测井车速度。 噪声检验 空载噪声不大于79dB(A) 在测井车正常运转状态 下,检测操作舱及绞车舱内噪音。 排绳检验 排绳装置应性能稳定,左右上下排绳效果良好 目测 防 护 罩 测井车的传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 目测 电气系统 并有安全标志等。 目测 警 示 牌 警示牌稳固安装于测井车外侧显著位置上,易于观察 目测

出厂检验规程

减速器出厂检验规程 一、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带式输送机用减速器和刮板输送机用减速器、顺槽用刮板转载机用减速器的所有型号产品。 2、本规程规定了输送机用减速器出厂检验的项目及方法。 二、检验依据 MT/T101—2000刮板输送机用减速器检验规范 MTT681—1997带式输送机用减速器检验规范 三、检验项目及方法 1、外观 1.1通过目测进行检验,外观应光洁,喷漆均匀,合口、端盖、上下盖等螺栓是否齐全;是否打铭牌,铭牌上内容是否清晰、正确。 1.2检查所有螺栓进行是否规格是否正确,螺帽有无松动现象。 2、运转试验 2.1运转试验前应查看润滑油充油情况。 2.2将减速器安装到试验台,采用背对背对拖方法进行空载、升温和噪声试验,安装方法及试验参数设置方法参照《减速器试验台操作规程》。 2.3空载试验应进行正反向各连续运转30min,查看各密封处、结合处有无漏油现象,各连接件,紧固件有无松动现象,运转是否平稳,有无冲击或强烈震动现象。 2.4进行温升实验时,控制试验台进行加载负荷达到100%负荷,并连续运转3h后油温不超过100℃,若减速器本身有冷却系统时,油温应不超过90℃。 2.5在进行温升试验时同时进行噪声试验,噪声最大值不得超过92dB。 3、试验结束后将减速器试验台采集的数据用A4纸打印。

四、检验结束 对所有检测项目检测完成后,经检测的数据填写进检验报告,并将减速机试验台采集的数据附于检验报告后。

圆环链出厂检验规程 一、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所有规格型号圆环链的出厂检验。 2、本规程规定了矿用高强度圆环链出厂检验的项目及方法。 二、检验依据 MT/T522—2004矿用高强度圆环链检验规范 三、检验项目及方法 1、外观 1.1目测圆环链的表面质量,焊接区有无夹渣、烧伤,毛刺是否去净。 1.2查看链环表面及其圆弧处有无明显凹痕。 2、尺寸 2.1圆环链的尺寸及偏差应符合GB/T12718—2001标准中的规定。 2.2圆环链尺寸检验应包括链环尺寸和链条长度尺寸两项内容。 2.3圆环链尺寸检验结果的判定按表一执行。 3、静拉伸强度试验 3.1拉伸试验用材料试验机进行试验。 3.2圆环链在材料试验机上的安装固定参考《万能材料试验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3将试验的圆环链装夹在试验机上后,按照GB/T12718—2001标准中规定的试验负荷加载至一半时,在将负荷降至0负荷,并标定其长度,然后再以最大每秒20N/mm2的速度加载负荷至上标准中规定的试验负荷的100%—110%,并测定加载负荷试验下的长度,最后计算出负荷下伸长率。 3.4计算出负荷伸长率后对试验圆环链继续加载负荷,直到断裂为止,并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相关解读 ?相关问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围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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