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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8 点击数:字号:T| T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现将《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核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

…2006?182号)、《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 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排污权的核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分配前已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线或生产能力),及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排污单位,但不包括2011年1月1日前已关停、淘汰或应当关停、淘汰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指处理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或城镇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核定和分配的额度内,依法取得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可交易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强化管理、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淘汰或关停等方式,以及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提标改

造等方式,所削减的可用于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为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和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为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不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因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的,以及竣工验收监测时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低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的,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按照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交易或收储。

第二章排污权核定权限

第七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分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

(二)其他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分配。

第八条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核定权限同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可交易排污权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

第九条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由环保部门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依据排污单位提供的材料开展评估后,审核确认。

第三章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第十条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核定初始排污权;不符合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和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一)年排放工业化学需氧量大于3吨。

(二)年排放工业氨氮大于0.5吨。

(三)年排放二氧化硫大于2吨。

(四)年排放氮氧化物大于2吨。

第十一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上按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绩效排放量(简称“绩效排污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放量进行比较后取小值。

(一)污染物绩效排放量是根据排污单位适用的现行排放标准,以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绩效排水(气)量计算获得。

排放标准中未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但确需核定该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排放浓度根据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单位基准排水(气)量、单位基准排污量计算。废水排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的排放标准确定。

绩效排水(气)量根据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气)量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规模计算。排放标准中

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气)量的,根据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报告、竣工验收批复及报告(折算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规模)获取排水(气)量,原则上经比较后取小值。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时,应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新的,应采用更新后的排放标准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重点排污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绩效标准。

(四)当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出让后,相应排污权指标应从初始排污权中扣除,其排污总量应控制在重新确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内。

(五)补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应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

第十二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程序:

(一)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向相应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及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步骤所需时间)内,自行核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确认。核定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现有工业排污单位自愿放弃部分初始排污权,应书面说明具体情况。放弃部分排污权从初始排污权中扣除。

(四)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五)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作为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作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登载进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

第十三条可交易排污权核定对象为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

第十四条可交易排污权依据以下原则核定:

(一)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减排措施的完成时间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可参照竣工验收批复认可的时间、总量减排项目经环保部认可的时间或监测采样时间、168小时试运行时间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时间。可交易排污权根据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允许排放总量(按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核定),及减排措施实施后企业正常运行可稳定达到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进行核定,其可交易排污权核定公式为:

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允许排放总量-减排措施实施后企业正常运行可稳定达到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即减排措施实施后企业正常运行最大排水(气)量×减排措施实施后企业可稳定达到的排放浓度值);

废水进入工业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允许排放总量-减排措施实施后企业正常运行可稳定达到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即减排措施实施后企业正常运行最大排水量×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执行的标准浓度限值)。

若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实施减排措施后,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稳定(由减排措施实施后至核定可交易排污权之时)低于初始排污权许可排放量的,在可交易排污权评估核定过

程中,由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对一类可交易排污权进行书面确认。

1.减排工程实施后可稳定达到的排放浓度依据以下数据及排污单位实际、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综合确定:(1)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准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2)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3)减排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排放浓度;

(4)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监测的排放浓度。

2.测算可交易排污权采用的减排工程实施后正常运行最大排水(气)量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选取,并按工况折算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产能规模的水(气)量:

(1)减排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的水(气)量;

(2)减排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水(气)量;

(3)在线监测的水(气)量;

(4)监督性监测的水(气)量;

(5)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监测的水(气)量,企业自测数据可作为参考;

(6)其他情形参照绩效排气量和排水量选取。

(二)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全厂(生产线)淘汰、关停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可交易排污权等于淘汰、关停时的初始排污权。

(三)工业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的减排工程

可交易排污权=设计污水处理量×(减排措施完成前应执行的标准浓度限值-减排措施实施后可稳定达到的排放浓度值)

(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可交易排污权依据国家减排核定结果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排污量下降的,不予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以及停产但未正式关停的;

(二)生产工艺无实质技改提升,仅改变原料或燃料品质的;

(三)仅部分时段正常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

(四)仅部分时段改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的;

(五)其他无法长期稳定减少排污量的。

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因本条第(三)、(五)款造成排污量下降的,不予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第十七条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程序:

(一)申请。拟申请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单位应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3.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及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

5.淘汰、关停的企业(生产线)应提供当地政府关停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监察记录等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审查。环保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步骤所需时间)内,自行核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审核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四)公示。环保部门对可交易排污权审核通过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排污单位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六)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结果(含减排措施、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二类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限)应登载进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可交易排污权使用有效期为减排措施核定确认之次年1月1日起5年,其中完成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起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之日的减排工程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为《意见》实施之日起5年。

排污单位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可交易排污权的,放弃部分予以扣除,由当地储备管理机构收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提供交易凭证。已核定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将交易情况(交易日

期、出售排污权指标、剩余可交易排污权指标、重新确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登载进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结合排污权核定,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

第二十条上级环保部门有权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权核定结果复核。

第二十一条对在排污权核定中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境监察总

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评技术中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印发

福建省的环评机构及资质备案机构

福建省的环评机构及备案机构 1.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2.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3. 厦门大学 4. 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5.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6. 福建省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7. 华侨大学 8. 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9. 莆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0.福州大学 11.福建师范大学 12.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3.福建省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14.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5.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6.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7.福建省冶金工业研究所 18.南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9.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 20.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21.福建省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22.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23.福州通和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24.永安市环保技术服务公司 25.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26.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27.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8.石狮市阳光环保技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9.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0.泉州海洋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1.邵武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32.福州闽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3.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34.漳州市环保开发公司 35.福建中试所电力调整试验有限责任公司 36.厦门嵩湖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经我厅备案登记在省内开展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一、第一批备案 (一)备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 1.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3.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4.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5.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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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地址: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经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你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你矿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我厅依法向你矿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0〕7号)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环听告字〔2010〕6号),明确告知你矿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矿收到我厅告知书后,于2010年9月16日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但未要求听证。你矿对事件发生事实无异议,但对事件造成的鱼类死亡损失提出了异议,我厅经研究认为国家工作组已经对该次事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作出了认定。因此,对你矿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7.3”重大水污染事故现场照片; 2.2010年7月8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0年7月9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东寅副矿长的询问笔录; 4.2010年8月1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映南副总裁的询问笔录; 5.2010年7月4日上杭县环境监测站对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泄漏溶液监测报告; 6.2010年7月16日省环保厅召开紫金矿业“ 7.3”事故原因调查研讨会,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交的渔业专家调查组的《汀江流域污染事故造成鱼类死亡的调查报告》; 7.2010年7月16日省环保厅召开紫金矿业“7.3”事故原因调查研讨会,省经贸委组织提交的经贸专家调查小组的《紫金山金铜矿废水渗漏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 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局、交通与建设局: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研究制

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经研究,现将《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缩短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经研究,现就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试行内容 (一)企业投资项目部分前置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查审批(以下简称“部分并联”)落实《意见》要求,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由项目单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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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

闽环保总队【2006】4号文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闽环保总队[2006]4号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污染必须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由于建筑施工噪声为非稳态排放,实际监测数据受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较大,且排污者申报与施工噪声监测不能同步,我省部分市县在前一段具体实施建筑工地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做法。省物价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对比提出了整改要求。省环保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环境监察总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专题调研,对我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

噪声排污申报和超标准排污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按程序进行排污申报和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规定,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及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排污申报法律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由于在开工前不具备监测条件,可以使用类比监测数据进行申报。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当月(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分贝数,并向建筑施工单位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建筑施工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噪声超标分贝数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国家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超标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和收缴。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目录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 二、工作概况 (3)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 (一)主要内容 (3) (二)编制原则 (4)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5) (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1. 颗粒物 (7) 2. 二氧化硫(SO2) (9) 3. 氮氧化物(NOx) (10) 4. 氟化物 (12) 5. 氨 (12) (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12) (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13)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14) 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7)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2010年,福建省水泥企业185家,全年生产水泥5446.50 万吨,每家企业平均规模29.44 万吨/年,全年新投产水泥生产线5条,新增熟料产能620 万吨。2011 年,福建省新投产7 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增熟料产能1008 万吨,全年水泥产量达到6570.86 万吨,同比增长17.8%。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快速高效推进,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974.6 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668 万吨的目标。福建省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目前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已达到81%。但截至目前,福建省内尚无产能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与周边省份相比,福建省水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 此外,由于福建石灰石资源集中在西部山区,水泥消费市场在东部沿海地区,造成水泥企业资源赋存与市场形成二元格局。其间以物流运输相接,这导致开采、运输成本都很高。并且水泥产品为非垄断型,量大利薄,有效半径小,导致大部分产能只能在省内自行消化。 水泥行业是国家重点污染行业,是福建省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资料显示,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是仅次于火力发电、汽车尾气排放之后的第三排放大户。2010年福建省水泥行业NOx排放量为4.44 万吨,占全省NOx总排放量10%。2011水泥业增排1.8 万吨,排放总量增至6.24 万吨,占全省总量增至12.6%。 为了防控水泥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标准水泥工业》(HJ 467-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以上各部委政策要求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领导机构......................................................... 日常工作机构..................................................... 成员单位职责..................................................... 专家组........................................................... 现场工作机构..................................................... 市、县级环保部门................................................. 3 风险研判和预警.................................................... 预警分级.......................................................... 风险研判和预警................................................... 预警措施.........................................................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信息报告与通报.................................................... 信息报告.........................................................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 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 响应措施.........................................................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 损害评估......................................................... 事件调查......................................................... 7 应急保障 ......................................................... 队伍保障......................................................... 物资与资金保障...................................................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技术保障......................................................... 8 附则 ............................................................. 预案管理......................................................... 预案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保证《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顺利实施,完善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环境安全。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环保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不含核与辐射污染、重污染天气、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应急)。 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核应急、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我省环保系统各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福建环保产业发展分析和展望

福建环保产业发展分析和展望 作者:胡致鹏应传友邵春雨陈春秀 来源:《海峡科学》2009年第06期 [摘要]论述了福建省环保产业的发展情况与存在问题,提出了壮大我省环保产业的新思路。 [关键词]环保产业现状问题对策 我国对环保产业的界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是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 1福建环保产业发展状况分析 福建省环保产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环保产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到九十年代开始加快发展,特别是“十五”期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我省环保产业已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经济体系,包括环保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为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和技术保障,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我国从1997年开始,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根据调查,我省1997年环保及相关产业产值为29亿元,2000年为63亿元,2004年达到164.89亿元,占当年全省国民生产总值(6053亿元)的2.72%,约为2000年的2.5倍。2007年抽样调查显示,全省环保及相关产业产值又有了新的增长,增幅保持在15%以上,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产值达到了260亿元以上。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单位已近千家,其中上市公司10家(其中纯环保企业3家,环保相关企业7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我省环保产业的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设区市。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单位数超过100家的有福州、泉州、厦门等三个设区市,其中福州200多家。 1.1 福建省环保产业发展的特点 1.1.1已初具规模,在全国占有一席之地 从环保产业总量的对比看,我省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居第七位;在华东六省一市中排名第五(6省市占全国总量的51%,全国总量前十名中,华东地区就占了6个);在“9+2”泛珠江区域中排名第二(“9+2”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广东排名第一)。但由于我省GDP总量小,所以环保产值总量也不可能很大,仅属于第二梯队。 1.1.2拥有一批环保产业骨干企业

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及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_最新修正版

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总体思路、编制原则 (4) 2.1必要性 (4) 2.2总体思路 (7) 2.3编制原则 (8) 3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概况 (10) 3.1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概况 (10) 3.1.1国外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概况 (11) 3.1.2国内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概况 (13) 3.1.3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概况 (15) 3.2生活垃圾焚烧工艺与产排污情况 (18) 3.2.1生活垃圾焚烧典型工艺与产排污环节 (18) 3.2.2 NOx产生机理 (20) 3.3NO X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2) 3.3.1源头控制 (22) 3.3.2末端治理 (24) 3.4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NO X治理及排放现状 (25) 4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35) 4.1国内外标准比较 (35) 4.2国内地方标准 (37)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9)

5.1标准适用范围 (39) 5.2标准结构框架 (39) 5.3术语和定义 (40) 5.4排放控制要求 (41) 5.4.1时段划分 (41) 5.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 5.4.3监测要求 (42) 5.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44) 6 技术可达性分析 (44) 6.1燃烧控制技术 (44) 6.2SNCR烟气脱硝技术 (45) 6.3SCR烟气脱硝技术 (45) 6.4SER协效还原法脱硝技术 (47) 6.5脱硝技术对比 (47) 7 经济可行性分析 (50) 8 环境效益分析 (51)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 (适用于工业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电机、水泵铸件的铸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宁德万鸿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盖章)唐世均 联系人唐世均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55402 收到报告表日期 环保部门填写 编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电机、水泵铸件的铸造项目 建设单位宁德万鸿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周宁县李墩镇工业区工业路1号 建设依据闽经信备[2018]J060032号主管部门周宁县经济和商务局 建设性质新建行业代码C3599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工程规模租用生产厂房7200m2总规模年产电机、水泵铸件1万吨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 主要产品名称主要产品 年产量 主要原辅 材料名称 主要原辅材 料现状用量 主要原辅材料 年新增用量 主要原辅材料预 计年总用量 电机、水泵 铸件1万吨 冲板边角料09059t9059t 硅锰合金0215t215t 铬铁01176t1176t 覆膜砂0235t235t 石英砂0235t235t 水基锆英粉涂 料 08t8t 水玻璃08t8t 主要能源及水资源消耗 名称现状用量新增用量预计总用量水(吨/年)/21242124 电(万度/年)/600600 燃油(吨/年)/// 燃煤(吨/年)/// 燃气(万Nm3/年)///其它///

二、项目由来 铸造工业是获得机械产品毛坯的主要方法,是机械制造工业的重要措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之一,宁德万鸿制造有限公司租用周宁县李墩镇工业区工业路1号中的5号厂房,购置全新生产设备,生产电机、水泵配件,本项目所生产的配件材质为铸钢件。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电机、水泵铸件1万吨,总投资5000万元,总建筑面积7200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44号),项目属于“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因此,宁德万鸿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公司接受委托后即派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编写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三、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简述 3.1自然环境概况 3.1.1地理位置 周宁县位于闽东北山区,地理坐标为北纬26°53′-27°19′,东经119°06′-119°29′。东邻福安,西接政和,北连寿宁,东南与蕉城区接壤,西南与屏南隔溪相望,302省道横贯县境,是闽东通往闽北的咽喉。县城距市政府驻地蕉城114千米,距福州市约200千米,距赛歧港60千米。 本项目位于周宁县李墩镇工业集中区,租用福建福建顺祥瑞工贸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北面隔路(县道七寿线)为六浦溪,其余均为生产厂房。项目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1,项目环境现状见附图2。 3.1.2地形、地貌 周宁县境地层出露广泛,约占土地总面积的五分之四。主要为中生界上侏岁统和下白垩统的火山碎屑岩系,以及上震旦统——下古生界的变质岩和第四系洪冲积层。中生界上侏罗统火山碎屑岩境内分布最广,占地层出露面积的五分之三,主要是一套巨厚的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

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福建富士通“智慧环保”整体解决方案

福建富士通“智慧环保” 整体解决方案 2017年 03月

目录 第1章项目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设计原则 (4) 1.2.1服务需求,应用主导 (4) 1.2.2重在整合,优化完善 (5) 1.2.3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5) 1.2.4技术先进、架构合理 (5) 1.2.5信息共享、增强服务 (5) 1.2.6分步实施、逐级建设 (6) 1.3建设思路 (6) 1.4项目目标 (7) 1.5总体架构 (7) 第2章项目建设内容 (10) 2.1标准体系建设 (10) 2.2智慧服务层建设 (10) 2.2.1环境地理信息平台 (11) 2.2.2环境资源中心 (12) 2.3智慧应用基础层建设 (15) 2.3.1建设项目管理系统 (15) 2.3.2信访管理系统 (16) 2.3.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18) 2.3.4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 (19) 2.3.5空气质量监测平台 (21) 2.3.6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平台 (23) 2.3.7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 (24) 2.3.8环保网格化管理系统 (25) 2.3.9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 (26)

2.3.10城市扬尘在线监控系统 (27) 2.3.11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系统 (28) 2.3.12环保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29) 2.4智慧应用展示建设 (30) 2.4.1综合业务门户 (30) 2.4.2公众服务门户 (30) 2.4.3企业门户 (30) 第3章实施策略 (32) 3.1以顶层设计为本,破解业务系统建设偏失 (32) 3.2以标准化为纲,促进系统建设规范化 (32) 3.3以数据流为轴,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的水平和能力 (32) 3.4以流程规范为重,通过整合与重构推进业务协同 (33) 3.5以数据挖掘和模型技术为径,提升综合决策能力 (33)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后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于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及其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当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七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

福建主要环保公司名单(2011年更新)

单位地址联系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吴华秀福建卫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张丹青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李冰福建龙岩市五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364012)傅长辉福建龙岩创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虎岭巷93#(364000)张启才 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洲工业园 (364000) 张炳荣 厦门吉隆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0号203室章碧莲 厦门市威士邦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 17号 江良涌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5号 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高仕路福建丰泉环保科 技园(350007) 潘丹林 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100号北京金 山8号楼一层(350002) 郑瑾 福建科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福州杨桥中路286号万隆花园1-508 (350002) 林新銮 福建省新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17层 (350005) 林永春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儒江大道1号(350015)赵一石 福建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 29幢六楼(350003) 卢香海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 司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路11号 (350015) 孙江榕 福州世纪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公益路7号1号楼三层 (350001) 刘建伟 福州力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182号紫荆花园 2号楼705室(350001) 吴万棋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 2.1领导机构.............................................................................................................. 2.2日常工作机构...................................................................................................... 2.3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组.................................................................................................................. 2.5现场工作机构...................................................................................................... 2.6市、县级环保部门.............................................................................................. 3 风险研判和预警 ................................................................................................. 3.1预警分级 .............................................................................................................. 3.2风险研判和预警.................................................................................................. 3.3预警措施..............................................................................................................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信息报告与通报 .................................................................................................. 4.1信息报告.............................................................................................................. 4.2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 5.3响应措施.............................................................................................................. 5.4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6.2事件调查..............................................................................................................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4技术保障.............................................................................................................. 8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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