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08]78号)
《2009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9-04-03 点击次数:2345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需要复垦的,
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四、桥梁、沟渠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六、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七、搬家奖励费、自行过渡费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