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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2018-06-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2018-06-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2018-06-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

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

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

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中,可以将廉洁从业管理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廉洁从

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并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违法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廉洁从业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

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监管人员包括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单位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评价、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期货服务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组及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的上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廉政从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络。 2、公司员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3、公司员工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 4、公司员工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单位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以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5、所有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原则上予以拒绝,实在不能拒绝的,需报上级领导批准,私自接受宴请作违纪处理。 6、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严禁利用采购牟取私利,以次品充优品,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 7、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资金提前支付,确有需要提前支付,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有书面意见。 8、不得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9、坚持实事求是,不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侵害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员工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以及邪教等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司董事长和党支部书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曾经“撼动”中国股市的26位大佬,背后内幕

曾经“撼动”中国股市的26位大佬,背后内幕 资本的市场,几度浮沉。那些曾经叱咤证券的大佬们,也是步步惊心。曾经运筹帷幄、执掌乾坤的大佬们也几因贪欲,身陷囹圄。如今走下神坛,但他们的人生却比证券市场更为震荡。 "中国证券教父"管金生有“中国证券教父”之称管金生,是1995年“327”国债事件的主要操纵者,由于其“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扭曲价格”从而导致债券期货市场崩盘。结果使得当时具备中国最大也最有活力的万国证券公司元气大伤,最后被迫与申银证券合并成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而本人被判处17年徒刑,罪名是行贿、并在期货市场成立前数年里滥用公共资金,总额达人民币269万元。 “资本大鳄”唐万新德隆系的创始人唐万新,曾经是资本市场最显赫的大佬,资本运作能力一时倾倒众多企业家和众多的金融人物。由其创始的德隆系由地处西北边陲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一度控制资产超过1200亿的金融和产业帝国。而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操控的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与华融公司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三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了华融 公司,由华融公司行使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吕梁:

“中科系”神笔策划人神秘的吕梁先生就像“007”电影中的人 物一样,从组织资金进入企业筹划重组,到在二级市场控盘指挥,再到直接通过新闻舆论为自己造势,身兼三大角色轮转自如,曾被称为三位一体的“超级庄家”,曾被誉为点石成金的传奇大师。由于中科系”内部发生老鼠仓,合伙人董沛霖因银行诈骗案被拘,股民纷纷割肉,从而使得高傲了将近两年的中科创业连续9个跌停,50亿元市值烟消云散,并波及其他“中科系”股票,此后“中科系”轰然倒塌。此后吕梁彻底消失,从2001年至今仍杳无音讯。名庄马晓1993年至1998年,对上海股市来说,这是一段波澜起伏的岁月,马晓就是这时代“叱咤风云”的庄家之一。他的做庄生涯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狙击延中、爆炒界龙、败走东宝、平出海鸥,最后以做庄“S”公司胜利出局,得以“金盆洗手”。"草根庄家"朱耀明朱耀明曾是南京证券业内无人不知的人物。他倒国库券5年,几万变百万,倒邮票6年,百万变千万,打新股5年,千万变数亿;他是股市中著名的“黑庄”,曾参与炒作百科药业、凯诺科技、爱使股份和南方建材等多只股票,股价为他而动;他还把一家盈利的证券公司“整没了”——新华证券因为他而严重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紧急关闭;他的所作所为震惊中国证监会,被判令终身不得炒股。"江南第一猛庄"葛政1996年,金信信托进入证券行业,借助广泛的市场资源,金信信托历来做庄凶猛,在法人股及流通股市场屡有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知识答题试题 企业名称:职务: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40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和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应当切实维护;二是应当忠实;三是应当正确行使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四是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五是应当加强,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和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以及的人。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及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发生或者 期 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 、或者。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大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支付与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漠视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的活动。 17、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18、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2014年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该问题梳理涵盖审计署对外发布的审计公告、证监会会计部对外发布的监管信息、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意见和问询事项,上述问题的梳理仅供执业过程中参考使用! 一、职工薪酬(审计署和财政专员办关注重点) 1、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 1)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及下属12家单位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 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某集团所属2 家公司通过虚列原材料费用等套取资金854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等。 3)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通过虚列会议费、现场补助费的方式套取资金421.54 万元,用于购买职工消费卡等支出。 4)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300 万元账外存放,其中141.10 万元用于向中层领导和部分干部发放“重点工作完成考核奖”。 2、劳务派遣问题 1)利用劳务派遣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某集团所属2家子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 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2)劳务派遣费用未纳入工资考核,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务派遣费10877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某集团是否属于

工效挂钩企业,上述薪酬劳务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有待明确。 3、未能正确核算职工薪酬,变相发放薪酬福利等 1)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符规定。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以办公费的名义购买消费卡用于发放职工187万,以及在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科目列支职工交通费和节日福利、通讯费2276万,以劳防用品和健身费名义报销职工个人支出459万,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变相和违规发放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5651万。 3)领导补贴未纳入职工薪酬管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中层干部购车补贴、生活补贴、服装补贴等292万。 4)奖金补贴通过福利费核算未纳入工资总额,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管理费用-人员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中层人员奖金兑现590万和误餐补贴280万。 5)某集团所属某公司租房费用计1756240元,其中:在“生产成本一租赁费”科目中列支1499920.2元,未通过“应付薪酬人工一职工福利费”科列支256320.2元。 6)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授课津贴、培训奖励和招待费。 4、违规缴纳补充保险等 1)某集团所属某公司,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56亿。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全部出现亏损,并计提了企业年金841万。

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目次 1 目的及意义 (3) 2 适用对象 (3) 3 文件内容 (3) 3.1 五个方面举措 (3) 3.2 十不准要求·······································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4) 3.3 违纪处罚办法 (6) 3.4 附则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7)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1 目的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责任制。现制订《廉洁从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在项目建设的业务往来中遵纪守法,避免因工作渎职导致业务损失。 2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面向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于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对公司全员廉洁从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3 文件内容 结合实际,实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五个方面 举措和“十不准”要求。 3.1 五个方面举措 3.1.1完善民主建设,健全廉政建设制度,廉政档案、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企业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举报制度等,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各级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廉洁自律行为,鼓励公司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进行举报、曝光,从而有助于加强项目监督管

中国证监会历届主席简历

刘鸿儒 任职时间1992-1995 刘鸿儒被誉为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最懂资本市场的官员。在任期间,中国股市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国股市由此经历了启蒙期,同时他也开创了一个官方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博弈时代。他主要完成了三大工作:立法、组织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他利用股票市场吸引外资,大胆进行证券产品创新,推出H 股、N股。 周道炯 任职时间1995-1997 自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任证监会主席。他上任时上证指数在600点附近,上海股市日成交量6亿元,离任时沪指在1200以上,日成交量100亿。其间经历了两次上升行情,一次是因为关闭国债期货引发的1995年5月18日的井喷牛市,一次为1996年初开始的绩优股长期牛市。1995年3月到1997年6月的可谓多事之秋,股市、期市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周道炯担任证监会主席临危受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救火队长”。 周正庆 任职时间1997-2000 主张积极治理股市,同时更注重市场的发展。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周正庆组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混乱的状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1999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包括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等政策文件;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领导小组的一员,拒绝了美国关于外资直接进入A股市场的要求,使A股市场避免重蹈亚洲金融危机覆辙。 周小川 任职时间2001-2002 周小川在任期出台的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诸如变“审批制”为“核准制”、引进国际会计准则、出台“退市令”、对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作为一个学者型官员,周小川的超前思维和个人魅力征服了公众。 尚福林 任职时间2002-2011 盘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政绩,启动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无疑是其任职九年间的最大功绩。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股市走出了一轮史无前历的大牛市,沪指从2005年的历史低点998点走到了2007年的历史最高点6124点。在股市从高峰滑落后,尚福林领导的证监会连发多项监管规定,并推创业板、股指期货等各项有利资本市场措施。

近三十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

近三十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初步的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债市场、金融证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同时在吸收引进外国资金、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自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过纵观这些年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现在的制度设计,可以很清晰的发现中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证券市场;股票;发展 我国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上市证券主要是外国公司股票和债券。l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l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推动了证券交易所的建立。l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l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此后,相继出现了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逐渐形成了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一、近三十年中国证券发展 今天最能代表中国股市的量化指标是上证指数(上证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100点),它的最初发布日是1991年7月15日,以133点报收,到了年底的12月31日,已是292点。1992年5月21日,上海股市全面放开股价,上证指数从前一天的623点冲到1,334点,并在5月26日达到全年最高点1,429点。但由于这一年有30多只新股票上市,比1991年增长了3.88倍,对投资者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王泽斌 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揽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隔离墙制度工作中国证监会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五、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础性要求。

(一)业务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公司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二)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应该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应当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三)人员隔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1999-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 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 1.已成立的和拟设立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含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兼营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 2.证券经营机构。 (二)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 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 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末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三、审批原则 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优先考虑授予其从业资格: 1.资本规模较大; 2.咨询研究力量较强或拥有较多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3.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较好; 4.服务质量及服务层次较高;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近一年未受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对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其所在机构获得了从业资格,证监会原则上将授予其执业资格;如果其所在机构未获得从业资格,该人员可以在受聘于一家有从业资格的机构后,另行申报 执业资格。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 1.设立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申请从业资格,需首先在拟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拟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业资格及为其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可以向注册地 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1.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证监会; 2.证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批准、验收及证书发放 1.符合设立条件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批准设立文件;该机构应当自批 准设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立工作,并由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验收,逾期未完 成设立工作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验收合格的机构,向证监会申领从业 资格证书,并持批准设立文件和从业资格证书到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后,报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备案。 2.符合从业资格审批条件的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从业资格证书;该 机构应持从业资格证书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证监会及其所在 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符合执业资格审批条件的人员,由证监会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到另一家机构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须由原任职机构及现任职 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监会报告备案;到新机构不再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的,其执业资格自离开原机构之日起自动失效,其资格证书应交回证监会。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 序言 本大事记是为写作小说《沪吉诃德和深桑丘——戏说中国股市二十多年》做准备而编。从最初的股市——静安柜台市场到2009年是23年。如果从上海交易所成立的1990年开始算是19年。 我参看了网友“悠悠白云”收藏的帖子《中国大陆股市17年大事记》1,但是找不到作者。笔者也看过网上转载的张志雄的《中国股市17年》2以及其他一些文章。在定稿之前,我看到了阿奎的《喧哗与骚动——新中国股市二十年》3。该书史实较为详尽,我参考阿奎的书为本大事记添加了一些内容(一千多字)。小说中前几节内容(1988-1991)的写作也参看了阿奎的书。本人在此向以上作者致谢。本大事记还包含关于法人股市场、柜台市场、H股市场、次贷危机等内容。各种恶性事件也是本大事记重点,笔者希望本大事记是到目前为止恶性事件最全的大事记。技术上,笔者将前后关联的事件尽可能地放在一处叙述。另外,笔者还提供了《沪深股市走势图1990.5—2009.5》(参看封底),同时减少了行情的文字叙述。希望本文有助于读者对中国股市的认识和理解,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1991年及之前 (1) 1984年1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小飞乐”股票发行。小飞乐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开发行的第一只股票。1986年11月,邓小平接见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约翰·范尔林,赠送了一张飞乐音响的股票。虽然有报道说深宝安和北京天桥成立股份制企业更早,但是发行股票,小飞乐在先。 1 行情和政策叙述较多,忽略了一些重大事件,比如德隆事件。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5999151.html,/blog/static/ 3063229520089972310607/。 2 分析讨论有深度,作者经历的事件突出,但是作为大事记,内容缺很多。离股市较远的铁本事件反倒被重点讨论。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5999151.html,/bbs/dispbbs.asp?boardid=57&id=163747和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5999151.html,/ viewthread.php? tid=226761&page=1&authorid=59936。 3 阿奎. 喧华与骚动——新中国股市二十年[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 (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 (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 (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不得有下列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 (二)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三)不按规定报公司(集团)集中采购; (四)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偏高、数量超过实际需求量较多; (五)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 (六)不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 (七)不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 (九)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草)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是完成好一个工程项目的根本保证。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的行为,根据工程管理中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准则。 一、总则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执行和遵守政府颁发的各项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党员和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制订的一系列廉政制度和规定并要在行动上做出表率。 二、工程廉政协议 1、廉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三、工程招投标 1、项目部工程招投标的文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发出。 2、项目部的领导不参加本工程项目的评标,项目部派出参加评标的人员经研究后在招标前24小时通知本人。

3、项目部原则商委托招标公司的人员参加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派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参加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4、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工作规则。 5、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中投标单位的任何活动,不能收受贿赂和有价证券。 6、参加评标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接受评标监督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四、材料设备的招标和采购 1、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材料和设备执行国家和政府的规定。 2、项目部自行组织的材料设备招标和采购首先要编写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制订《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清单》,经集体讨论后发出。 2.1 招标采购原则上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2 评标结束后项目部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标。 3、招标采购期间原则上不去供应商厂家考察,不参加供应商的任何邀请活动,不收受贿赂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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