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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

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

城市、镇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十条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和可兼容内容。项目用地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时数和建筑退界要求。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立交桥用地的应当明确用地控制范围;涉及轨道交通用地的应当明确出入口和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涉及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交通系统相联系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涉及地块内部支路的应当对支路的线形、宽度予以明确;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设施等;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绿地面积、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八)附图采用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及代征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一)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式、建筑高度等要求;

(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三)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四)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五)城市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三)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道路红线的调整;

(四)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因城市景观、城市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等需要提出特殊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区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调整;

(五)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六)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第十六条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第十七条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表明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容积率变更的,还应当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容积率变更备案采取批前备案审查方式。变更批准前须经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认定后,方可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原地块容积率小于1.5,变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1.8的;

(二)原地块容积率1.5~2.0的,变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2.4的;

(三)原地块容积率大于2.0的,增幅大于10%;

(四)建筑总量增加大于3000平方米;

(五)变更次数超过2次。

其余的容积率变更采取批后备案登记方式,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容积率变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前备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积率变更备案审查申请一份;

(二)容积率变更说明一份;

(三)拟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容积率变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积率变更备案报告一份;

(二)容积率变更批准文件一份;

(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四)容积率变更说明一份。

第二十一条容积率变更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容积率变更的依据和过程;

(二)容积率变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情况,其中变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说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三)容积率变更前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者变更手续。

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调整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可兼容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凡规划条件未明确的,一律不允许设置建设。

第二十五条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者用地比例)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或者建筑比例),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六条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二十八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

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用地规划条件

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置:位于南沙区黄阁镇,京珠高速以东、黄阁北路以南、庐前山南路以北。(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二)用地性质: 地块一:二类居住用地(R2);地块二:二类居住用地(R2)。 (三)总用地面积: 地块一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地块二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 (四)地形图号:192-58-3、192-58-4。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 地块一≤2.0(按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计算),地块二≤2.0(按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计算)。 (二)建筑密度 地块一≤30%(按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计算),地块二≤30%(按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计算)。 (三)绿地率 地块一≥35%(按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计算),地块二≥35%(按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计算)。 (四)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块一≤60950平方米,地块二≤52892平方米。 (五)建筑限高 地块一、地块二原则上限高90米,以城市设计要求及南沙新区规委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审定方案为准。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依据《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移交,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臵: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大道东侧。具体位臵详见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均为净用地. (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1.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6092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20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 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方法,采用清洁能源,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健康、

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节能环保。 2、国际化的设计理念。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保证地块建设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的精细化设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强化与周边地块功能与景观的匹配与融合,确保区域的有机协调,提升城市活力。 (二)建筑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周边地区环境价值的提升,体现品质化、精细化设计;建筑单体风貌宜服从群体风貌要求,与建筑群体风貌协调;多栋建筑组成建筑群时应高低错落;原则上临湖泊等自然水面、绿地、广场、山体等开敞空间以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单体应按前低后高原则控制建筑高度,其中一线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少于建筑退让开敞空间和保护建筑的距离,并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应着重建筑临街界面设计,鼓励通过建筑拼接、建筑屋顶一体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界面连续、立面风貌、色彩、材质协调的街道界面,打造尺度适宜、富有活力、设计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完整版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地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 (二)总用地面积: M2 其中: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 M2 代征城市道路面积:―― M2 代征绿地面积:―― M2 (三)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性质 (一)建设用地性质:用地代码:。 (二)可兼容使用性质:。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二)建筑密度: (三)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限高:。 四、绿地配置:绿地率:。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退让建筑红线距离: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退让河道距离:距离河道上口不小——米。(二)建筑间距: (三)建筑空间布局 (四)建筑色彩: (五)建筑亮化: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二)停车泊位: 设置要求: (三)交通组织方式: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公建配套设施:

(二)竖向设计: (三)管线接入口: (四)其他要求: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他设施: (二)配建要求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出让时,有效期----年,逾期需重新核定。 (二)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三)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因涉及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部门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审方案不少于套。 ----------------- 年月日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ZK2016TJ0040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 项目地点: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惠州仲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目录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五章附则 图则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申请《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出具惠环街道平南村红卫村民小组征地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函》(惠仲国土资函[2016]298号),结合用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现根据市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508号)编制该《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 《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仲恺高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508号) 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人口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是建设用地四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它衡量的是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用地环境情况,对这四项指标进行合理的控制,就能保证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 占 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 居住区总人口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 居住区总人口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容积率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 ,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

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绿地率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位:%。 各类绿地: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各类绿地之和 建设用地总面积

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旧)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29448.418平方米 容积率:多层≤1.2,高层≤2.8 建筑密度:多层≤28%,高层≤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北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东(临南珠大道部分)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不临道路部分)退用地红线0.25H且不小于4米,西 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南(两段)各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 6米。 建筑间距:主朝向H:D=1:1且不小于6米,侧向间距不小于4米 建筑高度控制:临南珠大道建筑16米以上,其余建筑50米以下 出入口:北侧、西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0.3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2自行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要求: 1、南珠大道道路红线60米范围内不可建住宅; 2、多层(高层)指建筑以多层(高层)为主。 北海市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商务、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5910.04平方米 容积率:≤2.8 建筑密度:≤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多层北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东退道路红线20米以上,南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6米,高层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16米。 出入口:北侧、东侧可各设置一处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居住:建筑面积90㎡及以上住宅1.0机动车位/户;建筑面积90㎡以下住宅0.8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商务:1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 积,停车位需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居住部分不允许配置机械车位。 特别说明: 1、建筑退红线距离均按建筑正投影外边沿线计算; 2、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60%-70%,商 业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20%-30%,商务建 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5%-10%。 3、按国家规范及北海市政府北政发〔2010〕57号、北政发〔2016〕10号文 要求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 少于60平方米。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 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4、须进行无障碍、安保(物防、技防)、信报箱设施设计; 5、须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具体参照《北海市海绵城市规 划设计指引》。须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6、居住建筑须符合广西自治区绿色建筑日照要求,即每套住宅至少 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三小时要求; 7、场地竖向须服从市政道路规划,临道路交叉口用地须服从道路交 叉口设计。 8、须编制夜景灯光方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一、一般规定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二、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人内确定。 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三、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四、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的规定。 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预测 ,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一、特别说明:所有规划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系统中为:XXXXX基本情况表),由用户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接件子系统中输入电子申请表后输出。请到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拷贝或到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接件子系统软件。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配套法规文件;《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行政规章。 三、具体项目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和建设提出限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具体包含:用地、建筑、市政、交通、环境及其它设施的规划指标等,对5亩以上用地(重要地段不受限制),要求按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或方案设计,条件成熟可直接按规划设计条件做施工图设计。 l、遵守事项:①本规划条件是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地价评估、协议转让、土地招标拍卖、项目立项、详细规划和各项建设方案设计的依据之一,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文件。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规划条件规定的用地性质、各项指标和要求。③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无效。④本条件与附图合并使用方可生效。⑤以此为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和规划方案的设计。 2、申报材料:①填写申报表。②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③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复印件)1份。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复印件)1份。⑤1/500地形图1份。⑥市政管线走向示意图(市政工程需提供)。 四、本规划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解释权属于昆明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潭九规条号 一、规划用地范围 该宗用地位于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以北,富强路以西(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规划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103103平方米,合154.65亩 其中,分摊城市道路面积:4038平方米,合6.05亩 建设用地面积:99065平方米,合148.60亩 三、规划用地性质 教育用地 四、用地使用强度 1、容积率:≥0.7。 2、建筑密度:≤32%。 3、绿地率:≥30%。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1、学校拟按40个班(45人/班)控制。 2、校园内建筑、道路、设施等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湖南省相关中小学规划设计要求。 六、建筑退后距离 1、南向退后标致东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2、东向退后富强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3、西向、北向退后用地红线6米以上进行建设。 4、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30米以上进行建设。 5、用地内外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要求,应满足《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6、建筑退界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高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退让。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七、围墙界线 1、沿城市道路部分退后道路红线2米以上进行建设; 2、西向、北向沿用地红线进行建设;

3、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26米以上进行建设; 4、围墙临道路部分如需利用挡土墙、护坡等方式进行高差处理,围墙位置需进行相应退后。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八、建筑间距 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九、交通出入口方位 合理开设出入口,满足出入口距离用地外围道路交叉口切点70米的要求。 十、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1、管线全部采用地埋的形式,做好场地内管线预埋预设,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讯等管线接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必须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系,生活污水须进行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集中进入道路预留污水井,雨水进入道路预留雨水井。 3、合理配建地面停车位及其它配套设施。 十、遵守事项 1、本通知书是设计、建设的依据,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的依据。 2、规划方案应将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附图附注其中。 3、规划设计方案内容:详见《九华示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管理规定》。 4、文本中还应明确以下内容:建筑风格、建筑群外墙及屋顶色彩基调、停车位的指标及布置情况。 5、方案评审时,规划方案图纸装订成A3规格(八套),并提供所有设计资料电子文件,届时由我局通知你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6、方案评审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将所有设计资料提供电子文件送规划分局存档备案。

用地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书

郴州市规划局 _________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委办会议或局业务例会纪要精神,经审查,我局原 则同意_________地块按以下要求下达规划条件: 一、用地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2、代征地面积约:平方米(不参与各项指标平衡)。 其中代征绿地面积平方米(不参与各项指标平衡)。 3、用地使用性质:可兼容: ____%____平方米 4、用地使用强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二、建筑规划要求 1、建筑高度: 米层数: 2、建筑间距及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郴州市城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控规对地块的有关要求。具体:东___、西___、南___、北___。 3、新建建筑和对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须满足《郴州市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将日照分析结论明确标注在总平面图上。 4、竖向设计:建筑布置应因地制宜、依山就势,不要大填大挖、 破坏山体和植被,不得引起邻近地块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事故。

三、交通规划要求 1、交通出入口方位: 机动车出入口:临用地___侧___米规划道路设置,主入口车行道宽度不大于9米,次入口车行道宽度(双车道不大于6 米、单车道不大于米),开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70米。 2、停车数量:根据项目性质,依据《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指标要求。 四、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1、绿地率: 2、主要绿地位置及面积: 五、城市设计要求 1、现代建筑风格,色调明快,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及景观环境设计。 2、建筑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及管线应隐蔽设置,装饰遮挡。 3、临城市道路的开放空间应提供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图,含大门、建筑小品、园林绿化及竖向设计及大样效果图。 4、临城市道路和重要节点建筑应做夜景亮化设计。 5、临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节点的项目需提供不少于两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多个方案进行比较。 6、规划方案需报送A3幅面效果图(要求实景嵌入,反映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 六、市政要求 1、落实水、电、气、信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 2、用地内污雨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化粪池不得临道路设置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未实行)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137-20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报批稿 200╳-╳╳-╳╳发布2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XXX – 200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X日 中国XXXX出版社 200X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 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 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 赵书鑫 主要审查人: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 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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