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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喂养制度

母乳喂养制度

咸阳市妇幼保健院母乳喂养制度

一、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爱婴医院与母乳喂养相关工作的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管理、职能的落实,包括母乳喂养专项工作。

三、我院为“爱婴医院”,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

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确保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四、积极宣传母乳喂养,为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母乳喂养

指导和帮助。在产科、儿科和保健科的门诊、病区、候诊区和公共区域展示宣传母乳喂养好处的内容。

五、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要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

中要记录医学指征,以及使用配方奶的种量、数量和次数。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由医院统一提供。配方奶现配现用,清洁配制,用小勺喂养。

六、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赞助,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

关资料,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不得向外提供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

七、我院实行管采分离的母乳代用品采购流程: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

指定部门采购(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由临床科室领用。

八、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和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具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九、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爱婴医院母乳喂养管理制度(修)[1](DOC)

爱婴医院母乳喂养管理制度 一、创建“爱婴医院”的意义及医疗机构的主要任务: 妇女儿童的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母乳喂养有利于母亲的健康和婴儿的成长。创建“爱婴医院”的实质和主要任务是:提高母乳喂养率,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具体内容: 1、产后1小时内,达到“三早”——“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保证24小时母婴同室——做到每天治疗、护理分开时间不超过1小时; 3、按需哺乳——不按时间,不分昼夜,母亲奶胀婴儿需要,即可哺乳; 4、除母乳外——禁止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针。 5、坚持纯母乳喂养—— 4—6个月,继续母乳喂养到2岁。 6、不断提高儿、产医疗质量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 7、提倡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 二、爱婴医院评审中“两个一票否决”的内容? 1、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2、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三、爱婴医院评审中5个80%必须达标的内容?

1、80%以上的产、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评审组提出的问题; 2、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可被医务人员掌握; 3、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9个问题中的7个问题; 1)、 2)、什么是纯母乳喂养? 即坚持6个月纯母乳喂养,继续母乳喂养2周岁的重要性; 3)、母乳喂养技巧包括:正确的喂奶体态、含接姿势、挤奶方法等。 4)、分娩后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5)、24 6)、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7)、如何保证产妇有充足的乳汁; 8)、特殊情况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的母乳喂养; 9)、产妇上班后如何坚持母乳喂养。 4、80%以上的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 5、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 四、爱婴医院评审中1个90%必须达标的内容? 答:90%以上的新生儿在出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五、爱婴医院评审中2个100%必须达标的内容? 1、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 为完善及规范公司休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关于产假、哺乳假休假的相关规定: 哺乳假: 1、人员资格: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 2、休假时间: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止,工作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3、哺乳假休假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一:每周写一次假单,上班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假期 (两种方式: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第二:集中休,两周的哺乳假只可抵为一个工作日,多余时间不计 4、小孩满周岁,哺乳假即使未调休也自然终止; 5、哺乳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产假: 1、人员资格及休假期限: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及规定; 2、产假未结束即回公司上班,未休的假期自然终止,不另作调休; 3、产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4、产假假期结束回公司上班当天须到人事部销假并备案选择哺乳假 休假方式。 人事部 2013.04.22

附件为相关政策法规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女性产假、产前假哺乳假等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020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看过“2017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的人还看了:

母乳喂养制度三十条

国际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政策,并常规地传达到所有保健人员。 2、对所有保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这一政策。 3、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喂养外,禁止给新生婴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其婴儿一天24小时在一起。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奶头做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 ※母亲安全儿童优先※ ※为孕产妇及婴儿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修养环境※ ※※※※※※※※※※※※※※※※※※※※※※※※※※ 阳泉市中医医院宣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法守则十条要求 1、禁止将产品向公众做广告。 2、禁止免费向母亲提供样品。 3、禁止在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护士及医务人员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的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保健工作者提供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该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到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 ※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 ※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下的母乳喂养※ ※※※※※※※※※※※※※※※※※※※※※※※※※※ 阳泉市中医医院宣

关于哺乳假的最新规定

2017年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我国法律对女员工哺乳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女员工合法利益。在社会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哺乳期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违法行为。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7.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8.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产假及哺乳假相关规定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一、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根据《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包括: 1、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视为出勤。 3、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视为出勤。 三、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2、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HR必读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母乳喂养制度定稿版

母乳喂养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1、新生儿出产房后,病房护士应和产房护士共同查对胸牌及手腕带,明确婴儿性别。 2、立即给新生儿保暖,观察体温至体温上升到36℃以上,每小时有一次记录,6小时后没两小时记录一次,Q4测体温并有记录,24小时后每班记录一次。(白班、上夜、下夜) 3、新生儿应采取侧卧位,防呕吐引起窒息,观察重点:呼吸、皮肤、肢体活动程度及对刺激的反应,大小便,定时记录(有异常立即报告医生并随机记录) 4、使用恒温箱时,应在水槽内加适量蒸馏水,保持温箱湿度,根据新生儿体温调节温箱,随时观察。 5、遵医嘱行新生儿治疗,应严格查对给药剂量和浓度、给药途径,新生儿胸牌及手腕带,执行完毕后签字确认。 6、新生儿吸氧时,应严格遵医嘱头罩给氧,调节氧流量,防止氧中毒,观察新生儿皮肤、呼吸,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医生。 7、新生儿入室后,应告知病员及家属,严禁非工作人员将婴儿抱出病区,防止遗失。夜班10点钟以后负责关门加锁。 8、新生儿沐浴时,实行一人负责制,并在洗前、洗后查对胸牌及手腕带,并有记录,如有遗失,应重新填写。标示不全或遗失,应及时补齐。 9、有病情危重婴儿需转院治疗时,应带氧、急救箱,由一名医生偕同护士一起将婴儿转院。

10、新生儿蓝光治疗时,应戴不透光眼罩,遮盖会阴部,保持箱温和湿度,观察新生儿精神反应、呼吸、体温变化及黄疸进展程度等,每小时喂水一次,没三小时喂奶一次。 11、严格遵守新生儿筛查的有关规章制度,防漏查及查错。 12、每天设岗位专职管理新生儿,指导母乳喂养,并每班严格交接,以防意外。 13、加强新生儿沐浴室和病房的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尤其是新生儿的数量。 母婴同室护理工作制度 1、同一班病室工作制度。 2、实行母婴同室(即:母亲与新生儿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不超过1小时) 3、产妇进入母婴同室后,除一班的产后护理常规外,应发放书面教材,并进行口头重点宣教和指导。定期对产妇及家属进行母乳喂养宣教健康教育和卫生指导。及时进行母乳喂养评估,并做指导。 4、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手物体表面作细菌监测: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原携带检查,阳性带菌者应调离母婴同室,转阴后才能回母婴同室工作。 5、自然分娩后的新生儿应在脐带结扎后30分钟内、剖宫产应在母亲有应答反应后30分钟与母亲进行皮肤接触30分钟以上,并进行早吸吮。 6、实行母乳喂养,认真执行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措施及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法则。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4953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on Breastfeeding Leave for Female Worker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规定

母乳喂养 新生儿安全管理规定 xxx人民医院 目录 WHO《促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成功措施》1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2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3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6

xxx医院医院母乳喂养规定8

WHO《促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成功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的传达到所有的卫生人员。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新生婴儿24小时在一起。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 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 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 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 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关于哺乳期及哺乳假的规定

关于哺乳期及哺乳假的规定 一、关于哺乳期的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范围上,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主要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和强体力劳动。 另外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值班,一般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哺乳时间、哺乳假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 二、关于哺乳假的规定

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汇总

女性各种假别(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母乳喂养工作规范 (2)

母乳喂养工作规范 【评估】 1.核对床号、姓名。 2. 了解产妇的乳汁分泌是否畅通、有无乳头凹陷、皲裂、乳房有无硬结及婴儿母乳喂养情况。 3. 解释操作目的,取得产妇合作。 【操作前准备】 1、护士准备:洗手、戴口罩。 2. 用物准备:毛巾、温水、水盆,必要时备靠背椅、脚凳和软枕 3. 产妇准备:协助产妇洗净双手、取舒适体位 4. 环境准备:室内温度适宜,关闭门窗,注意保暖。 【实施】 产妇喂哺时可取坐位、卧位、站位。无论采取何种姿势,均要体位舒适,全身放松,避免疲劳,才有益乳汁排出。同时保证婴儿的安全。 1、指导产妇用清洁的温湿毛巾擦净乳头。 2、指导产妇将一手拇指放在乳房的上方,食指放在乳房根部,其余手指自然贴近胸壁呈C字形,托起乳房(小的可以不托),可以改善乳房形态,易于新生儿含接。 3、婴儿身体要转向母亲,头与身体呈一条直线,紧贴母亲身体。母婴胸贴胸,腹贴腹,婴儿下颌紧贴母亲乳房,鼻尖对着奶头,头略微后仰,防止婴儿鼻部受压,影响呼吸。

4、指导产妇用乳头碰新生儿的嘴唇,促使新生儿张嘴。 5、待新生儿把嘴张大、舌向下的一瞬间,将乳头和大部分乳晕放入婴儿口中,婴儿嘴唇凸起外翻。婴儿正确含接吸吮时两侧面颊鼓起。 6、乳量较少时吸完一侧乳房再吸另一侧乳房,如乳量较多,每次可吸吮一侧乳房,下次哺乳时再吸另外一侧乳房,做到有效吸吮。 7、喂哺中不要强行拉出奶头,要让婴儿吃饱后自动放弃乳头,或用食指轻压婴儿下颌,让婴儿自己张口,温和的中断吸吮。 8、哺乳后挤出少许乳汁涂在乳头及乳晕处,预防乳头皲裂。 9、指导产妇在哺乳的过程中注意观察新生儿的面色、呼吸,做到按需哺乳,有效哺乳。 10、操作结束后洗手。

关于公司产假及哺乳假的规定

关于公司假期的管理规定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行业特点,对于员工各种假期做出如下规定: 一、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凭结婚证提前半个月到人资部备案,员工(包含晚婚)可享受5天带薪(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婚假,超过的按事假处理。 二、女员工产假及生育津贴:女员工怀孕后应告知人资部。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人资部应做好因临产员工缺岗后的人才储备,产假期间公司继续为该员工足额及时缴纳相应的社保;若因某原因需要延长产假的,需提前半个月到司或以电子版(申请-拍照-发邮件)的形式提出申请,超出90天部分,公司继续会为该员工足额及时缴纳社保,但社保企负部分会从该员工生育津贴中扣除,生育津贴剩余部分在社保局全额返款后,财务结算相应社保扣款后及时返还员工。 三、男员工产后护理假:男职工可凭《准生证》到人资部备案,可享受配偶护理(带薪)假5天。 四、哺乳假:哺乳期员工可以享受每天0.5小时或每两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提前相应时间下班(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婴儿满10个月不再享受。凭《出生证明》申请备案。

五、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带薪休假3天;其他亲属死亡,须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六、年休假: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以下情况不予安排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病假:病假须提前申请,得到权限范围内领导批准后方能休假。15天以上病假须出具就医医院诊断证明,经权限范围内领导审批,并将相关手续报送人力资源部。大病住院治疗的,根据病情,给予1到3个月的病假,最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须总经理专门批准。 八、事假:员工因私事可申请休事假。事假须提前申请,填写请假单,得到权限范围内领导批准签名,方能休假。如遇疾病或因交通、通信等限制而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本人或委托他人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人员代办手续交人力资源部,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附:病、事假审批权限 (1)、各部门(店面)第一负责人对于本部门员工拥有3天(包括3天)以下假期的批准权; (2)、所有员工3天以上的假期由部门总监审核; (3)、部门负责人的假期申请须由分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 (4)、人力资源部行使假期相关审查权、监督权。 九、工伤假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而负伤,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的,经所在部门提

母乳喂养工作制度【精】

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一、从产前建卡起即加强健康教育,使孕妇及家属认识到母乳喂养的好处和重要性,建立母亲母乳喂养的信心。 1、孕妇人手一册“母乳喂养指南”。 2、孕妇学校老师授课、放录像、问卷、教会孕妇具体母乳喂养的方法。 3、加强对孕妇的营养指导和乳房护理,教会如何注意乳房卫生,为哺乳做好准备。 二、孕妇入院待产必须让其再次接受母乳喂养指导。 三、产后半小时内帮助婴儿与母亲皮肤接触大于30分钟,并进行吸吮。 四、帮助剖宫产的婴儿在出生30分钟内和母亲进行部分皮肤接触,手术结束后母婴一起回到母婴同室,在产妇能作应答反应后约半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大于30分钟,并进行早吸吮。 五、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六、鼓励早吸吮,勤吸吮、按需哺乳。 七、提供纯母乳喂养,禁止给婴儿吸人工奶头,取消奶瓶。 八、指导母亲做好乳房护理,及时解决奶胀等问题,教给哺乳期营养等知识。 九、医护人员要不断更新母乳喂养有关知识,进行必要技术培训,以促进母乳喂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对家属宣教,取得支持,做好出院后随访工作。

母乳喂养管理工作制度 1、医护人员认真执行本院有关母乳喂养的政策,提高爱婴医院的 长效管理,落实医院实施母乳喂养的规定。 2、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母乳喂养指导水平,相关人员每年复 训,复训时间3小时,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认真落实产科工作制度管理措施,为母乳喂养和母婴同室创造 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对孕妇及家属做好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工作,除宣教室宣传教育 外,入院病人应再进行强化教育,使每个孕妇都能理解并接受 母乳喂养,掌握哺乳的正确方法。 5、产后1小时内,产科人员应帮助母亲拥抱婴儿半小时以上,同 时婴儿开始吸吮母亲的乳头。 6、在孕妇临产和分娩时应慎用镇静、止痛、麻醉药品,使产妇尽 量保持清醒状态,以利产后母婴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7、无医学指征,一律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因医疗或操作必须母 婴分离,不能超过1小时,并尽量减少分离时间。 8、落实按需哺乳并进行技术指导,两次哺乳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 时,并提倡夜间哺乳,睡眠超过3小时应唤醒喂奶。 9、医护人员应认真监督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饮水及其它食物, 除有医疗指征外,禁止使用奶瓶和橡皮奶头或其它安慰物,更 不能宣传和使用母乳代用品。 10、做好住院产妇母乳喂养各项指标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母乳储存、保存及运送制度【精】

母乳储存、保存及运送制度 一、告知 患儿入新生儿科后,向其直系家属告知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储存条件,交代如何收集及运送母乳。 二、指导产妇如何吸奶。 (一)挤母乳前的准备 选择一个消毒过的容器(专用母乳储奶袋或带盖广口玻璃瓶)。 热敷乳房或洗个热水澡,洗净双手,清洁乳头。 (二)挤母乳方法 1、用手挤母乳: 大拇指放在乳晕上,距乳头根部2cm,食指放在对侧,其余手指轻托乳房下部,向胸壁方向压-挤-松,沿乳头一次挤压所有乳窦,两侧乳房交替,每20-30分钟为宜。 2、用吸奶器挤母乳: 吸奶器要在舒服,放松的状态下使用,妈妈要按照循序渐进的步骤慢慢手动使用吸奶器,由慢到快,按照吸奶的顺序正确使用。告知产妇应每3个小时吸奶一次,吸奶前洗净乳头,每天可在同一时间吸奶,这样可以产生足够的乳汁。当感觉到乳头疼痛或者吸不出奶时,不要继续使用吸奶器。吸奶器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煮沸或消毒。3、注意: 每次吸出的乳汁使用一个储奶容器,不能几次的母乳混装在一个容器内;母乳不可和其他物品放在同一储存空间;收集母乳后应放在母乳储奶袋中保存,放入冰箱冷冻层内冷冻起来。 三、母乳储存:

1、新鲜母乳 室温:25-37℃,可保存4小时,15-25℃可保存8小时。 2、冷藏母乳 冷藏母乳2-4℃的条件下,母乳可保存24小时。 3、冷冻母乳 ≤-18摄氏度,可保存3个月。 4、保存 挤出的母乳要立即放入无菌袋或无菌容器内,然后放入冷藏或冷冻室保存;不得与食物或其他物质同放;解冻后的母乳禁止再次冷冻。 5、接收时间 本科室接收母乳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母乳的运送 患儿其母、父及家属送母乳,需持有效证件(至少包括探视卡、身份证在内的2种或以上证件)进行交接,在盛放母乳的容器(专用母乳储奶袋)上标明挤奶日期及时间(具体到分钟);按上述要求,院内母乳现挤现送;院外母乳将载有母乳的容器(专用母乳储奶袋)放入清洁防水袋内,防止容器(专用母乳储奶袋)直接接触冰块,在保温盒内加上冰块保存母乳的温度,确保母乳储存于低温,防止在运送中母乳变质或营养成分破坏,同时接收母乳时应检查母乳存储容器有无破损、污染,母乳有无变质等,如存在母乳保存、运输不符合要求或母亲存在不适宜母乳喂养的情况,应拒绝接收。 母乳保存制度 1.因母婴分离,需要提供母乳喂养的新生儿,由婴儿母亲挤奶后提 供相关科室。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 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1.1 产假时间: 备注:已婚妇女晚育者,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2 妊娠假时间: 1.2.1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经产前检查,确要保胎休息,由医生开具证明,可请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 1.2.2 妊娠七个月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妊娠假(两个半月)休息。 1.2.3 在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可享受检查所需花费时间的假期,待遇作公假处理。 1.3 哺乳假时间: 1.3.1哺乳时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可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月,双生不超过一年,哺乳假期不能留待哺乳期后使用。 3.3.2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 3.3.3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2 生育假请假流程 填写请假条→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签字→综合部备案 保胎假及保胎假需附医生证明,哺乳假需附含情况说明的申请。

3 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工资、奖金照发。 3.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3.2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放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奖金及补贴)计算。 3.3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放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奖金及补贴)计算。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产假管理规定

中北学院关于女教职工产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女教职工产假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产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的妇女,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10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3.专业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实际,产假时间为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原则上不能跨学期请假。若遇特殊情况,跨学期请假的,需另行申请,由系(室)主任、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4.流产假期: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5.接受节育手术者,如放置宫内节育环、取宫内节育环、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等,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确定假期。 6.休产假不得提前或退后,女教职工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 7.产假期间,绩效奖停发,其他工资待遇不变。专业教师因跨学期请产假的5个月以外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二、哺乳假、妊娠假、保胎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不够,时间可合并使用。(针对行政管理人员适用)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请哺乳假。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婴儿满周岁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半年。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休产前妊娠假60天,期间,岗位工资、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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