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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

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比如其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

2.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呼吸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

同病情的患者需要选取相应的呼吸模式,建议申请人记录所有使用到的呼吸模式,尽可能地选取全部通气模式进行试验,同时观察软件的各种临床功能模块。

(一)临床试验目的和总体设计

临床试验目的是验证治疗呼吸机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是一种事先提出假设并对其进行统计显著性检验的研究方式,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应以科学性为基础,客观、真实地评价受试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了避免研究偏性、并能够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不建议采用历史对照或自身前后对照等的试验设计方式。可以采用随机、单盲、非劣效、阳性平行对照的试验设计方式。

(二)临床试验

1.纳入/排除标准

应明确受试者的纳入/排除标准,如应排除心跳骤停且未作复苏处理的受试者、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而又未作处理的受试者、肺大疱的受试者、未经胸腔闭式引流的气胸受试者、张力性气胸的受试者、大咯血及由大咯血或者严重误吸导致的呼吸衰竭的受试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等。

2.临床试验过程

(1)临床试验资料要求

制造商的临床试验资料应包含下述内容:

对照设备的选择理由;

通气控制的准确性验证参数与监测参数的准确性验证参数;

有效性评价方法和安全性评价方法;

记录评价指标的方法;

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试验条件等;

记录数据的时间和频率。

(2)随机分组

建议采用阳性平行对照设计,试验组和对照组分别使用试验呼吸机产品和对照呼吸机产品。采用分层区段随机化方法。按中心分层,用统计软件编程,给定种子数和区段长度,按照试验组和对照组1:1比例、各中心平均分配,产生受试者随机分组安排,即列出流水号所对应的检查机器分配表(随机编码表),且流水号与受试者编号对应,同时产生随机分配卡,卡片显示受试者编号和试验相关信息,但分组信息遮盖。当受试者确认后(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入组),研究者可以刮擦遮盖处,显露分组信息,并进行相关干预。

(3)试验步骤

试验前准备:

按照临床常规使用呼吸机前的准备工作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呼吸机主要部件;连接呼吸机管路。

启动呼吸机系统,系统将进行自检。

在受试组床旁配备备用呼吸机,对照组床旁应至少配备

简易人工呼吸器,以应对呼吸机故障或停电时急救。

试验过程:

按照入选标准筛选符合标准的受试者,并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或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

将受试者信息、试验时间等信息清楚、详细的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CRF)。

根据受试者状态,使用监护设备对受试者进行生命体征的监测,包括常规心电图、血流动力学(IBP或NIBP)、呼吸功能(SpO2等)和体温;记录在CRF中。

设置病人类型,输入受试者体重值。

根据医嘱设置呼吸机参数,依次为:选择呼吸模式;调节相应的通气控制参数、氧浓度;记录在CRF表中,设置各参数的报警限值。

连接受试者,开始通气。

待受试者肺内气体得到充分平衡,通气开始15分钟至20分钟后及试验结束前,各抽动脉血进行血气分析,在CRF表中记录获得的动脉血氧分压(PaO2)、动脉二氧化碳分压(PaCO2)、酸碱度(pH)值;对于试验组,试验开始后,将对照设备的呼吸力学监测传感器接于病人呼吸回路中,记录在此期间至试验结束前呼吸机相关参数的设定值和监护仪的测量值,每隔2至3分钟记录一次,至少记录20组数据,包括:潮气量(VT)、呼吸率(f)、吸呼比(I:E)、吸气压力(Pinsp),呼气末正压(PEEP),吸气触发灵敏度(Trigger),呼气触发

灵敏度(Exp%)和吸入氧浓度(FiO2);同时记录呼吸机参数监测值:潮气量(VT)、呼吸率(f)、吸气压力(Pinsp),呼气末正压(PEEP)和吸入氧浓度(FiO2)。

试验过程中,如果遇到研究者调节呼吸机参数,则应在受试者相应指征稳定后再进行测量和记录。

试验过程中一旦出现机械通气功能异常,操作人员应立即排除故障,同时准备使用备用呼吸机,保证受试者通气辅助或呼吸支持的需要,维持受试者各项生理参数的平稳。将发生的异常情况如实记录,并在临床报告中指出。

3.数据采集时间

本临床试验内容需要采集动脉血液进行血气分析,为使刚上机的受试者肺内气体得到充分平衡,机械通气5分钟左右血气可达到稳定状态,有肺部疾病的患者一般10-15分钟血气也可以达到稳定状态,所以患者上呼吸机后15-20分钟测量第一次血气比较合适。因此试验数据起始点为受试者上机后15-20分钟;每隔2-3分钟同时记录一次试验机和对照机的数据,并获得不少于20组数据。

4.评价指标

(1)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主要有效指标是能够为临床试验目的提供可靠证据的指标,是估计样本量及得到最终临床结论的依据,故应为呼吸机研究领域中已得到公认的准则或标准,也可采用研究领域中已通过实践验证过的指标(如动脉血氧分压PaO2、动脉血

二氧化碳分压PaCO2、酸碱度pH等)。应选择易于量化、客观性强的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在试验方案中需要有明确的定义,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2)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次要有效性指标是为试验目的提供支持的附加指标(如通气控制参数、监测参数等),在试验方案中也需明确说明与定义。

(3)安全性评价指标

安全性指标是临床试验中的强制性观察项目。可用整机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来评价整机安全性。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气压伤、通气不足、漏电、报警系统失灵、电源切换无效等。

研究者应对不良事件和对照设备以及合并用药(器械)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做出评估。(例如:将因果关系分为无关、可能无关、可能相关、肯定相关、待评价、无法判定6个等级,将其中除被评估为“无关”以外的不良事件定义为本试验“整机安全不良事件”。)

5.数据的统计分析

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的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受试者必须纳入最终的统计分析。数据的剔除或在原始数据上所进行的任何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应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

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SS),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各分析

集的定义。

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统计方法。对于主要评价指标,统计结果需采用点估计及相应的95%可信区间进行评价。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对照设备选择

应选择在中国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其主要功能原

理必须与受试产品匹配,如基本原理、通气模式、通气控制

及监测参数、波形、适用的病人类型等。

(四)受试者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样本量的确定必须符合统计学原则并提供相应证据。制

造商可根据各自申报的产品特点,提供样本量确定依据。在

试验设计中,为了规避试验失败的风险,应尽量避免通过高

估被试产品预期有效率水平从而减小试验规模的方法。

此外,还需考虑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脱落/失访,

按照预估的脱落/失访率进一步扩大初始样本量。

应在临床方案中明确样本量统计计算公式,及公式涉及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过程。计算样本量时的参数选择建议:

1.Ⅰ类错误概率α值不超过双侧0.05(即单侧0.025);

2.Ⅱ类错误概率β值不超过0.2(即把握度至少达到80%);

3.若采用有效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当试验产品与对照产品的设计相似,预期具有相似的有效性时,非劣效界值建议不低于-10%。

受试者应包含受试产品宣称的病人类型,不同年龄段的受试者比例分布应合理。建议受试者群体包括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患者、术后恢复患者等。

五、临床试验的实施和管理

该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任何不良事件,无论是预期的还是非预期的,均应如实记录和报告,并由临床专家分析原因、判断其与器械的关系。对于严重不良事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上报;同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中止临床试验。不良事件应作为结果变量参加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

三、同品种治疗呼吸机的判定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需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

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2列举的项目。

1.工作原理

申请人应提供呼吸机的气动原理图,说明产品的具体气路设计。

一般认为,气动型呼吸机与电动型呼吸不是同品种产品。例如,由高压气体驱动的气动电控型呼吸机,与由内部涡轮

(Turbine)或者内部风扇(Blower)驱动的电动电控型治疗呼吸机,不应判定为同品种产品。再如,气控型呼吸机和电控型呼吸机不应判定为同品种产品。

2.结构组成

申请人应详细对比呼吸机的结构组成。结构组成不同之处应提供支持性资料证明不影响呼吸机的安全有效性。

3.性能要求

申请人提供的定性和定量数据至少应包含产品的性能、功能参数、呼吸模式等。具体的定量分析数据对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控制参数、监测参数、报警参数等参数的调节或监测(包括显示)范围及其误差要求;

(2)给出所有呼吸模式的定义,提供相应的呼吸波形,包括流速-时间波形、压力-时间波形等。

(3)对各种呼吸波形进行实际测试对比,对波形误差设定相应的可接受标准,并判定波形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4.安全性评价

生物相容性方面,申请人应说明产品预期与气体接触的部位,对比与气体接触的材料。

5.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申请人应详细对比产品满足的主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软件核心功能

呼吸机软件一般用来控制呼吸机的运行,其核心功能包

含对各项参数的控制、监测和报警,还可以包含各种临床功能模块,例如测量浅快呼吸指数、最大吸气负压、口腔闭合压、呼吸功、呼气时间常数等。

应对产品的软件核心功能进行详细地对比,要考虑对比软件算法,并提供相应的支持资料。

7.适用范围

呼吸机的适用人群可能包括成人、儿童、婴幼儿和新生儿,申请人应着重对产品适用人群进行对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还应对产品的使用环境进行对比,例如是否可用于院内转运。

四、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四)《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五)《治疗呼吸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一、编写目的

治疗呼吸机已在临床广泛应用,并且注册申报数量不断增加。本指导原则主要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结合治疗呼吸机的特点,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内容,以便于监管部门对治疗呼吸机上市前的临床评价工作进行准确的评价,同时也为治疗呼吸机制造商或注册申请人在准备注册资料方面提供指引。

二、有关内容说明

(一)结合呼吸机的产品特点,提出了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明确临床试验过程的细节,统计学处理的基本要求。对同品种呼吸机的判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我们对主要国产制造商和进口制造商进行了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与临床专家、统计学专家进行沟通讨论,形成了指导原则的讨论稿。我们邀请了临床专家、统计学专家以及国内外主要制造商代表召开研讨会,对讨论稿进行研讨,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人员编写。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相关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专家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呼吸机常见模式及参数设置

呼吸机常见模式及参数设置 间歇正压通气(IPPV) ?间歇正压通气(IPPV):最基本的通气方式。吸气时产生正压,将气体压入肺内,靠身体自身压力呼出气体。 ?优点 ?可改善病人的通气和氧合,适用于呼吸停止、通气不足和呼吸功能不全者。用于容量负荷过大心力衰竭患者的呼吸支持时,可减少静脉回心血量。 ?缺点 ?可使肺循环阻力增加,右心负荷增加,正压过高可致血压下降。对换气障碍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的疗效不理想,而且如通气压力过高可造成肺压伤。 ?辅助/控制通气(A/C) ?辅助/控制通气(A/C):病人有自主呼吸时,机器随呼吸启动,一旦自发呼吸在一定时间内不发生时,机械通气自动由辅助转为控制型通气。它属于间歇正压通气。 同步间歇指令通气(SIMV) ?同步间歇指令通气(SIMV):属于辅助通气方式,呼吸机于一定的间歇时间接收自主呼吸导致气道内负压信号,同步送出气流,间歇进行辅助通气。即(可自主呼吸)若干次自主呼吸后给一次正压通气,保证每分钟通气量,IMV的呼吸频率成人一般小于10次/分。 优点 1.是自主呼吸与控制呼吸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呼吸肌锻炼。撤离呼吸机前常使用的通气方式。 2、在有自主呼吸的前提下进行的,只负担部分通气,从而减轻心血管负担,减少气道压力损失缺点SIMV频率需人工调节,有时会发生低通气量或CO2蓄积,在实施时必须严密观察 双水平气道内正压(BiPAP) ?双水平气道内正压(BiPAP):病人在不同高低的正压水平下自主呼吸。自主呼吸或机械通气时,交替给予两种不同水平的气道正压,即气道压力周期性地在高压力和低压力之间转换,每个压力水平均可独立调节。以两个压力水平之间转换引起的呼吸容量改变来达到机械通气辅助作用。?优点是病人自主呼吸轻松作功小,危险性小,几乎适合各种病人。 呼吸机的参数 1.时间参数 2.容量参数 3.压力参数 时间参数 ?呼吸频率( f ) ?吸呼比(I/E) ?吸气时间T i (s) -----、呼气时间T e(s) ?屏气时间T P(s) -----是吸气时间的一部份,一般不超过呼吸周期的20%。 容量参数 ?分钟通气量(Minute V olume,MV )— ?潮气量(Tidal Volume,VT),V TI,V T E ?吸气流量(F,l/s),是一个动态物理参数,峰值流速F peak :影响吸呼比 ?叹气/深吸气(Sign,1.5或2倍的V T /100次)

中成药临床用药指导原则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为加强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中成药概述;第二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各类中成药的特点、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指导原则》是为适应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是临床应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每种中成药临床应用的具体要求,还应以药品说明书、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卷》为准。在医疗工作中,临床医师应遵循中医基础理论,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药物,辨证辨病施治。 第三部分各论中为更好地说明各类中成药的特点,列举了部分中成药,列举的药物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包括但又属临床常用的中成药。 中药注射剂的临床应用及使用管理,《指导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应遵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执行。第一部分中成药概述 中成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中药饮片为原料,按规定的处 方和标准制成具有一定规格的剂型,可直接用于防治疾病的制剂。中成药有着悠久的历史,应用广泛,在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成药的处方是根据中医理论,针对某种病证或症状制定的,因此使用时要依据中医理论辨证选药,或辨病辨证结合选药。

中成药具有特定的名称和剂型,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了批准文号、品名、规格、处方成分、功效和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相对于中药汤剂来说,中成药无需煎煮,可直接使用,尤其方便急危病症患者的治疗及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使用,且体积小,有特定的包装,存贮、携带方便。 一、中成药的常用剂型 中成药剂型种类繁多,是我国历代医药学家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近几十年,中成药剂型的基础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研制开发了大量新剂型,进一步扩大了中成药的使用范围。 中成药的剂型不同,使用后产生的疗效、持续的时间、作用的特点会有所不同。因此,正确选用中成药应首先了解中成药的常用剂型。 (一)固体制剂 固体剂型是中成药的常用剂型,其制剂稳定,携带和使用方便。 1.散剂系指药材或药材提取物经粉碎、均匀混合而制成的粉末状制剂,分为内服散剂和外用散剂。散剂粉末颗粒的粒径小,容易分散,起效快。外用散剂的覆盖面积大,可同时发挥保护和收敛作用。散剂制备工艺简单,剂量易于控制,便于婴幼儿服用。但也应注意散 剂由于分散度大而造成的吸湿性、化学活性、气味、刺激性等方面的影响。 2.颗粒剂系指药材的提取物与适宜的辅料或药材细粉制成具有一定粒度的颗粒状剂型。颗粒剂既保持了汤剂作用迅速的特点,又克服了汤剂临用时煎煮不便的缺点,且口味较好、体积小,但易吸潮。根据辅料不同,可分为无糖颗粒剂型和有糖颗粒剂型,近年来无糖颗粒剂型的品种逐渐增多。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月5日).pdf

附件1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证候(简称证)是对疾病(泛指非健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及病势等的高度概括,具体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是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特制定《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指导原则》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和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其正文内容中的每一个原则性要求都可以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更详实具体的技术标准。 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及基本要求 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应来源于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现理、法、方、药相一致的原则。证候类中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人用历史证明性文献材料,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提供临床实践完善处方的演变过程)、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如拟开发的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来源于中医临床经验的积累,针对临床常见基本证候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是源于医案中对比分析研究所发现的相对成

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典型医案和系列医案;如具有一定临床研究基础且有相应数据证明的成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相关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明确具体中医证候、疗效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如是源于国家科技立项的临床研究成果,应提供临床研究部分的总结资料及相关的成果鉴定材料。 证候类中药新药立项开发时,应注意评估与已上市同类药品的临床价值差异,以明确其是否具备临床开发价值。 二、证候类中药新药的临床定位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应定位于消除、改善或控制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一组疾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也可定位于通过证候改善达到疾病治疗等目的。 三、证候类中药新药的证候诊断 拟开发新药的中医证候确定应有与之相关的临床实践基础,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进行制定,如无适用的诊断标准,可自行制定并经专家论证达成共识。证候诊断构成要素可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式,或主次症的方法,鼓励制定具有中医特色的证候诊断量表,并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辅以客观诊断指标。 四、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试验设计 (一)基本研究思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可有多种模式,如单纯中医证候研究模式、中医病证结合研究模式或中医证统西医病的研究模式,

疫苗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二、基本原则 三、概述 (一)临床试验分期 (二)疫苗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 (三)疫苗特殊性考虑 四、方法学考虑 (一)受试人群 (二)结果判定 (三)诊断方法的验证 (四)病例检测和确定 (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 五、统计学考虑 (一)概述 (二)Ⅲ期试验设计要求 (三)效力 (四)安全性 (五)样本量 (六)随访持续时间 六、伦理学考虑 (一)概述 (二)受试者保护 (三)伦理委员审查 七、Ⅰ期临床试验 八、Ⅱ期临床试验 九、Ⅲ期临床试验 十、Ⅳ期临床试验

十一、研究设计 (一)平行组设计 (二)多中心试验 (三)优效性、非劣效性试验 (四)观察队列试验 (五)病例对照试验 十二、桥接试验 附录1:术语定义 附录2:疫苗临床试验方案基本要求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中的疫苗,是指能诱导宿主对感染病原、毒素或其他重要抗原性物质产生特异、主动保护性免疫的异源预防用生物制品。 人用疫苗包括:含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灭活但仍具有免疫原性的微生物灭活疫苗;对人无毒或减毒但保留免疫原性的活微生物,即减毒活疫苗;由生物体或其分泌物提取及重组DNA等技术获得的抗原制备的疫苗。 疫苗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对预防用疫苗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疫苗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进行。 GCP是有关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分析总结等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宗旨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其一般原则也适用于疫苗。但疫苗因具有其内在和应用特殊性,如来源于活生物体、其组成复杂,用于健康人群且以儿童为主要接种对象,因此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需要有特殊的检测方法以保证其批间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本疫苗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目的,是为疫苗临床试验提供总的要求,各类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疫苗的各自特征和疾病

(仅供参考)呼吸机参数设置

**呼吸机的参数设置: 1.潮气量:成人一般为5~15ml/kg,8~12ml/kg是最常用的范围。容量控制通气时,潮气量设置的目的是保证足够的通气,并使患者较为舒适。气压伤等呼吸机相关的损伤是应用不当引起的,潮气量设置过程中,为防止发生气压伤,一般要求气道平台压力不超过35~40cmH O。对于压力控制通气,潮气量的大 2 小主要取决于预设的压力水平、病人吸气力量及气道阻力。一般情况下,潮气量亦不应高于8~12ml/kg。 2.通气频率:8~20次/分,对于急慢性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患者,应设定较高的机械通气频率(20次/分或更高)。机械通气15~30分钟后,应根据动脉血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和pH值,进一步调整机械通气频率。机械通气频率的设置不宜过快,一避免肺内气体闭陷、产生内源性呼气末正压。一旦产生内源性PEEP,将影响肺通气/血流,增加患者呼吸功,并使气压伤的危险性增加。 3.吸呼比:1:1.5~3,吸气时间过长,患者不易耐受,往往需要使用镇静剂,甚至肌松剂。而且,呼气时间过短可导致內源性PEEP,加重对循环的干扰。4.吸入氧浓度:一般要求低于50%~60%。由于吸入高浓度氧可产生氧中毒性肺损伤。 5.触发灵敏度:-1~-2。呼吸机吸气触发机制有压力触发和流量触发(1~3L/分)两种。 6.呼气末正压:3~5cmH O。PEEP的目的是增加肺容积、提高平均气道压力、改 2 善氧合。 7.吸气流速在定容型控制呼吸时,一般设定在30-60L/min (1)高流速,可减少吸气功,使患者感觉舒服,减少内源性PEEP,但是增加吸气峰压。 (2)低流速,可减少吸气峰压,减少气压伤的危险,但是减少呼气时间,可能导致残存气体增加,患者不舒服。 8.压力支持水平(pressure support, PS)压力支持水平一般设置在10~20cmH 2O。9.报警设置: (1)吸气峰压(PIP):是整个呼吸周期中气道的最高压力,吸气末测得。正常

201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答案

下列不属于第一代头孢菌素类药物的是D、头孢克洛 下列不属于梅毒治疗应选的药物是()D、甲硝唑 下列不属于治疗皮肤炭疸的药物是()D、甲硝唑 下列关于布鲁菌病说法错误的是()D、属丙类传染病 下列关于鼠疫说法错误的是()D、属乙类传染病 下列关于性传播疾病说法正确的是()D、同时检查和治疗性伴侣 下列属于第四代头孢菌素的是()D、头孢吡肟 小于5岁的要幼儿脓胸,常见病原菌为(D、黄色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Ⅱ类手术切D、大肠杆菌 口,不太可能含有污染菌是() 氧头孢烯类抗菌药物使用注意事项不包D、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天内禁酒括() 以下哪种抗菌药物可以引起灰婴综合征D、氯霉素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D、普通感冒、麻疹 因颅底骨折导致化脓性脑膜災,可能的D、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A组 致病菌为( 溶血性链球菌 因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发生的非化脓性并D、10 发症,抗菌治疗疗程需()天 引起淋巴管炎及急性犛窝织炎最常见的D、A组溶血性链球菌 病原菌是() 支气管扩张合并急性细菌感染,最常见D、铜绿假单胞薗 的病原菌为() 治疗B组链球菌所致的细菌性脑膜炎及脑D、氨苄西林或青霉素+氨基糖苷类 脓肿,直选药物为() 治疗不动杆菌属所致的医院获得性肺D、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哌到/予巴坦 ,直选药物() 治疗草绿色链球菌所致的感染性心内膜D、青莓素+庆大霉素 炎,宜选药物为() 治疗头癬的首选药物是() D、灰黄霉素 ()是新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E、阿奇霉素 ()与軍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薗脑膜炎E、两性霉素B 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以减少其 毒性反应 艾滋病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的首选药物E、氯康唑 是() 初治菌阳/或菌阴结核疗程一般是()E、6 个月 达托霉素为()抗菌药物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

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完整版)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三)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五)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 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 (一)实验室应保证所用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系统和对照系统的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应满足临床要求。 (二)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考核系统的仪器、校准品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与考核试剂同步注册,且进度基本一致。 (三)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 (四)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 (五)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自身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三、试验样本的选择 (一)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 注: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说明。

呼吸机参数的设置

一、呼吸机参数的设置和调节 1、呼吸频率:8-18次/分,一般为12次/分。COPD及ARDS者例外。 2、潮气量:8-15ml/kg体重,根据临床及血气分析结果适当调整。 3、吸/呼比:一般将吸气时间定在1,吸/呼比以1:2-2.5为宜,限制性疾病为 1:1-1.5,心功能不全为1:1.5,ARDS则以1.5-2:1为宜(此时为反比呼吸,以呼气时间定为1)。 4、吸气流速(Flow):成人一般为30-70ml/min。安静、入睡时可降低流速;发热、烦躁、抽搐等情况时要提高流速。 5、吸入氧浓度(FiO2):长时间吸氧一般不超过50%-60%。 6、触发灵敏度的调节:通常为0.098-0.294kPa(1-3cmH2O),根据病人自主吸气力量大小调整。流量触发者为3-6L/min。 7、吸气暂停时间:一般为0-0.6s,不超过1s。 8、PEEP的调节:当FiO2>60%,PaO2<8.00kPa(60cmH2O)时应加PEEP。临床上常用PEEP值为0.29-1.18kPa(3-12 cmH2O),很少超过1.47kPa(15 cmH2O). 9、报警参数的调节:不同的呼吸机报警参数不同,根据既要安全,又要安静的原则调节。压力报警:主要用于对病人气道压力的监测,一般情况下,高压限设定在正常气道高压(峰压)上0.49-0.98 kPa(5-10 cmH2O),低压下限设定在能保持吸气的最低压力水平。FiO2:一般可高于或低于实际设置FiO2的10%-20%.潮气量:高水平报警设置与所设置TV和MV相同;低水平报警限以能维持病人生命的最低TV、MV水平为准。PEEP或CPAP报警:一般以所应用PEEP或CPAP水平为准。 二、呼吸机各种报警的意义和处理 1、气道高压high airway pressure: (1)原因:病人气道不通畅(呼吸对抗)、气管插管过深插入右支气气管、气管套管滑入皮下、人机对抗、咳嗽、肺顺应性低(ARDS、肺水肿、肺纤维化)、限制性通气障碍(腹胀、气胸、纵隔气肿、胸腔积液) (2)处理:听诊肺部呼吸音是否存在不对称、痰鸣音、呼吸音低;吸痰;拍胸片排除异常情况;检查气管套管位置;检查管道通畅度;适当调整呼吸机同步性;使用递减呼吸机同步性;使用递减流速波形;改用压控模式;使用支气管扩张剂;使用镇静剂。 2、气道低压Low airway pressure 原因:管道漏气、插管滑出、呼吸机参数设置不当 处理:检查漏气情况;增加峰值流速或改压力控制模式;如自主呼吸好,改PSV模式;增加潮气量;适当调整报警设置。 3、低潮气量Low tidal volume(通气不足): (1)原因 *低吸气潮气量:潮气量设置过低、报警设置过高、自主呼吸模式下病人吸气力量较弱、模式设置不当、气量传感器故障。 *低呼气潮气量:管道漏气、其余同上。 (2)处理:检查管路以明确是否漏气;如病人吸气力量不足可增加PSV压力或改A/C模式;根据病人体重设置合适的报警范围;用模拟肺检查呼吸机送气情况;用潮气量表监测送气潮气量以判断呼吸机潮气量传感器是否准确。 4、低分钟通气量Low minute volume(通气不足) (1)原因:潮气量设置过低、通气频率设置过低、报警设置过高、自主呼吸模式下病人通气不足、管道漏气。 (2)处理:排除管道漏气;增加辅助通气参数;如自主呼吸频率不快可用MMV模式并设置合适的每分钟通气量;适当调整报警范围。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5年第14号) 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

呼吸机的参数设置

呼吸机的参数设置 一、呼吸机的潮气量的设置 潮气量的设定是机械通气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容量控制通气时,潮气量设置的目标是保证足够的通气,并使患者较为舒适。成人潮气量一般为5~15ml/kg,8~12mg/kg是最常用的范围。潮气量大小的设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胸肺顺应性、气道阻力、呼吸机管道的可压缩容积、氧合状态、通气功能和发生气压伤的危险性。气压伤等呼吸机相关的损伤是机械通气应用不当引起的,潮气量设置过程中,为防止发生气压伤,一般要求气道平台压力不超过35~40cmH2O。对于压力控制通气,潮气量的大小主要决定于预设的压力水平、病人的吸气力量及气道阻力。一般情况下,潮气量水平亦不应高于8~ 12ml/kg。 二、呼吸机机械通气频率的设置 设定呼吸机的机械通气频率应考虑通气模式、潮气量的大小、死腔率、代谢率、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目标水平和患者自主呼吸能力等因素。对于成人,机械通气频率可设置到8~20次/分。对于急慢性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患者,应设定较高的机械通气频率(20次/分或更高)。机械通气15~30分钟后,应根据动脉血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和pH值,进一部调整机械通气频率。另外,机械通气频率的设置不宜过快,以避免肺内气体闭陷、产生内源性呼气末正压。

一旦产生内源性呼气末正压,将影响肺通气/血流,增加患者呼吸功,并使气压伤的危险性增加。 三、呼吸机吸气流率的设置 许多呼吸机需要设定吸气流率。吸气流率的设置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容量控制/辅助通气时,如患者无自主呼吸,则吸气流率应低于40升/分钟;如患者有自主呼吸,则理想的吸气流率应恰好满足病人吸气峰流的需要。根据病人吸气力量的大小和分钟通气量,一般将吸气流率调至40~100升/分钟。由于吸气流率的大小将直接影响患者的呼吸功和人机配合,应引起临床医师重视。 2.压力控制通气时,吸气峰值流率是由预设压力水平和病人吸气力量共同决定的,当然,最大吸气流率受呼吸机性能的限制。 四、呼吸机吸呼比的设置 机械通气时,呼吸机吸呼比的设定应考虑机械通气对患者血流动力学的影响、氧合状态、自主呼吸水平等因素。 1.存在自主呼吸的病人,呼吸机辅助呼吸时,呼吸机送气应与病人吸气相配合,以保证两者同步。一般吸气需要0.8~1.2秒,吸呼比为1∶2~1∶1.5。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

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比如其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 2.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呼吸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 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1](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特点制定,适用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目前已上市产品最高可闭合7mm血管。 三、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导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路径,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1/ 10

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针对拟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评价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如体外爆破压力实验和动物实验。 四、同品种临床评价 (一)同品种对比要求 如果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在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同品种比对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基本原理 应对比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建议选取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尽可能相同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 2.结构组成 应分别对比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结构设计。其中刀头应详细对比传动杆、尖端设计、装配方式及各部分的材质,对比应包含图示和尺寸。图示应尽量清晰,以爆炸图或结构图的形式呈现,并标明所有组成部件。 3.性能要求 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配合,性能指标应以“一个主机+一个换能器+一个刀头”为单位进行对比。建议对比所有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参数,包括标称值和测试值。如果仅选择典型模式和典型档位进行比对,则应详述其典型性依据。 2/ 10

呼吸机参数设置

呼吸机参数设置 一、呼吸机参数的设置和调节 1、呼吸频率:8-18次/分,一般为12次/分。COPD及ARDS者例外。 2、潮气量:8-15ml/kg体重,根据临床及血气分析结果适当调整。 3、吸/呼比:一般将吸气时间定在1,吸/呼比以1:2-2.5为宜,限制性疾病为 1:1-1.5,心功能不全为1:1.5,ARDS则以1.5-2:1为宜(此时为反比呼吸,以呼气时间定为1)。 4、吸气流速(Flow):成人一般为30-70ml/min。安静、入睡时可降低流速;发热、烦躁、抽搐等情况时要提高流速。 5、吸入氧浓度(FiO2):长时间吸氧一般不超过50%-60%。 6、触发灵敏度的调节:通常为0.098-0.294kPa(1-3cmH2O),根据病人自主吸气力量大小调整。流量触发者为3-6L/min。 7、吸气暂停时间:一般为0-0.6s,不超过1s。 8、PEEP的调节:当FiO2>60%,PaO2<8.00kPa(60cmH2O)时应加PEEP。临床上常用PEEP值为0.29-1.18kPa(3-12 cmH2O),很少超过1.47kPa(15 cmH2O). 9、报警参数的调节:不同的呼吸机报警参数不同,根据既要安全,又要安静的原则调节。压力报警:主要用于对病人气道压力的监测,一般情况下,高压限设定在正常气道高压(峰压)上0.49-0.98 kPa(5-10 cmH2O),低压下限设定在能保持吸气的最低压力水平。FiO2:一般可高于或低于实际设置FiO2的10%-20%.潮气量:高水平报警设置与所设置TV和MV相同;低水平报警限以能维持病人生命的最低TV、MV水平为准。PEEP或CPAP报警:一般以所应用PEEP或CPAP水平为准。 二、呼吸机各种报警的意义和处理 1、气道高压high airway pressure: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试题及答案)

201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0 题,每题10 分) 1 . 2011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 ? A.抗击耐药:今天行动,明天有效 ? B.克服耐药:今天不行动,明天无药物 ? C.抗击耐药: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就无药可用 ? D.控制耐药:今天耐药,明天无药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 . 以下关于血培养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高热时采血进行培养 ? B.即时送检 ? C.每次采血量至少10-15ml ? D.应双瓶双抽 我的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3 . 以下药物属于广谱青霉素的是() ? A.苯唑西林

? B.阿莫西林 ? C.氟氯西林 ? D.美西林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4 . 革兰阴性杆菌对β-内酰胺抗菌药物的主要耐药机制是()? A.细菌靶位变异 ? B.产生β-内酰胺酶 ? C.膜通透性改变 ? D.细菌对抗菌药物主动外排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5 . 不属于时间依赖性抗菌药物的有() ? A.头孢氨苄 ? B.阿莫西林 ? C.庆大霉素 ? D.红霉素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6 . 按照PK/PD原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的T>MIC需要超过70%,喹诺酮类AUC0-24/MIC必须高于125,氨基糖苷类Cmax/MIC最好在10以上 ? B.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的T>MIC需要超过40%,喹诺酮类AUC0-24/MIC必须高于225,氨基糖苷类Cmax/MIC最好在10以上 ? C.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的T>MIC需要超过40%,喹诺酮类AUC0-24/MIC必须高于125,氨基糖苷类Cmax/MIC最好在10以上 ? D.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的T>MIC需要超过40%,喹诺酮类AUC0-24/MIC必须高于125,氨基糖苷类Cmax/MIC最好在5以上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7 . 以下不是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药效学结果的是() ? A.相加 ? B.协同 ? C.重叠 ? D.无关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8 . 第三代头孢菌素对以下哪类细菌无抗菌作用() ? A.肺炎链球菌

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版完整版

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抗高血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

抗高血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 抗高血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文件提供了抗高血压新药临床评价的一般原则。抗高血压新药临床研究首先要遵循药品临床研究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遵循业已发布的其它相关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等。固定剂量复方抗高血压药物制剂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复方抗高血压药物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从抗高血压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有效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固定复方抗高血压制剂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说明了抗高血压药物临床研究主要考虑的相关问题,在有效性评价上主要涉及一般原则,评价指标和标准,证明有效性的研究策略,在安全性评价上提出了除常规药物的临床安全性研究外,强调了高血压药物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安全性观察和评价内容,最后介绍了复方抗高血压制剂的有关内容。本指导原则是建议性的,不是新药上市注册的强制性要求。二、抗高血压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一)、临床药理学研究 1、耐受性研究应该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耐受性研究,研究中可以同时观察试验药物的降压效应、主要不良反应的类型和程度等,试验中需要制定明确的终止标准。 2、药代动力学研究应该进行详细的人体药代研究,抗高血压药物常用于老年人,因此要对老年人进行特殊研究,对于不同程度的肝肾功能不全患者也应进行特殊研究。高血压药物常与其他药物合并使用,应该进行相关药物的药代相互作用研究。同时进行药代/药效研究,可以提供额外的信息。 3、药效动力学研究应描述抗高血压药物的药效动力学特点。药效动力学研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作用时间、血流动力学参数(如血压、心搏出量、体循环血管阻力)、心率和心律(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神经体液参数(如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交感神经系统等)及肾功能。根据药物作用机制,对以下参数可能有影响的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心脏收缩及舒张功能、冲动形成及传导、心肌耗氧量等。通常这些研究采用安慰剂对照。(二)、探索性和确证性临床试验应该进行探索性试验,探索药物的疗效强度和剂量范围等,随后对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在确证性临床研究中进行确认,并进行获益/风险的评估。在探索性和确证性临床试验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研究人群参加抗高血压新药研究的应为各种程度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早期试验中大多数应为轻中度高血压患者,参与研究的患者最好同时患有收缩期高血压和舒张期高血压。在后期的试验中,患有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试题及答案(2016医博士)

医博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答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CDAEE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 1.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20)答案不确定o A、24小时 o B、24~48小时 o C、72~96小时 o D、48~72小时 o E、48~96小时 ? 2.按照抗菌药物PK/PD理论下列哪类药物为浓度依赖性(20)答案不确定 o A、青霉素类 o B、头孢菌素类 o C、碳青霉烯类 o D、氟喹诺酮类 o E、糖肽类 ? 3.以下哪种类型的感染通常不推荐给予较大的给药剂量(20)答案不确定 o A、单纯的下尿路感染 o B、血流感染 o C、感染性心内膜炎 o D、骨髓炎 o E、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 4.以下哪些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20)答案不确定

o A、普通感冒 o B、留置导尿管的患者 o C、建立人工气道的患者 o D、心力衰竭 o E、以上都是 ? 5.下列哪些情况可先予以注射给药(20)答案不确定 o A、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 o B、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 o C、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 o D、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o E、以上都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ECCBA 一、单项选择题(5道,共100分) ? 1.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用药目的不包括下列哪项(20)答案不确定 o A、预防手术部位浅表切口感染 o B、预防手术部位深部切口感染 o C、预防手术部位所涉及的器官/腔隙感染 o D、预防手术部位感染 o E、术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部位感染 ? 2.下列哪种手术宜预防性应用抗生素(20)答案不确定 o A、疝修补术 o B、甲状腺腺瘤摘除术

临床评价原则培训资料

说明:关于临床评价资料,应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编制。文本格式及表格见附录。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

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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