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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不再存入财政专户。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浙水安办[20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 通知 (浙水安办〔2015〕3号) 各有关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5年全国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1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15号)等通知,经研究,决定于6月12日至26日开展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同时,对省厅直管水利运行工程进行督

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2日至26日。 二、督查范围与内容 督查地区:杭州、嘉兴、湖州、舟山、台州。 厅直属单位:钱管局、工程局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专项治理情况(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1号); 3、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4、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落实以及自查情况; 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教、培训、演练等情况; 4、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含施工企业专(兼)职安全师资配备和开展企业内部培训情况)等。 三、督查分组 第一组,厅安委办负责,督查地区与单位:厅直属单位、湖州。 第二组,厅建设处(安监处)负责,督查地区:杭州、嘉兴。 第三组,省质监中心负责,督查地区:舟山、台州。

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水利厅成立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

称“督查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 (二)组织监督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审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责任追究方式; (六)其它监督职责。 第七条督查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综合监督规定; (二)组织编制、统筹省水利厅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审核各处室监督检查方案; (四)组织开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应的业务处室; (五)审核各处室提出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建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浙水建[2017]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建〔2017〕2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 一、材料预算价格: (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 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 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 “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税金综合费率标准”调整为:

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 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五、安全施工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规定,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作以下调整: (一)“安全施工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 (二)“安全施工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参照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是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奖,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获奖工程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不超过5项。 第四条省水利厅每次评审的优质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或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申报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1.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及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 2.新建装机总容量5000千瓦以上水电工程项目; 3.新建1万亩以上围垦工程;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应获得过省水利“优秀设计”奖或取得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 3.申报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三年。 4.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七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不少于该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0%)联合申报。 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联合直接上报;其他项目,由省市(地)水利(水电)局审查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十五份;并附项目简介、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竣工验收鉴定书、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或设计先进合理的证明原件以及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各一份,一般于申报年度的1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被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或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人[201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人〔2012〕7号) 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2〕27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编委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总额。我厅将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思路,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的精

细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把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到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 2、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法定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举措。省编委正抓紧建立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进行实时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各单位空编使用和人员入编的基础平台。今后,各单位机构调整和人员入编,都将以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为依据。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将逐步与组织、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的数据库实行联网联控,数据信息共享。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维护,确保首次入库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确定专人,对单位机构和人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word资料46页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建[2019]7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的通知 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2019)》同时停止使用。凡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

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8月

前言 本标准对水利工程标识牌进行了分类,分别规定了各类标识牌的样式内容、材料制作、安装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为基本规定、公告类标识牌、名称类标识牌、警示类标识牌、指引类标识牌、标识牌制作、标识牌安装等内容。 本标准自2016年月8日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安吉县水利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正苏玉杰胡国建景霞娟施俊跃 于利均姚岳来孙正东姜伟邱志章胡琳谷红卫闫世康 徐勇俊朱连伟汪峰周小军吕乐张扬军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规定 (2) 4 公告类标识牌 (2) 5 名称类标识牌 (5) 6 警示类标识牌 (8) 7 指引类标识牌 (9) 8 标识牌制作 (9) 9 标识牌安装 (10) 附录A标识牌版面设计 (13) 附录B 标识牌支持设计 (25) 附录C 主要颜色色样 (27)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的样式、内容、材料、设置等一般要求,适用于浙江省各类水利工程各类标识牌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工作。 现有标识牌可至报废更换时参照本标准执行。新(改、扩)建水利工程的标识牌设置(调整)应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完成。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识牌参照水利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T 2893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565 图形符号术语 GB/T 155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1690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5.21 【实施日期】2014.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5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我省“五水共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新要求,制定如下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化”协调同步和“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实现治水思路转变,深入实施

“五水共治”重大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总体目标。深化水利改革要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坚持统筹兼顾各项水利改革,突出关键环节创新突破。坚持市、县先行先试,激发各地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坚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用深化改革来促进水利持续稳定发展。 到2020年,构建有利于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完善的水利制度体系,建成与“两富”现代化浙江相适应的现代化水利。 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主要任务 (一)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水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 3.继续推进水行政审批改革。在浙江前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提升省级水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保留和下放取消的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强化和规范监管问责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今后我省地方性法规,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也不以备案登记、论证等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新要求,针对水行政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着力研究创新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4.建立公开水利部门权力清单的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清理职责,依法设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经

浙水建【2016】3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年)》勘误及说明(三) 一、总说明P3或P305页第十五条“超过以上范围,均为场外运输”调整为“超过以上范围或上等级公路运输,均为场外运输”。 二、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第7点说明“土工膜(布)、土工格栅铺设工程量”调整为“土工膜(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三维植被网、抗冲植生毯铺设工程量”。 三、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增加第8点说明:“8.生态袋护坡工程量按坡面绿化面积计算,当坡比介于定额坡比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四、调整一-15节、一-29节至一-39节自卸汽车运土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75系数。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10245、10252、10259、10449、10456、10463、10470、10477、10484、10491、10498、10505、10512、10519、10526、10533、10540、10547、10554、10561、10568、10575、10582、10589、10596、10603、10610、10617、10624、10631、10638、10645、10652、10659、10666、10673 五、调整二-41节至二-50节、三-24节、三-25节、三-32节、三-33节自卸汽车运石渣或其他材料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85系数。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21271、21278、21285、21292、21299、21306、21313、21320、21327、21334、21341、、21348、21355、21362、21369、21376、21383、21390、21397、21404、30111、30114、30117、30120、30123、30126、30129、30132、30163、30166、30169、30172、30175、30178。 六、第三章堆砌石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260页增加第12点说明“12. 生态砌块挡墙工程量按挡墙立面投影面积计算。当生态砌块挡墙厚度介于定额厚度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七、调整三-28节至三-31节船舶运块石或碎石定额中的增运定 — 1 —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9日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 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第一条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

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深州市水务局 账户名称: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银行:衡水银行深州支行 开户账号:5058760900012 联系电话:3392011

安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 -1-

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2-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颁 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国家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相继颁布施行。该《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具体用于七个方面:(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精神,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浙江水利厅职位人员情况表

浙江省水利厅职位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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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 办 公 室主任 俞锡根副主任B——陈书锋 行政许可办理职位——任何锋 机关服务综合管理职位——刘福根 设备维护兼食堂司务职位(事业)——魏木生 食堂司务职位(事业)——郑美珍 高配电工职位(事业)——方炳珍 弱电电工职位(事业)——朱金生 机关资产管理职位——申屠祖德接待与办公用品管理职位(事业)——刘秀珍 机关安全保卫职位——吴爱民 厅机关会计职位(事业)——王震厅机关出纳职位(事业)——孙清 副主任A——柯斌梁 综合文字A职位——朱新峰 综合文字B职位——邹松文 综合文字C职位—— 文秘综合管理职位——张月诚 秘书职位(事业)——陶洁 打字职位(事业)——徐海燕 收发职位(事业)——方贤龙 档案管理职位 ——刘荃 机要秘书职位——魏田坑

水利宣传及网站管理职位(事业)——谢根能 水利报社记者职位(事业)——王磊 水利网站编辑职位(事业)——朱绍英 浙江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 部门 正职 及人员姓名 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 人 事教育处 处长 —— 徐成章 副处长A——陈永根 干部及教育管理柴红锋 专业技术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杨世兵 人事档案及综合管理马金花副处长B——葛平安 机构编制及公务员管理司红华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管理洪呈有 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主任杨春林 离休人员管理A 离休人员管理B 臧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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