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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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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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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

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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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 3.5 cm或累计大于

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 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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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 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 500 mL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20 -30日,营养30~45日。

7.6肺损伤[S29.951]

7.6.1肺挫伤[S27.301]: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3肺叶切除[31.4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501]: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7.6.5肺爆震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854]

7.7.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7.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7.8.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8.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9心脏损伤[S26.901]

误工120~21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8051]

7.13.1膈疝形成[S27.801]: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45~60日。

7.13.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45~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2肝脏损伤[S36.1052]

8.2.1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误工9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脾损伤[S36.002]

8.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4胰腺损伤[S36.2051]

8.4.1挫伤: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8.4.2修补术: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4.4假性囊肿: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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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肾损伤[S37.001]

8.5.1挫伤: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8.5.2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90日。

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修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3腹部探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45~60日。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7.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7.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7.3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护理40~60日,营养45- 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S37.602、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S37.6151)]

8.8.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8.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8.3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T08.X051]

9.1.1非手术治疗:误工45~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1.2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3.2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9.4.1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S32.801]

9.5.1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6阴茎损伤[S39.904]

9.6.1挫伤[S30.252]:误工1~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9.6.2裂伤[S31.251]:误工15~6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9.6.3脱位: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3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15~6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S31.301)]: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8.3 -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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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营养1~7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20~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S24.0]: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2肩胛骨骨折[s42.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4尺骨鹰嘴骨折[S52.003]: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 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5尺桡骨折[S52.405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v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6腕骨骨折[S62.101]:

a)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脱位: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2.7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

a)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10.2.10股骨干骨折[S7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10.2.11股骨远端骨折[S72.404];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3胫骨平台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b)腓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d)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15踝部骨折[S82.801]:

a)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镕养60~90日I

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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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

2]: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6.2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30~45日,护理1~30日,营养20~30日。

11.1.2中度: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9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I度: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b)Ⅱ度: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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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 h 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 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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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7 mg/dL~8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6 mg/dL~7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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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 准则(试行)》的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2018年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 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 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 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 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 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 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护理文件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护理文件书写基本规与管理制度 一、护理文件书写管理制度 1.护理文件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护理文件书写应当使用蓝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一页中应使用同一种颜色笔书写。 3.护理文件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4.实习、进修与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护士书写的护理文件,应当经过本科的护士审阅、修改并签名准认。 5.修改:原则上不能修改。若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请使用本色笔,错字处划双横线,再重新书写,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可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6.护士长经常检查护理人员护理文件书写质量,及时纠正书写中存在的问题。 7.护理部定期对护士进行护理文件书写及法律要求的培训,并定期对运行中的护理文件进行检查,保证护理文件书写规、完整。 8.护理文书包括医嘱单、体温单、护理记录单(含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长期医嘱执行单。治疗单、特别记录单、出入量记录单、饮食单、护理交班报告簿等。 二、护理文书写基本规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

到医疗质量。护理文件书写不进反映了对患者病情的观察记录过程,也体现了我院的护理质量乃至管理水平。 为规我院护理文件书写行为,切实减轻临床护士书写护理文书的负担,使护士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密切互患关系,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士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卫生部办分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5号)及《省病历书写基本规》的有关要求,简化护理文件书写,采用表格式护理记录单,特重新修定我院护理文件书写规。 第一章基本要求 一、护理病历是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总和。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护理记录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长期医嘱执行单、病室交班报告本。 二、护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 三、护理文件的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再重新书写,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不可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四、护理文件书写应规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五、护理文件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海门市仁济医院医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制度 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精神,时刻为病人着想。 2、尊崇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民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心爱本职,忠于职守,准时到岗,不擅离岗位,不在上班 时做与本职无关的事。 4、按规定着装,衣帽整齐,举止端庄。 5、文明礼貌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6、加强修养,严以律己,清廉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职谋私。 7、互学互尊,结合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8、刻苦钻研,虚心好学,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9、爱护公共财产,自觉维护集体利益。二、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 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靠树立为病人、为临床第一线、为群众、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2、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 各种信息,做到反应确凿,决策科学,解决及时,讲究实效。 3、领导以身作则,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办事公道,作

风正派,清廉奉公,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严禁个人以各种名目收受“回扣”,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4、发扬民主,虚心听取病员和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重 视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5、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克服官僚作风。 6、刻苦学习科学管理理论,虚心学习兄弟单位好的管理方法 和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三、后勤人员行为规范 1、心爱后勤工作,树立为临床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工作勤劳,尽心尽责。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为临床第一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清廉奉公,不谋私利,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当好家、理好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后勤保障作用。 5、发扬艰苦奋斗,节约办院的作风,杜绝浪费现象。四、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1、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急危重病人要坚持先抢救,同办理预交款,不能以未交为由延误抢救。 2、对病人诊断和治疗要认真、及时、确凿,坚持因病施治,合 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发生责任性医疗纠纷和危机差错。

粤鉴协指[2012]2号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粤鉴协指[2012]2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 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优质护理服务——护士行为规范

护士职业行为规范 文雅健康的风姿,稳健适度的步伐,自然亲切的微笑,热情体贴的言辞,将极大地影响你的病人。稳定他们失衡的心态,激起他们生活的欲望,唤起他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和追求,这对于疾病的痊愈和健康的恢复将产生无可替代的积极影响。因此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加强护士的礼仪修养,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已成为医护工作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护士的职业行为规范大体如下: 一、容貌服饰美: 容貌是情感传递的基本部位,因此护士的容貌对病人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护士工作时要着淡妆,自然,明快,精神焕发,贴近生活的淡妆,都将给病人带来美的感受,增近他们对你的亲近和信任,护士还要学会热情友好的微笑,护士的微笑时爱心的体现,还能给病人创造出愉悦的可信奈的氛围。 服饰服饰要庄重得体,这既体现了护士的职业特征,又展现了护士独有的气质和形象。护士的规范服饰以裙装为主,要整洁庄重大方得体。衣长约过膝5CM,冬装袖长至腕部,夏装袖至肘关节以上约5―10CM为宜,内衣不可外露,不佩戴耳环,手镯,戒指等首饰。鞋子统一为白色软底坡跟鞋,袜子肤色长袜,袜口不漏出裙装底边。工作时要头戴白色燕式帽,帽子是护士职业的标志,端庄大方,能衬托出护士善良圣洁充满自信的形象。带帽时应先整理头发,前发不易过高,过多和过长,耳边头发一律梳理到耳后,长发应用发网向上网住,使发不垂肩,帽冠底边至前额发髻2—5CM,帽后方用发卡固定, 二、举止行为美: 护士是人类健康的保护者,是生命的守护神。护士的举止对病人的心理有着极重要的影响。 护士的行为举止包括:站立,交谈,行走,坐姿,端盘等 站立是护士最基本的活动姿势,是保持仪表美的基础。一般分为:规范站立和自然站立两类。 规范站立:头正颈直,两眼平视,下颌微收,挺胸,两臂自然下垂,右手握着左手,两腿直立,两脚尖距离10—15CM,脚跟距离5—7CM。 自然站立:是在规范站立的基础上双手自然摆放。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注: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般情况按住院天数计算,也可另申请司法鉴定。3.赔偿总额=上述各项总和×侵权人(被告人)责任分担比例+精神抚慰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北京三期标准

北京三期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

护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护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护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一、护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关心病人; 忠于职守,主动热情: 周到服务,亲切温馨; 勤学苦练,提高技能; 谨言慎行,保守医密。 二、病区文明规范 环境标准 1、整齐、安静、舒适、温馨。 2、四无:无烟蒂、无纸屑、无痰迹、厕所无臭味。 3、四洁:地面洁、桌面洁、墙面洁、窗面洁。 4、四轻:走路轻、关门轻、讲话轻、操作轻 三、护士礼仪规范 (一)护士仪容仪表服饰礼仪 1、护理人员上班一律着规定工作服(夏季可着裙装)、帽、工作鞋。 2、工作服应合体、平整,保持衣扣完整,无破损,无污迹, 并佩带挂表、胸卡。 3、着浅色(肉色或白色)袜,工作服内衣领不可过高,颜色反差不可过于明显,自己的衣、裤、裙不得超露出工作服、工作裤的底边。 4、不佩带外露首饰,如耳环、手链、戒指、脚链等。

5、女同志发型:短发侧不掩耳,长发需盘发,头发周围固定,前刘海不得过眼。男同志头发整洁,不留长发。 6、可淡妆上岗,不留长指甲及涂有色指(趾)甲油。 7、院区内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 8、外出期间应着便装,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就餐或出入其他公共场所。 (二)护士举止礼仪 1、护士站、坐、行的正确姿态 原则:稳重、端庄、大方、优美。 共同要求:颔首、目光平视、表情自然,挺胸收腹,两肩收紧,自然向后。 (1)站立 头:微抬,目光平和,自信。 肩:水平。 上身:挺直收腹。 双手:自然下垂在身体两侧或交叉于小腹处。 双足:靠拢夹角15°~20°,重心在足弓。 (2)坐 头、肩、上身同站立要求。一足稍向后,一手轻拉衣角,另一手展平工作服后下部,轻坐下。臀坐于椅子2/3或1/2处,双手自然交叉放于一大腿上,双膝轻轻靠拢,两足自然踏平。 (3)行走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 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 3.4.1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 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

医院病区护理质量管理规范 一、建立健全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疾病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 1 考核内容、要点、办法、督检项目 1、1考核内容 ①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比如,劳动纪律,着装、值班管理 护士办公室管理制度: 办公室就是护士处理医嘱,填写护理表格,书写护理记录,对病室进行监控,进行交接班的场 无菌物品与有菌物品应分开放置。 (1)所。 (2)室内陈设规范化,不得随意改动。不得摆放工作人员的私人用物。 (3)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安静每班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4)工作人员不得在室内闲谈、吸烟、会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患者不准进入办公室,严禁摆放危险物品。 治疗室工作制度 室内布局合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三区分区明显 物品应摆放有序,并定位摆放,物品若有损坏、外借、遗失、用完要严格交接,班 坚持每日清洁制度,定时通风,确保室内物品表面,地面、台面包括污物桶清洁干净。 操作前后用浸有消毒液的抹布擦拭桌面、台面、治疗车与治疗盘等。 操作前衣帽整齐、戴口罩,严格执行无菌各项无菌操作规程; 无菌物品与有菌物品应分开放置。过期物品严禁使用;无菌物品要(手套、吸氧管、输液器、注射器等)一人一用一丢弃; 抽出的药液、配制好的静脉、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 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须注明时间,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止血带一人一根,体温计一人一支,用后用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消毒,晾干备用; 治疗室氧气筒随时处于备用状态,要有四防标识,要有启用日期,使用记录、每周大检查一次,湿化瓶使用后消毒并干燥保存。 治疗车上物品摆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房的治疗车、换药车必须配有快速手消毒剂 每日紫外线空气消毒一次,照射时间60分钟,并按要求记录 每日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置并登记。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 ≤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 ≤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2008年04月02日19:14:10作者:沈英华律师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为: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广东省护理管理规范第四版

护理组长岗位职责 (1)有权行使高级责任护士的职责。 (2)在护士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在护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护士长不在班时,由当班组长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处理、协调相关事宜。 (3)根据工作需要,可承担日夜班工作任务。 (4)在护士长的统筹安排下,必要时可负责本小组护士的排班、分管床位数、患者数及其他工作任务。 (5)组长负责高技术、高风险工作并直接服务危重患者,承担本专科危重症患者/复杂疑难专科患者的专责护理和个案管理。 (6)组长参加本组患者的医疗查房、会诊和疑难、死亡病历讨论,掌握所属护理小组患者病情,特别是危重患者的病情。及时与主管医师沟通,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制定护理计划,使护理有连续过程。 (7)落实患者评估。重点评估危重、新入院患者,新开展手术、大手术、当天或次日手术的患者以及有特殊需求、需要特殊治疗的患者的高危或重点护理问题,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提高。 (8)落实质量监控。发挥组长在三级护理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按工作标准对本小组护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关键性、专科性、疑难等护理技术进行质量监控。对急危重患者、老年患者、特殊检查/治疗/用药患者、大手术和死亡病例及可能存在纠纷隐患患者的护理记录进行质量监控。检查、修审下级护士的护理记录;协助护士长做好科室持续质量控制。修改完善护理工作流程。(9)跟进医嘱、护嘱、护理计划落实情况。督促本组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10)组织或主持护理业务查房、护理教学查房、重危患者护理会诊和护理个案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本小组护理业务学习。

高级责任护士岗位职责 (1) 有权行使初级责任护士的职责。 (2) 参加护理部领导的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参与相应专科护理工作小组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3) 在护士长、护理组长的领导,及专科护士的指导下负责分管患者的各项护理工作,保证分管患者护理质量。 (4) 运用护理程序开展工作。对分管患者进行评估,制订分管患者护理计划,组织实施,并评估实施效果。组织急危重患者抢救。 (5)落实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责任(见附录2《广东省临床护理质量评价指南》) (6)高级责任护士为患者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评估患者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及时与医师沟通,准确确定患者护理级别,并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护理级别。 (7)及时记录、检查、修审下级护士的护理记录;协助护士长和护理组长做好科室持续质量控制,修改完善护理工作流程。 (8)参加科室护理查房和业务学习。 (9)做好病房管理、患者管理。 (10)做好本单元的消毒隔离和职业防护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11)负责科室仪器、设备、物品维护保养,及时填表检修。 (12)督促检查卫生员、护工的工作,如实评价本小组护士及护理员的工作。(13)承担实习或进修护士临床教学任务。 (14)完成本职称范围继续教育,完成院内在职培训,参与护理科研。(15)承担临床二线值班和一线值夜班。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 ≤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 ≤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 ≤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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