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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效能管理办法

公司效能管理办法
公司效能管理办法

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

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政

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行为及其效果的监

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司生产经营

和项目建设为中心,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

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

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

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

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服务。

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

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四)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勤政监察与廉政监察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

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纪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高管。

第七条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审计监察部主任兼任,成员由企业发展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以及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八条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效能监察工作部署,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决定书、终结报告的审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培训动员、抽调人力及重大问题,做出奖惩决定等。第九条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办公室的日常业务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主要包括:(一)按照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

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公司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

监督力量;(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

查组;(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六)完成公司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

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监察

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确保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第十一条效能监察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

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

的目标。效能监察的标准及要求(三)合理性标准。即监督

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公司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进行科

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四)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

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各项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生产技术经济指标。(五)岗位职责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

作权限等。(六)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

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等情况。

第十二条效能监察的要求:(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效能监察的任务、第四章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以及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指导;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确保公司制度、决定、文件的执行、维护指令畅通;(二)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公司经济损失;(三)

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质量、特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促进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按规定及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处理,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五)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四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一)列席、召集被检查单位、部室、分(子)公司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及人员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四)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五)责令有关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和人员暂停或终止损害国家、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涉嫌、并可能给国家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人员的工作或职务;(七)有权对有关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八)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一)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二)针对公司管理活动

的重点环节,开展事前防范性、事中跟踪性、事后改进性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第四章第十六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处罚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或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十七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二)积极采纳效能监察小组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效能监察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对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

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勤奋高效,保证公司中心任务和目标管理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安全生产法规、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按照公司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组织生产;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规定的目标任务和条款;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坚持优质降耗,降低成本;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对销售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决策活动是否合规;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设备、物资购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对设备、物资采购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先厂家、后商家的原则,采购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订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设备、物资入库

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原始台账;设备、物资是否完好合理。

第二十二条对人事、劳动培训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是否全面正确地执行了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否严格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管理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培训是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加强对成本和收支形成过程中的控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上是否符合规范。

第二十四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及制定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合同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二十五条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科研项目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程序、管理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批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按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

第二十七条对上级组织、领导交办、以及行政监察部门认为属于监察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效能监察。第七章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八条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二十九条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司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二)公司总经理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三)审计监察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在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三十条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审计监察部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与培训;(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四)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一)向被检查的部门、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二)听取检查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汇报;(三)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四)深入现场,通过查阅有关帐目、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及相关规定,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五)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六)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七)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效能监察顺利进行,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报公司党委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监察部门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给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通知书》;3、《效能监察方案》;4、《效能监察终结报告》; 5、《效能监察决定书》及执行情况回复;6、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7、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八章监察建议和决定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二)不执行、不严

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四)违反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七条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和必须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 15 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审计监察部。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条效能监察奖惩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依据效能监察的标准和要求对效能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表彰。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聘任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四十二条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一)正确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得当,决策科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为公司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的;(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三)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有突出贡献的;(四)廉政、勤政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五)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六)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被检查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室、分(子)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混乱,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三)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的;(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的;(五)阻挠、拒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六)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八)其他需要给予

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四条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

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二)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权包庇或

者陷害他人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的;(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六)其他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 1 万元至 10 万

元;重大经济损失为 10 万元至 50 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 50 万元以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四

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上级文件相抵触

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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