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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协会表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

协会表示,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

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三、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

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四、明确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因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协会表示,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五、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若未备案需要穿透核查。

协会表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

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六、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上传员工在职证明、劳务合同等文件。

协会表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七、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协会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协会做出了解释。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

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18263083.html,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协会表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

协会表示,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三、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第一步工作: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 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 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金)。 第二步工作: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照片等); 3、资料准备完成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工商部门提交所有注册资料并完成注册;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接触,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设立计划和希望政府给予的支持计划。该基金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到位 3.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

4.高管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 5.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6.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四、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一般货币出资1%左右)。 (注:有限合伙人LP为合格投资者;单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双GP或多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确定 a.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基金名称); b. 经营场所地点(准备租赁合同); c. 合伙目的(基金投向)和合伙经营范围(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 d.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确定合格投资者); e.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金额和缴付期限需确定); f.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基金收益分成问题); g. 合伙事务的执行(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单GP则为基金管理人,若双GP或多GP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h. 其他细则(包括: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基金存续期确认);违约责任)。

(2)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3)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广州市办理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3天) (4)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 a. 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 b. 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 c.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二)设立所需文件及说明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全体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 (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7)《关于经营范围中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945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标准版本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_____人,有限合伙人为_____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完整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 程及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拥有一家投资类公司,并且符合协会备案基本要求的。然后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平台申请管理人登记,最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了的私募牌照啦!!! 备注:这里提醒下,登记备案通过,半年内必须发基金产品,否则中基协按照规定将予以取消管理人登记; 因受政策的收紧,全国工商部门于2016年1月9日已暂停投资类公司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换句话说:想得到一家投资类公司,只能股权收购了 公司名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规定,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即可,不要求太多,且股东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等! 待上述资料齐全后,我们来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1、机构基本信息 包括(承诺函(模板填写)、机构全称(中文)、机构全称(英文)、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法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机构简称、成立时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网址、机构办公地址、机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管理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无托管符合基协合同指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无托管符合基协合同指 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协议 由 AAA般资管理有限公司 和 各有限合伙人 共同签订 二。一-年?中国XM

申明与承诺 管理人一一AAA AS资管理有限公司申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 码为P……。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四、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五、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人申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人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制

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制 比较分析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出资人数 (一)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即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四、出资流转 (一)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与注意事项2017年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7-04-0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20步搞定私募基金备案 步 聚 事项名称涉及的文件名称提供者签署人要点 1 确定特定投资对象调查问卷(机构版 /个人版)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管理人投资者保密承诺函管理人管理人 2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与匹配 投资者风险评估结 果确认书 管理人管理人 系对“调查问卷”填写结果的确 认 3 私募基金进行风险 评级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标准 管理人管理人 应当已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4 私募基金推介基金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宣传推介材料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 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 权利,重点提示私募基金风险 风险揭示书管理人 投资者、管 理人

5 反洗钱核查身份证复印件/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 投资者投资者 管理人应当核对原件、并对每位 拟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单独记 录 6 合格投资者确认资产说明文件或收 入证明 投资者 银行或第三 方机构 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人】提供其持有金融性资 产并加盖第三方用章的证明文件 或收入证明+投资履历 【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章程/合 伙协议+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其 持有金融性资产并加盖第三方有 章的证明文件 7 签署基金合同/章程 /合伙协议 基金合同/章程/合 伙协议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 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 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 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投资者承诺出资出资认缴承诺书管理人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与时间 8 签署托管协议(如 托管) 托管协议托管人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适用于契约型基金 签署无托管确认书 (如不托管) 无托管确认书或合 伙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9 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合伙协议/章程、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工商局要求提供的 文件 管理人、 注册代办 管理人、 投资者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10 取得最终版营业执 照 营业执照工商局工商局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及运营实施方案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及运营实施方案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1、主要功能: 1)构建融资平台,根据不同投资目标,制定基金招募说明,设立不同的基金; 2)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 3)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按《公司法》设立 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自然人; 出资:按新修改的《公司法》,股东出资可认缴制; 发展核心:打造具有基金运作管理能力与经验的团队。 2、寻找投资目标,确定基金方向 前提:在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融资平台基础上,寻找投资目标,确定基金方向。 考察:对拟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招募: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确定基金规模,制定基金招募计划,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进行募集。 设立基金:签署基金认购协议,基金设立,资金到位(实缴或限定期限内缴纳)。 1)3、基金投资人: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以带动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 2)其他有意向的合格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3)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详细版

编号:JY-HT-08891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书详细版 The agreemen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详细版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XXX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有限公司委派xx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有什么要求 1、注册私募基金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为您推荐】玉环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团风县律师宕昌县律师大邑县律师沙县律师永昌县律师 私募基金的备案,是管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和要求的。那么,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呢? 一、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申报的企业,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 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三)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通用)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有限合伙人 1、身份证 2、 3、 . .

.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流程图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流程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要求。 1、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股权投资”、“私募”字样。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经营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但不得含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也不得兼营证券类投资业务。 (5)有适当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25%,并能够支持基本运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但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

业务;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7)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省如有不同要求,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合伙企业”字样); 2、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3、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精编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 问题解答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日期:2016-03-18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 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

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双GP)

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合作设立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基金发起 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教育产业基金),该基金管理规模为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基金形式为双GP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关联企业、乙方共同作为教育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中乙方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教育产业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甲方关联企业委派名委员、乙方委派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事宜。

基金管理费、投资收益等由甲方、乙方按的比例(简称:GP分配比例)享有、承担。 募集费用:不超过所募资金的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费承担;基金管理费不足以支付募集费用的,则其差额部分由甲方以无息借款方式垫支,以基金管理费优先偿还。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元,其中甲方认缴出资元,乙方募集资金元(为避免歧义,乙方募集资金含其所推荐/引入之政府引导基金/其他财政资金);甲方关联企业以货币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乙方以劳务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出资缴纳: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日内,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应将认缴出资额的实缴到账,其余出资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通知分期实缴到账。 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投资收益的由普通合伙人享有,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若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达到/年(含本数)的,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分配比例调整为。 收益承诺:若基金清算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低于/年或未能按期清算退出的,则甲方关联上市公司书面承诺受让其出资份额,且承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低于/年,并于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支付受让价款。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标准版)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性质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新中源地产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的名称为准),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住所为: 第三章合伙企业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人,有限合伙人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执照号: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执照号:(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执照号: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必须保证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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