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立法权
李建华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的逻辑起点
如果仅从字面理解,经济法立法权即关于经济法的立法权,但是,倘若进行深入分析,就可发现经济法立法权蕴含着丰富、深刻的内容。而要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首先应该从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入手。
由于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立法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经济法立法权的准确把握。
我国理论上至今尚未严格区分“经济立法”/经济法立法”,把两者直接或间接简单混同,替代使用或模糊使用,而没有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区别,人们往往在使用本来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时,也以“经济立法”来替代之,反之亦然。笔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两者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首先,从字面解释上看,“经济立法”既可指为了调整经济关系而进行的一切立法活动,也可与“经济的立法”等同,指关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经济法立法”从动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活动,从静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渊源。简言之,经济法立法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用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其次,从产生阶段看,经济立法产生时间远远早干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关于经济方面的立法,始自于国家和法的产生,即自从有了国家和法之后,就有了国家关于经济关系方面的立法,最早时期的经济立法在内容上只是整个立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渊源上与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都处于“诸法合体”状态,并不是特指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代,“经济立法”仍泛指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所有具有综合性特点的立法表现形式。“经济立法的综合性,是由它包括大量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包括调整经济活动的一切规范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无论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只要其中含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的,都应属于“经济立法”的范畴,因此,“作为综合性立法来说,经济立法是各个部门法规范的某种聚合和联合,这些规范仍保持部
门法规范的特点和性质。”而且经济立法始终伴随着阶级社会的整个进程,只要存在着阶级和国家,就会存在国家用于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立法。而经济法立法是在社会发展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后,基干国家宏观经济意志化的需要,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的目的,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手段逐渐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立法就是在特定的社会阶段由家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进行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再次,从调整对象和逻辑上说,经济立法是关于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体系的总和,而经济法立法是关于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立法。故经济立法是包容经济法立法的属概念,经济法立法是包容于经济立法的种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经济立法具有更为宽广的外延。它除包含经济法立法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以其他部门法形式体现的调整有关经济关系的内容。最后,从立法目的上看,经济立法的目的具有多样性。经济立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不同部门法和宪法中基于对相关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规定的经济立法内容的目的各不相同。而经济法立法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为了实现政府对宏观经济关系的干预、管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综上可见,“经济立法”与“经济法立法”l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避免产生歧义,应该把两者严格区分开来。这是精确把握经济法立法权概念的前提。
二、经济立法权的界定及真价值
在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立法做出比较清楚的分析后,并以此作为界定经济法立法权的逻辑起点,就不难看出,经济立法权与经济法立法权虽有密切联系,但又不能混淆。经济立法权指进行一切有关经济关系方面的立法权的总称,而经济法立法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包含于经济立法权之中。
与经济法立法的涵义相对应,经济法立法权就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的权力总称,其行使的结果使经济法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方面,该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立法权的含义,表明:(一)经济法立法权是立法权的组成部分,与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它是享有经济法立法权
的特定立法主体进行经济法立法活动据以依照或者遵循的法定权力,而不是经济法管理主体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权,也不是国家审判机关进行经济审判活动的司法权。(二)经济法立法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不同经济法立法主体制定各种形式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力,而不仅仅指对某一特定形式的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权。(三)经济法立法权包括经济法的制定权、认可权、修改权、补充权和废止权等。经济法立法作为一种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活动,表现为一个创制法、变动法和废除法的动态过程,包括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经济法的一系列活动,相应地,经济法立法权也包含了进行上述一切活动的权力。
另一方面,该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立法权不同子一般立法权的特征:
1.目的的特定性。经济法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了实现政府对宏观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而使用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它只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发生作用,即“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发生了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民由此决定了经济法立法权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意志,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干预、管理,以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
2,经济法立法权以确认政府经济职权(职责)为核心内容,并兼顾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需要确立政府的管理者地位或者职务,因为“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向别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该组织的目标的实现等义务,:总是归于一定的地位或者职务,即归于一定角色”民赋予政府各种经济职权《职责》,包括规划、决策、审核、批准、命令、指挥、协调、执行、许可、确认、免除、撤销、检查监督、褒奖、处罚等,树立政府权威,并对政府的管理、干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同时,又要确立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法立法权正是满足上述要求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手段,它当然应以此为中心内容而指导立法活动的启动和展开。
3.内容的综合性和广泛性。尽管就总体来说,经济法立法权以确认政府经济职权(职责)为核心内容,但综观数量繁多的经济法律、法规,可以说,它们几乎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经济生产的各个环节,每一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基于其不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在经济法立法权指导下通过落实政府经济职权(职责)
以及规定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体现其各具特色的内容和各自的侧重点。从此方面看,经济法立法权的内容又表现出其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4.享有主体的多元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和易变动性,客观上需要制定不同形式的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分别调整和适用于不同性质和层次的经济管理关系,而不同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并不是单一和唯一的,而是多元的:既有中央级的立法主体,又有地方级的立法主体;既有专门的权力机关,又有经授权的行政机关,等等。它们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不同地位,各自享有的立法权也各不相同。
5.效力的等级层次性、差别性和制约性。经济法立法主体多元化,数量繁多化,形式多样化,加之多元化的不同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地位和级别不同,使得各个立法主体各自享有的立法权效力也呈现出等级层次性、差别性和制约性的特点。一般说来,经济法立法主体地位的高低与该主体享有的立法权效力的大小以及该主体所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效力的高低成正比,并且地位高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直接制约着地位低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而在同级经济法立法主体之间,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直接制约着经授权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其中全国人大享有最高效力的经济法立法权,居于最高立法机关的地位。
经济法立法权在经济法立法中居于非常重要地位,它理应成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而对其加以深入研究,这乃是由其以下价值性决定的:
首先,经济法立法权是进行经济法立法活动的前提。
经济法立法权在立法实践中是立法机关进行经济法立法活动的依据。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权,“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作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经济法立法活动就无法进行和展开。所以,经济法立法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权指导下,依据立法权所从事的活动或者结果。经济法立法权对经济法立法具有决定性作用,是否拥有经济法立法权直接决定着经济法立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其次,经济法立法权决定着经济法立法的效力性和协调性问题。
经济法立法权的内容决定着经济法立法内容,立法权的效力高低和范围大小直接决定着经济法立法效力性的高低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如果经济法立法权发生冲突、交叉,必然导致立法内容的冲突、交叉。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立法权,清晰地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享有的立法权限,避免因立法权的随意性而导致立法权的泛滥或重复,才能使经济法立法活动有所遵循,有条不紊,从而实现经济法立法内容之间的协调一致,克服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也才能避免可能产生立法调整的“真空”或空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再次,经济法立法权是建立经济法立法体制的基础,并影响着能否建立科学的经济法。
(二)现行立法上对经济法立法权限的划分模糊、混乱。
我国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2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第二、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以上规定中可以推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享有经济法立法权,但是,两者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却界限不清。尽管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享有部分补充和修改权。两者虽然都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形式上、字面上的区别仅在于前者为“基本法律”,后者为“其他法律”,但在实质上,“由于有了‘其他的’三个字,基本法律所规范的领域就模糊了”。“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差别无法辨别,对于两者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也就难以区别。这也导致在立法“实践中由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界限不清,往往难以判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越权制定了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入同
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经济法立法权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等问题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现行立法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及其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经济法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缺乏规定,如授权立法主体、被授权立法主体、授权立法的内容、形式、范围、效力等级、限制和监督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除了存在个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出的特别授权立法外,14一些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授权立法却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必要的限制和监督,这样就有可能把本应由高层次立法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随意授权给低层次的立法机关行使,或者把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从而导致经济法授权立法权的一定程度上的膨胀和混乱,而且因被授权立法主体可能就是执法主体,从而使授权立法权与执法权统归于同一主体,被赋予授权立法权的执法主体,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出发,在进行授权立法中,一方面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为自己设定权利、权力,另一方面却尽可能少地为自己设定、甚至不设定义务与责任,执法主体凭借缺乏限制的授权立法权而获得了几乎无限制的执法权。
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权制度的上述不足,我们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最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的经济法立法权,强化其最高立法机关地位。
为了完善我国宪法对经济法立法权的规定,应把宪法第62条第三款修改为“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尽可能地详尽规定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内容和种类,其意义在于:一是更加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全国人大享有的最高经济法立法权,使之由原来的默示立法权变为明示立法权,有利于使之更加明晰化,突出全国人大的最高立法机关的地位。二是增加规定全国人大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的内容,能够使之享有的立法权内容和种类更加全面、更加精确化,也能够更好地划清均对不同范围的经济关系予以调整的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之间的各自界限,避免产生歧义。
其次,明确划分经济法立法权限,建立科学的经济法立法权限体制。
不仅应在《宪法》第62条中补充规定全国人大享有经济法立法权,而且应通过修改《宪法》第67条的规定及通过颁布《立法法》等明确划清全国人大制定、修改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其他法律”之间的界限,以便更好地辨析两者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的区别。同时,应通过完善《宪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组织法,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问题予以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再次,建立和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及其监督制度。
“立法权力不应该同时又是执行权力或管理者”。为了避免和克服因经济法授权立法缺乏限制而导致其膨胀无序现象,进而出现一些经济法立法权与执法权合一现象,应尽快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通过《宪法》、有关组织法的修改和将来出台的《立法法》确立系统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对经济法授权立法主体、被授权立法主体、授权立法权的根据、授权立法的原则、内容、形式、范围、效力等级、限制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应建立和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的监督制度,如完善备案制度、保留批准制度、程序保障制度、实质审查制度等。唯有此,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法授权立法的作用。
税收和宪法(一) “内容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税收立宪形式 一、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1]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权利请愿书》创制了不承诺课税原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又一次限制。1688年的《权利法案》再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禁止课税的原则。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也和税收有关。1765年,英国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人民高喊着“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爆发了人民起义,随后召开的纽约议会会议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类天赋的人权”。在《权利和不平等条约》中声明:英国国王在美洲的臣民与英国本土的臣民一样,都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征税唯一的合法机构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在1774年又因税收问题引发了“波士顿茶叶案”,第一届大陆会议起草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响亮的口号。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也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具有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时制定或修改法律,任意对人民横征暴敛。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要求巴黎高等法院通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计划,国王的专制和横征暴敛激起了法国人民的反抗,1789年,巴黎市民攻陷巴士底狱,全国掀起了革命热潮,8月26日,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提出把赋税、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人民,并提出了租税平等原则,扩展了租税的权利。
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第一,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增加就业。 第三,稳定物价。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的手段? 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 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 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 计划手段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的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公民权利的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 宪法的修改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5/1以上的人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3/2以上通过。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社会经济的权利 4.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5.人身自由 6.宗教信仰自由 7.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是以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4.禁止权利滥用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物权:权利人依法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构成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损害事实 2.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民事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民事行为无効: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6207954.html,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政治经济学分类模拟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保障体系(一) 单项选择题 1. 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运行的基础是______ A.物质资料的生产 B.精神资料的创造 C.农业的发展 D.科技的进步 答案:A [解答] 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运行是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基础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是宏观经济运行保持稳定状态的基本条件。答案为A。 2. 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式是一年内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价值总和,也称为______ A.社会总产出 B.社会总产值 C.社会总产量 D.社会总价值 答案:B [解答] 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式是一年内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价值总和,也称为社会总产值。答案为B。 3. 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中扣除生产成本以后剩余的价值,也称为______ A.剩余价值 B.社会总需求 C.生产资料 D.生产净产品 答案:A
[解答] 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中扣除生产成本以后剩余的价值,也称为剩余价值或利润。答案为A。 4. 在公式c+v+m中,m表示______ A.生产资料价值 B.生产过程中补偿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C.利润 D.社会总产品 答案:C [解答] 在公式c+v+m中,c表示生产过程中已经消耗掉并转移到产品中去的生产资料价值,v表示生产过程中补偿劳动力商品的价值,m表示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中扣除生产成本以后剩余的价值,也称为剩余价值或利润。答案为C。 5. 社会总产品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以后,剩下的就是______ A.社会总需求 B.社会总价值 C.剩余价值 D.社会净产品 答案:D [解答] 社会总产品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以后,剩下的就是社会净产品,其价值形态就是社会净产值。答案为D。 6. 标志着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快慢和经济效益的好坏的是______ A.企业职工工资的涨幅 B.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C.国家科技的发展情况 D.社会净产品的剩余情况 答案:B [解答] 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标志着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快慢和经济效益的好坏。一个国家按人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文章摘要】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政权的代表者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税权的核心和首要内容。作为税权体系中最基本、原创性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对于一国的合理税制安排是至关重要的。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相结合以构建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框架。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从纵向配置角度将税收立法权力的分配格局明晰,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不同层级间在税收领域的权责范围,从而为税收立法体制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状和问题,为完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现状;完善途径 1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现状和问题 一般说来,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这是为了满足中央统领全局和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阶段,地方政府职能的增多,需要有力的财力作为保证。目前,现行的集权型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模式,财政权在一定程度上都汇集于中央,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职能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的治理机制是不规范、不科学、不稳定。不足如下: 1.1 税权的划分受到政府多级次的影响 现行的分税制与我国现有的体制并不配套。一方面来说,是与政府机构不配套,另一方面来说,与行政体制改革也是不相适应的。所以说来,正是因为这种种不配套的现象存在,才更增加了税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难度。我国实行五级政府制度,中央――省――市――县――乡,这五级政府之间一般都设有与之对应的部门。这样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界定 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第一种是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出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第二种是地理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被称为经济特区的地方所有立法权的总称。除包括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外,还包括经济特区根据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为更好地对这两种立法权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中经济特区立法权特指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权,其特殊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性质不同 经济特区立法权属于授权立法。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特别授权。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①按照授权方式,授权立法可分为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其中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作出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经济特区立法权即属于特别授权。 (二)权限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而一般地方立法则需严格遵循不相抵触原则,不具有特区授权立法所享有的灵活权限。 (三)生效与适用不同 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所立的法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就自主性和灵活性而言,经济特区依授权所立之法,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本身并不影响法规和规章的施行)。即便有变通也无需先经省级人大常委会之关,可以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授权决定,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经济特区范围。较大市立法权广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有权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特区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立法技术等原因,这一特殊的立法权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两种立法权的冲突 自各经济特区依授权拥有特区立法权以来,一市两法就一直存在。源自中央授权的特区法规、规章只能在经济特区内施行,特区之外的行政区域照旧适用所在省的法规、规章。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拥有了较大市的立法权,较大市的立法可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授权立法仍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2010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随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自2010年8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珠海经济特区自2010年10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汕头经济特区自2011年5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四大经济特区已经着手实施一市一法,纷纷作出将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论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宏观调控的作用 经济管理专业2010级王旭旭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首选。经济可持续发展内容涉及面广,包括经济中很多方面。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多方面协调合作共同完成。经济可持续发展当中,因为有很多关于战略性的方针,所以政府的宏观调控必不可少。但由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式与以往的发展方式不同,所以可持续发展下的宏观调控也有着较之以前的特别之处。从分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着手,比较以往的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入手,在此基础上,比较宏观调控的不同作用。分析宏观调控的作用,并通过各种手段更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最后服务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下去。 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期主要是做好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只有在资源及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的前提下,经济才能算是上了可持续发展、循环发展的轨道。在经济发展的中期应是主要做好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以农村经济为基础,人口以农村人口为绝大多数,只有解决好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国民经济的总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和样本作用。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后、长期中应该是做好第二、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优化产业结构,让经济得进一步发展,以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调整,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上每一阶段都非常重要,各阶段又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目录 一、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内涵 1、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2、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3、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分析 二、宏观调控及其在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下的作用 1、宏观调控的产生由来 2、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 3、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下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宏观调控的作用 1、宏观调控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宏观调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章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法的本质是()。 A.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B.保证征税机关的权利 C.一种分配关系 D.为纳税人和征税单位履行义务给出规范 2.下列关于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B.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C.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如果符合民法中的规定,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D.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3.下列关于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B.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C.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D.我国对所有的税种都设置了税目 4.税法在实施过程中,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这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原则。 A.税收法定 B.税收公平 C.税收效率 D.实质课税 5.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是()。 A.税收公平原则 B.实质课税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6.按照法律优位原则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下列()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7.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 8.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 A.税目 B.征税对象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权方面仍然强调税收政策统一、税权集中,《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明文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地方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中央财力、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己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因此,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 (一)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法学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本文由收集整理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理
论上讲,宪法在将立法权赋予地方时,并没有将税收立法权明确排除在外,地方作为立法主体应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可以看出,《立法法》既强调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税收法律方面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仅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般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国务院及其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立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由此可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规范,但是税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很多,地方完全可以就其它事项行使税收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税收要素进行调整。 (二)社会公共产品理论要求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 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特别是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政府
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 本章重点难点 1中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有哪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划分 2如何理解分税制 3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学习目的 1 掌握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制 2 能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具体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民族自治区的管理权限的是() A、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方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B、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C、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D、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班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半或免征工商税一年 2、下面不属于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的是() A、节约原则、经济原则 B、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C、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D、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保持一致的原则 3、下面不属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C、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D、税收政策的指定或改变 4、下面不属于财政部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指定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 C、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法 D、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5、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 A、中央 B、地方 C、财政部 D、中央银行 6行业性的减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种产品的减免税,管理权集中在 () A、中央 B、中央银行 C、国家税务总局 D、地方政府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 2、A 3、A 4、D 5、A 6、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税收管理权限的是() A、税收立法权 B、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C、税种的开征活停止权 D、税收的调整权
第八讲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四:宏观调控体系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设置的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种调控手段组成的有机整体。一般包括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手段。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起主要作用。各国具体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各个时期主客观条件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 所谓外部经济,是指有些经济主体不付任何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这些都是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难以解决的。 (一市场运行主体行为目标具有短视性 这就决定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不一致,微观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总体运行的要求相背离,个别企业的组织性和计划性与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矛盾。总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正是由于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而产生的社会生产中的矛盾多决定的。 注意:资本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并不排除市场调节,而只是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 (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基础。凯恩斯认为,单纯由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不能达到充分就业,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必须有国家的经济干预和调节。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未能达到充分就业,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包括投资需求不足和消费需求不足。投资需求不足:一是因为资本边际效率即投资的预期利润率有递减的趋势;二是因为利息率的变化又有个最低限度。
消费需求不足,是因为消费增量一般低于收入增量,即人们收入增长后消费不按同比例增长,使一部分社会产品不能实现。解决问题的措施,只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行,必须实行国家的调节。政策主张主要是由国家进行需求管理,即由国家设法刺激和扩大总需求。其中,重点是刺激和扩大投资需求。因为按照他的乘数原理,投资增加可以使国民收入成倍增长。收入增长,消费需求就增加,投资也会增加,而投资增加,又会引起国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这样,就可以达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目标 六个目标: ①谋求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②实现充分就业。 ③谋求稳定的国民经济增长率。 ④平抑经济波动,防止经济萧条或衰退。 ⑤稳定物价,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 ⑥谋求公平与效率,改善国民福利。 需要指出:所有这些目标的实质,从根本上说,无非是协调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经济矛盾和阶级矛盾,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 (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 二次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以各种政策措施为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广泛的调节。主要的政策措施有: 1、财政政策
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提要目前,政治体制、国家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应确立中央相对集权,同时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地方税收立法能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使地方在清费立税、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税收;税收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所有。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是我国立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实践表明,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会影响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深入研究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并提出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取向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税收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始终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特点为两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位。长期以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均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中央掌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地方所拥有的最多不过是在“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有限决定权而已。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带有过度的行政特征。首先,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博弈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基本政策手段。二者主要是通过实施扩张性或收缩性政策,来调整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二者既各有侧重,又紧密联系,必须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而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对社会资金供求的调节应尽可能避免行政干预,而应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当货币政策效果不明显时,财政政策就应该发挥其应有的带动作用。同时,保持一定规模的国债,不仅是财政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可以为中央银行发展债券市场开展货币公开市场操作提供必要条件,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 我国目前货币投放最具有调节余地的渠道,一是银行贷款,这也是货币投放最主要的一条渠道;二是各类银行购买国债并通过财政开支向社会投放货币。其它渠道投放货币的伸缩余地都是有限的。这里,财政增加向银行发放国债,就意味着银行增加货币投放(因而也会形成财政投放的乘数效应);财政兑付向银行发放的国债,就意味着银行减少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也就是说,财政收支不仅也体现为社会货币的收付,体现为社会货币的再分配,而且财政向银行发放国债规模的大小就是调整货币供应总量的重要渠道。这也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紧密相关的重要表现。
一般来讲,社会货币总量就是以货币表示的社会购买力总额,即社会总需求,但从某一时间段看,社会货币总额中总会有一部分脱离社会生产流通领域而沉淀下来,并不形成当期实际的购买力。因此,社会货币总量又可以划分为“流通货币量”和“沉淀货币量”两部分。真正影响一定时期社会有效需求的,不完全是社会货币总量,而主要是流通货币量。当然,流通货币量的变动与货币总量的变动是有密切关系的。 从货币政策调控的基本对象----银行贷款投放货币的情况看,贷款投放形成的资金属于债务资金,一般有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要还本付息,贷款利息就是贷款资金的价格或成本。因此,贷款投放更像是资金的买卖行为,能否投放出去,以及实际投放多少,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愿和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而并非是无条件的。其中,银行可以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来增加贷款需求,但降低利率对贷款需求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一个缺乏充分成本效益意识和约束的社会更是如此;而不计成本、不顾风险地滥放贷款也是不符合银行经营原则和监管要求的,是要严格控制的。银行贷款的增长从根本上讲,决定于借款人对未来收入或投资回报的预期和信心。在面临贷款有效需求不足,存在通货紧缩压力的情况下,通过扩张性货币政策来刺激货币需求的作用往往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在社会贷款需求旺盛,流通货币量增大,面临通货膨胀压力的情况下,银行作为货币供应者,在控制货币投放方面的作用却会远远大于其在扩大货币投放方面的作用
2015年《地方政府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A 】1、下面具有立法权的有。 A自治县政府 B 县政府 C 市政府 D 乡政府 【 B】2、下面哪个城市不属于较大的市? A 杭州 B 开封 C 包头 D 洛阳 【A 】3、规定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基本问题的是 A 自治条例 B 单行条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D 】4、规定有关民族区域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 A 自治条例 B 行政规章 C 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 【 D】5、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C 。 A 大连 B 北京 C 上海 D 深圳 【 C 】6、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C 。 A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B 人大制定的法律 C 宪法 D 自治法 【A 】7、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由提出意见。 A国务院 B 法院 C 人大 D 省政府 【C 】8、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 前者高于后者 B 后者高于前者 C 效力相当 D 无法判断【D 】9、系统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程序和其他事项予以规定的一部法律是。
A 宪法 B 民法 C 刑法 D 立法法 【 A】10、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 A 。 A法律文本 B 权力监督 C 权力平衡 D 权力行使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 ABCD 】1、地方立法权的特性有。 A 地方性 B 派生性和有限性 C 从属性 D 实施性 【 ABC 】2、地方立法权的有限性表现在 A 职权有限 B 效力有限 C 地域有限 D 人员有限 【 ABCD 】3、较大的市有 ABCD A 郑州 B 洛阳 C 大连 D 苏州 【 AB 】4、较大的市有。 A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B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C 地级市 D 县级市 【 AC 】5、自治权的核心是。 A 立法自治权 B 自决权 C 变通权 D 独立权【 ABC 】6、自治立法权属于的三级自治机关包括。 A 自治区 B 自治州 C 自治县 D 民族乡 【 ABC 】7、具有特别立法权的省份有 ABC 。 A 广东 B 福建 C 海南 D 西藏 【 ABCD 】8、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BCD 。
第九章宏观经济调控 第一節宏观经济调控和必要性 一、宏观经济调控的含义 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宏观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并予以干预和一系列政府行为。 二、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 (一)市场不能提供公共产品 (二)市场会带来收入分配不公平 (三)对具有长期性和社会以总量性的国民经济活动市场很难有效调节。 PS:完全竞争的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市场上存在众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2)产品是同质的,无差别(3)生产要素可以充分流动、(4)完全市场信息、(5)所有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和效益都是内在化。 第二節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一、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及总目标 (一)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即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防止出现生产过剩和供应不足 (二)优化经济结构,即优化资源配置,使各种商品、劳务的供求都保持平衡 (三)兼顾公平,即调节收入的公平分配 二、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目标体系 (一)经济增长的目标 1.经济增长目标的内涵:宏观经济增长不仅仅是一个速度的概念,而是数量与质量的统一,而且宏观经济调控中的经济 增长应该是均衡的增长。 2.经济增长目标的表现 (1)保持一个适度的经济增长率。(2)保持经济在比例协调、结构优化的条件下健康发展。(3)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经济稳定的目标 1.经济稳定目标的构成: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三大方面 2.经济稳定目标的内容: (1)充充就业的含义:就是指凡需要就业者均可有一个合适的工作。或者说,凡是有工作能力并且原意参加工作的人都可以随时找到一个适当的工作。 (2)物价稳定的的内容。物价稳定即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 (3)国际收支平衡的内容。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对其它国家的全部货币收入和货币支出的平衡。 (三)经济公平的目标 1.经济公平目示的内涵:狭义理解:经济公平指的是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广义理解:市场机会公平、竞争条件公平和 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 2.经济公平的衡量:(1)基尼系数、(2)贫困指数 三、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一)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内型 1.经济调控手段:是指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杠杆,引导市场主体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产业政策、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 2.法律调控手段:是指利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来调控社会经济活动。 3.行政调控手机:是指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行政的力量,采用行政命令、行政法规、行政管理条例等方式调控社 会经济活动。
税法(一)(2015)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税法和税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B.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C.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D.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中强制性是其核心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企业依据税法进行税收筹划体现了税法规范作用中的()。 A.指引作用 B.预测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4.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为基础和标志。 A.国家颁布新税法 B.出现新的纳税主体 C.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D.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 5.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年。 A.3;5 B.3;10 C.5;10 D.2;5 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7.
根据税法运行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A.制定税法 B.确定征税主体 C.确定纳税主体 D.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8.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税率是()。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9.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 A.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不再适用 C.应当适用税务规章 D.应当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务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 10. 下列各项中,可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是()。 A.省级税务机关 B.乡镇级税务机关 C.市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D.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11.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 A.介绍信和工作证 B.介绍信和税务检查证 C.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工作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12.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款的制度属于()。 A.免税法 B.间接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 13. 下列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免税法可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B.税收饶让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C.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D.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主要有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