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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 诈骗罪 辩护词

电信诈骗 诈骗罪 辩护词
电信诈骗 诈骗罪 辩护词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就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在犯罪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5起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扣除相应的数额,以221850元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包XX、张XX、黄XX被诈骗案与本案被告人无关。

1、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上述被害人遭遇类似的诈骗手法从而将款项汇入李XX、樊XX的银行账户,但无法证明该三起诈骗发生时上述户名为李XX和樊XX的银行卡系由本案被告人持有、钱款由本案被告人提取;另,侦查机关亦未从被告人处扣押到与上述三名被害人所接的诈骗电话号码相关的电话卡,同样没有证据证明三名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系由本案被告人拨打的。

2、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未供述对包XX、张XX、黄XX实施了诈骗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首先,公诉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与三名被害

人的陈述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上述三起诈骗行为系由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仅以本案被告人使用过李XX的银行卡诈骗了被害人陈余,以及被告人使用过樊XX的银行卡,就推定包XX、张XX转款至李XX的银行账户、黄XX转款至樊XX的银行账户也是由本案被告人诈骗行为所致,明显具有主观臆断性。其次,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上述三起诈骗犯罪,即共同犯罪。但在上述三起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各自的分工、具体的行为以及分赃的情况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未查明。因此,无法达到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一)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要求。最后,本案尚且不能排除上述三起诈骗行为仅由被告人朱光照与戚双喜二人共同实施、或二人当中的一人单独实施、又或是其中一人与案外人员共同实施的合理怀疑。加上案涉诈骗手法在当地是人尽皆知并被广泛使用以及用以诈骗使用的银行卡具有极快的流转性。所以,本案同样无法排除上述三起犯罪行为均由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法使用李XX和樊XX的银行卡实施的可能性。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三起诈骗犯罪的证据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

(二)颜XX被诈骗案亦与本案被告人无关。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同样没有供述,且存在证据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的问题。此外,本案用以证明该起被诈骗款项支付的证据仅为被害人颜XX提供的支付宝手机截图,该截图作为证据本身并不具备合法性与真实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侦查机关亦未调取户名为张煊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导致本案无法查明颜XX是否实际向张煊龙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因此,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该起诈骗犯罪事实的发生。

综上,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对包XX、张XX、黄XX、颜XX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恳请法庭对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及金额予以扣减。

(三)上海地区某被害人被诈骗案依法不能认定。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其中,“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属于诈骗罪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虽有被告人的供述和银行交易明细,但没有明确的“被害人”,无法证明汇款人系因本案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向樊XX的账户汇款,因此,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成立。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从犯意提起的角度上看,被告人朱光照、戚双喜均供述是对方提议。因此,被告人王某某显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

2、从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上看,被告人王某某系受邀参与犯罪,相关的犯罪工具亦并非由其提供,其对人员的分工以及所得的款项均没有支配权,其自身完全处于听从安排和指挥的状态。

3、从是否为主要获利者上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对于所得的款项并没有支配权,分赃较少,也可以看出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

综合全案考量,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首先不是犯意的发起人,也不是诈骗剧本及犯罪工具的提供者,没有参与共谋,是在受邀的情况下参加的,对整个犯罪活动没有处于组织和指挥的地位,更不是主要获利者。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赃,向被害人陈余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应酌情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因一念之差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其参与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有诸多的疑点,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能认定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实施。因此,恳请法庭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福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诈骗案辩护词

安某诈骗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接受安某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安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采信与否,请说明理由: 一、安某等组长对组员的犯罪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组长对组员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理由是组长和组员在对具体对象实施诈骗时构成共同犯罪,但并不成立。一方面,主观上没有证据证明组员在针对具体对象诈骗时有与组长共同联络,无并共同犯意。组长对组员的培训、指导、管理是不针对特定诈骗对象的。另一方面,客观上,除了起诉书中控制的有组长直接参与的犯罪外,并无证据证明组长参与了其他组员单独实施的诈骗。组长参与组员诈骗钱财的提成主要是老板为了激励组长对组员进行培训,教育,争取更多的收益,但不能因此当然的认为与组员间在针对特定对象诈骗时构成共同犯罪。 二、安某对唐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唐某在被公安抓获与安某同组,但安某在公安2012年5月11日笔录第3页最后一段已辩解唐某是2012年4月才与自己一组,之前唐某和刘某一组;这一辩解与安某、唐某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一致,与其他知情同案犯(刘祥某等)陈述一致,应当采信。但唐某被追诉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4月之前(起诉书第16节所指挥的犯罪时间应属笔误),因此安某对唐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安某的量刑情节。

1.起初也是受害者。安某大学毕业后刚进公司时并不知道单位实施的是诈骗行为,听信领导所谓的公司上市计划才决定留下来,因此,从另一角度讲,本案包括安某在内的好几名被告都是通过正常的招聘被骗进去犯罪的,还包括在大学校园应聘被骗进来的,从另一角度讲,也是受害者;也折射出了当代大学生求职就业中的一些问题,征对这一社会现象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2.有进取心。安某在明知自己所为属犯罪行为时,也有改过从良之意,并报考了公务员(提交准考证),因此是有进取心的。只因就业难,心存侥幸,没有离开。 3.安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希望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规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始金额为50万元,根据浙江省的规定,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始金额为5万元,因此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诈骗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的应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至少每相差6.4万元才相差一年有期徒刑。 综上,请求对安某在四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海林 2012年10月23日

诈骗案辩护词

任晓敏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唐红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任晓敏的委托,指派唐红新律师作为任晓敏的二审辩护人。在在详细阅读一审案卷及公诉机关的案卷材料基础之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任晓敏诈骗被害人杜菲的40万元有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原审法院认为任晓敏在电影拍摄合作失败后收取杜菲钱财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任晓敏在与李振岩签署《剧本转让协议》之后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付款,该合同自动终止,并以此推论上诉人任晓敏在明知没有拍摄合作的情况下收取杜菲钱财,认为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任晓敏在合同约定期内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其本身是违约行

为,应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当然的导致转让协议的解除。同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导演李振岩也一直并未通知本案上诉人任晓敏,要求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该转让协议尚未解除。 筹备拍摄电影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杜菲直至8月27日才将说好的40万元汇款完毕,已经错过6、7、8月份草原上最佳的拍摄时间,原先的投资拍摄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然而不幸的是,在其后短短的不到10天的时间内,徐虹、杜菲遂将任晓敏以诈骗罪向警方报案,随即任晓敏被警方抓获归案,对电影剧本的投资自然难以为继。 需要注意到的情况是,在《剧本转让协议》尚未解除,依据该协议任晓敏享有电影剧本《小牛的草原》版权及所有权,对拍摄电影的投资依然可以继续的情况下,任晓敏收取杜菲钱财,显然不能成立诈骗罪。 二、任晓敏没有诈骗的故意 《小牛的草原》是真实存在的剧本,2010年5月23日至2010 年8月7日期间,任晓敏与该剧本的编剧魏术学、导演李振岩经过多次商谈、反复斟酌情节、修改剧本。并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了《联合拍摄电影合同》,后又于2010年8月7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以上种种迹象足以表明《小牛的草原》是真实存在的剧本,任晓敏为了筹备拍摄电影《小牛的草原》也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可见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被害人钱财。 三、杜菲支付40万元是基于徐虹的要求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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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对有关问题的陈述,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定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量刑部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中也作了相应认定,因此,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是其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因为当时被告人也被人骗了不少的钱,为了弥补窟窿,才铤而走险采用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本人也是受害者。他对被他骗的受害人也深表歉意和愧疚,希望能得到他们的宽恕和谅解。 3、被告人到案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所以,请法庭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理。 4、由于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被告人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能酌定考虑。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鉴于其具有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从挽救与教育的原则出发,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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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诈骗知识测试题 单选题 1.如果你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XXX家长,这是你孩子开学以来个人表现的一些情况和学习报告,请查阅。”后面附上一个网址的短信,你会点开看吗 A会直接点开B都知道孩子的名字一定要点开看看 C先与校方核实后再决定要不要点开 2.当您买完飞机票,却收到航班延误的短信通知,您会怎么办 A打对方提供的号码进行退票 B直接拨打短信提供的号码进行退改签 C上网搜索一下相关信息或向航空公司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3.王先生收到署名为李老师的信息,称自己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因摔伤送往医院,李老师让王先生汇钱垫付医药费,爱子心切的王先生此时第一步该怎么做 A第一时间汇款,以免延误救治时机 B找学校负责人核实该事,以确定短信内容真伪 C不予理会,现在的骗子太多了,要小心 D打回该电话核实情况,和李老师商量如何救治 4.如何防上网络诈骗的发生①加强电脑安全防护,及时升级病毒库,安装防火墙,及时查杀病毒和木马②一旦遇到要求汇款等涉及到财物问题时,一定要联系到本人,核实后方可汇款③如确认为诈骗,应在第一时间投案并通知其他好友,让其防止被骗 A①③ B② C①②③ 5.假如你在海宝上买了件物品,但是下午收到旺旺客服的消息,说他们的宝贝价标高了,接着发给你一个链接,说是改价后的商品,让你重新拍下,旧交易将自动关闭,你会怎么做 A直接点开链接,重新拍下 B又便宜了,立马拍上 C重新检查拍下物品的状态检验物品是否降价 6.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喂,猜猜我是谁?我是你老明友,贵人多忘事”,对方让你猜是谁并和你聊天,第二天这位朋友又打来电话称在路上发生车祸急需用钱,让你把钱汇到指定账户,你怎么做 A马上打钱给朋友急救 B若对方能说出具体身份信息就会给他打钱 C立马索要银行账号去转款 D这是典型的诈骗手段,应挂断电话 7.收到一条“95588”等号码发过来的短信,说你的电子银行密码器已过期,需登录提示的网站进行操作,你会怎么做 A点击短信里的网站链接,按照提示在手机上操作 B打电话过去询问具体情况 C报警或向银行部门官方电话咨询,如是诈骗网站则举报 8.暑假,小鱼正在家里上网聊QQ,这时有个陌生人发来一条信息“轻松兼职,每天工作2小时,日入300元”,小鱼想反正在家也是闲着,找点事做乜好,于是询问对方如何兼职。对方说兼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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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诈骗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 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冬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唐冬的辩护人,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一)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唐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唐冬只骗取了一个人(小孩)的移民补偿款。领取另一个人(配偶)的移民补偿款事出有因,不应列入嫌疑犯罪金额。 在移民拆迁登记过程中,被告人唐冬想到马上就要结婚生子了,于是就把未婚妻廖芩的名字和所怀孩子取名为唐聪的名字先登记了上去。廖芩自称达到了结婚法定年龄的,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才知道廖芩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结果就没办理到结婚证。后来因为怀的孩子流产和其它一些原因,被告人唐冬与廖芩分了手。移民拆迁登记时又已经登记上报了廖芩和小孩唐聪的名字。这个情况,移民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知情的。于2018年6月左右比较快速的办理了移民拆迁补偿的手续。再之后经人介绍被告人唐冬与李玉婷认识恋爱并于2018年7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人唐冬多次到移民局请求把原来移民拆迁登记的廖芩的名字更改为李玉婷。但是移民局的工作人员说:“廖芩的名字已

经登记上报了,不好更改,反正你只报了一个配偶的名额。”后来一直以廖芩的名字领取到的配偶这个名额的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款。 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唐冬只骗取了一个人(小孩)的移民补偿款,犯罪金额为39763.32元。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认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就本案而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具有明显的酌情从轻、减轻情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被告人唐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唐冬过去一贯表现良好。 3、被告人唐冬是初犯、偶犯,获利也不多。其主观恶意不大,只是因一时贪念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参与了诈骗。 4、被告人唐冬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积极退还了赃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唐冬的犯罪行为已即将超过追诉时效。按照我国“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刑事政策,请求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辨护人:刘朝阳

电信诈骗 诈骗罪 辩护词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就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在犯罪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5起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扣除相应的数额,以221850元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包XX、张XX、黄XX被诈骗案与本案被告人无关。 1、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上述被害人遭遇类似的诈骗手法从而将款项汇入李XX、樊XX的银行账户,但无法证明该三起诈骗发生时上述户名为李XX和樊XX的银行卡系由本案被告人持有、钱款由本案被告人提取;另,侦查机关亦未从被告人处扣押到与上述三名被害人所接的诈骗电话号码相关的电话卡,同样没有证据证明三名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系由本案被告人拨打的。 2、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未供述对包XX、张XX、黄XX实施了诈骗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首先,公诉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与三名被害

人的陈述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上述三起诈骗行为系由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仅以本案被告人使用过李XX的银行卡诈骗了被害人陈余,以及被告人使用过樊XX的银行卡,就推定包XX、张XX转款至李XX的银行账户、黄XX转款至樊XX的银行账户也是由本案被告人诈骗行为所致,明显具有主观臆断性。其次,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上述三起诈骗犯罪,即共同犯罪。但在上述三起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各自的分工、具体的行为以及分赃的情况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未查明。因此,无法达到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一)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要求。最后,本案尚且不能排除上述三起诈骗行为仅由被告人朱光照与戚双喜二人共同实施、或二人当中的一人单独实施、又或是其中一人与案外人员共同实施的合理怀疑。加上案涉诈骗手法在当地是人尽皆知并被广泛使用以及用以诈骗使用的银行卡具有极快的流转性。所以,本案同样无法排除上述三起犯罪行为均由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法使用李XX和樊XX的银行卡实施的可能性。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三起诈骗犯罪的证据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 (二)颜XX被诈骗案亦与本案被告人无关。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同样没有供述,且存在证据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的问题。此外,本案用以证明该起被诈骗款项支付的证据仅为被害人颜XX提供的支付宝手机截图,该截图作为证据本身并不具备合法性与真实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侦查机关亦未调取户名为张煊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导致本案无法查明颜XX是否实际向张煊龙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因此,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该起诈骗犯罪事实的发生。

反诈骗中心口号

反诈骗中心口号 口号,反诈骗中心口号 1、“大奖”面前心要定,天上不会掉馅饼。 2、天上馅饼不可贪,自身钱财严把关。 3、电信诈骗多花样,擦亮眼睛不上当。 4、社会治安齐参与,网络安全我有责。 5、中奖信息要慎重,确认信息找官方。 6、陌生信息不要理,以防害人又害己。 7、天上不会掉馅饼,退税中奖是骗局。 8、和谐网络你我共享,电信诈骗大家共防。 9、诈骗都是小伎俩,不贪不占不上当。 10、陌生电话莫轻信,不清楚时多询问。 11、网络安全全民建,安全网络全民享。 12、筑网络安全长城,让诈骗无处遁形。 13、网络是把双刃剑,安全使用是关键。 14、反电信诈骗,还社会真诚。 15、电信诈骗玩虚拟,严打严防成一体。 16、防范诈骗安社稷,平安药都顺人心。 17、便利生于指尖,安全牢记心间。 18、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19、防范心眼多一点,上当受骗少一点。 20、轻易去见网友面,家庭命运全改变。 21、网络安全人人出力,幸福生活家家受益。 22、天上掉馅饼,汇款是陷阱。 23、电诈犯罪多花样,不贪不信不上当。 24、来电中奖藏猫腻,骗你钱财不要理。 25、不忘初心,网为民安。 26、电话骗术多,切记莫汇款。

27、陌生来电莫慌张,遇事先问清。 28、防范陌生来电,小心电信诈骗。 29、严厉打击电信诈骗,保障公民财产安全。 30、诈骗方法日益新,心中清明要小心。 31、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小便宜吃大亏。 32、网上谈钱,轻易莫睬。 33、网络生活方便您我,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34、好友转账求帮忙?电话确认再行动。 35、编织电信防护网,筑牢诈骗隔离墙。 36、陌生来电需谨慎,涉及钱财要核实。 37、网络连着你我他,防骗防盗两手抓。 38、心中不要有贪念,陌生来电要防范。 39、诈骗电话须警惕,鬼迷心窍悔已迟。 40、捂紧口袋多留神,资金安全有保障。 41、陌生电话勿轻信,对方身份要核清。 42、陌生电话不牢靠,反复查询很重要。 43、心中不留贪念,当然不被诈骗。 44、不怕骗子耍花样,不贪便宜不上当。 45、遇到恐吓先冷静,涉及钱财快报警。 46、去除贪念,远离诈骗。 47、电信网络一涉钱,十条信息九条骗。 48、诈骗套路在翻新,捂紧钱袋须小心。 49、天上不会掉馅饼,莫贪便宜防诈骗。 50、捂紧口袋不松手,小恩小惠绕道走。 51、陌生来电称办案,不听不信不转账。 52、中奖信息不轻信,莫为小利点链接。 53、不信陌生短信,拒接陌生来电。 54、同在一个网,共爱一个家。 55、探“网”寻凶,水“络”实出。

诈骗罪成功辩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曾永红、李松琴律师担任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量刑。 1、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无论是否明知其实施转账分流的资金来源于诈骗所得,均不成立诈骗罪。其一,李某某等人对于有关资金可能属于犯罪所得,是属于违法性认识。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基本前提,如果不明知有关资金属于犯罪所得那是没有违法性认识是不成立犯罪的。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此条规定已经明确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明知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条件。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是客观行为要件。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明知是诈骗所得而予以协助转账、取现的属于诈

骗罪的共犯是存在逻辑错误的。明知不是犯罪行为,通谋才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与犯罪团伙存在通谋行为。 2、无论王某某是否与诈骗团伙是否存在事先通谋,对于李某某均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其一、王某某实际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组织谢某、李某某等进行转账,取现等洗钱活动,二是向诈骗团伙发送银行卡。因此,李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的犯罪故意存在重合,但不完全相同。也许诈骗团伙归案以后能够查证王某某与其有通谋行为,甚至追究王某某的诈骗罪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本案各被告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其二、目前与王某某联系接单的上家身份不明,虽然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损失的资金部分流入各被告管理的银行卡,但仍然不能确定与王某某联系人员属于诈骗团伙成员以及存在共谋的客观事实。 3、李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诈骗等上游犯罪既遂以后独立实施的下游犯罪。即便没有李某某等人的参与,也不会显著提升诈骗的成功率。电信诈骗成功率的高低取决于诈骗团伙对于被害人的识别、诈骗媒介的利用、诈骗情景的设计等因素。而不再于资金被骗后的多手转移、隐瞒。因此,即便没有本案被告人的参与,电信诈骗的危害和风险依然没有消除。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增加了公安机关查缉诈骗的难度,而非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各被告的行为,与电信诈骗行为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明显不具有相当性。 二、对李某某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节 1、在本案中,李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1)关于李某某入股10万元不应明显影响他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的认定:其一、该款确系由王某某借用,且因其无法偿还后由其提出让李某某作为股东,但实际上10万元已经用尽,只是王某某的还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作者:张向锋时间:2012-02-24 查看(13) 评论(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宋某委托,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宋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被告人宋某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宋某自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的数额 (一)、关于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 1、被害人官某曾在上海美天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信笺上记录“该房是借的上海官某共捌拾万元建造”。 2、2011年2月11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一行“有凭证的就有25万多元,此外还有35万元是没有任何凭证的”,第七页第一行“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总数在60万元左右” 3、2011年2月18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五页中,“宋某向你借的钱有凭证的共计多少钱,总计254080元。除此之外,宋某还向你借过多少钱?没有借条、汇款凭证的借款,我算下来应该有20万人民币左右。……这20万元你是如何算出来的?我也是估算下来,具体多少,我自己的说不清楚。” 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存在矛盾,明确表示没有凭证的款项数额只是估算。考虑到年龄因素,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不应成为量刑依据。 (二)关于被告人宋某对资金数额供述 1、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八行,“具体的数目我自己都不记的,现在回想起来大概有三十万左右”。 2、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三、四十万元”。 3、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骗了三、四十万元”。 4、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第四次讯问笔录第一页,“到目前为止我自己估计借了30万元左右的金额”。 5、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宋某的讯问笔录第一页,“至2010年7月,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不会超过25万元”。 6、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至2010年7月,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 7、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一页,“从2005年至2010年这几年里,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 8、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你诈骗官某总共到底多少钱?人民币20多万元”。 以上被告人宋某对资金数额供述,一直较为稳定,能够与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等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

中国电信网络诈骗分析报告

中国电信网络诈骗分析报告 据介绍,2015年以前,中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7年之后,发案量首次出现下降——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3.7万起,造成群众经济损失120.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6.1%、29.1%。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案量逐渐趋于稳定并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案件多发、高发的总体态势并没有改变。 从诈骗类型看,电信类诈骗仍是主要的诈骗类型,但网络类诈骗已成为发案最多、增长势头最猛的诈骗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月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6年至2017年,电信类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从78.25%下降到64.56%;网络类诈骗作为新兴的诈骗手段,则从2016年的34.66%大幅上升至2017年的60.89%。报告认为,未来网络类诈骗将继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长点。 报告指出,如今各种传统诈骗手法都在向网络转移,如冒充QQ好友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等多种诈骗手段。为增加欺骗性,诈骗分子还会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术,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使人防不胜防。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虚拟中奖信息诈骗是2018年上半年最常见的网上诈骗类型。 金融理财类诈骗人均损失最大 公开数据显示,在2017年用户举报的诈骗案情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是涉案金额最高、人均损失最大的诈骗类型。受害人通常采用钓鱼网站支付,以及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扫二维码支付等方式主动向诈骗分子转账。上书房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中心致力于市场调查研究十余年之久,拥有一流的专业调研执行团队,已累计为500余家各类客户提供了研究咨询、调研执行、数据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支持。 按照劫财方式划分,在钓鱼网站支付的用户占比为64.3%,涉案金额累计2.2亿元;主动转账的用户占33.7%,累计1.2亿元;其他方式还包括木马软件盗刷、勒索转账等。 北京上半年受诈骗网站攻击30万次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xx妻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刚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xx不构成诈骗罪。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黄xx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一、被告黄xx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2012年4月,被害人罗xx为解救其被关押的丈夫唐xx委托被告人黄xx找关系,并给被告人黄xx12.4万元用于找关系花费。2012年6月唐xx因病被取保候审,被害人罗xx多次找被告人黄xx要求退款。2012年7月,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罗xx人民币12.4万元。 综上,被告人黄xx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退还了被害人的办事花费。被告人黄xx行为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关键证据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法庭应当予以排除; 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

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具体到本案,律师注意到:1、此录音证据是由制作单位“韩家所”,制作人“陆xx”提供,内容只有一张名为“现场录音光盘”和被害人罗xx提供的“录音内容文字展现”,没有公安机关加以查证的提取过程说明,和证明来源合法的材料。录音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有问题。2、此录音证据只有一张光盘,明显不是录音的原始载体,原始载体是什么?是否有原始载体?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里都没有查证说明。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更是没有任何查证。4、录音的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公安机关也没有查明。 综上,该份录音证据,完全违反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该证据除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陈述和证人唐xx的传来证据外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十四

2017年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工作总结

2018年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防骗、识骗能力,根据深圳市打击治理办《关于举行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月深圳主会场启动仪式的通知》文件精神,**区于8月12日起在全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系列活动。活动期间,共发放和张贴海报、宣传单等宣传资料3万余份,举办专题讲座10余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活动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全面营造宣传氛围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成立**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分局、区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各

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层层发动,狠抓部署。根据市打击治理办《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区2017年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工作方案》及《**区2017年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启动仪式活动方案》。为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分会场启动仪式顺利开展,8月8日,区综治办组织召开了**区2017年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协调会,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多措并举,全力提高宣传覆盖面 (一)集中开展宣传。8月12日,由**区委政法委(综治办)主办,**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南湖街道办事处承办,以“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为主题的**区2017年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区金光华广场举行,吸引了数百名市民参与。启动仪式当日,**区10个街道办设立三级分会场,同步开展了宣传活动。在辖区内掀起全民反诈高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强化阵地宣传。根据市、区统一部署,围绕“反电信网络宣传”的主线,深入开展反诈宣传,各街道、社区在显著位置利用宣传栏、宣传视频、宣传资料、标语等,通过专题讲座、社区宣传、入户宣传等形式,营造浓厚氛围,基本实现了人员聚集场所处处有提醒,常见诈骗手段人人能识别的目的。宣传月期间,全区10个街道共计悬挂标语横幅20余条,张贴海报1000余张,派发宣传册2万余本。 (三)全媒体式宣传。以微博、微信、专题网页、论坛等形式推送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知识、案例及预警信息,让辖区居民群众知晓诈骗手法,主动参与防范。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XX涉嫌犯起诉书第3、4、5、起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孙XXXX一直否认自己知道被告人刘XXX抵押的拖拉机是诈骗来的,也一直否认自己与刘XXX之前预谋和分工。 2、租赁拖拉机都是被告人刘XXX自己所为,被告人孙XXXX没有参与租赁受害人拖拉机。 3、伪造诈骗来的拖拉机的合格证、产权证等文件都是被告人刘XXX所为,被告人孙XXXX也没有参与。 以上几点,虽然被告人刘XXX供述被告人孙XXXX知道拖拉机是诈骗来的,之前与被告人孙XXXX知道此事,并且是听从被告人孙XXXX的指使,但是该三起犯罪的犯罪所得被告人孙XXXX没有得到一分一文,所得赃款全部由被告人刘XXX 支配和控制,因此被告人刘XXX的供述是不可信的。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诈骗犯罪中,张xx供述是被告人孙XXXX让其冒充车主,但是被告人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因此仅凭张xx的供述还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孙XXXX指使孔xx冒充车主。此外,即使被告人孙XXXX让张xx冒充车主,因为被告人孙XXXX并不知道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认为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或其朋友的,不过是找个人顶个名而已,因此,因为被告人孙XXXX 并不知道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被告人孙XXXX在主观上并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也无法构成诈骗罪。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4其诈骗犯罪中,王xx供述“韩老五”告诉他拖拉机是刘XXX的,被告人刘XXX指使他冒充车主,伪造的拖拉机文件是刘XXX向其提供的,没有供述被告人孙XXXX参与了他们的预谋,没有供述被告人孙XXXX知道他们的诈骗行为,因此不能证实被告人孙XXXX参与了诈骗。 5、至于被告人孙XXXX联系蒋xx,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诈骗,且李xx 证实除第一是通过****找到他的外,其他都是刘XXX直接和其联系的。 6、虽然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孙XXXX知道被告人刘XXX抵押借款的拖拉机是骗租来的,但是不能想当然的就认为被告人孙XXXX知道后三起犯罪中抵押的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没有其他证据凭猜测不能对被告人孙XXXX定罪处罚。被告人刘XXX毕竟是一个单位的法人,自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其或者其朋友有拖拉机也不是没有可能,其朋友愿意把自己的拖拉机借给被告人刘XXX用于抵押借款也不是不可能。 7、更何况被告人刘XXX通过被告人孙XXXX和其妻子王xx向其同事借了11万元,这些借款大都是在被告人刘XXX通过骗取拖拉机诈骗后借的,被告人孙XXXX和王xx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并且*****也已经代被告人刘XXX还了一部分债务。可见,被告人孙XXXX并不知道被告人刘XXX是诈骗犯,更不会合伙与被告人刘XXX共同实施诈骗,最起码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思,否则也不会让其妻子王xx帮被告人刘XXX担保向王同事借款,二、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中,

区司法局反电信网络诈骗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XX区司法局反电信网络诈骗攻坚行 动实施方案 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应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能力,有效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现制定如下反电信网络诈骗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联席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纵深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加强打击整治、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通过一年的专项攻坚,实现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数明显下降、财产损失明显下降、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明显增强的总目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三、职责任务

为加强对此次反电信网络诈骗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XX市XX区司法局反电信网络诈骗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平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XX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成员: XX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XXXX公证处主任 XX办公室主任 XX政治处副主任 XX合法性审查股股长 XX社区矫正管理股股长 XX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股长 XX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 XX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 XX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XXXX司法所所长 樊荣XX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主动防范意识 各司法所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宣传、服务谁宣传谁”原则,把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法治教育。充分利用广播、LED显示屏、宣传展板、宣传单等传统方式和QQ群、微信群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加强监管,堵塞电信网络诈骗漏洞 全局干部职工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将之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推动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压紧压实责任,加强对服务管理对象及干部职工家属的监管,为打击整治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聚焦常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全体干部职工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集中攻坚整治的同时,注重抓源头、打基础、管长远,坚持边排查问题、边攻坚整治、边总结完善、边建章立制,完善宣传防范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线上线下一体发力,不断完善“以案说法”制度,解密犯罪分子手段伎俩,扩大社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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