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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上调

社保缴费上调
社保缴费上调

社保缴费上调

网友:最近,部分地市上调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上调,是否加重企业的成本压力?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和职工?

记者: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意味着,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60%为1800元,300%为9000元。那么当地工资在18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9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此前的测算表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方大多数劳动者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招工难”现象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反而保持了较快的水平。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

不过,对于少数低工资且工资上涨慢的小企业员工,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的确存在。郑州的一家企业算了算账,2015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00元,同时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达到2464元。该企业内一位拿最低工资水平的员工,按规定个人需缴纳大约380元的五险一金费用,与其本人工资相比,占比较高。企业职工的感觉是“本人工资没怎么涨,但缴费涨得多”。

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职工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要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统筹考虑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会低于目标替代率。

去年以来,我国连续下调社保费率,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有专家认为,今后应使缴费所参考的平均工资更好地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使其更接近真实的缴费能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7)138号文件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7]2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7〕138号文件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24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科学技术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评选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分配给我省5个先进集体(青岛1个)、4名先进工作者(青岛1名)推荐名额。各市和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可分别推荐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如无合适对象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级科学技术局,按照通知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标准条件。实行差额评选,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谁推荐谁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6 【实施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全面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2017年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

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加快系统改造升级。各市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本地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和定点医疗机构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重点对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读写终端进行改造。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障卡出省检查机制,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能够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业务。 (三)规范经办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并对所持有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省异地就医平台),按照参保地规定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个领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等)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既是我国金卡工程规划的行业大卡之一,也是金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工具,是持卡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接口,可以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社会保障卡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同时也是存储个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载体。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将逐步实现在全国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 二、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1.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条件是什么? 省属驻济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省直医疗保险时需要申领社会保障卡。 2.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办理下列手续: (1)确认、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 (3)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

三、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流程 1、卡片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山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应用规范》制作,并按照参保人的个人资料记录个人信息。 2、卡片制作完成后,通知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接到通知后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社保卡,并签订发卡责任书。若出现信息有误或卡片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更换,择日再取。 3、单位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在向发卡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后应立即发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不得截留、扣发。自行申领的由参保人直接到发卡机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领。 四、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 1、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凭证,在省本级办理劳动保障业务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以供查验、核对。 2、在持卡人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持卡在省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进行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3、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4、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冒用、伪造,违者必究。 5、社会保障卡的保存 社会保障卡是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不要让卡接近强磁性物体; (2)不要弯曲扭转卡体; (3)不要损伤、沾污、刻划芯片和卡面;

山东省直机关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医疗保险的办理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20”构成。 “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10元,另外10元由个人账户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⑴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1 —

⑶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 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 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⑶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 ⑷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5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⑴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 — 2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费用救治费用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人社〔2009〕4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 客观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 1、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授权情况详见附件1。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单位介绍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00年11月正式组建,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单位,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1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机构编制的批复》(鲁编[2000]13号)等文件规定,将原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和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内设的失业保险机构合并组建的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来源为全额预算管理。 2007年7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被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收缴、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具体任务一是直接经办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承担着1000多个参保单位的110余万名参保职工和46万余名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二是对全省65个市级、500多个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附: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机构编制的批复》(鲁编

[2000]13号)对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主要职责的表述是:“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缴拨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的核定;负责经办省直、中央驻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承担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及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等。)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立足经办,注重服务,狠抓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全国率先大力开展全

山东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山东省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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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个领域(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既是我国金卡工程规划的行业大卡之一,也是金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工具,是持卡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接口,可以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社会保障卡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同时也是存储个人劳动保障信息的信息载体。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将逐步实现在全国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 二、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1.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条件是什么? 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省直医疗保险时需要申领社会保障卡。 2.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服务大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楼,以下简称服务大厅)办理下列手续: (一)确认、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 (三)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 为方便省直医疗保险启动,系统建设初期在省社保局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71号)设立临时服务窗口。 三、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流程 1、卡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山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应用规范》制作,并按照参保人的个人资料记录个人信息。 2、卡片制作完成后,通知参保单位来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接到通知后持单位介绍信到服务大厅,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社保卡,并签订发卡责任书。若出现信息有误或卡片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更换,择日再取。 3、单位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在向发卡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后应立即发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不得截留、扣发。自行申领的由参保人直接到发卡机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领。 四、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 1、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办理劳动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各市要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重要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尽快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通过对日常就医行为和就医结算数据进行自动筛选和分析,为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提供技术支

持。已先行开展医疗服务实时监控试点的市,要进一步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不断完善监控规则和指标,提升监控实效,为全省积累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市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并全面启动运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服务监控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我省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符合全国标准编码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材料、门诊大病疾病、医保医师等数据库,并统一规范监控统计和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医疗服务监控网络系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3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第24期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第二十四期 (总第83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5月16日 工作动态 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5月4日至5日在我省青岛市召开。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作重要讲话,郭兆信副省长致辞,董国勋厅长出席会议,山东、辽宁、上海、贵州、宁夏、青岛5省、区、市人社厅(局)负责同志作典型发言。杨志明副部长强调,“十二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基本建设为重点,努力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的能力,逐步建立起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统一的劳动人事 — 1 —

争议处理体制。今年要加快制定法律配套规章,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政策体系;要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多数争议案件用柔性化方式及时处理;要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力度,提升争议处理效能;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同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要加快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调解仲裁管理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财务座谈会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会5月11日在临沂沂水召开。会议总结了“十一五”时期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财务及平台建设工作,研究部署了“十二五”时期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并就推进全省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出了动员部署。董国勋厅长在会上指出,“十二五”时期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仍将处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规划财务工作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以“十二五”规划实施为统领,做实规划,统筹谋划事业发展全局;做准统计,客观反映事业发展现状;做好预算,有力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曹可元副厅长重点就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讲了重要意见。 (规划财务处)— 2 —

2015年山东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医疗保险的办理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10”构成。 “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⑴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1 —

⑶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 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 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⑶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 ⑷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5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⑴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 — 2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 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1]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1.06.05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 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1]2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 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需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

2017山东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017山东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新 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副厅长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一、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 房波指出,这次改革实现了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方式的改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不再单纯依赖单位,而是纳入社会保障的大盘子。同时,改变了筹集养老费用渠道,即由各级财政或单位筹集资金,转变为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后,用于发放养老金,有效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情况计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种计算办法能够准确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与企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统一,体现了基本规则的公平。 三、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由省政府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调整机制。 四、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房波表示,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将原来单纯依靠退休费保障的制度,改变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结构,从而均衡各方负担,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戴力霭:截至6月下旬,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地方 已陆续开始兑现增加的工资。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工作进展不平衡,全国范围内将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2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已调整到位。 五、公务员工资涨幅因人而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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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 【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 【发文日期】2015-07-28 【实施时间】2015-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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