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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厚大司考168金题串讲班民法答案解析-钟秀勇

2016年厚大民法168解析

1.

【答案】ABCD

【解析】判断双方的约定是否成立一个合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的约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有受约定拘束的意思,如果没有这一点的话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够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第二,客观上让当事人们受到他们约定的约束给当事人分配的风险是合理的让他受到拘束是正当的,是合理的。

A选项这样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约定请人吃饭,约定一起旅游,两个旅客约定到达某站旅客甲叫醒旅客乙,从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约定的时候均欠缺受到此拘束的意思,这样的约定不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一方爽约的不对对方构成违约。

B选项这样的无偿的约定不在甲乙之间成立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甲出于好意答应替乙免费地照看孩子,如果他一定要受到这个约定的拘束,一旦稍有照看不慎给丙造成损害,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他是不会答应你这个请求,就不会给你做出这样的约定。因此这样的约定不能通过客观方面的检验,让甲就因照看不慎给丙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给甲分配的风险就过重,就不合理。

C选项,这样的约定不在甲乙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因过错错过购买彩票,然后丧失中奖的机会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但凡稍有过错,错过了购买彩票,丧失了中奖的机会,就让甲对乙承担高达250万的赔偿责任,对甲分配的风险过重,不合理。

D选项,甲乙的这样的约定,他们在作出约定的时候主观上都有受拘束的意思,还郑重其事的约定,若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甲得赔乙,甲也同意。但是否服用避孕药这是个人最为隐秘领域的自由,这种类型的自由不能通过民事合同予以拘束,因此这样的约定在甲乙之间仍然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甲对乙不构成违约。

2.

【答案】C

【解析】A选项,乙只是甲的使者,而不是代理人。原因有二,第一甲已经决定了和乙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乙只是传达了甲已经决定的内容的意思表示,这就不符合代理的特征,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在代理的时候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由代理人独立决定的,而使者他不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他只是传达他人已经决定了的内容的意思表示。第二个原因,是否离婚,是否结婚的意思表示是不能代理的,但不能代理的意思表示却可以通过使者来传达。

B选项,订立遗嘱、撤消遗嘱都不能代理。代书遗嘱,甲已经决定了以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乙只是代为传达,代书人乙只是使者,不是代理人,因此B选项不选。

C选项,乙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可以实施有效的委托代理行为。代理的第三个特点是,代理人要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代理人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代理人你要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代理人的。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不能担任法定代理人,却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实施一个有效的代理行为。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

义实施一个有效的代理行为。因此选C。

D选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能把话传递清楚,是可以作为使者的,传递他人已经决定了内容的意思表示。

3.

【答案】ABD

【解析】表见代理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它首先必须是一个无权代理;第二要有权利外观,客观上必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第三,相对人要值得保护,相对人要是善意且无过失;第四,权利外观的形成要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符合这四个条件的,该无权代理就是表见代理。

A选项不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乙是董事长他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订立的合同属于代表行为

他虽然也越权了,但他属于代表行为。代表和代理的区别有三,第一,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时候,没有独立的人格,他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了法律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表行为实施的法律行为它形成的都是双方结构,而代理都一定要形成一个三方结构。第二点区别,代表人不需要一个独立的授权行为,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人就不一样,委托代理人一定要有一个独立的授权行为,他才有资格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第三点不同,越权行为的效力不同,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以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都是有效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相对人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该合同才无效。但无权代理就不一样,原则上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只有例外的,它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相对人才可以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A选项是表见代表不属于表见代理。

B选项不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乙实施的是有权代理,乙没有委托代理权却擅自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和丙订立合同,甲知道而没有表示异议,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甲的沉默视为给乙授予委托代理权,这样的一种授权叫容忍代理权的授予,甲的沉默就是授予委托代理权,因此乙拥有委托代理权,他是有权代理。

C选项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它的权利外观来源于代理人钟律师或第三人乙在空白授权委托书上填写的委托代理权限的范围超出实际的授权范围。

D选项乙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甲公司的公章被乙窃取后,甲公司立即报案,并声名公章作废,此后乙携带盗窃的甲公司的公章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订立买卖合同盗窃公章也有权利外观,但盗窃公章防不胜防,其权利外观的形成和被代理人甲没有牵连性,不能归责于被代理人甲,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第四个构成要件。

4.

【答案】C

【解析】对一个法人而言法人的成员和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叫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因此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只负担出资义务,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有例外,若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刺破公司面纱,让公司的股东不仅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还要对于公司的债务负担无限的连带责任,这样的一种制度就叫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只有一个具体的规定,那就是一人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独立,那就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刺破它的公司面纱,让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和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正确的是,法人人格否认没有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它并不会导致被否认法人人格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它只是让公司的股东对于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已。A暖暖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B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都是错的。D选项错误,法人人格否认它只对于个案具有既判力,对此后的案件没有既判力。因此D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选线。

5.

【答案】ABCD

【解析】法人机关指的是无需授权行为就可对内形成法人意志,对外代表法人的机构叫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包括四种,第一意思机关、第二执行机关、三法定代表人、四监督机关。A选项,财团法人与公法人均无意思机关,A正确。所谓意思机关就是无需授权人行为就可以对内形成法人意思的机构,财团法人一设立它就和设立人脱离,财团法人是没有成员的,也不存在由成员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意思机关。公法人的意思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公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B选项,所有法人均需有执行机关,正确。法人是民法上理智的人,法人的所有的行为都依赖于自然人去实施,因此所有的法人都需要有执行机关。

C选项,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

D选项,财团法人与公法人均无监督机关,所谓监督机关指的是对于执行机关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予以监督的机构,并不是所有的法人都有监督机关,我们只是为了便于公司治理,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设立监督机关,监事会和监事,除此之外的好多的法人没有监督机关,像财团法人和公法人都没有监督机关,D正确。

6.

【答案】CD

【解析】A是错误的。甲乙丙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们订立的设立魅族公司的协议是无效的。但魅族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和腾百万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为公司设立行为的瑕疵而无效。即便设立公司的那个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者已经被撤销,但公司存续期间订立的合同并不会因为设立合同的瑕疵而属于无效的合同。

B选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什么法律效果呢,企业应当进行清算企业变成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只是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大为缩减,只能从事清算范围之内的民事活动。因此B错误。

C选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工商部门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只要天狗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合法正当,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被成功地变更,虽未办理工商登记,钟猴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消灭,李熊就是天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是有效的。

李熊他以天狗公司的名义和相对人订立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代表行为,但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工商部门登记的依然是钟猴,钟猴以天狗公司的名义和相对人和善意的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C正确。

D选项,财团法人解散后财产归章程指定的人,章程没有规定指定的人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对该财产不得任意使用,应当用于和财团法人目的类似的用途。

7.

【答案】D

【解析】A选项,虽然甲对乙实施了暴力侮辱和语言侮辱,但侮辱没有向第三人公开,就不会造成受害人乙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效果,就不会侵犯乙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一定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实施了侮辱或诽谤的加害行为,第二侮辱诽谤指向特定的一个人或指向特定的数个人,如果侮辱诽谤一类人是不会构成对这一类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三侮辱诽谤要向第三人公开,第四侮辱诽谤行为客观上会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B选项错误,侵犯荣誉权一定要以受害人乙获得荣誉称号为前提。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未经正当程序擅自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第二故意和过失毁坏他人的荣誉标志,奖、奖状、奖牌、证书;第三侵犯占或扣留他人依照荣誉称号应当获得的物质奖励。B 选项因此不选。

C选项,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的身体权的侵犯。因为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权保护的客体是狭义的,是身体的完整性。一定要实施加害行为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因此C就是错误的。

D选项,乙有权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正确。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四个条件:第一受害人仅限于自然人;第二加害人一定要没有对受害人的具体人格权造成侵害;第三要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平等或人格尊严;第四要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人格损害。本题甲的行为对乙的一般人格权造成了侵害,并且给乙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因此D选项正确。

8.

【答案】B

【解析】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公民行使姓名权也有三个限制:第一决定变更姓名不得有违社会公德;第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善良风俗;第三姓氏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只能随父姓或者随母姓。要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采用其他姓氏,只有三个例外:第一个例外采用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第二采用抚养人的姓氏,第三具有不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正当理由。

A选项,随奶奶姓孙,是可以。但叫孙中山,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社会公德,因为孙中山是国父。

B选项,随表叔姓李,可以。因为表叔是抚养他长大成人的抚养人。

C选项,中国人正式的姓名不能采用英文,采用英文损害公共利益。为什么别的国家不限制就中国就要限制,中国它就是一个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宗法社会,这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因此你姓甚名谁当然就很重要了。

D选项,随西门庆姓叫西门吹雪。这个欠缺不违反善良风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但根据民法的解释规则,处于并列关系的这些事项它要具有等价性,此处所指的正当理由不能是任意的理由,需要有和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抚养人的姓氏具有等价性的正当理由。因此D选项不能选。

9.

【答案】ABCD

【解析】A选项,我们制定的民法典总则草案关于诉讼时效客体的第二项规定,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时候都有权起诉请求法院裁判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这个分割请求权,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性质上它属于形成权,当然就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公司请求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抽逃出资本金利息的债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D选项,错误的物权登记构成对甲房屋所有权的不法妨害,甲请求乙涂销错误的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属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0.

【答案】ABD

【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两个要素:第一短期时效期间只剩六个月以下;第二要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我们的法律列举了四种事由:第一因不可抗力;第二债权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债权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或者债务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第四种债权人被债务人或第三人控制。中止的法律效果是:停止计算剩余的时效期间,等待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消除的那一天继续计算。

A选项正确,假设甲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直到2016年10月1日乙公司才首次请求甲履行100万元的债务,则甲对100万元债务的时效于2015年7月1日中止。

B选项正确,债权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出现了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8月1日短期时效期间还剩5个月,因此时效中止。

C选项错误,磋商的确是时效中止的事由,但2015年5月1日的时候短期时效期间还剩8个月,时效就不中止。

D选项正确,甲系乙的监护人后经法定程序2016年10月1日乙的监护人被变更为丙,成为乙的监护人后丙立即带领乙对甲主张债权,则甲对100万元债务的时效于2015年7月1日中止,甲是乙的监护人,那么乙被甲控制,因此7月1日时效期间只剩6个月的时候时效中止。

11.

【答案】BC

【解析】意思表示的成立需要四个要素:第一甲要有行为意思甲对乙的表达要受甲意志的控制;第二甲对乙的表达要有表示意思;第三要有效果意思要有甲追求的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叫效果意思;第四要有表示行为要把内在的意思以外界可得而知的表示行为表达出来。

A选项,甲对乙赠与的表示不构成意思表示,甲对乙表达的时候,表达出来的有效果意思,赠与乙电冰箱一台,但甲内心没有这个意思,甲对乙的表达构不构成意思表示呢,甲对乙作出了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表达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要看乙的主观状态,如果乙知情知道甲真意保留,甲对乙的表达就以甲的内心意思为准,那甲没有效果意思甲对乙的表达不构成意思表示,相反如果乙不知情,不知道甲真意保留,甲对乙的表达,就按表达出来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试用期届满时甲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期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C选项,摁手印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甲欠缺行为意思,这是受乙的物理强制的身体举动,不属于意思表示。

D选项,甲给乙写的那封信是一个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但甲没有把它表示给乙,没有对乙做出表示的行为,甲的秘书弄错了,误以为甲忘记了替甲把这封信寄给乙,甲没有这个表示行为,甲也不予做出表示行为,但是甲的内心意思由于可归责于甲的原因被表达出来,虽然甲没有表示行为,但为了保护乙的合理信赖,甲的意思表示被拟制为了做出拟制为由

甲做出,因此甲对乙依然有意思表示,甲乙间成立买卖合同,但甲可以类推适用重大误解撤销。D选项错误。

12.

【答案】B

【解析】考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取得债权的期待利益受保护。

13.

【答案】D

【解析】菜单是一个要约邀请,照着菜单点菜是要约,对点菜的接受和同意是承诺。菜单不方便定性为要约,乙回答的时候对甲作出了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而甲对乙的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又不知情,那么乙对甲的意思表示就要按照表达出来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但是对于一份大虾的数量是多少,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这个甲乙没有约定,有合同漏洞,可以按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补充解释来确立,按照合同法61条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按交易习惯或参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物价局能证明,按当地的交易习惯像这样的烧烤店的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约为5只。这样经由解释在甲乙之间就成立了一份数量为5只的38元的海捕大虾的餐饮合同,这个甲对乙负有合同义务,负有按照该餐饮合同向乙支付38元价款的合同义务,剩余的35只都按不当得利处理,甲对乙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返还约250元。这样乙有权要求甲支付的价款,就是依照餐饮合同要求甲支付38元。并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250元。答案就是D。

14.

【答案】D

【解析】甲不太仔细没有注意到下面的那一行字,以上海鲜单个计价,那么甲点菜的要约的内容应该按什么内容发生法律效果呢?那照着菜单点的,而菜单上写的是单个计价,那就是你点每一个38元的海捕大虾的餐饮合同,但是甲后来他不愿意这个支付费用,但是他可以撤销,为什么呢?下面的那一行字他是按白纸黑字写的那个地方,它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这是一个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异常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异常格式条款的乙负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注意的义务,并以甲的要求对异常格式条款进行说明。那么本题当中乙并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甲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证明甲不愿意按每个38元收费,这样甲点菜的要约依然应当被确定为是点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答案是D。

15.

【答案】ABD

【解析】欺诈的成立,需要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在有说明告知义务时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第二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第三受欺诈人因为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A选项,甲乙的租赁合同不构成因甲欺诈订立的租赁合同。因为甲只是对乙故意虚假陈述法律,故意虚假陈述法律不成立欺诈。当然也有例外,因为权威执法部门故意虚假陈述法律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因此选A。

B选项,甲对乙是故意虚假陈述和订立合同无关的事实,这样乙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没有受到甲的故意虚假陈述事实的不正当影响,乙的意思表示的形成和表达都是自由的,不构成欺诈。

C选项,甲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使乙陷入动机错误,并以错误的动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甲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C选项构成欺诈,不选。

D选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为甲只是对乙故意虚假陈述其个人观点或意见,并不是对乙故意虚假陈述事实,不构成欺诈。

16.

【答案】ABCD

【解析】A选项错误,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因胁迫结婚,因欺诈结婚的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B选项错误,甲乙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乙享受撤销权,这也是因欺诈结婚的,但他是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无效。

C选项错误,乙的自书遗嘱是因欺诈订立的遗嘱,乙的继承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遗嘱无效,而不属于可撤销。

D选项正确,这是因欺诈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不属于可撤销因此选D

17.

【答案】C

【解析】A选项当选,欺诈一定要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就是欺诈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时,主观上希望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对方因为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主观上只是希望乙因此陷入错误,并希望乙因陷入错误瞧得起自己,他并没有希望乙因陷入错误对自己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甲欠缺欺诈的双重故意,不构成欺诈。B选项不当选,显失公平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双务合同双方权利有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的时候;第三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因为对方急迫轻率、穷困、没有经验意志力显著薄弱等不利的窘迫的境地。本题不符合第二个构成要件,乙向甲购买相机的时候是以1万元的市价,这个买卖的价格相当公平,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

C选项当选,重大误解有三个构成要件:一要发生了比较大的错误;第二表意人因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表意人因错误遭受了较大的损失。本题不符合第三个构成要件,虽然乙在向甲购买相机的时候,对相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误以为这相机太牛了是陈冠希用过的那部相机,对标的物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也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以市价1万元购买,并没有因为错误遭受较大的损失,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D选项不当选,情势变更有五个构成要件:第一要发生了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的异常变动;第二情势变动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消灭之前;第三情势变动是因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第四情势变动是受有不利的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第五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题不符合情势变更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它情势变动也很剧烈的,但时间发生在甲乙的相机买卖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后,因此乙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救济。

18.

【答案】ABC

【解析】乙和丁的这个协议是因第三人丙欺诈订立的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甲是利益第三人,因第三人丙欺诈乙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受欺诈人享有的撤销权受有特别限制,只有在利益第三人甲或者相对人丁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丙欺诈的事实,受

欺诈人乙才享有撤销权,相反,如果利益第三人甲和相对人丁在合同成立时都不知道也都不应当知道第三人丙欺诈的事实,那么受欺诈人乙他就不享有撤销权,就没有权利撤销乙和丁之间订立的合同,丁因此遭受的损害就只能对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丙主张损害赔偿。ABC都是正确的,选D选项,无论乙是否有权撤销乙丁间的合同,乙均有权请求甲继续履行100万元的债务,乙和丁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的协议是因欺诈订立的,它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如果它没有被撤销,乙和丁之间的合同它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样甲对乙的债务就成功的被丁免责的承担,甲对乙的债务就被免除,甲就不再是乙的债务人,乙就无权要求甲履行该合同义务。

19.

【答案】A

【解析】因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丙间的授课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因此A错误。甲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乙是甲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乙在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和丙订立合同时,因遭丙的胁迫订立合同,虽然客观上是代理人乙遭受胁迫,但代理人乙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是由被代理人甲享有的因此C正确,B是错误的。丙是胁迫的人。没有撤销权。D错误。

20.

【答案】ABCD

【解析】A选项,胁迫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第二受胁迫人因威胁陷入恐惧,第三受胁迫人因为恐惧作出不真实的作出意思表示,第四威胁具有不正当性。本题丙的行为不构成胁迫,因为她的威胁具有正当性,长辈施加压力,晚辈出于对长辈的敬畏陷入恐惧订立合这样的威胁具有正当性,因此选A。

B选项,乘人之危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第二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个构成要件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本题不符合乘人之危的第三个要件。乙他是以300万元的市价购买,没有严重损害甲的利益,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C选项,不符合显失公平的第二个要件,甲乙订立买卖合同时是以300万元的市价出卖给乙,他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相当公平。

D选项,这个情势变更也很剧烈,但时间不对,甲已经向乙交付房屋,为乙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乙也一次性向甲支付了全部的价款,此后房价翻两番,他的情势变动发生在甲乙的买卖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后,而情势变动一定要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消灭之前。

21.

【答案】ABCD

【解析】甲给乙发出的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表达出来的内容是以190元把这个书出卖给乙,但甲的内心希望的真意是以910元出卖给乙,那么甲对乙的要约按哪个内容发生法律效果呢?需要解释,要按照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来解释,原则上甲对乙的要约作为一个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表达出来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那就是190元出卖给乙,但这个是例外,因为碰巧乙知道甲表达错误,乙知道就不会信赖表达出来的内容,因此这个按照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不能按照原则表示主义,因此甲对乙的要约就不按表达出来的内容,而按甲的内心真意发生效果,那就是甲愿意以910元把这个书出卖给乙。乙对甲的承诺也出现表达错误,表达出来的是乙以91元购买,而乙内心希望的是以910元的

价格购买,同样也需要依照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原则上乙对甲的承诺要按照表达出来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但这一次是例外,因为碰巧甲知道乙表达错误,甲你知道乙表达错误,你就不会信赖乙表达出来的内容,因此乙对甲的承诺,也不按表达出来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而是按乙的内心真意,这样经由解释甲的要约被确定为甲愿意以910元把详解出卖给乙,乙的承诺经由解释,其内容被确定为乙同意以910元购买甲的详解,这样在甲乙之间就成立了甲以910元把详解出卖给乙的买卖合同,无论是甲还是乙,表达出来的意思和他的内心真意,都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表达出来的意思和他的内心的真意都是一致的,甲乙均无重大误解,因此ABCD都是错误的。

22.

【答案】A

【解析】A,甲符合重大误解的三个构成要件,当选。第一甲对标的物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误把100元的钞票当成10元的,第二甲因这个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他表达出来的内容是赠与这么多100元,而他内心希望的是赠与10元,第三他因这个错误遭受了90元的损失,90元绝对值虽然不大但是相较于甲准备赠与乙的10元,甲因错误的损失是他拟赠与的标的额的9倍,那么结合这个交易本身90元的损失就是较大的损失,因此甲因错误遭受较大的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选A。

B选项,甲的错误是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C选项,甲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仅对于标的物的价值出现认识错误,对于标的物的价值认识错误属于交易风险不成立重大误解。

D选项,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传递错误的甲不需要承担丙故意传递错误的风险,丙向乙传递的就不再是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要约就没有到达乙,就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甲乙的牛的买卖合同就没有成立,因此就没有重大误解的问题。只有当使者丙过失传递错误,甲应承担使者丙过失传递错误的风险,虽然传递错误,甲对乙的要约依然按照使者丙过失传递错误的内容,卖2000元到达乙,乙又对甲承诺,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0元的牛的买卖合同,但毕竟过失传递错误,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甲乙间已成立的价款为2000元的买卖合同。

23.

【答案】C

【解析】A选项,乙的错误是一个隐藏的计算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甲乙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并没有把计算的依据计算的标准约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乙为了决定是否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计算上的错误,就不是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他就对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没有出现认识错误,他的计算错误只是一个意思表示内容之外的动机错误,因此他属于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B选项,乙发生的计算错误是一个公开的计算错误,这个错误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把它消除,它也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甲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已经把计算的依据,计算的标准,约定为合同的内容,那么依然出现计算错误,它的确是对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但这个错误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把它消解掉,它也不属于重大误解。

C选项,这个错误是甲乙的共同计算错误,共同计算错误构成重大误解,乙有权撤销,选C。D选项和B选项一样,D选项的错误是笔误打印错误,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把它消除,它适用误载不害真意这样的规则来解决,不选D。

24.

【答案】AC

【解析】甲乙的买卖合同双方虚假行为无效,因此虽然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的租赁合同是一个隐藏行为,它是有效的,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支付租金,答案AC。

25.

【答案】

【解析】A选项,显失公平只有双务合同才有适用的可能,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没有适用显失公平的空间和余地,因此A选项选。

B选项,它的买卖合同成立时相当公平,它不属于显失公平,它这个是因为情势变更变得不公平,它应当按照情势变更来处理,因此选B。

C选项,它只符合显失公平的第一、第二个构成要件,不符合第三个要件,谈不上乙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甲急迫、轻率、没有经验、意志力显著薄弱等不利的窘迫境地,恰恰相反这是甲为了促销作出的真实而自由的意思表示,因此它不属于显失公平,注意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不一样,偷一罚十是无效的,偷一罚十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它无效,假一罚十是利用格式条款加重自己的责任,只要没有加重到有违善良风俗的程度,它就是有效的,因此选C。

D选项,甲将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值出卖给乙,是为了报答救命之恩作出的真实而自由的意思表示,虽然卖的价格很低,它也不属于显失公平,因此选D。

26.

【答案】AC

【解析】乙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乙丙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它是有效的,因此选A不选B。

丙虽然是善意的,但他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有五个构成要件:第一动产是占有委托物,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第二要有权利外观,要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第三受让人受让的时候是善意;(善意要有两个要素:第一不知情,不知道占有人实施的是无权处分;第二对于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第四个构成要件受让人要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第五要公示,要向善意的受让人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这三种交付的方式完成动产的交付。

本题丙虽然受让时是善意的,但他不符合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善意的丙就不可能走善意取得的通道,以1万元的价格善意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他就只能走剩下的一个通道,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通道,以1万元的价格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那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乙丙的相机买卖合同有效;第二乙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要公示,出卖人乙要向受让人丙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这四种交付方式当中的一种向受让人丙完成相机的交付。但是此处欠缺第二项,乙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因此一定要权利人甲追认或者乙取得了处分权,受让人丙才能以1万元的价格,继受取得4至5万元的相机的所有权,这样一对照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第26题的答案AC。

27.

【答案】BD

【解析】A选项,这样的约定有违婚姻伦理,婚姻是最需要自由的,无效。因此乙没有权利

要求甲按约定支付50万元。不选A。

B选项,甲乙协议离婚原则上夫妻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有违婚姻伦理,违反善良风俗,无效,但我们的出题人确立了一个司法考试答题的标准,2010年第1题的C选项,忠诚协议固然也是夫妻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但忠诚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

C选项,这个约定无效。因为它的赠与合同附有一个不法条件,附不法条件的合同是无效的的。因此不选C。

D选项,甲的借款行为都构成犯罪了甲的行为当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甲违反的只是强制性规定当中的取缔性规定,并没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甲乙的借款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乙依然有权请求甲按照约定支付约定的利息50万。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并不因甲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无效。

28.

【答案】ABC

【解析】A选项的约定违反了考试的管理秩序,损害公共秩序,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它损害公共利益无效,选A。

B选项,甲乙的这样的一个条款损害了乙依照宪法享有的生育权,这样的约定有违善良风俗,无效。

C选项,父母活着的时候就预先定立协议约定,父母死亡时如何分割父母的遗产,这样的约定有违家庭伦理、违反善良风俗,无效。选C。

D选项,这个约定本身不违反性道德,这样的合同他没有无效的事由。

29.

【答案】D

【解析】29题2015年考过,这道题只有一个是对的答案就是D,ABC都是错误的。

30.

【答案】C

【解析】A选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丁,丁是善意的,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甲越权,因此京西和善意的丁之间,订立的这个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的合同,他是有效的,叫表见代表。买卖合同有效,京西需要向丁承担责任。因此不选A。

B选项,一般而言,企业法人他的经营范围不限定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原则上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因企业法人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效,但也不能超越太很,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属于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合同无效。B选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是电脑买卖合同,电脑既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该合同不会因为京西公司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效,它是有效的,京西应当对丁承担责任,因此不选B。

C选项,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只是根据职务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业务经理乙作为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京西和恶意的丁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丁是恶意的又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该面粉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京西无须对丁承担责任,选C。D选项,丙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但他依然是在为单位京西,陪同单位的客户,他的表现形式依然是执行工作任务,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京西公司的工作人员丙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丁损害构成侵权,用人单位京西应当对丁承担无

过错的替代责任,因此就不选D。

31.

【答案】C

【解析】A选项,返还原物请求权需要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请求人是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是一个相对物权人的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本题当中甲虽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乙曾经是电脑的无权占有人,但乙将无权占有的电脑出卖给丙并向丙完成现实交付,乙现在不是一个电脑的占有人,因此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选项,电脑是一个盗赃,丙虽然是善意的受让人,根据物权法107条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丙不能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依然归甲,丙相对于所有权人甲是一个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丙虽然是善意占有人,但他是无权占有人,因此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C正确。

B选项错误,乙侵夺了甲对电脑的占有,甲对侵夺人乙享有依照245条对侵夺人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一定要请求的时候侵夺人依然是侵夺物,电脑的占有人。现在乙已经将侵夺的电脑把它出卖给丙并向丙完成现实交付,侵夺人乙不再是这个电脑的占有人,因此甲对侵夺人乙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选项,丙是从侵夺人乙那个地方继受电脑占有的占有的特定继受人,如果丙是恶意的,甲有权依照245条的规定,对恶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本题当中丙是从侵夺人乙那个地方继受占有的,善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甲对善意的特定继受人丙不享有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是错误的,不选。

32.

【答案】BC

【解析】占有有公示功能公信功能、占有还有维持功能、占有还有保护功能,除此之外,占有还有推定功能,有两个推定:第一占有的权利推定,甲占有一辆汽车,甲声称对占有的汽车享有所有权享有质权,享有借用的债权,那么在证据规则上,就推定甲对占有的汽车享有他声称的所有权,质权或借用的债权,这样的一种规则叫占有的权利推定。但占有的权利推定不适用于登记过的不动产,有一套房登记在乙的名下,甲占有该房屋,甲声称对占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那不能推定甲对占有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为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如果登记的不动产也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就会崩溃。第二种占有的推定,叫占有的状态推定。甲占有一个物,在证据规则上推定甲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连续占有。

A选项错误,刚一开庭乙就主张狗是我的,不返还给甲,那么乙作为占有人,那么在证据规则上就要推定乙对占有的狗享有所有权,甲要想要回狗,得由甲承担证明责任,证明甲你是狗的所有权人,因此A表述错误。

B选项正确,开庭刚半个小时,甲就成功的证明了自己对占有的,甲就成功的证明了甲对狗享有所有权,在证据规则上依然要推定乙对占有的狗享有他声称的质权。

C选项正确,虽然甲已经成功的证明乙是无权占有人,乙也受占有的状态推定的保护,在证明规则上依然要推定乙是善意占有,甲如果不能证明乙是恶意占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推定为善意的占有人乙他支出的医疗费属于必要费用,他有权要求权利人甲补偿,C正确。

D选项,乙败诉的判决生效之前,乙为善意占有人;乙败诉的判决生效之后,乙为恶意占有人,乙都获得了败诉的判决而且判决生效,乙当然应当由善意占有变更恶意占有,乙确切的知道自己对小狗没有占有的权利,但乙由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时间有所提前,他不是在败诉的判决生效时由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而是提前到甲的起诉状的副本到

达乙的时候,第32题的答案BC。

33.

【答案】D

【解析】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规定的让与担保,答案就是D选项。

34,

【答案】D

【解析】第34题的考点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的规则,这个2016年考到的概率其实很低,答案是D选项,丁的转质权最有嫌疑的质权排第二,丙的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排第三,甲的未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排第四。

35.

【答案】BD

【解析】甲把份额转让给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丁没有提前合理的期间,通知按份共有人乙和丙,损害了乙丙的优先受让权。乙丙知道以后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还可以,但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形成权

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在这个场合乙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呢?两种情况:第一可以确定乙丙知道甲转让给丁的最终条件之日的,乙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为15天,为自乙丙知道甲转让给丁的最终条件之日起15天,本题不属于这一种情况。因为不能确定乙丙知道转让的最终条件之日,那么乙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就是6个至丁从甲那取得甲转让的份额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B不选A。

C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甲把份额转让给丁的转让合同,虽然侵犯了按份共有人乙丙的优先受让权,但甲丁的转让合同不会因为侵犯了按份共有人乙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C错误不选。

D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如果乙和丙两个按份共有人都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份额应当由乙和丙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由乙丙按份额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份额,乙和丙的份额均等,因此不能协商确定的乙丙,各从甲那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二分之一,D就是正确的。

36.

【答案】C

【解析】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0条,甲乙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房屋封顶的6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AB都错误。

本题当中甲乙是远方姑表亲,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应认定为按份共有,份额如何确定呢、甲乙没有约定份额,按出资比例,甲乙各出资40万,甲乙的份额均等,各占1/2,在按份共有当中,乙对他共有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乙不想维持和甲的按份共有关系,乙要把他的份额转让给丙,那不需甲的同意,乙有权任意为之,但在按份共有当中,乙的份额是抽象的,说的是这个四层的楼房上,处理了一个所有权,乙对所有权的份额占1/2,在按份共有当中,共有人乙的份额是抽象的,是对所有权的份额,他对共有物并不存在份额,第三第四层并不是乙的份额,乙要把占有使用的第三第四层出卖给丙,那就是对共有物的处分,那就不是处分乙的抽象的份额,那就应当遵循对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对共有物处分的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需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乙的份额只占

1/2,达不到2/3以上,因此乙没有经过甲的允许,无权把第三第四层转让给丙,答案选C。

37.

【答案】AD

【解析】5月1日甲把自己的牛出卖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乙完成交付,所有权已移转,5月1日,已成为该牛的所有权人,甲对该牛的所有权消灭,5月15,甲谎称牛是自己的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但5月15日,甲向善意的受让人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牛的交付,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观点,占有改定之时,善意受让人丙还不能善意取得,5月15日丙没有善意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牛依然归乙所有,6月1日,该牛生产一小牛犊,小牛犊属于天然孳息,它的所有权的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原物的所有权人乙,取得所有权,因此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乙,6月16日,甲把这个牛向受让人丙完成了现实交付,而且向丙完成交付的时候,受让人丙他依然是善意的,6月16日,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6月16日丙善意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此答案AD。

38.

【答案】ACD

【解析】A选项错误,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将无权占有的手机赠与给丙,并完成交付乙不再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所有权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错误,选A。

B选项正确,乙对甲构成侵权,甲有权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选。

C选项,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丙已经把无权占有的手机扔了,丙不再是一个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因此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C表述错误,当选。

D选项,手机是因为丙的故意的行为损毁灭失,他把它给扔了,丙虽然是无权占有人,但丙是一个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管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权利人甲都没有权利请求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错误。

39.

【答案】C

【解析】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条的规定,甲乙无须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都是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房屋封顶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是以配偶身份在婚内建造,甲乙对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后甲乙离婚,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决甲乙离婚,并判决房屋归乙所有,离婚判决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的形成判决,因此判决生效时不需要给乙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都是自离婚判决生效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被宣告死亡,丙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丙通过继承取得乙的房屋所有权,丙无须办理继承登记,丙是自乙被宣告死亡时就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丙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后,如果没有办理继承登记,丙不得处分该房屋,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丙没有办理继承登记就把房卖给丁,该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虽然丙丁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仅通过该买卖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丙需要先办理继承登记,再给丁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丁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来由于丙对丁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丁起诉请求丙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获并得了胜诉的生效判决,这个判决是一个生效的给付判决,判决生效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一定要债务人丙依照生效的判决,为丁办理完毕房屋的过户登记时物权变动才发生,丙没有给丁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丁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选C。

40.

【答案】AD

【解析】A选项,依照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形成调解裁定和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具有等价性,是生效的形成性法律文书,根据物权法第28的规定,调解书生效时,不需要向乙完成汽车的交付,乙自调解书生效时取得该车所有权,因此选A。B选项,这是一个生效的给付判决,判决生效时乙还没有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他需要债务人甲依照生效的判决向乙完成汽车交付时,乙才取得该车所有权,因此不选B。

C选项,1月1日甲把自己的车出卖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乙完成交付,1月1日乙已经取得该车所有权。6月6日乙获得的胜诉的生效判决是确认判决,是对1月1日乙取得该车所有权的法律效果的确认,因此它的物权变动的时间是1月1日,不是6月6日,因为6月6日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确认判决,因此不选C。

D选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当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生效时或者以物抵债裁定生效时,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债权人都是自裁定生效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本题正是如此,它是一个以物抵债裁定,裁定生效时,不需要向乙交付汽车,乙就以裁定生效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答案AD。

41

【答案】C

【解析】A错。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乙丙通过继承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继承登记。乙丙自甲死亡的时候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错误。继承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当继承权遭受侵害之后,为了救济遭受侵害的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才适用2年的短期时效期间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

C正确。丙放弃继承权有时间上的要求。丙只能在被继承人甲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权。这个时间段内,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它将溯及到被继承人甲死亡时,视为继承人丙自始即不享有继承权。

D选项错误。两个以上的共同继承人乙丙在被继承人甲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对遗产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依照物权法第102条,对外共有人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受害人丁有权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

42

【答案】AC

【解析】涉及到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样的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需要有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特殊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

第二,要有权利外观,必须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

第三,受让人受让的时候是善意的,一定要向受让人完成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时他是善意的。善意有两个要素第一,不知情,不知道占有人实施的是无权处分;第二,对不知情无重大过失,要尽到交易上一般注意义务。

第四,要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第五,公示。要向善意的受让人完成特殊动产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占有

改定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要注意两点:

第一,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公示的要求而言,只需要向善意的受让人完成特殊动产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不要求为善意的受让人办理特殊动产的过户登记。

但是第二,特殊动产的权属登记状况,对判断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还是恶意具有辅助的判断意义。

A选项,丙善意取得。第一,汽车是甲借用的,是占有委托物,适合善意取得;第二,甲是汽车的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甲把车卖给丙是无权处分,他有权利外观,直接占有人甲实施无权处分;第三,向丙完成现实交付的时候,丙受让的时候是善意的,甲占有该车,丙不知道甲实施的无权处分,车还登记在甲名下,行车证上记载的也是甲的名字,因此可以认定丙受让时善意,丙不知情亦无重大过失;第四,丙以合理价格受让;第五,已经向受让人丙完成了现实交付,虽然没有给丙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已经向丙完成了汽车的现实交付,公示的手段是充分的。

B选项,丙不能善意取得。虽然已经向丙完成了汽车的现实交付,但不能认定丙受让时是善意,因为甲已经把车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车没有登记在甲的名下,即便受让人丙受让时处于对甲直接占有该车的信赖,不知道甲实施无权处分,但丙对其不知情是有重大过失的,他没有尽到交易上一般的注意义务。他要是到车管所去查看一下机动车辆的权属登记状况,他就会发现车是登记在乙的名下,就应当对乙是否拥有处分权产生怀疑。或者丙即便要求查看一下行车证,也会发现行车证上已经不再是记载甲的名字。

C选项丙可以善意取得。第一,甲把车卖给丙实施无权处分的时候,虽然只是该车的间接占有人,但间接占有提供的公信力也足以支撑丙的善意取得。第二,甲向丙仅完成了指示交付,但向受让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特殊动产交付的公示是充分的。第三,丙虽然5月20日由善意变更为恶意,但5月1日,丙受让指示交付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只要求受让人在受让特殊动产时善意,此后变更为恶意不影响。

D选项丙不能善意取得。5月1日,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把汽车交付给丙。5月1日的时候丙是善意的,但占有改定之时,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善意受让人丙还不能善意取得。但5月20日丙知情变更为恶意。虽然6月1日丙受让的该车的现实交付,但此时他已变更为恶意,不能善意取得。

43

【答案】BC

【解析】A选项不选。门票是一个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当以盗窃得手,以占有该门票时就物的归属而言,乙是占有的门票的所有权人。当他把它卖给丙是有权处分,就不能适用物权法107条遗失物的无权处分。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由于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因此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被盗、遗失的,占有人处分的,不能适用物权法107条。因此A选项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该门票。

B选。丙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

第二,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三,丙受让时善意;

第四,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第五,已公示。

乙为善意的丙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但丙不能善意取得,因为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

维持婚外的性关系为负担的买卖合同,有违性道德,违反善良风俗,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一个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排除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依然归甲乙共同共有,乙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对无权占有人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C选。丙也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五个构成要件,但乙丙的相机买卖合同是因为善意的受让人丙实施胁迫订立的买卖合同。而且实施无权处分的乙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乙丙的相机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2项,如果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属于善意受让人丙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实施无权处分的乙起诉撤销该合同的,排除受让人丙的善意取得。因此C选项丙不能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依然归甲,甲有权对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无权占有人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不选。甲撤销和乙的相机买卖合同,使得甲乙的相机买卖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乙就不曾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乙把相机出卖给丙,这是无权处分,但丙是善意的受让人,他不知道甲遭受乙胁迫的事实,丙不知乙的处分是无权处分,丙作为善意的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善意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甲就不能要求丙返还。

44

【答案】AC

【解析】A正确。乙把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债权转让的发生只要求让与人乙和受让人丙转让合同有效,债权就转让给了丙。通知债务人甲不是债权人转让给丙的生效要件。但应当通知债务人甲,没有通知债务人甲的,转让给丙的债权对于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B不选,C选。抵押权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伴随债权转让而转让。乙把500元的债权转让给丙,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丙取得500元债权的同时也将基于抵押权所具有的移转上的从属性,取得乙对甲的房屋的抵押权,而且这个抵押权基于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给丙还有特殊之处,不以为丙办理抵押权的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便房屋抵押依然登记在乙的名下,丙受让500元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对甲的房屋的抵押权。

D选项错误。抵押权受担保的债权时效期间限制,如果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财产,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本题当中该抵押权人担保的债权时效期间没有经过,因为在两年短期时效期间内债权转让的,自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被转让的债权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本题当中这个债权自2008年12月5日中断,重新起算两年的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两年的时效期间是2008年12月6日到2010年12月5日。现在还才2009年12月25日,因此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时效期间没有经过,丙依然有权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45

【答案】D

【解析】A错。物权法184条第5项规定,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禁止抵押。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甲为丙办理房屋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义务的履行已陷入履行不能。因此丙无权要求甲为自己办理抵押登记。

B错。他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是因为抵押房屋已被查封,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它并非因登记机关的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因此甲虽然把产权证交付给丙,也不能认定丙对甲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C错。这是先抵押,抵押权登记,后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如果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拍卖变卖租赁的房屋导致租赁房屋所有权变动,甲和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D正确。甲在和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故意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因此给丁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有权对丁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46

【答案】AC

【解析】A正确。抵押合同是指双方就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生效。

B错误。根据物权法189条的规定,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只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甲乙抵押合同有效;

第二休眠期结束时甲对于抵押的动产享有处分权就可以。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它的动产浮动抵押权是3月16日设立的,不是登记的4月16日。

C正确。物权法195条两种情形有权行使抵押权:

第一种,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第二种,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约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出现的时候。

虽然按照约定,甲的债务的履行期限是2010年3月16日届满,但是1月16日的时候,甲被撤销,企业被撤销、企业破产的,企业对他人负担的债务以及他人对企业负担的债务都将加速到期,因此甲的债务加速到期,2010年1月16日。

D错误。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只要物权法196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2010年1月16日之前,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处于休眠期,在休眠期内甲有权不经抵押权人乙的允许转让抵押的财产,只要第一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第二转让动产的交付,那么转让的动产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的财产,转让给丙的机器设备已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的财产。

47

【答案】C

【解析】A错。抵押权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伴随债权转让而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具有特别之处,最高额抵押权只有当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确定前不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它并不伴随债权转让而转让。本题当中乙于2015年4月1日把对甲的2000万的债权转让给戊的时候,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还没有确定,因为它要到2015年12月31日才确定。债权没有确定,乙把对甲的2000万的债权转让给戊的时候,这个抵押权就没有移转上的从属性,它就不伴随债权转让而转让。这样戊就只取得了2000万元的债权,戊对丙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戊对于抵押房屋变卖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选C,不选B。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乙和抵押人丙协议,把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由5000万提升到8000万,这样的一种变更,如果对于其他抵押权人,比如丁产生不利影响,只有经过丁的书面同意之后才能对丁发生效力。

本题当中丙和乙把最高限额以5000万提升到8000万元的时候没有经过丁的同意,因此应该变更对丁产生的不利影响,不能对丁发生效力。以前的最高限额只有5000万,抵押房屋

变卖的9000万元,乙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只能优先受偿5000万,还剩4000万,

丁的抵押权都能得到实现。现在如果乙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优先受偿8000万,就只剩1000万,那么丁的抵押权里面就有一半不能得到实现。抵押房屋变卖的9000万乙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只能优先受偿7000万,而不是8000万。

D选项错,2000万元。

48

【答案】AD

【解析】A正确。3月1日甲乙约定,甲在其凯美瑞上为乙设立质权,甲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出质汽车的交付。但占有改定之时动产质权未设立,3月1日乙对甲的凯美瑞还不享有质权,6月还不享有质权,但甲乙的质押合同是有效的。6月2日甲借用的期限已经届满,乙有权依照有效的动产质押合同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出质的汽车。

B错误。乙通过甲乙的质押合同取得该汽车的质权,根据物权法212条需要三个条件:

第一甲乙质押合同有效;

二甲有相应的处分权;

三甲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向乙完成出质汽车的交付。

交付有两个要素:第一移转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第二要有交付的合意。

6月10日乙虽然已经移转了该车的直接占有,但甲乙欠缺交付的合意,甲未向乙完成汽车的交付,质权未设立,6月10日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

C错误。乙不是汽车的质权人,乙无权对无权占有人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正确。乙是汽车的无权占有人,但无权占有也受保护,丙侵夺了乙的无权占有,乙有权依照245条的规定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49

【答案】B

【解析】这是责任转质。丙的转质权有两个特点:

第一丙的转质权具有从属性。乙的优先受偿权,丙的优先受偿权都来源于乙的优先受偿权,乙丙合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乙的优先受偿权为限。乙的质权担保的质权只有10万,因此汽车变卖的20万,乙丙总共只能优先受偿10万。

第二个特点,丙的转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得到实现。因此丙优先实现转质权,优先受偿10万。这样10万元的额度就用完了乙的质权就不能再实现。

50

【答案】AC

【解析】A对B错。甲乙的质押合同3月1日生效

C正确。动产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质押合同虽然是3月1日生效,但乙的质权是4月1日设立。

D错误。若甲乙基于设立质权的合意,把从物工具箱和备胎向乙完成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那么汽车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主物的质权的效力就不及于从物。由于甲没有向乙交付从物工具箱和备胎,因此乙对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质权。

51

【答案】AD

【解析】A对B错。

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乙要对占有的汽车成立留置权,要求乙占有的动产和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当中,乙占有的汽车和担保的15万元

汽车配件款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乙的留置权仍然能成立。因为债务人甲债权人乙都是企业,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要求占有的动产和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另外,物权法第230条要求债权人乙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甲所有的动产。现在乙占有的汽车不归债务人甲所有而归丙所有,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乙不知道占有的动产不归债务人甲所有,而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又都是齐备的,债权人乙就可以善意取得对该汽车的商事留置权。

选D不选C。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都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伴随债权转让而转让。但有例外,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没有移转上的从属性。商事留置权就是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商事留置权只能与特定的企业之间成立,不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并不伴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因此7月1日乙把对甲的15万元配件款债权转让给丁的时候,丁只取得了债权没有取得留置权。

52

【答案】BCD

【解析】乙对甲享有100万元的债权,3月1日乙把债权转让给丙,转让有效,丙取得了转让的债权。实际的债务关系是甲对丙负担100万元的债务。

第二点债权虽然转让给丙,但让与人乙没有通知债务人甲,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转让给丙的债权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第三点债权多重转让。4月1日,乙又声称对甲享有债权,把该债权转让给善意的丁,

4月1日乙已经不是债权人,乙和丁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转让合同,债权没有典型公开性,乙声称对甲拥有债权,并不能产生在客观上使丁有理由相信乙对甲享有债权的客观事实和权利外观,因此债权没有典型公开性,债权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第四点,让与人乙通知债务人甲,乙把债权人转让给丁,该通知的内容是虚假的,但债务人甲出于对转让通知的信赖,在债务到期时按通知向丁履行,该履行有效。甲应向丁履行100万,使得甲负担的债务被清偿,这样甲对丙的债务他就消灭了,真正的债权人丙就没有权利要求甲向自己履行债务,这样的一种规则叫表见让与的规则。

A错误。因为甲向丁的履行有效。

B对。让与人乙对受让人丙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受让人丙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乙丙间的转让合同。

C正确。丙有权对乙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让与人乙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D正确。丁不是债权人,受领甲100万元的清偿获得了利益,因此使得丙对甲的债权消灭丙受了损失,二者有因果关系,丁受领该利益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丙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丙也有权选择对丁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3

【答案】B

【解析】A错误。3月1日债务人甲和第三人丁订立了一个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这个协议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自甲丁意思表示一致它就生效。但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B,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0次,正确率为90.65%,易错项为A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笔记 编辑笔记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6434272.html,/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最新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17年)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 项错误。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最新-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0-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6) 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答案:B 37.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38.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 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

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正真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而言的。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5.△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 A.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B.存在的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C.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 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D权利实现的排他性。 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从乙、丙身上各获得1000元的赔偿。因为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注意: 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E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2018年司法考试真题——民法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民法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

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

2016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

2016 单选 (D)35.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D)36.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C)37.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38.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39.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

老钟民法案例题 一、方法论(★★) (一)分析工具系作为法律推理(涵摄Subsumtion)的演绎推理方法(★★) 1.三段论推理 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 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 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 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 ①T=M1+M2+M3→R ②S=M1+M2+M3 ③S→R 3.例子(壹) (1)案情(摘自2006年案例题):2004年2月,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第2问):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以“法律效果为导向的逆向思考”。即将“能否发生S→R这一法律效果”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作一个演绎推理。具体到此例:乙银行能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须以“乙银行对王某住房享有抵押权,并且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为前提。乙银行可基于多种原因对王某房屋享有抵押权(如:①房屋抵押权的设立;②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通过受让债权取得房屋抵押;④通过企业合并取得房屋抵押权;⑤通过受遗赠取得房屋抵押权…等等)。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规定在《物权法》第179条,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二种,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目光穿梭到法律制度,确定推理的“大前提”。须考虑好几个法律规定! 第一个,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设立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抵押合同有效;②抵押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③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二个,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及学理补充(涉及到“法律漏洞填补”!),“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②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系善意(不知无处分权的事实);④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三个,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第四个,根据《物权法》第97条,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须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对全部共同共有人发生效力。 (4)目光穿梭到案件事实(从案例事实中,萃取具有规范意义的“要件事实”),确定推理的“小前提”。必要时,“目光来回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如此,可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个,房屋系婚后购买,且不存在一方单独所有的事实,故应认定为王某与妻子共同共有。 第二个,王某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时,未经共同共有人妻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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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司法考试刑法科目中的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盗窃罪的相关的知识点你是否了解,刑法科目中的相关罪行同样是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常考的考点。要想又好又快的完成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必须对知识点有一个较深的认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案情一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

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 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 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 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 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 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 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3.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4.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 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 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 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 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6.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事实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事实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事实。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 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 (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

(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看电影等; ⑤为人指路; 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例:买彩票协议。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3-1)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 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分: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捐助设立基金会等。 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的区分:权利、义务的指向,是相对的,还是平行的。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区别点:行为结果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还是身份关系变化,可否适用代理。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 3.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区别点: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是物权性的,还是债权性的。 司法考试中的表述:订立合同——负担行为; 设定**物权——处分行为。 例:签订买卖合同——负担行为;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处分行为。 4.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区别点: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行为才成立。 (1)诺成行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注意:赠与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2)实践行为:如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借用等。 公式:意思表示一致 + 交付标的物——行为成立 注意:担保法规定定金条款是交付定金才“生效”。 公式: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 交付定金——定金条款生效。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延考-3-51)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选项A说法错误。赠与或者慈善捐赠是一种双方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选项B说法错误。陈某设立遗嘱,将来引起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移转,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动。因此,立遗嘱属于财产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置了限制,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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