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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房屋建

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8]145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省政府震后重建房屋建筑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抗震设防原则,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和省抗震办公室主编的《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已经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批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61-48-2008,依据《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中建西北院、省标办、省抗震办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

附: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次

1 总则

2 建筑设计

2.1 规划选址

2.2 总体布局

2.3 建筑单体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3 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3 结构选型

3.4 结构分析

3.5 结构构件设计

3.6 抗震构造要求

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要求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3 地基、基础施工

4.4 砌体工程

4.5 钢筋混凝土工程

4.6 装饰工程

4.7 安装工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破坏的调查,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抗震方针,提高房屋建筑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对房屋建筑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新建房屋的抗震设防。

1.0.3 村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0.5 下列房屋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乙类采用:

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

2 教育建筑中的所有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

4 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

1.0.6 房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建筑设计

2.1 规划选址

2.1.1 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

2.1.2 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1.3 规划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

2.2 总体布局

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

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毗邻,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主要出入口正前方应有不小于15米的开阔场地,各疏散出口通往运动场或空地的通道应通畅无阻。

2.2.3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

2.2.4 其它类别的建筑在总体布局有条件时,应留出空地,作为避难场地使用。

2.2.5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宜采用空透的金属栏杆,其它类别建筑的围墙如采用砖砌实墙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2.3 建筑单体

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符合抗震要求。

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形应简单。

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结构形式。

2.3.4 小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4层。

2.3.5 外廊式中小学校、幼儿园砌体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

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

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宜采用玻璃护栏。

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宜采用砖砌女儿墙。

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

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

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

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应尽量减小。

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

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

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防震缝尺寸,采用金属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贴面砖等刚性外饰面材料。

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

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

2.4.16 学校教室内课桌布置时,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

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应在砌体填充墙上开设水平横槽,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3 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选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3.1.2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覆盖层较薄和地基土密实均匀的地段,不应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1.4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的建筑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

3.1.5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2.1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

4.2条,表3.4.2-1、3.4.2-2进行判断。

3.2.2 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

4.2-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3.2.3 当建筑体形复杂,建筑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时,可根据建筑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结构单元。

3.3 结构选型

3.3.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3.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 楼盖体系的选择应满足结构分析假设的要求。

3.3.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3.4 结构的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当采用砌体结构时,严禁竖向构件不连续。

3.3.5 除有关规范规定外,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采用砌体结构承重。

3.3.6 钢筋混凝土结构屋盖及楼盖不宜有错层;当存在错层时,对错层引起的局部短柱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3.3.7 砌体结构房屋不应设置角窗,楼、屋盖不应有错层。

3.3.8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和医技

楼、专供老年人及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等有关规范及本规定划为乙类建筑的房屋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3.9 房屋选用砌体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学教学楼、划为乙类建筑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和住院楼,6度不宜超过4层,7度不宜超过3层,8度不宜超过2层。

2 幼儿园不宜超过一层。

3.3.10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6、7度时,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时,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1 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2 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3 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不均匀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4 结构分析

3.4.1 多层房屋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

3.4.2 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4.3 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时,楼屋面梁的刚度增大系数应与楼、屋盖体系相适应。

3.4.4 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保证此类构件的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并不应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

3.4.5 结构分析除满足本规定3.4节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3.5 结构构件设计

3.5.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2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3 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

3.5.4 结构构件设计中的耗能部位,刚度折减的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5 砌体结构中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截面尺寸不宜小于370mm ×37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

3.5.6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6 抗震构造要求

3.6.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6.3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PB235、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

3.6.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5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6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3.6.7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3.6.8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3.6.9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对称配置。

2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4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3.6.10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 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 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柱,取全高。

4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3.6.11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3.6.12 砌体结构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

乙类建筑,其承重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

3.6.13 砌体结构中,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3.6.14 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 对毛石砌体为3.9m。

3.6.15 砌体结构中,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当设防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

4.8m的梁,应在支承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不得代替壁柱)。

3.6.16 当采用板底圈梁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伸进外墙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当采用板顶圈梁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伸进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在梁上不应小于65mm。

3.6.17 砌体结构中,预制板的板端应预留长度不小于100mm钢筋,板缝宽度不小于60mm,每缝设置单侧伸进板内长度不小于500mm、直径不小于φ6的板缝加筋,板缝加筋应可靠锚固;当板的跨度大于

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拉结,拉结筋间距不大于1000mm、直径不小于φ6,并应可靠的锚固于板缝、墙体或圈梁内。板缝后浇的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为方便穿管,预制板与外纵墙间可预留一定宽度的现浇带,现浇带按计算确定配筋,并应设置与墙体的拉结钢筋,当现浇带的宽度小于600mm时,拉结钢筋尚应跨过相邻的预制板,锚入预制板板缝。

3.6.18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面应设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不宜高于C40,并应双向配置直径φ6~8mm,间距150~200mm的钢筋网,钢筋网应可靠锚固于混凝土内。

3.6.19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和医技楼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2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楼、电梯间的四角,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3.6.20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和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采用240mm×24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房屋四角构造柱纵向钢筋采用4Φ14;箍筋采用Φ6@100~200mm,加密区高度600mm。

2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3.6.21 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对于现浇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

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

3.6.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圈梁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进行。

3.6.23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4Φ12,Φ6@200。

3.6.24 砌体结构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3.6.25 砌体结构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3.6.26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当过梁的跨度较大时门洞边应设置构造柱。

3.6.27 砌体填充墙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1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置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 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拉结,墙高超过4.0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外填充墙拐角处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不应大于4.2m,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的拉结筋与剪力墙、柱或构造柱拉结。

3.6.28 建筑物不宜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6.29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0 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要求

4.1.1 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

4.1.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审查。

4.1.4 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周期长、位置高、荷载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考虑防震措施。

4.1.6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

4.1.7 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作业。

4.1.8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更不得因建设方要求任意增加房屋层数、扩充长度、改变结构。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 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

4 用于抗震等级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4.2.2 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4.2.3 钢筋的焊接、粗直径钢筋的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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