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名稱: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
二﹑發行日期: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以下簡稱「發行日」)。
三﹑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開始發行至一O四年十月一日到期(以下簡稱「到期日」)。
四﹑債券面額
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五﹑發行總額
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六﹑債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0%。
七﹑還本付息日期及方式:
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轉換債之票面利率為0%,故無需訂定付息日期及方式。除本轉換債之持有人(以下簡稱「債權人」)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行使賣回權,及本公司依本辦法第十九條提前收回或本公司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者外,到期時依債券面額以匯款或支票一次償還。
八﹑擔保情形:
本轉換債為無擔保債券,惟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債亦將比照該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九﹑轉換標的:
債權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公司請求將本轉換債依面額及請求轉換當時之轉換價格,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本公司將以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之。
十﹑轉換期間:
債權人自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次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民國一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止,除(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
外,得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十一﹑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權人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以
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
轉換),由交易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
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普通股撥入該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時,一律統由集保結
算所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十二﹑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一)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
本轉換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
日,取基準日(不含)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為基準價格,乘以101%之轉換溢價率,為計算轉換價
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
者,其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
價格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
整之。本轉換債發行時之轉換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45.8元。
(二)轉換價格之調整
1.本轉換債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而
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但不限於以募
集與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
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調整本轉換債之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註1)調整之
(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
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下列公式調整,
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轉換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轉換價格,則函請
櫃買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調整後
轉換價格=
調整前
轉換價格
×
已發行股數
(註2)
+
每股繳款額
(註3)
×
新股發行或
私募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或私募股數
註1︰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
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如係以私募辦理現金增資,或增加之股份係私
募有價證券,則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
註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
買回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3: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
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則每股繳款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
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員工紅利轉增資,則每股繳款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
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2.本轉換債發行後,遇有本公司以低於每股時價(註1)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調整本轉換債之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券或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之:
調整後 轉換價格 = 調整前 轉換價格 × 已發行
股數(註2) + 新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 × 新發行或私募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註1:每股時價為再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之訂價基
準日(私募為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計算。
註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
回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再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
之各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藏股支應,則調整公式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除新發行(
或私募)有價證券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3.本轉換債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回
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本轉換債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註)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轉換價格,並應函請
櫃買中心公告調整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調降之規定,不適用於除息基準
日(不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降後轉換價格=調降前轉換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
註: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計算。
十三﹑無法換發壹股之餘額處理:
轉換成普通股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除折抵集保劃撥費用外,本公司將
以現金償付(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
十四﹑轉換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歸屬:
(一)現金股利
1.債權人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本公司向櫃買中心洽辦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不含)以前請求轉換者,參與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
年度現金股利。
2.當年度本公司向櫃買中心洽辦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含)起至現
金股息除息基準日(含)止停止本轉換債轉換。
3.債權人於當年度現金股息除息基準日翌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請求轉
換者,不得享有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但得參與次年度
股東會決議發放之當年度現金股利。
(二)股票股利
1.債權人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本公司向櫃買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不含)以前請求轉換者,參與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
年度股票股利。
2.當年度本公司向櫃買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含)起至無
償配股除權基準日(含)止停止本轉換債轉換。
3.債權人於當年度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翌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請求轉
換者,不得享有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股票股利,但得參與次年度
股東會決議發放之當年度股票股利。
十五﹑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轉換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十六﹑本轉換債之上櫃及終止上櫃:
本轉換債於發行日之前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買賣,至全數轉換為普通股股份或全數由本公司買回或償還時終止上櫃。以上事項均由本公司洽櫃買中心同意後公告之。
十七﹑轉換後新股之上櫃:
轉換後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於櫃買中心上櫃買賣,並由本公司洽櫃買中心同意後公告之。
十八﹑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本轉換債轉換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每季並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至少一次。
十九﹑本公司對本轉換債之提前贖回權:
(一)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
十日(民國一O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櫃買中心之收盤價
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
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
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
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
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資
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三
個營業日內,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計算贖回價格,以匯款或支票贖回本轉換
債。
1.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四年之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債面額加
計按2.0%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轉換債發行日起,計算至收回基準日止)。
2.發行滿四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五年之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債面額。
(二)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
十日(民國一O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發行總額之百
分之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
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
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
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
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
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按前項所述之贖回價格,以匯款或支票贖
回本轉換債。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
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本公
司普通股。
二十﹑債權人之賣回權: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民國一O一年十月一日)、發行滿三年(民
國一O二年十月一日)及發行滿四年(民國一O三年十月一日)當日為債權
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
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
本轉換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
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
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 4.04%(實質收益率為2%),滿三
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 6.12%(實質收益率為2%),滿四年之利息
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8.24%(實質收益率為2%)。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
於賣回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以匯款或支票贖回本轉換債。
二十一﹑因公司股份終止櫃檯買賣(或終止上市)提前賣回
若本公司發生下列情事,無論本轉換債是否已屆清償期限,均視為全部到期,則本轉換債之受託銀行得代本轉換債之債權人向本公司請求
以債券面額加計應計利息補償金(計算至清償日前一日止,實質收益率
為2%)償還。
(一)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於櫃買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而未轉上市於台灣證
券交易所,或者日後轉上市而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二)本公司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但經清償註記者不在此限)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
(三)本公司或第三人聲請本公司破產或重整程序時,或本公司之業務或
經營發生經本轉換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定之重大不利變更。
(四)本公司停止正常營業,與解散、處分或轉讓其重要部份或全部資
產、營業,以致無法清償本轉換債。
二十二、所有本公司收回(包括由次級市場買回)、償還,或已轉換之本轉換債將被註銷,不再賣出或發行。
二十三﹑本轉換債及所換發之普通股均為記名式,其過戶、異動登記、設質、遺失等均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司法相關之規定辦
理,另稅賦事宜依當時之稅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轉換債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轉換債發行事項之權
責。凡持有本轉換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
於本公司與其受託人之間所定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發
行及轉換辦法均予同意,並授與受託人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
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營業時間內隨時
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詢。
二十五﹑本轉換債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代理還本付息及轉換事宜。
二十六﹑本轉換債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第八條規定不印製實體債券。
二十七﹑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
2014年中国十大担保公司排名 1.长安保证担保公司 建设部牵头、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轻工业局、经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部委共同发起组建。 2.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发起设立。 3.成都金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由成都投资控股集团独家注资5亿元于1999年成立。 4.北京钻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隶属于慧生利通投资集团旗下,为企业及个人的提供房产、汽车抵押/质押贷款服务;企业和个人的无抵押贷款服务。 5.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9年,目前注册资本17.03亿元,净资产超过20亿元。
6.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杨浦知识创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6.5亿元人民币。 7.中国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仅是中国第一家民营商业担保机构(1999),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担保公司。 8.中企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05年成立,注册资金15亿人民币。 9.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001年成立,注册资金5.18亿元。 10.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济南、烟台、潍坊、淄博、济宁、东营、泰安、临沂、德州、枣庄、威海、聊城、滨州、日照、莱芜等15 市共
同出资组建。2009年9月挂牌成立。 附:合格担保公司的七大标准 标准一人员素质追求更高 由于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特殊性,所以融资担保业务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便是业务经营人员的项目运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共同构成的人员综合素质因素。这其中,业务经营人员的项目运作能力高,则对融资担保项目的整体把控程度就强。反之,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一旦出现失控情况,就会造成出资人资金的损失。对担保公司而言,业务经营人员具备合格的项目运作能力,还只是为融资担保项目的成功运作上好一道保险。要想全面确保项目运作的成功,就必须重点关注到业务经营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毕竟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体系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也是担保公司在项目运作前期,就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标准二代偿承诺必须兑现 对出资人资金安全负责任的投资担保公司,在向出资人推荐高质量的融资项目时,往往会对出资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并对用资人的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而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就是指:用资人在借款到期日未能及时还款或足额还款的,担保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用资人垫付出资人的相关资金。 保证出资人的资金最多只逾期三个工作日,就能全部回收。
编号:YB-HT-546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Main terms of convertibl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年,由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____年____月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月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资产保全部部门职能 1、为公司担保业务保驾护航,防范风险,确保公司业务质量,提高公司担 保能力,降低逾期率、违约率,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公司与银行良好的信用关系。 2、保障公司各项安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经营的良好 环境。 3、协助业务部门做好保后跟踪的工作,与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 4、做好担保客户逾期的催收服务和保全工作。 5、协助公司办理催收后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6、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资产保全,促进公司与相关银行的良好协作关系。 7、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公司许可对外开展资产保全业务,实现一 定的经济效益。 8、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资产保全部组织架构 本部门设置部门经理壹名、项目经理若干名、内勤壹名。 ●部门经理 ●项目经理 ●内勤 第三条资产保全部岗位职责 1、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组织本部门学习催收知识; ●合理安排本部门日常工作; ●根据风险管理部资料管理员提供客户应交公司保管资料情况安排催 收; ●根据银行的逾期单据和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催收计划; ●关注客户保后管理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因突然出现重大变故而产 生的各项事宜。 2、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调查分析需上门客户的情况; ●逾期客户上门催收; ●车辆登记证等应交公司保管单据进行催收;
●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 3、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整理逾期资料; ●电话提前通知客户预存款; ●逾期客户电话催收服务; ●整理电话催收情况; ●调出需上门催收客户档案及开具催收单及收据。 催收工作流程(流程表:附表一) 1、银行来单 银行每周一、三、五来单。来单内容包括逾期客户名单、逾期日期、逾期次数、贷款总金额、逾期金额、还款期数、逾期原因、催收结果、备注、项目经理。 2、短信催收 针对逾期的客户,首先通过短信催收,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你通过我司担保的车贷供款本月已逾期,请您及时将本月车供款存入你的供款帐号,多谢你的支付,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人。 3、第一次电话催收 对于短信催收无效的客户,逐一打电话进行电话催收。对于银行来单上电话联系不到的客户,在公司资料及其档案中查找其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对于更改了电话的客户进行登记记录。进行电话催收后把催收结果及客户逾期情况整理制作成表存档。 4、第二次电话催收 在银行来单上,第二次还出现的客户进行电话催收时需严厉,对其发出警告:如再不还款将上门催收。 5、调档案交给项目经理 对于经两次以上电话催收还未还款的客户,调出档案交给项目经理。 6、项目经理进行调查分析 项目经理对调出的客户档案进行分析。对于确实是事务繁忙和忘记的客户再次电话催收,对于有意拖欠客户进行上门催收。 7、对需上门客户开催收单及催收款收据 上门催收之前开出催收单及催款收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科目码科目名称类别余额方向1001 库存现金资产借 1002 银行存款资产借 01 工行资产借 02 建行资产借 1003 其他货币资金资产借 01 外埠存款资产借 02 银行本票存款资产借 03 银行汇票存款资产借 04 信用卡存款资产借 05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资产借 06 存出投资款资产借 1101 短期投资资产借 1111 应收票据资产借 1121 应收股利资产借 1122 应收利息资产借 1191 备用金资产借 1201 应收担保费资产借 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资产借 1231 应收代偿款资产借 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资产借1251 其他应收款资产借 01 甲公司资产借 02 乙公司资产借 03 丙公司资产借 04 丁公司资产借 05 张三丰资产借 1261 坏账准备资产贷 1281 低值易耗品资产借 1301 待摊费用资产借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资产借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资产借1315 委托贷款资产借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资产贷1401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借 01 股票投资资产借 50 其他股权投资资产借1402 长期债权投资资产借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贷1501 固定资产资产借 01 电子设备资产借 01 格兰仕空调资产借
1502 累计折旧资产贷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资产借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贷 1506 在建工程资产借 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资产贷 1601 固定资产清理资产借 1701 无形资产资产借 01 土地使用权资产借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贷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资产借 1801 长期待摊费用资产借 01 原值资产借 02 摊销资产贷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资产贷 1911 低债资产资产借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贷 2001 短期借款负债贷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负债贷 2122 应付手续费负债贷 2131 预收担保费负债贷 01 云南保会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债贷 02 北京保会通软件公司负债贷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负债贷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负债贷 2151 应付职工薪酬负债贷 01 工资负债借 02 福利费负债借 2161 应付股利负债贷 2171 应付税费负债贷 01 房产税负债贷 02 土地使用税负债贷 03 营业税负债贷 04 城建税负债贷 05 教育费附加负债贷 06 地方教育费附加负债贷 2181 其他应付款负债贷 01 工会经费负债贷 02 职工教育经费负债贷 04 中华软件公司负债贷 05 奖金负债贷 06 保会通有限公司负债贷 07 刘永负债贷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5) 第二章.................................. 投资人简介 5 第三章市场分析 (6) 第四章拟开展的业务情况 (12) 第五章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18)
23 第六章公司组织形式 (24)
第七章效益分析 (25) 第八章综合结论 (27)
第一章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经营范围: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发起单位: 第二章投资人简介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资金来源: 出资情况: 发起人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情况信用记录
第三章市场分析 第一节担保行业的宏观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自1999年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以来,已有近十一年的发展历史。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强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2004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如何发展中国信用担保业做了重要批示。 在这一良好政策环境下,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截止2008年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已达4247家,共筹集担保资金2334亿元,为23万户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达7221亿元,实现收入376.4亿元,纳税30.5亿元,实现利润44.7亿元。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为主、民营和互助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的格局。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对现实经济活动的影响逐渐扩大,可以预见对未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推动和规范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应对特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权宜性政策安排,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性选
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1)具有债券、股票双重性质;(2)利息固定;(3)换股溢价(一般为5%~20%); (4)发行人具有期前赎回权;(5)投资者具有期前回售权。 编辑本段可转换债券的种类 1、国内可转换债券这是一种境内发行,以本币定值的债券。如深圳宝安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便属此类。 2、外国可转换债券指本国发行人在境内或境外发行,以某外币标明面值,或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内发行,以本币或外币表示的一种债券。如上海中纺机可转换债券就属此类,它以瑞士法郎为面值,供海外投资者(主要是瑞士投资者)购买。 3、欧洲可转换债券指由国际辛迪加同时在一个以上国家发行的以欧洲货币定值的可转换债券。分记名与不记名两种。此类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而且其利息可免征所得税。 编辑本段可转换债券的优点 首先,对股份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在股票市场低迷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以减少外汇风险,还可以通过债券与股票的转换,优化资本结构;甚至可获取转换的溢价收入。其次,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债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资工具变得更加灵活,投资的选择余地也变得更加宽阔,如投资者既可持有该债券,获取债息,也可在债市上转手,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换成股票,获取股息,红利,也可以在股市上买卖赚取差价。因此,该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目录 简介 投资风险 影响因素 投资策略 市场现状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损失和浪费,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 2.范围 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核算、处置等过程。 3.职责 3.1公司财务部 3.1.1 公司财务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3.1.2 公司财务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依据原始凭证,按单个品种数量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 3.1.3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以及折旧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1.4公司财务部应联合人力资源、信息管理部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出具《固定资产盘点表》(由分公司财务部负责); 3.2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信息管理部 3.2.1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信息管理部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应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依据原始单据,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3.2.2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信息管理部应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领用、交接等; 3.3 使用部门 3.3.1 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将实物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定期保养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并负有领导责任。 4.定义
4.1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4.2 固定资产分类,依据使用情况及经济用途分为以下五类: 4.2.1 房屋建筑物; 4.2.2 机械设备; 4.2.3 电子设备:公司日常经营中使用的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电视机、电话交换机等; 4.2.4 运输设备:指公司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轿车、面包车等各种自有车辆; 4.2.5 办公设备:公司日常经营中使用的沙发、办工桌椅等办公物; 5.程序 5.1 固定资产的购置 5.1.1 电子设备的购置 5.1.1.1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后,信息管理部负责审核该设备购置的合理性,若确实必须购买的,由该人员填写《请购单》,列名品牌、价格、型号等,经相关审核签字后,转给信息管理部相关经办人; 5.1.1.2信息管理部相关经办人根据该《请购单》办理设备的采购、验收及付款手续,没有《请购单》或者付款金额超过《请购单》金额的,财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5.1.2 开办期其他办公必需设备的购置 5.1.2.1开办期其他办公必需设备的采购应当在公司设立时予以办理,根据集团整体要求及《XX分公司开办资金预算表》进行购买; 5.1.2.2原则上开办期其他办公必须设备的采购由事业发展中心予以办理; 5.1.2.3购买的具体程序为:事业发展中心根据《XX分公司开办资金预算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公司要求的设备,并将选购方案报总裁经批准后予以采购; 5.1.3 其他零星购置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 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培训资料 2011年3月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三、会计报表的适用 四、会计科目 五、主要帐务处理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执行会计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 2、管理方面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 (2)《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准则,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会计报表 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后每年度按财政部发布要求执行) 具体填报范围为 ?三、会计报表
1 、以前年度调整资产负债表(担保T01表)本表反映期初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调整情况 2 、以前年度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担保T02表) 本表反映上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调整情况 3 、资产负债表(担保01表) 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担保02表) 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担保03表) 6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04表) 7 、资产质量情况表(担保05表) 8 、固定资产情况表(担保06表) 9 、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担保07表) 10 、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担保08表) 11 、基本情况表(担保09表) ?四、主要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 四、主要会计科目 通常的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其他应收款、、、 负债类:其他应付款、、、 权益类:实收资本、、、 有担保类特点的科目: 资产类:存出保证金、应收代位偿款、抵债资产 负债类: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费用类:营业费用、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利息收入、利息支出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 日记账”。并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关于股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出资人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营口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二条各方一致决定在xx市设立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址:xxxxxx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为:xxxx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拓展业务,推进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四章出资各方 第八条出资方为: (一)×××××××× (二)××××××× ×; (三)×××××××× 第五章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万×% ×××××××××××万×% ×××××××××××万×%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投资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 股份自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投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第七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转化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英语为:convertible bond。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参见:可转换信用债券, 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可转换债券的要素可转换债券有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基本上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转换价格、市场价格等总体特征。 ⒈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 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转换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券是的票面利率(或优先股股息率),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债券(或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 最后1期利息。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 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培训资料 20XX年3月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三、会计报表的适用四、会计科目 五、主要帐务处理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执行会计标准企业会计准则 2、管理方面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31号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15]号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 行企业准则,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 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会计报表 20XX年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20XX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以后每年度按财政部发布要求执行) 具体填报范围为 三、会计报表 1 、以前年度调整资产负债表本表反映期初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调整情况 2 、以前年度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本表反映上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调整情况 3 、资产负债表 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6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7 、资产质量情况表 8 、固定资产情况表 9 、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 、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 11 、基本情况表 四、主要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练习题 1.资料:仁达公司有关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业务如下: (1)2007年1 月1 日按每份面值100元发行5 000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总收入510 000元。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利息于次年1月5日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转换为该公司普通股,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不足1股的部分用现金支付。该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5%。(P/F,5%,3=0.8638 P/A,5%,3=2.7232)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某大型机器设备的制造产品项目。2007年1月1日支出510 000元用于该制造项目。生产于当日开工,2007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3)2008年10月1日某债券持有者将面值为100 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转换股份,并于当日办妥相关手续。假定按照当日可转换债券的面值计算转股数,未支付的应付利息不再支付但可作为计算转股数。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未转为甲公司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持有至到期,其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一次结清。 要求: (1)计算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初始入账金额; (2)编制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 2.资料:甲公司经批准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 000 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债券持有人若在当期付息前转换股票的,应按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之和除以转股价,计算转换的股份数。假定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利息尚未支付),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P/F,5,9%=0.6499;P/A,5,9%= 3.8897) 要求:(1)分别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2)做出发行日、计息日及转换日的会计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 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 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 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 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 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