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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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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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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㈢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㈢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㈣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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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下列情况除外:

㈠经出租人同意。

㈡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㈢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㈣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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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它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6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执行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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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8 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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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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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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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它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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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列报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列示。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13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㈠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㈡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㈢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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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㈡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㈠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㈡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2019 1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

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 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 预计负债”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

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与影响——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三)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06)或现行准则),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确划分标准的存在,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的定义创造了动力和机会,从而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迥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201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函》(财办会〔2018〕1号)(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18)征求意见稿或新租赁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新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趋同。 与现行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核心变化是采用单一会计模型,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致同将在新租赁准则正式发布后,组织编写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文章,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本文主要介绍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

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1982年9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不涉及以下特殊类型的租赁: (1)开采或利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以及其他矿产权之类的自钱资源的租赁协议;和 (2)涉及诸如电影、录像、戏剧、文稿、专利权和著作权之类的项目的特许使用协议。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租约,是指出租人在约定现限内,将一项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以换取租金作为回报的协议。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将与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的租赁。 该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 不可取消的租约,是指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取消的租赁协议:(1)发生了某些极为偶然的意外事件; (2)得到出租人的许可; (3)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等同的资产达成了一项新的租赁协议; (4)承租人支付了一笔额外款项,该款项在租赁开始时就足以使人可以合理地肯定租赁将会延续下去。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生效日期与租赁双方就协议的主要条款承担义务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一个日期租赁期,是指承租人签约租用资产的不可取消的期限,如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用核资产,无论续租是否需另行支付费用,只要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地肯定承租人将行使该权利,则续租期间也应包括在内。 租赁最低付款,是指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应当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由出租人发付的并可以收回的劳务费和税金),以及: (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一方担保的任何金额; (2)就出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或具备担保能力的独立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残值。但是,如果承租人具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格预计将显著低于行使该选择权之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肯定承租人将行使该购买权,则租赁最低付款应包括在整个租赁期内最低应付的租金以及为行使该选择权而盟支付的费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有关情况并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能将一项资产加以交换的金额。 使用年限,是指: (l)一项折旧性资产预计将为企业所使用的时间;或 (2)企业预计将从一项资产中获取的产量或类似数量。未予担保的残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预计的)租赁资产的一部分钱值,出租人对该残值的变现未得到保证或仅由与出租方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 租赁投资总额,从出租人的立场看,是指融资租赁的租赁最低付款以及应归出租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第一节租赁的识别 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

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附件 1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 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一、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 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名称和内容发生变 更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会企 01 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 元资产期末上年年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上年年末 余额余额余额余额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预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 存货应交税费 持有待售资产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持有待售负债 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其他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

资产期末上年年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上年年末 余额余额余额余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借款 长期应收款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其中:优先股 投资性房地产永续债 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 在建工程预计负债 生产性生物资产递延收益 油气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 开发支出非流动负债合计 商誉负债合计 长期待摊费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权益工具 非流动资产合计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有关项目说明: 1.“应收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对租赁进行分类 一项租赁应否认定为融资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由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确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同一项租赁所划归的类型应当一致。即如果承租人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原则上出租人一般也应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而不应划归为经营租赁,从而避免同一项资产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作不同的认定。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租赁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的确定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着重要影响。确定租赁开始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作为确定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二是作为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租赁开始日应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加以确定。 (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正确核算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 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按本准则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租赁业务对专门从事租赁的企业而言,属主营业务;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可能是特殊业务。本准

则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方面,对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企业应当在对租赁进行恰当分类的基础上,正确地把握适用条款。 (四)企业应当设置和运用适当的会计科目 为了正确核算租赁业务,承租人一般需要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1)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所确定的金额;(2)企业为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贸易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包括出租人垫付的银行开信用证费,但不包括支付给出租人的开信用证的利息费用,后者已计入租金)、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增值税及其他税款、商检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如果租赁资产是从境外购入的,还应包括境外运输费、境外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租赁合同规定将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将该项租入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项目”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项目”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应付给出租人的各种款项。 3.“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 指南 颁布时间:2006-10-30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 本准则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 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 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学习笔记 视野ID:henry204618 新浪微博:@岁月哥特 目录

一、修订背景 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 CAS 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 (一)适用范围 CAS 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二)基本概念 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 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 40(2014))进行判断,CAS 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作为国内国际准则讨论多年的问题,CAS 2(2014)率先明确,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 CAS 2(2014)引入了IAS 28(2011)中不同计量单元分别按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

企业会计准则之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概述 本次租赁准则是对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原《租赁》准则的修订,此次修订的容并不多,修订之后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为: 1.新准则明确了租赁开始日的定义,认为租赁开始日是"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改变了老准则指南中规定的"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同时新准则还提出了"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2.新准则将所有的账面价值基础变更为公允价值基础。 3.对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做了变动,对第三条变更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对第四条中的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变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4.新准则规定,对于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予以资本化。在旧准则中,将该部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新准则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和当期的融资收入,删除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6.新准则规定,出租人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原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基础上,应当再加上"初始直接费用",改变了旧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的规定。 系统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 1.定义 准则第2条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使用围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部分租赁的分类 一、分类时点 本准则第4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非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以及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第一节租赁的识别 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时,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是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如果合同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

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是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是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并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一)客户有权在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 (二)在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已预先确定的情况下,该资产由客户设计,或者客户有权在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 第八条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二节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条合同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该合同包含的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其中,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准则要求追溯调整。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变化:1、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2、明确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可作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3、改进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规定;4、删除了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的规定;5、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6、明确了投资方享有的权益包含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7、不再规范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8、增加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拆分计量的核算规定;9、增加了因追加投资,金融资产转换为按权益法、成本法核算的处理规定;10、增加了因处置投资,权益法、成本法转换为按金融资产处理的规定;11、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相互重分类的规定;12、明确了权益法下处置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按相应比例结转。13、增加了衔接规定。具体如下: 一、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新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提示: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按照第22号准则核算 原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 --------------------------------------------------------------------------------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按照投资的变观能力及投资目的,通常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企业应在划分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刑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长期投资的减值,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1.“短期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应按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性质和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股权性质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债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还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并在各明细科目下按长期债券或其他长期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核算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计提的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准备。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 6.“应收股利”。核算投资应收的现金股利。 7.“应收利息”。核算投资应收的利息。企业持有的到期还本付息债权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8.“投资收益”。核算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投资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外币投资的折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对租赁进行分类 一项租赁应否认定为融资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由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确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同一项租赁所划归的类型应当一致。即如果承租人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原则上出租人一般也应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而不应划归为经营租赁,从而避免同一项资产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作不同的认定。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租赁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的确定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着重要影响。确定租赁开始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作为确定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二是作为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租赁开始日应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加以确定。 (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正确核算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 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按本准则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租赁业务对专门从事租赁的企业而言,属主营业务;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可能是特殊业务。

本准则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方面,对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企业应当在对租赁进行恰当分类的基础上,正确地把握适用条款。 (四)企业应当设置和运用适当的会计科目 为了正确核算租赁业务,承租人一般需要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1)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所确定的金额;(2)企业为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贸易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包括出租人垫付的银行开信用证费,但不包括支付给出租人的开信用证的利息费用,后者已计入租金)、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增值税及其他税款、商检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如果租赁资产是从境外购入的,还应包括境外运输费、境外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租赁合同规定将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将该项租入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项目”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项目”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应付给出租人的各种款项。 3.“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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