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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直营门店)新开办一次性告知内容及申办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直营门店)新开办一次性告知内容及申办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直营门店)新开办一次性告知内容及申办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申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申办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

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

(1)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另外再配备一名药师(含中药师,下同)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企业负责人为总部执业药师兼任,实施在线审方的,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必须有一名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5)企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经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

(二)场所设施要求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应配备符合药品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要求的设施设备。

1、设施设备要求

(1)应配置电脑自动打印药品销售凭证的POS机和药品条码扫描仪等设备;

(2)应具有可以实现药学技术人员接受当地药监部门在线监管的条件,如视频监管设备等;

(3)应配置冷藏药品和调节、检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及仓库的温湿度检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检测和记录功能,并能与当地药监部门联网,接受远程在线监管;

(4)应配有药师在线监管、温湿度在线监管及符合GSP规定要求,涵盖购、销、存等整个经营管理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连锁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与连锁总部对接联网。

2、面积要求

(1)在城区开办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

范围的,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在城区外开办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如营业场所有相连多层的,则一楼店面面积不得少于营业面积最低标准的70%,每层层高不得低于2.5米;

(2)直营连锁门店、批发下属药店可不设置仓库,但其购进配送的所有药品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必须在营业场所内的货架和柜台上按规定存放。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按规定设置仓库,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仓库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和仓库管理制度。

(3)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能控制温湿度的区域。

3、房屋性质用途要求

营业场所及仓库房屋设计用途应为商业、营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住宅经规划房管部门同意,非城市规划区住宅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作为营业场所。

(三)企业管理要求

1、拟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建立能保证药品质量,涵盖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过程的管理制度;

3、拟办企业应与所聘任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为期至少一年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

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申办者,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

2、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申办资料及程序:

见《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义都市新区受理点联系。联系地址:天山路1号金义都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联系电话82911307。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

一、筹建申办材料:

1、网上申报的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开办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员、处方审核员的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有效证明及申明;质量负责人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的规定情形的申明;

5、拟开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有效产权证明及租房意向书。房屋设计用途应为商业、营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改变住宅性质的提供相应部门证明文件);拟开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中药品与非药品陈储和在线监管设施设备的详细平面布局图,平面布局图要严格标明比例;

6、拟设营业场所、仓库的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

7、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相关的质量领导小组分工文件;

8、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申明;申办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同意筹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完毕,应同时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和新修订药品GSP检查,填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验收申请表》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验收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和网上申请表各一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和网上申请表各一份;;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筹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筹建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附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各岗位职能架构图;

6、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

7、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情况表;

8、零售连锁总部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说明;

9、筹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操作规程);

10、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经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仓库平面布局图要严格标明比例;

11、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并附有关情况表;

12、专门用于在库药品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情况和使用说明;

13、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附企业负责人的签名。

三、申报资料的格式及装订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2、所附注册资料均需按A4规格纸张(营业场所或仓库图纸若使用红线图原件的除外)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样复印直接附上,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文件的复印件按A4尺寸提供。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连锁总部公章的原印章(批发下属药店为批发企业公章的原印章)。报送的资料应按本表的顺序排列,并在每一页的右下角标明页码;

3、申报资料非法定代表人申报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

②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人(总部或批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验收材料受理后,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通过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现场验收。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予核发。

(医疗药品)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药品管理法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

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五、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六、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注册公司行业分类及经营范围

精品文档,放心下载,放心阅读 注册公司行业名称及经营范围 (一)贸易类 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电器、服饰、纸业、文化用品、酒店用品、食品等。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珠宝、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厨具、工艺礼品(除金、银)、玩具、五金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交电、办公设备、文化办公用品、建身器材及设备、塑料制品、皮革制品、文体用品、酒店用品、劳防用品(除专控)、花卉、纸浆、文化用纸、印刷器材及用品(除油墨)、饲料、橡胶制品、包装材料、生物制品、原生中草药、香料等。 (办理卫生许可证及酒类许可证): 农副产品、定型包装食品、定型饮料、定型包装保健品、糖果、糕点、膨化食品、奶制品、茶叶、食用油、土特产品、南北货、食品添加剂、瓶装酒等。 (二)贸易类 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电子、建材、计算机、电子、电器、医疗设备、口腔设备等。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教学仪器、照明产品、交通器材、电线电缆、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制冷设备、通讯设备、通讯产品、计算机及配件、电脑周边设备、打印设备、电脑耗材、计算机软件、数码产品、网络游戏点卡、实验室设备、船舶配件。 (三)贸易类 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建材、音响、汽车、安防、消防、电力、空调、电子等。 经营范围: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电力设备、安防产品、安防监控系统设备、节能产品、中央空调设备、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测量仪器、工程机械配件、管道配件、机械设备、无尘设备、过滤器材、舞台灯光、音响、广播视频会议系统、安防监控系统、调光系统、衡器设备(凭资质)视频、音频网络设备、电教设备、电动工具、汽车、摩托车、农用车及其零配件、汽车美容品、汽车装饰材料、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配件、自行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除钨、锑、锡、黄金)、矿产品、建筑装饰材料。水暖器材、陶瓷制品、卫生洁具。 (四)服务类 行业名称: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商务咨询,商务(信息)服务,酒店管理咨询,翻译服务,航空服务,票务,房地产信息(投资)咨询,文化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二手车鉴定评估,投资,国际货运代理。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项目咨询,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商品价格信息咨询,商品消费信息咨询,市场投资咨询;酒店管理咨询,酒店人力资源开发,文化艺术策划,文化交流活动;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评估咨询,房地产商品交易,居间、代理、行纪;各语种翻译服务;运输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代订车票、机票及酒店客房,庆典活动策划,各类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2007-01-31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与申请企业拟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以下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以上人员应经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以上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与其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为确保药品质量,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⑵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⑶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⑷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生产生物工程产品还要符合有关特殊要求。 ⑸具备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的能力,且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办理企业预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根据规模大小进行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办资格申请报告时,除上述两份资料外还应提交: 1、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书。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地址。 3、拟开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简历。 4、拟开办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及年限、拟从事工作)。 5、拟开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情况。 6、拟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模及质量标准。 7、拟生产品种与现有同类品种的比较及国内外市场预测。 8、拟采用的工艺介绍、优缺点及技术来源。 9、拟开办企业的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条件说明。 10、拟开办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11、拟开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及其学历结构和技术等级结构等。 12、主要生产设备目录。 13、主要检测仪器目录。 14、药品生产企业土建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并标明洁净级别。15、项目实施计划。

企业经营范围有哪些种类

想注册公司,但不知如何填写企业经营范围?好多人在刚开始创业,有这样的疑问,给大家提供下公司经营范围范本参考。 一、服务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一) 服务类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 (二) 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 房产咨询、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医疗健康保健咨询、家政服务、包装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办公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及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代理、会展咨询、展览展示代理、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度假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气球广告除外)、雕塑设计与制作等; (三) 安装维修类公司经营范围

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混凝土切割、植、,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 (四) 工程、设计类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房地产开发等; (五) 科技类公司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汽车技术、生物与医药、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印务科技。从事机电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注:机电领域不可以做技术服务。 二.商贸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1. 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一、申办范围 烟台市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办企业申请 ㈠申办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情况说明(设立原因、可行性、企业名称及地址、仓库地址及周边环境、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药店数量、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简历、资质(职称、学历)、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或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 6、83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附件3); 6、拟建仓库平面图; 7、企业违法经营情况核查表(附件4); 8、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律使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 ㈡申办程序 资格审查:拟开办企业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申报端申请筹建(填写申请表→上传附件-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申请)。 企业可输入申办序号和访问密码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在收到“预受理”的通知后,将申请材料报驻地药监局受理、初审→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复审—审定—办理发放《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5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 审查不合格或需补正材料,由驻地药监局通过行政审批受理端将意见反馈外网,企业5个工作日内可从网上查询,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开办企业验收申请 ㈠申请验收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5); 2、对照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资质(职称、学历)复印件(附件2); 4、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件6)和资质证明复印件;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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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共27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5 / 6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本实施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6 / 6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事项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实施全程电子化办理 药品生产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凭注册账号查询办理进度。 网上申报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d6634326.html,/WS01/CL0429/ 二、压缩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逐项梳理申请材料,与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完善审批系统,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由申请人提交改为在线获取。 四、公开服务指南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改革要求,动态调整服务指南,及时更新行政受理中心窗口、部门网站相关内容,

公示审批流程、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示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d6634326.html,/WS01/CL0004/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全区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管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三)监管措施 1.严格遵照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认证行政审批。 2.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推行分类分级监管。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方面进行,使企业明确风险点源,积极主动整改,消除隐患;二是深入摸排、梳理药品生产企业各环节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将潜在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对可能造成药品质量事件的风险要采取果断措施,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三是根据企业生产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中的行业分类

公司经营范围中的行业分类(大类) 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即是需要办理前、后置许可证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以下是我公司代理的企业常用经营范围,以提供给您参考。 声明:经营范围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行业标准》及相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确定,受托方仅提供参考意见,最终确定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主。 (一)贸易类 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电器、服饰、纸业、文化用品、酒店用品、食品等。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珠宝、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厨具、工艺礼品(除金、银)、玩具、五金交电、办公设备、文化办公用品、建身器材及设备、塑料制品、皮革制品、文体用品、酒店用品、劳防用品(除专控)、花卉、纸浆、文化用纸、印刷器材及用品(除油墨)、饲料、橡胶制品、包装材料、生物制品、原生中草药、香料等。 (办理卫生许可证及酒类许可证): 农副产品、定型包装食品、定型饮料、定型包装保健品、糖果、糕点、膨化食品、奶制品、茶叶、食用油、土特产品、南北货、食品添加剂、瓶装酒等。 (二)贸易类 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电子、建材、计算机、电子、电器、医疗设备、口腔设备等。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教学仪器、照明产品、交通器材、电线电缆、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制冷设备、通讯设备、通讯产品、计算机及配件、电脑周边设备、打印设备、电脑耗材、计算机软件、数码产品、网络游戏点卡、实验室设备、船舶配件。 (办理医疗许可证): II类: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II、III类:口腔科材料、II类: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III类:医用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及附件、口腔科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凭资质) (三)贸易类 行业名称:商贸、贸易、工贸、建材、音响、汽车、安防、消防、电力、空调、电子等。经营范围: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电力设备、安防产品、安防监控系统设备、节能产品、中央空调设备、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测量仪器、工程机械配件、管道配件、机械设备、无尘设备、过滤器材、舞台灯光、音响、广播视频会议系统、安防监控系统、调光系统、衡器设备(凭资质)视频、音频网络设备、电教设备、电动工具、汽车、摩托车、农用车及其零配件、汽车美容品、汽车装饰材料、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配件、自行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除钨、锑、锡、黄金)、矿产品、建筑装饰材料。水暖器材、陶瓷制品、卫生洁具。 (四)服务类 二、行业名称: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商务咨询,商务(信息)服务,酒店管理咨询,翻译服务,航空服务,票务,房地产信息(投资)咨询,文化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二手车鉴定评估,投资,国际货运代理。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项目咨询,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商品价格信息咨询,商品消费信息咨询,市场投资

GSP附录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至少具备10家以上(含10家)直营门店,且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执行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具备统一形象、使用统一票据格式,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或委托同一法人代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跨地域开办时可设连锁分部。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简称加盟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第七 条要求的批发企业时,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部应具备商品采购、财务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 (二)总部应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三)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 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不得对外部单位进行药品配送。 (四)门店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严禁空挂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行为。 (五)门店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应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按药品批发企业标

药品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模版

XXXXX企业 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材料X年X月X日

目录 1.企业的变更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公章); 4.与拟所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方位图、面积及周 围环境情况说明; 5.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平面图及设施、设备 情况; 6. 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验收养护人员职称、资格和学历证明; 7.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8、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9.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10.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一、 XXX大药房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X大药房经批准经营范围为:XXXX,因XXXX原因,现申请将经营范围增加****或减少****。 特此申请,请贵局予以审批。 XXX大药房 X年X月X日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申请表(省局网上审批系统填报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 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有持证企业填报,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由其上级法人企业申请填报并盖章。 二、企业填写此表时,只对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填写,不变更的许可登记事项无需填写。 三、仓库情况项只填写增减仓库的有关情况,原仓库内容无需填写。 四、带有“□”的选择栏项,请在拟变更的项目上打“√”。

湖北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原则及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制定本检查评定标准。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申请药品注册,取得药品注册证后,再进行药品GMP认证。鉴于新开办企业的申请周期较长,故在保证药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本检查评定标准以检查硬件设施为主。 3、本检查评定标准适用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空心胶囊除外)等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范围)核发。 4、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111项。检查评定时,应根据检查范围对照本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现场检查报告中应明确现场检查涉及检查项目项数。 5、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6、结果评定: 缺陷项目结果 ≤30% 通过检查 >30% 未通过检查 二、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1、机构与人员(共6条) 0101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102 应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103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104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1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工商企业经营范围分类查询

工商企业经营范围分类查询 销售/贸易类:建材,建筑材料,建筑装潢材料等;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工设备及配件,化工助剂(除危险品),石油化工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等;饲料,饲料添加剂,空调,冲孔设备,润滑油,地板,人造板,箱,柜体,水管,阀门,传感器,气动液压件,轴承,冲孔网,钢板网,丝网,冲压件,水泥添加剂、铝制品,钛白粉,混凝土添加剂(除危险品),铝铂及复合材料,普通机械及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铝合金材料及制品,船舶电器设备,船舶自动化设备及配件,不锈钢制品,货架,注塑机及配件,润滑油等;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有色金属材料,金属表面处理设备,不锈钢材料及制品,冶金成套机械设备,宠物用品,办公设备,文体用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床上用品,照相器材,酒店用品,酒店设备,厨房设备,纸制品,花卉苗木,印刷器材,家用电器,洗涤用品,劳防用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音响器材,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服装鞋帽,塑钢制品,工量刀具,服装服饰,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及配件,文化办公用品,门窗,家具,玩具,化妆品,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摄影照像器材等;竹木制品,陶瓷制品,橡胶制品,橡塑制品,塑料制品,汽摩配件,水暖配件,制冷设备,环保设备,包装材料,管道设备,船用电器,船舶配件,液压设备,水性涂料,木材及制品,一类医疗器械,燃气设备,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汽车配件(除发动机),水处理设备,实验室设备,防腐保温材料,泛光照明设备,矿产品(除国家专控),钢材,标准件等;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业控制设备,工业自动化成套设备等。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脑耗材;工业除尘设备,电工器材,焊接材料,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配电柜,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器件,智能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配件,自动化成套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高、低压电器元件,半导体元器件,电动工具,五金机电,机电设备,电力设备,电源设备,光电元器件等; 服务类:商务咨询(除经纪),建筑工程咨询,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除代理记帐),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体育活动策划咨询(除经纪),经济信息咨询,商标设计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咨询(除经纪),商品信息咨询等;企业形象策划,皮革及皮革制品养护服务,电器组装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咨询(除经纪),灯箱制作等;婚庆礼仪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调查及咨询,绿化养护,盆景花卉种植,寄递业务(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网站制作,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会务服务,楼宇保洁服务,礼仪服务,装卸服务,劳务服务(除职业中介),仓储服务,室内外装饰装潢及设计服务,翻译服务,打包服务,庆典策划服务,摄影摄像服务等。 工程类:建筑工程,网络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涂装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市政工程,通信工程,基础工程,放水工程,土木工程,油漆保温工程,消防工程,景观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室内装潢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 安装维修类:电子设备安装及维修,电脑维修,油泵修理等;建筑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钢结构安装,普通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等;计算机维修,标牌、霓虹灯安装,办公设备维修,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服务,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维修服务,水电安装,工业自动化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销售,通信设备安装,通信线路安装,电器安装维修服务,等。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内容填写应准确。 1、封面的申请单位和填报日期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的项目,均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为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3、“核准经营范围”栏如实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报送材料应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属分支机构的药店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还应附分支机构上级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应附履历表、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岗位测试证、不在岗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药品经营人员附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明及岗位证复印件;其中全体人员情况表填写应真实、完整,并与所报材料相符)。 3、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内容相符。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每页)。 六、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说明:换证中需要申请许可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并在相应项目后的【】内注明“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现场审查情况

审批意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完整版)药品批发企业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 增减仓库)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十六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0 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14个工作日(含现场检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本省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由省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申报,分支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须由其法人企业提供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在办事指南的材料说明内下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已通过GSP认证检查并经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签署意见的《GSP认证申请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增加经营范围:根据与新增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关人员材料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提交新址平面布置图、仓库内部结构和外部全景彩色实景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申请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如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请在本行政许可事项下一同登陆办理,相同申报材料可提交一份。 标准: 1 .核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变更是否由上级法人提供变更申请书; 2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3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材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4个工作日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大全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大全 存遇服务范围:公司注册、注册公司代理、商标注册、代理记账、新三板开户、劳务派遣、审计报告、企业增资、营业执照代办等等 公司注册哪家好?选存遇企业咨询,存遇在这里给大家说说有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大全,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科技类? 1、常见的科技类公司有: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科技发展等公司。? 2、科技类常见的经营范围有: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投资咨询;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文化、传媒、广告类? 1、常见的文化类公司有:文化、文化传播、文化发展、影视文化等;? 2、常见的传媒类公司有:传媒、文化传媒、广告传媒等;? 3、常见的广告类公司有:广告、影视广告等;? 4、常见的经营范围: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

月29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展览服务;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广告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咨询类? 1、常见的咨询类公司有: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等公司;? 2、咨询类常见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房产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理财咨询、家政服务咨询、劳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文化艺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劳务服务;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家居装饰;组织展览展示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管理类? 1、常见的管理类公司有: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餐饮管理等公司;? 2、管理类常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资产管理;种植、养殖;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餐饮管理;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家居装饰;装饰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业用房出租;城市园林绿化;销售五金、建筑材料、日用百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参考) 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 —1 —

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质量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订统一的企业总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其持续、有效施行。 第七条企业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是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九条连锁企业应按《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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