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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2015.4.23

物联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2015.4.23
物联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2015.4.23

实验室的研究生培养细则

实验室的研究生培养细则.txt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当海鲜。别把虾米不当海鲜。1 所有研究生至少准备2个记录本 1.1 第1本为实验记录本。记录实验过程和细节(记录方法参照文后的附件1)1.2 第2本为文献记录本。记录所看文献中有价值的语句和值得借鉴的可用于写 作的英文语句,语句后边必须标明文献来源,以便日后查询。 备注1:所有要看的文献都可以打印,但要归好类(可以购买一些分类文件夹),保存好 。这也是实验室的有用资源。 备注2:如果因上课和实验需要,需要购买图书,可以告诉老师,确定实验室内没有此图 书(图书馆内也借不到,或者都已经出借),可以进行购买。购买后的图书作为实验室 公共资源共享,不做私人拥有。 2 实验消耗品的使用和购买 2.1 如在实验过程中需要耗材和化学品等东西,可以先向师兄师姐或者导师说明 ,提交所需数量和价格。等确认实验室内却无此耗材或者药品后,可以订购。 2.2 订购表格见附件2(Excel表) 3 每周进行一次例会,交流经验。例会内容如下: 3.1 介绍一周内的实验情况;分享经验,寻求帮助。 3.2 提出下周的工作和学习计划。 3.3 介绍一篇英文文献(和自己课题相关的、或者可以启发你思路的文献)给其 他同学,介绍一下从此篇文献中获得了什么思路和启发。(这样就要求大家在一周时间 内至少要阅读完一篇英文文献)。 备注:①每周例会主持人由研究生轮流担当。 ②每周例会的时间要固定,例会时间长短不限,只要大家尽兴即可。 ③开会时要携带纸质文献(在封面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会后统一分类保 管(每名研究生对应一个大文件盒)。 ④做好会议记录。 4 每个月汇报月份工作 4.1 每月的28日至31日之间,每人使用电子邮件向导师递交一份个人月份汇报。 4.2 邮件必须注明主题,主题格式为“姓名yyyy年mm月”。 4.3 所有汇报内容以Word文档的附件形式传送。文件名格式为“姓名yyyy年mm月”。 4.4 发送电子邮件的同时,打印一份纸质总结交给助教保存。 4.5 汇报内容包括如下: 4.5.1 一个月内的实验内容(做了什么实验?) 4.5.2 试验进展(实验取得了什么结果?) 4.5.3 实验中的细节(实验有什么问题?或者有什么发现?) 4.5.4 下个月的试验计划(接下来我要做什么?) 4.5.5 学习情况(主要是研一期间的课程学习) 4.5.6 生活情况(生活顺利否?生活费够不够?家庭、感情、友情、同学之间有 没有问题?) 4.5.7 需要亟待解决的各种问题(如果紧急,可以随时联系导师) 4.5.8 其它想给导师说的话。 备注1:不强调字数,但必须讲清楚汇报内容。 备注2:Word文档要注意页面排版整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5篇) (篇一)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刻苦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

等方面较突出。 三、奖项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0%。其中特等奖比例为2%,标准为2000 (二)单项奖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奖励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的优秀新生。 (四)社会奖助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四、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优秀学生奖

学金评定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单项奖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 由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制定评审办法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四)社会奖助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五、评选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指标(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 -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资助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经济资助方案: 类型 A :学校资助(万/年) B :院系资助(万/年) 总收入 (万/年) A1:基本奖助金 A2*2 :校设岗位奖助金(助教、助管) B1:院系奖助金 B2:院系/导师 岗位津贴 学术学位 博士*1 3.3 2.6 ≥1.8 ≥5.1 学术学位硕士 1.4 1.6 ≥0.6 ≥2.0 专业学位硕士 0.6 - 各院系自行确定 *1:未来学者奖学金获得者额外获得未来学者奖学金相应金额。 *2 :研究生若已承担校设岗位A2,则院系资助B 部分不做要求。 以上各类奖助金适用对象: 基本奖助金(A1):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资助奖励体系 前置奖学体系 经济资助体系 奖励荣誉体系 助困应急体系 未来学者奖学金(资助类) 多样化发展项目(奖励类) 基本资助(资助类) 岗位资助(资助类) 国家奖学金(奖励类) 单项奖学金(奖励类) 贷款(助困) 大病救助(助困)

校设助教助管津贴(A2): 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助管岗位:原则上限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院系/导师奖助金及岗位津贴(B):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奖励与助困: 1.学校按照规定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 2.0万元。 2.学校设立各类研究生前置支持型奖学金和后置奖优型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3.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学校对遇到临时突发性特殊困难的研究生酌情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学校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对入学时遇到临时突发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提供“绿色通道”。 资助总额限制: 研究生在校期间从学校、院系和导师等不同渠道获得的各类资助(不含奖优助困类资金)总金额博士生每年不得超过9万元,硕士生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奖励、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奖优助困类资金的总金额博士生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硕士生每年不得超过4万元。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版)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遵循统筹资源、优化配置;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创新机制、激励创新的原则,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为主旨,以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引导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创新活动,自觉锻炼成为品学能兼备的优秀人才为目的而设立的。 第三条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设立并管理;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进行监督、审核。 第四条各学院(所)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各二级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体系 第五条奖学金体系 (一)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个人奖和集体奖。 (二)个人奖学金分为基础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学习优秀奖、研究生励志奖、研究生科技创新奖、研究生社会工作奖、优秀研究生奖、科技之星、博士生创新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企业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 (三)集体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研究生优良学风班。 第六条奖学金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成绩优良; (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和缴费;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 评定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 2. 评定学年所学课程考试(含所选所有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3. 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4. 学院认为不宜参评者; 5. 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第七条评定原则 奖学金评定工作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促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业务学习、实践、科研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条组织管理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最新】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二)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处、成

人职业教育学院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条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二章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省或地方政府设置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章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第六条学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5%;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9%。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5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八条获得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良。 第九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课程补考或学业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3者(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在统计之列)。 第十条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一)学校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为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的重要办学条件之一。为了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实验条件,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一定数量的实验人员,为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学生创新活动提供实验和实践服务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生专业课实验教学和研究生实验教学,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科研实验室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要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提倡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中心,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并举,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设立。 第六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按一级学科设置,面向全校开课。专业实验室按一级学科或专业设置,可跨专业、跨学院院开课。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64800人时数。专业实验室每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3000人时数或承担5 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任务或科研课题。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和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同时承担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具有完成实验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常规仪器总值应在30万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全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 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六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省属高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省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省内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北林研工发〔2015〕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北林校发[2014]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为做好校长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校长奖学金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校长奖学金在每年的9月进行评审。研究生在同一学位层次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申报材料不能跨学位层次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五条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万元,名额10人,当年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兼得。 第六条在攻读同一学位层次期间,获得过“优秀研究生”等校级以上荣誉奖励,且至少有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论坛的学术报告或学校组织的学术成长交流报告,并符合以下评定标准之一者,可申请校长奖学金。 1、学术创新能力强,取得在本领域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并有望产生重要影响者; 2、学业优良,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见义勇为、孝老爱亲、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极为突出,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七条在攻读同一学位层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校长奖学金的评定。 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②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③有课程不及格者; ④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

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方法

长春市一中专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方法 一、评定奖学金目的和意义: 为了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和积极向上的精神,加强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现公布我校奖学金评定标准。凡在我校就读的三年制在校学生,具有两次评定奖学金机会。(三年级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奖学金评定基础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方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德)操行测评成绩为良以上(含良),学期内未受到过学校通报以上批评(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2.(智)所有考试、考察课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3.(体)体育达标(成绩不再计入总分) 4.(美)仪表符合学校要求,无吸烟、奇装异服、无留长发怪发染发不良行为者。 5.(劳)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珍惜资源和劳动成果,自觉保护环境。 三、奖学金评定标准条件: 1.一等奖学金既“三好学生”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有理想、有道德、遵守法纪,爱劳动、爱护公物,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操行评定均为优。学期出勤率在95% 以上。 (2)智育方面: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塌实努力,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习成绩优良。作业完整,考试课单科成绩90 分(含90 分),考查课优秀率为100%。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一课”“两操”。体育成绩达标。 2.二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有理想、有道德、遵守法纪,爱劳动、爱护公物,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操行评定均为优。学期出勤率在90% 以上。 (2)智育方面:作业完整,考试课成绩单科85分(含85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良”以上。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一课”“两操”。体育成绩达标。 3.三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有理想、有道德、遵守法纪,爱劳动、爱护公物,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操行评定均为优。学期出勤率在90% 以上。 (2)智育方面:作业完整,考试课成绩单科80分(含80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良”以上。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一课”“两操”。体育成绩达标。 四、奖学金评定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表彰发奖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旬。 2.奖学金评定操作程序。 (1)每学年上学期末,由教务科根据奖学金评定细则,将符合奖学金成绩标准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科。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 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4年9月11日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按照江苏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江苏大学学生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奖助学金评审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奖助学金的申报及初评等组织工作。 第三章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2.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国家研究生招 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同)的基本生活补助。 2.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学年。 3.资助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1.新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当年录取 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2000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6000元、三等奖6000元。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 1.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良好的我 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六篇)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六篇) (篇一) 第一条**大学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发展对基础学科的人才需要出发,为**大学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基础学科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一批对基础学科有兴趣的优秀学生献身基础学科的学习和研究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的评奖对象为教育部在我校设立的八个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即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基础医学、生物科学专业)在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学生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可评奖。转出上述八个专业的学生不参评原专业奖学金。 第三条通过转专业、插班进入上述专业基地班的学生,进入该专业学习满一学年后可提出申请**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每年由学校按在册在校基础学科专业本科生人数的60%向各院系分配获奖学生名额。 第五条**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可自行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按照学习成绩对申请者进行排名评选,奖金额为12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

1800元) 第六条**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最后一学年的评审中,凡已获直升本校本系(专业)研究生资格的八个基础学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奖金额为24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3000元),其他学生奖金额为12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1800元)。 第七条各院系将本科专业奖学金初审名单报送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通过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可与**大学其他各类本科生奖学金兼得。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年10月18日起施行。 (篇二) 为回馈社会,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精神,不断提高个人修养,成为品学兼优的专业人才,为石油工业人才培养贡献一份力量,**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顾正先生在我校设立“神开德贵”奖学金。 一、奖学金总额与评定分配 总额:人民币每年壹拾万元整。 评审时间:**年—**年每年10月。 评定分配:

热门-奖学金评定标准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6篇

奖学金评定标准【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6篇)】(篇一) 第一条 **大学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发展对基础学科的人才 需要出发,为**大学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基础学科人才队伍,鼓 励和支持一批对基础学科有兴趣的优秀学生献身基础学科的学 习和研究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的评奖对象为教育部在我 校设立的八个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即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基础医学、生物科学 专业)在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大类招生专 业学生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可评奖。转出上述八个专业的 学生不参评原专业奖学金。 第三条通过转专业、插班进入上述专业基地班的学生,进 入该专业学习满一学年后可提出申请**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 第四条 **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每年由学校按在册在校基 础学科专业本科生人数的60%向各院系分配获奖学生名额。 第五条 **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可 自行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按照学习成绩对申请者进行 排名评选,奖金额为12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1800元) 第六条 **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最后一学年的评审中,凡 已获直升本校本系(专业)研究生资格的八个基础学科专业的 本科学生,奖金额为24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3000元),其他学生奖金额为1200元(大类招生相关专业为1800元)。

第七条各院系将本科专业奖学金初审名单报送校党委学生 工作部(处),经审核通过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可与**大学其他各类本科 生奖学金兼得。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年10月18日起施行。 (篇二) 为回馈社会,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精神,不断提高个人修养,成为品学兼优的专业人才,为石油工业人才培养贡献一份力量,**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顾正先生在我校设立“神开德贵”奖学金。 一、奖学金总额与评定分配 总额:人民币每年壹拾万元整。 评审时间:**年―**年每年10月。 评定分配: (1) 特优奖:10人,奖金额 4000 元/人; (2) 优秀奖:30人,奖金额 2000 元/人。 二、奖学金评选方案 1、评选条件 1。1基本条件: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各院级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购入新仪器设备前,须出具学校技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论证报告。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授课内容并在实验开始前向学生讲解。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积极鼓励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特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并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至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及会计硕士(MPAcc)的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另文规定),按时报到并办理完各项入学手续之后,均可参加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评定结束后,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四条评定办法 (一)特等奖 评选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特等奖: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30分的非本校考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211工程高校重点批次招收的毕业生;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5分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一等奖 评选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一等奖: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5分的非本校考生;

3.调剂入学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30分的考生。 (三)二等奖 评选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二等奖: 1.调剂入学且为“985”、“211”工程院校重点批次招收的毕业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非本校毕业生; 3.调剂入学的专业学位考生。 (四)三等奖 评选条件: 其他未获特等奖及一、二等奖的调剂考生 (五)以上奖项均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学金为10000元,一等奖学金为8000元,二等奖学金6000元,三等奖学金为4000元。 第六条评选程序 由有关二级学院在研究生新生录取结束后,根据评选办法评选出获奖候选人,报研究生处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予以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新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5奖学金评定详细介绍(新修订版)

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适应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落实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奋发学习,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及以上正常学制内的硕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四类: 一等基本奖学金:资助比例为每年级非在职研究生人数的15%,学术性硕士研究生为:11级每学年1.2万元/人,12、13级每学年0.5万元/人,专业硕士研究生为每学年0.5万元/人,博士研究生为:11级每学年1.5万元/人,12、13级每学年0.5万元/人; 二等基本奖学金:资助比例为每年级非在职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博士研究生人数的25%,学术性硕士研究生为:11级每学年0.7万元/人,12、13级每学年0.3万元/人,专业硕士研究生为每学年0.3万元/人,博士研究生为:11级每学年1.0万元/人,12、13级每学年0.3万元/人; 三等基本奖学金:资助比例为各年级非在职研究生人数的20%,学术性硕士研究生为:11级每学年0.3万元/人,12、13级每学年0.2万元/人,专业硕士研究生为每学年0.2万元/人,博士研究生为:11级每学年0.6万元/人,12、13级每学年0.2万元/人; 单项奖学金:资助比例为每年级非在职研究生人数的20%,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为0.1万元/人,博士研究生为:11级每学年0.2万元/人,12、13级每学年0.1万元/人。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各学科点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

实验室队伍工作管理条例

实验室队伍工作条例(试行) 江科大校设〔200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队伍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室队伍,充分发挥实验室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实验室包括承担本、专科和研究生在内的各层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的实验室,实验室队伍包括专职、兼职和柔性编制人员三类所有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队伍构成 第三条专职队伍,分实验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层次,他们均是实验室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兼职队伍,主要为校内相关课程理论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柔性编制人员,少数特殊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聘用少量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章兼职人员工作 第六条所有授课教师均要承担本人所授课程内各实验项目第一批(按课表分班情况确定)实验教学授课工作,并批改部分实验报告。 第七条相关教学科研骨干人员必须承担实验教学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拟订实验室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内容体系的设计与优化、实验项目(内容)的开发、指导新上岗实验教师、编写实验教材(含指导书)等工作。 第八条2006年9月以后上岗的理工类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理论教师,原则上第一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承担该课程的实验教学授课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辅导和其它相关各项工作。 第十条鼓励在读研究生承担实验室工作,并计算相应学分。 第四章柔性编制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不提倡外聘低层次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若确实需要,在不影响实验室队伍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下述情况可以聘用柔性编制人员。 1.保障类实验室。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 5 篇)(篇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二条全优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不参加评定;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只评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和比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各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评定条件: 1、除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外,特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90 分,一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二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

2、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各学院(中心)制定,但获奖者必须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3、全优奖学金要求一学年内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 90 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定奖学金资格: 1、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处分期内; 2、评定学期内有课程成绩低于 60 分,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除外。 第七条评定程序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班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依据本细则评出获奖学生。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经各学院(中心)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放。三等奖学金经所在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各学院(中心)发放。 第八条报批前必须在本学院(中心)和班级公示。班级公示材料必须有班主任和班级评比小组成员签名并由学院(中心)存档备查。 第九条本细则自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二)根据《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 **﹞ 11号)的文件精神,现开展 **级直博、

2017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的突发事故,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学院研究决定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督导员,兼职安全督导员若干,并制定安全督导职责,以杜绝安全隐患。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专职安全督导员: 兼职安全督导员: 根据XX院【】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及XX院【】号文:关于发布《》的通知规定,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安全督导员工作职责。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对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1、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委员会成员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科生实验的安全培训工作,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研究生的安全培训工作,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设和安全设施的配套完善工作。各平台负责人及学科负责人负责各个实验室的安全及督促整改工作; 3、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保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实验室的消防器材、通风设备和水电气的管理; 4、负责实验室的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实验室的三废处理,落实动植物及微生物的管理措施; 5、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五双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危化品的保存: 6、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的检查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各类实验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7、指导事故预防及处理。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上报。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停止其实验和作业,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限期内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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