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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及其制度矫正_王华兵

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及其制度矫正_王华兵
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及其制度矫正_王华兵

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及其制度矫正

王华兵1,2,秦鹏

1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2.国土资源部,北京100812)

摘要:城市规划是以空间规划为形式,以城市公共生活的全面塑造为内容的社会性规划。它的本质诉求在于

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建构公共领域,实现城市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冲突最小化。由于受到资本和权力两种主导因素的影响,

当前的城市规划的形成和运行遭遇了诸多与公共利益不相适应的困境。城市规划的领导意志化、目标的经济化和效率化、主体的单极化、利益错置和问责机制的缺位,导致了许多社会公正问题。通过完善城市规划的决策体制、规划内容、绩效考核、问责制度等方式,可以彰显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诉求,矫正城市规划的各种困境。同时,城市空间的公共治理还应在组织载体、形式和方法等层面上对公众参与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权力逻辑;资本逻辑;公共参与中图分类号:TO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3)02-0016-10

The Public Nature of Urban Planning and Its Improvement

WANG Hua -bing 1,2

,DU Hui 1

(1.School of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5,China ;

2.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00812,China )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is a kind of social planning based on the spatial planning.The content of it is the urban public life.The demand of it is to construct public domain ,

and it provides public services to maximize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minimize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Due to the capital and power of government ,the form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current urban planning has encountered many difficulties that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The urban planning aimed to economic and efficiency was deeply affected by the leadership.It is characterized by single subject ,interests misplaced and lack of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These elements lead to many social problems.We should improve the decision mechanisms ,

the content of planni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the way to Cleary th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 to solve those difficulties.At the same time ,

the public governance of urban space also requests a complete progra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which includes organizational carrier ,forms and methods.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public interest ;the logic of power ;the logic of capital ;public participation

收稿日期:2012-09-12修回日期:2013-01-30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CDJSK10019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CDJXS11082206)。

作者简介:王华兵(1979-),男,四川安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多次参与《循环经济法》、《能源法》、《原子能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工作。

一、引言

现代城市规划作为一项事关城市的空间布

局、功能扩展、社区培育、公众安全和生活样式的社会活动,其物质性、技术性的天然属性逐渐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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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色,演变为以公共决策和公众价值为形式和依归的社会性规划。进而言之,城市规划的功能外延不断从安排物质空间、筹划经济功能、美化居住环境向彰显社会文化、促进社会进步、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演进;城市规划的内涵属性也从以行政权力对城市的统领性安排为重心的“城市管理”向回应公众的公共利益的“城市治理”转变。在笔者看来,城市规划的这种转变背后的驱动力是现代公共生活中公共利益和公共性价值对权力决策活动的制约和渗透。在此进程中,多元的价值取向、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多方主体的相互钳制越来越明显地要求将单纯的空间布局议题置换为社会利益配置和实现的议题,将城市规划置于更具人文色彩的“治理”领域之中。与之相关的追问是,城市规划的治理属性是“谁之治理,何种治理”呢?本文正是在这个问题基础上,提出城市规划的公共属性的具体意涵,剖析其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二、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及基本内涵

从公共政策角度来说,城市规划实则上就是为解决城市公共问题、协调城市公共利益、满足市民公众均等化公共服务的需求,由政府及其它相关利益主体协商而成并由政府强制保障实施的城市空间使用政策,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一)城市规划的本质是建构和谐的公共领域

城市规划是对整个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个人空间或局部的狭小领域。城市规划所涉及的是社会资源配置及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而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公共物品的提供,从社会整体的层面上,其终极目标和归宿是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事实上,现代城市规划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18世纪末工业革命所引起的城镇盲目扩展、居住环境恶劣、管网设施无序、生态污染严重等社会公共问题。1875年,英国率先对公共卫生进行立法,以控制和解决城市中出现的公共卫生问题。及至1906年,对公共卫生的规制延展到对城市建设的控制、对城市空间的配置,城市规划(town planning)的概念应势而生,并于190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1]。进入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二战后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道路交通、产业布局、就业分布、旧城改造等等,都纳入了城市规划研究的范围,城市规划存在的公共领域不断拓展。

城市物理空间的扩大和城市规划内容的扩展意味着更多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进入了城市生活空间。比如,因商品房开发而带来的土地使用关系和制度变革,商品房开发带来的社区空间的塑造和因社区差异而带来的身份认同问题,这表明城市空间不仅是地理空间、地缘空间、建筑空间,还是生活的制度空间[2]和关系空间。因而,对城市空间的规划同时也是对城市中的社会结构形态进行调整和塑造的过程。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交往的范围、形式和媒介,推动了新的公共领域的形成。在规划出来的公共空间中,不同社区(如不同档次的住宅区)、群体(如不同产业的从业者)、组织(如不同领域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通过不同的空间媒介(如小区、产业园区等)探讨共同关心的事务,并影响与之相关的发展策略。在此意义上,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个人与共同体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抽象的同质性的关系,而是获得了一种以‘参与性’和‘构成性’为特征的关系新质[3]”。因此,随着现代城市发展理念的更新,现代城市规划承载着通过组织化力量构筑公共领域的历史使命,通过城市空间规划改变传统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制”关系结构,通过人口聚集和功能分配增强空间结构、文化结构和利益结构的异质化、多元化、平等化,搭建基于社会福利均等化和平等的身份认同的公共交往平台。

(二)城市规划的实践形式是提供必需的空间资源公共服务

城市空间是自然空间、精神空间和社会空间的“三位一体”。城市空间中“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4]”。这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对住宅、教育、健康安全、文体设施、交通条件、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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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等方面的集体性消费。这种集体消费的根本特征就是竞争和共生。因而,城市空间的规划承载着社会公平的诉求,与中国的城市社会结构的变迁休戚相关,城市空间的分化及其背后的可能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城市主体结构、利益结构和制度结构的变迁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需求。城市空间的集体消费品属性决定了它的供给只能是公共权力机构而非个人。城市的空间资源不能被随机分配,也不能因身份、权势、机会、财力等因素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为保障城市空间的公共性,它必须由代表公共意志和公众利益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予以配置,其中公平应当被置于优先序位。城市规划作为政府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的主要手段,其最终目标理应是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消除市场中的资本逻辑对城市空间的聚集效应、垄断效应。在城市规划实践中,政府应通过担当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员、公共空间和基础设施的谋划者等角色来提供公共服务。

(三)城市规划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冲突最小化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供应和协调,表面看是关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布局,实则是隐藏在布局与功能之后的利益关系。城市规划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速度,更不是以是否有利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开展作为评价的准则,而是在于如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协调和消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包括:①政府作为城市管理者的整体发展利益与作为超级企业的短期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②政府作为城市化建设主导者(更具体的是以城市化政绩为目标的政府官员)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③土地开放商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④土地开放商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⑤城市建设与公众的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⑥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之间的冲突,等等。城市空间是公众的生活空间,公众对城市规划的最终诉求是期待它能够更好地满足生存和发展要求。当然,在坚持生态化、法治化、系统化、经济化、人性化及国际化的前提下,政府的城市规划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限制公众或个人的个体利益。但由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具有较强的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持续扩张性,在城市规划中不宜对公共利益进行随意解释,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私权之实。

三、我国城市规划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逻辑

(一)城市规划的困境及其现实表征

近年来,全国各地大量涌现的高新产业园区建设、主题公园建设、文化保护单位的强制拆除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不合理造成的城市内涝②、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强制拆迁等规划乱象不断挑战公众的神经,城市规划逐渐偏离了公共性轨道,加剧了城市社会中的不公正问题。

1.城市规划形成的领导意志化

在我国,城市规划由政府机构主导并受到政府领导者的极大影响。政府领导者不当的政绩观和晋升诉求往往对城市规划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逐渐偏离了规划应然的价值取向。一直以来,地

①近年,引起争议的大型城市规划项目有:(1)建设方面:2010年,成都投资40亿的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园使原建于2007年的老园仅仅三年就弃之不用;西安投资预计400亿的大明宫遗址公园,尚未开园就面临着要被拆除的命运;南宁投资巨大的“南宁水城”可能对现在的邕江沿岸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08年,鄂尔多斯规划建成的康巴什-东胜“双核城市”沦为“鬼城”,缺乏人文关怀;2007年,浙江金华投资3000万新建的建筑艺术公园,由于交通区位相对偏远和超前的建筑理念等多种原因,建筑艺术耗资8亿兴建的沈阳市绿岛体育中心,占地45.5万平方米,可容纳3万多人,曾是亚洲最大的室内体育场,于2012年6月被拆除。(2)拆除方面:2012年重庆对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重庆行营“保护性拆除”;2011年,北京对梁思成故居“维修性拆除”,等等。

②2012年7月21日,北京的强降雨造成了严重的城市内涝、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南京、武汉、长沙、成都、重庆、天津、广州等多座城市也先后遭遇城市内涝之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0年对全国351个城市所进行的专项调研结果显示,仅在2008年-2010年间,全国就有62%的城市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内涝,其中内涝灾害超过3次以上的城市有137个,甚至包括了干旱少雨的西安、沈阳等城市;在发生过内涝的城市中,积水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城市占78.9%,其中有57个城市的最大积水时间超过了12小时。详情可参见:王炜,《城市如何不再"逢雨必涝"》,人民日报,2011-07-23,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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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官员之间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①”,使得官员有强大动力推动经济增长。但“为增长而竞争[5]”的官员驱动模式却会使“官员的目标与政府职能的合理设计之间存在严重冲突的问题,导致了许多扭曲性后果,成为当前经济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的主要根源[6]”。在城市规划领域中,这种晋升机制常常使地方官员的注意力集中在公路、机场、商业圈等显而易见的硬公共产品上来,却对公共住房、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与地方官员晋升指标相关性较弱的软性公共产品缺乏兴趣,形成“换一届政府换一张规划图”的过度规划,进而形成产业同质竞争、项目重复建设、空间批量生产的乱象。

2.城市规划目标的经济化和效率化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通过社会资源的配置并提供公共物品服务以保障城市社会的有序发展。城市规划固然对城市建设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公正和效率两者之间,城市规划的终极目标是公正而非效率。著名学者弗里德曼曾指出,公共领域的规划与市场理性观念无关,而主要对应于社会理性的概念[7]。也就是说,城市规划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市场效率,而是在对市场效率的盲目追求进行制约[8]。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城市的城市规划却产生了目标替代,城市规划的工具化倾向过重,许多城市规划是以“规划跟着项目走”和“根据投资需要调整和修编”为思路形成的。城市规划为经济发展服务突出了对效率和技术的追求,忽视了整体社会效益的提高。在国家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不少城市过于重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数量,偏重经济价值的产出而忽视城市空间资源的科学配置,城市规划被当作追求财富增长和招商引资的工具。政府对于经济增速和增量的追捧,市场主体的利益取向,很多时候通过变通的途径,转化为城市规划的技术语言[9]。不切实际的城市人口与规模的扩张,开发区热、高新区热、房地产热、CBD热,以及旧城改造对于城市历史文化的破坏,城市规划在其中都扮演了技术工具角色,通过具有市场取向的技术话语来为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数量服务。这不仅背离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权力“设租”、“寻租”的腐败机会。仔细研究美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城市规划所关注的目标与重点及演进过程(表1),可以发现,城市规划终极价值意义在于摒弃市场理性的失灵及不当指引,彰显社会理性,实现社会资源、机会、财富及人的生存权利的公平公正。

表1美国不同发展阶段中城市规划所关注的目标与重点②

时期阶段城市特点或问题规划的目标与重点典型代表

1608-1776年殖民时期移植型城镇规划城市规模小、空间结构简单

构建街道系统、营造公共

空间、突出市中心的功能

1682年,费城规划

1776-1840年独立时期反城市自由放任

政策

市镇会议决定城镇事务,城市

人口剧增,城市服务跟不上,

土地投机拍卖盛行

建设铁路和公路,划分

街区

1791年,华盛顿规划

1840-1945年工业革命时期城市卫生和美化

城市政策

卫生状况恶化、死亡率上升、

贫富差距扩大

城市美化、市政工程1903年,霍华德的田园城市

1946年至今后工业革命时期综合性城市规划

政策

城市人口郊区化、中心城区衰

落、就业不足、贫困

改善穷人居住环境、种族

和阶级公平、社会规划

1961年,雅各布的美国大城市的

死与生

①周黎安将晋升锦标赛理论引入地方政府以GDP增长为核心的相关行为的研究之中,他认为,晋升锦标赛“作为一种行政治理的模式,是指上级政府对多个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设计的一种晋升竞赛,竞赛优胜者将获得晋升,而竞赛标准由上级政府决定,它可以是GDP增长率,也可以是其它可度量的指标”。参见: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2007(3)。笔者认为,晋升竞标赛能在很大程度上激活地方官员的经纪人理性,进而将城市规划个人意志化。

②部分数据参见:曹传新.美国现代城市规划思维理念体系及借鉴与启示[J].人文地理,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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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规划结果的公平性缺失

一方面,城市规划中的公平性缺失表现在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城市规划的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能为各种社会群体提供必需住房、医疗、交通、教育等公共空间,保障和提高社会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但现实的情况是,大多的城市规划都以高端的CBD、一流的文化艺术中心、高精尖的技术示范基地等国家化城市指标的建设为核心,而对与一般公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社区公共设施和氛围营建缺乏热情。以公共住房为例,政府权力以城市规划为媒介不断分配城市空间并造就了新的不平等,形成了住房阶层化现象。公共住房的空间不断地被商品住房压缩,无法满足庞大的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并且由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策略使城市中心地价居高不下,普通民众的生活空间被迫与城市边缘置换,资本、权力通过拆迁的方式将城市弱势群体向城市边缘聚集,形成了新的基于城市空间的阶层区隔和不平等。

另一方面,城市规划中的公平性缺失表现在城市发展成本的不公正分配。城市规划通常能够将城市发展中的成本转嫁到公众身上并通过城市化的外部特征和总体效益掩盖群体之间的成本分配不公,形成负外部性。如城市规划造成的拆迁往往需要相关民众以丧失传统生活空间、重建社会网络和生存方式为代价,同时也会为土地利益的获得者埋单。再如城市规划常常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也需要公众无条件承受。可以说,城市规划成本的外溢将会进一步加剧贫富分化,增大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①,进而激发社会矛盾。

4.城市规划主体的单极化和利益错置

城市规划主体以政府为主,专家和公众的参与仅具有形式意义,缺少公众监督。在城市规划的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及官员由于受到土地财政和权钱交易等利益驱动,规划控制指标易成为讨价还价的筹码,规划缺乏应有的控制性和强制性。旧的城市规划的修订受到一系列规程规范的制约,审批程序复杂,而新任职的领导往往以非法定的形式变更原规划,例如城市概念规划、新区发展规划等等,对原规划做出重大变动以体现新任领导班子的意图。而这类规划由于没有按法定程序编制,在规划内容和规范性上无法达到公共利益的深度和应然要求,与城市规划追求的社会公正相去甚远[10]。

从应然层面上看,城市规划从酝酿、论证、起草及执行等全过程,不但要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权利,而且要采取多种措施调动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使之主动参与规划制定,通过公众监督政府和官员等强权主体,防止规划利益偏置。我国《城乡规划法》尽管规定了“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并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作为规划的必要程序”,但这种制度安排将公众参与后置,实则是一种信息传递机制而非参与机制。这种关于公众听证及征求意见的相关规定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对于公众参与缺少强制性和程序性规定,听证和专家意见易受利益和权力操控。其结果是,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常常被政府及官员“看得见的利益”取代,出现利益错置(图1)。

5.城市规划实施后的行政问责机制缺位

相对于社会公众,政府必须承担起广泛体察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需求且主动回应的责任,对危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与事件保持高度警惕。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高品质的城市设施公共产品;另一方面要准备承担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义务性规划职责与消极性规划管理责任。这也是现代政府理念中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政府属性和特征存在的逻辑基础。但近年来频发的城市内涝、圈

①相对剥夺感的概念被用来指称群体性事件中公众在权利遭受侵占时的普遍心态,具体可参见:Smelser N J.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M].Free Press,1962和Turner Killian.Collective behavior[M].Prentice Hall,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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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规划角色分化与利益错置

地经济、土地财政以及政绩盲动在内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府规划责任缺失下行政问责机制的虚弱,

致使部分政府官员滥用手中权力而得不到相应的责任惩处。

以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城市内涝为例,尽管来自媒体的报道以及政府的新闻发布揭示了内涝的原因主要是城市市区内包含排水系统在内的地下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亟待完善,

该领域的规划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表面发展的步伐,但政府及官员应对其不作为而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资本与权力:城市规划现实困境的制度逻辑

公众对城市空间的消费和资本基于这种消费对城市空间的渗透是造成城市规划现实困境的一个制度逻辑。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交通拥堵、住宅拥挤、污染严重等问题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城市空间消费(尤其是土地消费)与资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当前中国土地市场的资本化,使城市的空间生产和消费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最大买卖。社会分化、商业发展、旧城改造、人口流动等多种变量对不同城市空间的需要使城市土地成为极为稀缺的资源,成为资本争夺的战场。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使资本逐渐聚集,而资本的聚集反

过来使城市空间更为拥挤。城市空间被条块分割,按价出售,它被规划的速度远远超前于对人口布局、价值转移的规划。“人们住得越拥挤,房地产主的受益就越大,而房地产主的收益越大,土地的资本价值也越高,

如此恶性循环下去”,这种城市规划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不断扩张中的那种经济的利益

[11]

”。而城市规划中资本运作的现实获

益者则是土地开发商和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资本通过各种形态深入到城市空间布局和再生产的领域,把它视为资本流动的制高点,并将城市生活空间建构是为获取利益的主要方式,这是当前城市规划问题的一个根源。

造成城市规划现实困境的另一个制度逻辑是权力的运行。前已述及,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的职能时常发生矛盾。同时,权力将公共、专家、政府机构中的不同意见者排除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公众对城市规划没有发言权或仅有形式上的参与权。在权力的运行逻辑下,

支配、服从和秩序高于自由、同意和参与的价值。公众参与沦落为政府权力筛选下的合作模式,公众参与的机会和能力受到政府的限制,合作的对象、领域、方式都由政府确定。这样一来,城市规划也就异化为权

1

2

力的单方产品。同时,城市规划中的权力主宰和资本主导两种动力要素之间有着天然的关联性。地方政府的企业化、市场化倾向和官员的政绩观进一步为合理的城市规划的形成和运行设置了障碍。获取土地出让收益、追求政绩、官员“寻租”等城市规划中权力要素引发了公众对政府权威的质疑,引发了诸如拆迁血案、大规模环境事件之类的安定危机。

还需注意的是,城市规划中的权力逻辑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塑造城市空间结构、形成城市文化和社会认同、促进城市群体的有机团结,进而实现城市治理的目标。城市社会的复杂性和流动性使原本的“单位制”社会模式日益式微,形成了更具分散性和多元性的治理结构。城市社会的模式转变决定了城市社会治理模式的调整,传统上国家权力直接调整个体生活的治理方式与市场化社会中的权利凸显和意识勃兴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以单位为载体建制的组织型城市社会治理模式转向了以“权力-权利”对话为根基的话语型治理模式。在话语型治理模式下,权力需要塑造新型的社会个体和话语空间,而这就需要以社区为单位形成不同种类的对话共同体。权力在城市规划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重大意义就在它可以藉此分布社会阶层,强化相关群体对新社区的认同感,以此来支配社会日常生活秩序,保持政治结构的稳定性。

四、城市空间公共治理的应然价值回归

笔者认为,城市规划的命题之下包含这样几个需要破解的关键问题:规划的现代化、城乡统筹和社会公正、民生优先和社区建构、城市社会治理和公众参与、内生发展和权利保障、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这些问题通过城市规划的技术性处理转变为多元价值和利益的调试、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公正的维持和公共政策的方向等社会性问题。城市规划不仅是城市土地的利用和空间开发,它更是城市治理模式及其相关制度设计的规划。

(一)关于城市规划中具体问题的若干对策建议

1.完善城市规划决策体制和规划内容

首先,完善城市规划决策事项的前期调查制度。多渠道、全方位获取公众的利益需求,使规划充分体现公共利益。其次,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扩大城市规划专家的数量,使其不至于成为市长办公会的翻版,保证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三,完善城市规划内容,将城市安全方面的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增强城市防灾抗灾能力。除了考虑诸如民防、消防、医疗救护、气象灾害、疏散避难等传统安全因素外,建议将城市内涝、能源资源紧缺、城市人口结构失衡、建筑工程结构和管线老化、化学品事故潜在危险、通信信息灾害等致灾因素纳入城市安全规划编制之中。除了将城市安全方面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予以深化和细化。

2.健全城市规划中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

一方面,将公众确立为政府规划绩效的评估主体,实现政府自身评估、专家评估和社会评估并重,形成上级自上而下的监督和公民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的绩效推动机制,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12]。通过民间渠道进行的考核评估,可以采用民意测验、社会调查等方法,定期采集求广大市民对城市规划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将改善民生纳入政府绩效指标体系的建立,将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内容纳入指标体系中,特别是应将消防、医疗救护、气象灾害、城市内涝、能源资源紧缺、城市人口结构失衡、管线老化、化学品事故潜在危险、通信信息灾害等城市安全因素及其公共服务水平纳入到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

3.明确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范畴

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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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均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这给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和任意解释留下了空间。为防止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扩张解释:第一,应在《城乡规划法》中设置“公共利益”条款并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公共利益条款发挥有效制约作用。具体而言,城市规划行为应当遵循如下步骤:①城市规划的预先通告;②规划目标确定与方案情况通报;③方案的制定与比较;④方案征求意见;⑤执行方案的细节设计;⑥出台城市规划中的利益纠纷救济方案;⑦城市规划的监督机制设计。第二,应将政府机构利益与社会群体普适性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政府及其组织机构的利益是否为社会群体普适性利益的另一个侧面,为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第三,应将公共利益与自利性私益、局部利益、垄断性利益进行区别分析。第四,应将公共利益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紧密联系。第五,应当在《城乡规划法》中采取“罗列+限缩解释”的方式框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公共利益标准。

4.完善城市规划修改程序及制度

第一,将城市规划修改的原因严格化。《城乡规划法》在城市规划的修改条款中有“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应当予以删除,对规划修改的原因必须以法律明示的类型为标准。第二,将城市规划修改的程序严格化。城市规划的修改应当公示评估材料、更改事由和预期目标成效,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详细规划应当举行听证会,接受质询和监督,并承担因规划更改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城市规划的评估、维护和修改建议可按照图2所示的框架逻辑进行设计

图2城市规划中的评估、维护与修改的框架逻辑

5.限制权力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问责机制

城市规划中权力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

成不公正的主要因由。为防范自由裁量权缺乏约

束导致的相关机构对城市规划恣意更改,为在规

划实施过程中受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前

提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违反法律规定制定

规划方案或随意实施规划的权力行为。滥用自由

裁量权侵害公共利益或个体利益的,在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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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并对作出违法规划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追责。同时应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例如,人大有权要求同级政府提交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城市排水管网设计标准、排水能力以及内涝防治的具体情况。对于重大的城市规划事项的制定和实施,人大还可以要求政府首长或主要负责人接受专门质询或调查,并且有权以专门委员会报告的形式对政府的决策做出评价,并有权对政府城市规划进行否决。人大也可以针对城市规划重大事项、城市安全问题事件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

对事件中政府机构的执法情况、相关官员的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独立全面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审议决定提起对相关行政官员的罢免案或撤职案。

(二)如何实现公共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具体安排

1977年一些城市规划师提出的《马丘比丘宪章》就曾明确指出

“城市规划必须建立在各专业设计人、城市居民、公众和政治领导人之间的系统的不断的互相协作配合的基础上”

。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属性与应然的公共利益取向要求必须将城市社会的权利主体纳入到规划编制、监督和改善的全过程中去,实现公共治理。城市空间公共治理彰显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包容性的共同体法治逻辑,

它强调城市规划不再是权力意志的集结,而是城市共同体成员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共识;不再是源于抽象的约束命令,而是公共利益的表达。这意味着必须对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做出详尽的制度安排。

第一,参与主体包括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在规划过程中,专家应在城市规划前期的信息收集、规划准则和标准、规划方案和执行细节、规划中的利益处理方案等方面充当主要角色。公众除了在规划前期的信息收集、

规划准则和标准方面充当主导角色外还应在规划目标确定、规划方案的筛选、规划方案本身和贯彻落实后的评价环节掌握足够话语权

图3参与主体与基础

第二,由于组织化的参与比个体参与更能体现公共利益,更具影响力,因而,构建基于普遍互惠的规范、伙伴式的信任的类型不同而又相互交叉的组织化参与机制,对城市空间的共同治理意义重大。可选择的方案有:①通过居委会的组织化参与。居委会在性质上既是政府在邻里社区中的代理人,

也是公众与政府互动沟通的基层代表。这种参与模式一种基于“生活政治”和社区公民身份的自主参与。②通过各类公民团体的组织化参与。这些公民团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社区公民委员会、城市社会事务

理事会等,

公众或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规划,将城市规划带入日常生活政治,将公众带入城市规划议程。③通过NGOs 的组织化参与。尽管NGOs 不能改变城市规划中的权力机构,但是它蕴含着纠正错误或失当的城市规划中的能力,通过为公众或利益相关者提供宣传、

法律援助、知识普及、与规划部门的非正式接触等手段拓展其参与空间,唤醒公众对关乎切身现实利益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采取切实行动,为公众实践行自己的公民权利和责任提供组织化媒介。④通过民间非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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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机构的组织化参与。这种制度在美国已经成型且发挥重大影响。尽管这种机构不具有正式的规划权力,但应赋予其提出自己的规划方案供政府规划机构选择和参考的权利和资格。这样,公众可以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成为该结构的成员。这几种组织化参与中,第一类属于自上而下的组织化参与,是官方型组织参与;后三者属于自下而上的组织化参与,有自组织型和成员授权型两种来源模式。

第三,要在不同的阶段和层级上丰富参与的形式和方法。我国《城乡规划法》中提到的公众参与方式有论证会、听证会、公告、公布、公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方式。参与的方法则主要是以参观、咨询、调查等手段为主。我们认为,应在城市规划的目标确认、方案选择和实施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方法。城市规划的目标确认阶段的主要参与方法有:公众意愿调查、参与规划论证会、向政府规划部门陈述公众意愿和利益诉求。方案选择阶段的参与方法有:形成公众方案并利用媒体宣传、官方方案的公众表决和宣传、不同版本的方案对比分析。方案实施阶段的参与方法有:通过诉讼救济因规划导致的利益损失、规划方案的效果调查和反馈、方案运行细节监督、情况通报和破解方法研究。这样就可以在城市规划的不同阶段搭建多样性和差异化的参与网络和方法系统。参考文献:

[1]赵民,雷诚.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导向与依法行政[J].城市规划,2007(6):21-27.

[2]Lefebvre,Henr.The Survival of Capitalism[M].London:Allison and Busby i,1976:14-17.

[3]秦鹏,杜辉.环境义务规范论———消费视界中环境公民的义务建构[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113.[4][法]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A].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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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洪连.公共政策的非公共性:问题意识与风险规避[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70-75.

(本文责编: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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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中各阶段强制性内容 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中各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规定”里面强调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邹朝勇 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 2013年秋 学号 1351001263394 指导教师程述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1)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1)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2)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3)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3)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抱有偏见或歧视 (4) (四)社区矫正职能滞后 (5)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 (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5)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 (二)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7)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8) (四)建立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8) (五)创新社区矫正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邹朝勇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刑罚制度做出的反思与改革,更多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按照刑罚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005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C、行为的内部特征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C、处罚救济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C、(2)(1)(3)(4)(7)(6)(5) B、(1)(2)(3)(4)(7)(6)(5)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 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 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A、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B、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C、 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D、 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 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随着近两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出现在人们眼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早已成为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仅仅是一个新兴事物,有待发展和完善。文章从社区矫正的涵义、特征、作用以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达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根本目的,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方式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实施。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其中第258条不仅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同样适用于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因而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区矫治”、“公共利益劳动”等。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的不同,社区矫正的概念也众说纷纭,如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主张,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1]博姆等人指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鉴于此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综上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纵观国际和我国法律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备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但与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对社会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一种有力体现: (一)刑罚惩罚性

分析如何使城市规划实现科学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86787369.html, 分析如何使城市规划实现科学化 作者:常俊峰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1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地位及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城市规划的合理与否,对整个城市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进行了城市规划,但只有极少数的城市的城市规划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极大部分城市进行的城市规划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城市规划这一理念的提出、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如何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化,进行了探索和总结。 关键词: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自我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而城市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城市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发展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改革开放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城市规划这一问题越来越重视,针对城市实施城市规划运行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了城市规划科学化这一理念。城市规划化科学化这一理念的提出,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城市的综合效益。 一、城市规划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城市建设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城市的规模也随之不断的扩大,因此,在城市规划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城市规划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一)对城市规划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我国实施的城市规划过程中,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没有得到实现,导致一些城市的城市呈畸形化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城市规划者或实施者并没有认识到城市规划对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有些城市规划者不遵循客观规律,完全凭照自己的主观意识随意的进行城市规划,没有将城市的实际情况与相关的城市规划规范合理结合起来,致使很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没有得到实施,严重浪费了规划资源,最终导致城市规划进展缓慢。 (二)城市规划没有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过程中,缺乏对城市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的了解,而这些不足将影响城市规划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城市规划决策的失误会限制城市的发展,与我国实施城市规划的初衷相违背,“千面一城”现象的说明城市的特色正在逐渐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城市规划法》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的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意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 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该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权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城乡规划法》解读 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城乡规划法》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9期) 简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简要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找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区矫正的奖惩力度不够。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健全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是典型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试点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执行权配臵更加科学的重要表现,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 经过几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实施,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公安警察积极协助,有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不足,而且体现了矫正的社会性。各地普遍采取了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教育改造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从2003年开始,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17.1万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6.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4万人,重新犯罪率不足1%。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普遍支持态度。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4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4城市规划法规 §4-1 城市规划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镇的发展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至2000底,我国共设城市668个,建制镇17892个(不含县城关镇)。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 大:50万人以上;中20-50万;小:不足20万。(35个50万以上的,11个200万以上的) 2.城市规划 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即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 二、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 1.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 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城市规划法》 及《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等。 2.城市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1)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效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这个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皆为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这个区域外的有关建设和发展应由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法规调整。 2)人的适用范围。凡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该法。具体包括: A: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B:具体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C: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 §4-2 城市规划的制定 一、城市规划编制 1.城市规划编制原则 ●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城市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编制阶段 ●城镇体系规划:发展制定城镇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项资源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是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分区规划:确定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或城市基础设施的设置 ●城市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4. 编制权限 ◆国务院: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辖区内城镇体系规划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二、城市规划的审批 1.城市规划审批制度 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本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

城市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章、规范,提出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要求 (一)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必要的整理,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正在编制中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重点突出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二)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严格、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治性措施。 二、强制性内容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区域。包括:基本农田、风景区、自然湿地、野生物种生活环境、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出海口和其它生态敏感区。 2、必须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设施。包括:高速公路、干支线公路、区域轨道交通(城际高速铁路、一般铁路、区域快速客运轨道)、港口、机场和物流中心的位置。 (2)水资源。包括:水源保护区位置,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岸线分配、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和调水工程等的布局。 (3)环境设施。包括:城际垃圾处理厂及毗邻城市的垃圾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及其对水体污染的控制范围。 (4)电力设施。包括:大型电源点位置、电网走向。 (5)天然气利用。包括:天然气门站位置、天然气主干管走向。 (6)区域城市防洪、滞洪骨干工程。 3、必须确定的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包括:大型会展中心、运动场馆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地域。包括:风景名胜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分滞洪地区,军事设施用地。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达,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浅谈城市规划的作用与意义

浅谈城市规划的作用与意义 摘要: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意义;作用 前言:城市作为复杂综合体,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金融各个领域,为了使各方面协调发展,就必须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是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建设城市的基本依据,是综合发挥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和手段。 一个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首先取决于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并以之为依据,指导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地预测和规划,明确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下,有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城市的发展目标。随着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系统整体功能的复杂化,对

城市规划的要求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必要性也更加突出。 一、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 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政策性和区域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骨、肉”协调、坏境优美的综合效果,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休息以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很好,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针对当前城市规划中出现的新趋势,凸显出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一个又一个巨大的挑战。 1、面临的挑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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