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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法规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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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法规亟待完善 “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居世界第一, 说明在保护乘员和行人方面措 施不利。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 ” 北京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首席分析师贾新光告诉 《法 人》 。虽然我国已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但该法 仅将事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驾驶人和行人之间,汽车制造商的相关责任被忽略。 “发生交通 事故时,责任都由驾驶人或行人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在国外,汽车制造商担负着安全宣传的 责任。 ”贾新光说。
在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如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承当着相应的责任,这 迫使他们不得不为提高汽车安全性能而努力,汽车安全问题在这些国家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交通事故伤亡率明显小于其他国家。
1966 年 9 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 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 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简称 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 FMVSS 。 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 (简称 CFR)第 49 篇第 571 部分中。FMVSS 法规目前共计 56 项,分为 5 大类,其中避免车辆交通事故, 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 26 项;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 目前共计 22 项。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 个人,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 1500 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 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 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 刑事处罚为 15 年有期徒刑。
如此严酷的处罚, 让汽车制造商们首先会对生产的新车进行安全性能的衡量, 在衡量汽
车安全性能好坏方面,汽车碰撞试验至关重要。因为车祸大部分的表现形式即为碰撞,碰撞 测试结果基本反映了汽车对乘员和行人的安全程度。
美国、欧洲和日本很早就建立了包括正面、侧面和后面在内完善的汽车碰撞法规。例如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颁布的 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法规》 、欧盟

重 新修订的 ECER94.01《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法规》 、日本运输省颁布的 TRAIS11-4-30《正面碰 撞的安全基准法规》 等, 定期对本国生产及进口新车进行正面碰撞或侧面碰撞进行安全性试 验,以检查汽车内驾驶员及乘员在碰撞时的受伤害程度。
尽管有着完善的安全法规, 但是这些法规仅是该国家或区域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对汽车产 品安全性的最低要求,汽车生产企业追求的是行业上公认的 NCAP(新车评估计划)星级评 定标准,此标准对汽车制造商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中国到目前为止仅有汽车正面碰撞保护法规,侧面和后面碰撞法规尚未出台,至于 NCAP 星级评定标准就更无从谈起了。 “中国在汽车安全评审制度上之所以存在缺陷,是对 国内汽车工业保护的落后表现。 ”贾新光对《法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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