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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时代:P2P网贷典型模式案例分析

合时代:P2P网贷典型模式案例分析
合时代:P2P网贷典型模式案例分析

合时代:P2P网贷典型模式案例分析

P2P网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业务模式,这一新型网络贷款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繁荣。但这一新型业务模式,在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交易模式,因此,在其发源地纷纷受到非法集资的指控,被纳入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中国的金融监管者目前没有介入P2P网贷监管,造成了监管真空,而造就了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繁荣。本文先分析P2P网贷的典型模式,然后再讨论其在中国的各种变型。

从本质来说,P2P网贷交易的实质是借款人通过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约定的利息作为回报。借款说明交易具有集资性质。同时,由于P2P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投资者并无资质审查,无论借款人与出借人是一对一达成交易,还是一对多达成交易,都不影响该融资面向公众的性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P2P网络贷款天然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但由于在实际运作中,每个借款人借款的金额都很小,要求借款人履行公开集资的许可程序,显然是荒谬的。因此各国都只针对平台提出了监管要求。

美国SEC将P2P网络平台作为发行人,要求其必须在SEC注册发行。这一模式迫使几家在美国运行的P2P 网络平台改变其运行模式,以Lending Club为例,其改变后的交易模式如下:(1)借款人在网站发布借款信息;投资者在网络上点击后达成借款意向;(2)当借款意向达成后,一家位于犹他州的银行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并同时将债权转移给平台;(3)平台向同意借款的投资者发行附条件债券,条件是只有在该借款人还款时,平台才会向投资者还款;(4)平台向SEC提交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作为信息披露资料。

英国2013年将P2P网贷移交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监管,该局于2014年4月1日发布监管要求(Crowdfunding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Instrument 2014),正式将P2P 网贷纳入监管范围。英国最新生效的众筹监管要求将所监管的众筹区分为借贷型众筹和投资型众筹,认为两者风险不同,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手段。对于借贷型众筹,监管上要求包括:(1)P2P网贷平台必须获得牌照才能经营;(2)对于网贷平台设置了最低准备金要求;(3)客户资金必须独立存管;(4)投资者获得足够的消费信贷方面的保护(包括网站必须清楚揭示风险,利率和费用的标示必须公平和明确,如果没有提供二级

市场,出借人有权在14天内无理由无惩罚的撤销贷款);(5)平台必须准备好在平台破产时如何处理未到期债权;(6)纠纷解决机制;(7)平台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FCA提交报告。不过,英国要求P2P网贷必须发生在个人之间,对于商业借贷则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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