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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

17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
17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沈阳化工大学高分子产业高端制造研究院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采购计划编号:

LNZC20181100799包号: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安东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570号科技绿洲三期2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DEBIN WANG

被投诉人1:辽宁天茂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中粮广场F座2114室被投诉人2:沈阳化工大学

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街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8:相关招标参数具有指向性,满足指标的厂家不足3家,对质疑事项1-8的回复不满意。

调查中,本项目因重大变故取消,终止招标活动。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投诉事项1-8不成立,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 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 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公开招标 )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 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 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问题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问题 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5.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 5 日。 6.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2) 竞争性谈判 (5) 邀请招标 (8) 询价采购 (8) 单一来源 (9)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10)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制订评标工作细则。 开标前1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预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应准备备选专家名单)。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和评标报告。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6/5/10 16:50:13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吉劳险字[2000]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02-13 【实施时间】2000-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与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请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认真掌握。采用199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核定2000年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下限标准。对下岗职工也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比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龄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规定病退条件的,其符合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公示期

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什么政府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涉及公告的期限总结如下: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 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最近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文件,相关的政策较以往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就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纳入集中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二是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 1、货物类:办公家具、复印纸、硒鼓等。 2、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 3、服务类: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基本上所有的维修维护费都包括了。还包括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印刷服务(包括资料汇报、公文用纸、信封等);物业管理等。 这些项目中,办公家具以前是不用通过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以前20万以上才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现在这些项目不管金额多少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2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限额下,政府鼓励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也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但可不公开招投标。

三、采购方式的说明 1.批量集中采购:在特定时间集中向市财政局申报。 2.电商直购: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3.网上竞价:通过政府系统选定一家或两家供应商,随机抽取另外两家 供应商参与竞价,按照满足要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5.自主采购(政府采购的一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 以及服务,在以上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主采购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签订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公开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6.具体操作由采购小组负责。 7.2017年批量集中采购申报时间为:3月、5月、8月、10月的15日之 前报送。 四、相关的要求说明 1.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 结合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细化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网上竞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部门。明确财务部门及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例如,采购限额总量的控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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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省直属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文 号】辽劳社发﹝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09 【实施时间】2004-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经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省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三项之和,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一: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新编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9月11日 附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七)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27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财产[2010]596号 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部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为更好地理清职责,经省编委会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 1、省委序列部门机关本级; 2、省人大办公厅机关本级; 3、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本级; 4、省政协办公厅机关本级; 5、省高法和省高检机关本级; 6、民主党派机关本级; 7、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关本级; 8、省政府直属机构机关本级; 9、部分群团单位机关本级; 上述行政单位机关本级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10、省直17个事业单位本级; 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 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调剂。具体为:(一)产权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 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 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 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 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 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 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 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B公司参与投标。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B公司认为:1.B公司投标产品是该类产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2.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5.中标人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次投标报价低。 代理机构A称:B公司所投产品的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是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另查明,本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当时均尚未发布,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存在交叉,例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应适用两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确。因此,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39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 指导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挥其服务城乡社区居民、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引领社会向上向善的专业优势,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平台。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对化解社会矛盾与问题、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区和谐、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以来,我省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由于我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推进力度不够、专业氛围不浓、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效果不强等问题,与我省促进社区建设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以及广大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要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夯实党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养壮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广泛深入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二、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推动社区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培育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为基础,以普及应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为关键,以深化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为保障,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为构建和谐吉林、改善基本民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立足省情、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突出重点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服务专业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科学设置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构建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力争到2020年,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乡社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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