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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岛市面向全国招聘聘任制公务员拟聘任人员公示

2019年青岛市面向全国招聘聘任制公务员拟聘任人员公示
2019年青岛市面向全国招聘聘任制公务员拟聘任人员公示

2019年青岛市面向全国招聘聘任制公务员拟聘任人员公示

公务员制度

1、违反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行政处分 4.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2、与聘任制相对应的是(),这也是公务员的主要任用方式。 1.任期制 2.委任制 3.任命制 4.选任制 3、公务员(),是指公务员在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的行为。 1.申诉 2.控告 3.检举 4.举报 4、应当退休又叫() 1.可以退休 2.强制退休 3.荣誉退休 4.自愿退休 5、公务员辞去公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

1.十五,三十 2.六十,九十 3.七,十五 4.三十,九十 6、公务员工资中,()是工资结构的主体。 1.基本工资 2.津贴 <="" label=""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3.补贴 4.奖金 7、()制度是旨在限制亲属干扰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1.回避

2.年轻化 3.知识化 4.通才化 10、国务院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1. E. 省级 2. F. 市级 3.县级 4.乡级 11、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 12、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 1.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受降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4.受开除处分的后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 13、下列不符合公务员奖励条件的是()。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020天津部分岗位采用公务员聘任制

2020天津部分岗位采用公务员聘任制 建立“人才驿站”畅通高层次人才流动 《意见》指出,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对经认定以项目合作、短期挂职等方式柔性引才引智的滨海新区企事业单位,由新区按项目 投入或人员报酬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新区急需紧缺专业、硕 士以上外地应届毕业生来新区就业尚未落实单位的,为其提供免费 培训并按照天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最长一年的生活补助。 同时,滨海新区政府部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公务员聘任制,促进各类人才在不同体制单位之间流转。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租赁 制度,在保留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不变情况下,其他用人单位可在一 定期限内有偿租借。建立“人才驿站”,为愿到新区就业创业但尚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档案、社保等人事代理服务和公 益性培训。而针对高层次人才评价,将建立新区各类高层次人才和 创新创业团队的评价指标体系。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任 职年限、学历等限制,直接申报国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加 快职称制度改革,根据新区产业发展需要设置特色专业技术职称。 未来,滨海新区还将设立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开发资金,鼓励知名高校创新学科设置,定向培养新区急需人才。鼓励滨海新区重点企 业在知名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给予每人学费30%且最高9000元的 补助。而针对境外高层次人才还进一步开放就业通道,建立境外医 疗等方面高层次专业人才到新区执业就业的准入制度。探索在新区 金融等部门聘用外籍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有效办法。在新区先 行先试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管理办法。 鼓励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支持 此外,《意见》特别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尤其是在金融支持方面。将设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人才 创新创业的融资便利程度。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 企业,可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信用额度支持;对各类领军人才或

工作总结:关于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践探索和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践探索和思考 自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以来,事务类公务员的永业制成为该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百年之后,伴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无一例外地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那就是打破“无过失不受免职”的职务常任制做法,推行政府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合同雇佣制度。就连一贯强调终身雇佣的日本,也提出在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性较强岗位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雇佣制。这类公务员各国称谓有异,人员范围大小不一。根据有关文献,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合同聘用公务员分别占公务员总量的45%、81%、85%和100%。在我国,这类公务员的法定称谓是聘任制公务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聘任制起步晚、底子薄,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随着《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新近出台,破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命题尤为紧迫。 一、对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理解 从公务员法理角度,追根溯源,新中国聘任制公务员这一概念最早缘起于1993年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更是明确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在上海和深圳首批城市试点工作基础上,2011年中组部、人社部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

公务员聘任制的优势与风险分析

公务员聘任制的优势与风险分析 2013年06月7日 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5期) 作者:赵凤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社会上众说纷纭,炒得沸沸扬扬,例如,聘任制公务员是二等公民、实行聘任制就打破了公务员的铁饭碗、官帽被摘、鲶鱼效应等等,说法很多、概念很乱、相差很远。因此,有必要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含义加以重申,使人们正确理解聘任制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正确认识聘任制公务员实施的优势与风险。 聘任制公务员的含义和特点 聘任制的含义。聘任制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专属概念,《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我国准备对公务员中部分岗位实施聘任制,最根本的原因是现实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今天的行政管理对岗位的专业性要求很高,特别是一些高精尖技术岗位,对人才的需求非常迫切,是过去管理实践中没有遇到的情况,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职位聘任的特点。一是合同管理①。对聘任制公务员,机关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中要对聘用期限、聘用岗位、该岗位要履行的职责,以及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除了依据《公务员法》以外,还要依据聘用合同。 二是平等协商。在签订聘任合同的过程中,机关和应聘人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合同之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变成隶属关系,但所聘公务员和机关之间仍可以通过沟通交流、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上的从属性并不否定合同双方法律上的平等性。 三是协议工资。协议工资只有在聘任制公务员中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正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所在岗位的胜任特征和岗位的重要性,经双方协商,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等待遇。协商的依据主要是职位的特点,同时参照相近行业、类似岗位人员的市场薪酬水平,提出职位参考薪酬水平,最终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实施的优势 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政府机关对特殊岗位的用人需求。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传统的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知识面较宽,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机关需要高级信息技

第五讲 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上)

这一讲它的题目叫《职位聘任与任期制》,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大背景实际上属于公务员的更新机制。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更新机制,有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这样一些管理环节构成,优化更新机制的关键,大家都知道,还是严格进口,畅通出口。如何严格进口?由老师给大家结合录用考试制度已经给大家讲过,我这一讲侧重的是如何畅通出口。 中国公务员的更新机制,由七个环节构成,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变化最大的是两点,这两点一是创设了职位聘任,二是明确了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这两点创新是中国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两大创新。公务员队伍必须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应该吐故纳新,新陈代谢,这样整个公务员队伍才有生机和活力。第一个问题简要给大家介绍我国公务员制度更新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第二,专业化不够、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存。专业化不够,是指的社会需求的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还不足以满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灵活性不足,也就是在操作方面在具体操作的层次上还是有些灵活不够,僵化有余,这是两大问题,下面我简要做一点解释。 职位聘任与任期制主要侧重于探出口上,出口不畅,不仅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个难题,实际上也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老大难的问题。西方国家它是如何结果出口不畅的问题呢?我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西方国家大规模行政改革,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采取了一个办法,就是越来越多的采取聘任制公务员的方式,来畅通出口。大家都清楚,公务员制度在西方的确立,有两大标志,第一,职务常任,第二,凡进必考。职务常任,我们通常说就是常任制公务员,常任制公务员在管理实践当中给人带来的感觉就是稳定有余、灵活不足。灵活不足,是说他有点灵活性,但是灵活性不够,不够到一定的程度上就是出口不畅。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主要是扩大职位聘任的范围,当今世界各国据有案可查的资料,新西兰、瑞典、瑞士这样一些国家,聘任制已经成为公务员的最基本任用方式,大家对德国也比较熟悉,德国的公务员队伍当中,聘任制公务员占到70%,传统意义上的常任制的纯粹国家公务员,只占到30%。世界上有一个极端,那就是美国的佐治亚州,为了解决公务员队伍出口不畅的问题,1996年向世界宣布,完全取消了公务员制度,在政府工作的公务员,统统称为政府雇员,就是跟在私营部门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劳动法来管理,按照民法来管理,这是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出口不畅他们采取的措施。 我在学理上把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分为两大类型,第一大类型,我把有一些国家,比如说新西兰、瑞典、瑞士、丹麦这样一些国家,归为职位型公务员制度。除此之外,另外一类型,多数国家,日本、韩国、中国、德国、法国,这样一些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我把它做了一个类型划分,叫职业型公务员制度。 长话短说,什么叫职业型公务员制度?什么叫职位型公务员制度?所谓的职位型公务员制度有一个基本的理念,政府工作人员的雇佣,是被一个特定的职位所雇佣,因此凡是实行职位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任用,是根据职位的分配而进退流转,这是职位型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不能说瑞典没有公务员制度,美国的佐治亚州可以向世界宣布取消了,瑞典没有对世界宣布取消公务员制度,它的国家还有公务员,但是公务员已经不是常任制了,这些国家我坦率的说为了解决畅通出口的问题,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聘任制是最基本的任用方式。 什么叫职业型公务员制度呢?所谓的职业型公务员制度基本理念,公务员是被一个特定的职业所雇佣,不是被一个特定的职位所雇佣。用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的话来说,国家和政府里面这一批工作,是属于特定的职业,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公共职业,不是被一个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 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 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 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 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 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 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 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人规[200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

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 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编制的配备情况、职位设置的总体情况、各职位的设置理由和职位说明等。职位说明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责任、工作权限、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十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并遵 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及职位 规定的资格条件。 专业类职位的资格条件应要求应聘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 格或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招聘。 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类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市人事部门可定期公布采取选聘方式招聘的职位。 第十三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由用人机关拟订招聘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审核。招 聘计划须包括招聘职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公开招聘由市人事部门参照委任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笔试和面试的内容根据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 市人事部门可委托区人事部门或用人机关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 第十四条采取选聘方式的,用人机关应提交选聘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选聘方

关于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告

关于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告 日期:2010-02-2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布、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公布聘请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治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35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请对象 面向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及以上人员公布聘请。专门讲明如下: (一)职位要求应届毕业生的,是指2010年毕业(须于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毕业生,2008年、2009年毕业但未就业且办理了暂缓就业的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位要求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毕业的,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学历者不能报考。 (三)深圳院校、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按深圳户籍报考。符合职位其他条件的深圳院校、深圳生源2008年和2009年毕业生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四)深圳户籍人员的配偶为市外户籍的,可按深圳户籍报考。 (五)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打算或“大学生理想服务西部打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报考有年龄限制的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 (六)军队院校地点班应届毕业生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需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点班就读证明。 (七)留学(含在港澳学习,下同)回国人员毕业时刻(以学位证书颁发时刻为准)未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报考者均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十)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不予同意报考。

公务员聘任制的利与弊

超越高考的火爆公考,为人诟病已久。之所以火爆,无非是“铁饭碗”观念作怪。“瓷饭碗”般的聘任制,给热衷公考的年轻人发掘了一条若隐若现的岔路口,公考是否会因此改变? 多年来,公务员只流入不流出,似乎已成惯例;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已经见怪不怪。公务员聘任制是激活这一体系的“鲇鱼”吗?聘任制公务员与老公务员的“退休后待遇差别”,是否会成为推广这一制度的一道坎?有些领导岗位明确不许聘任,是否会影响到聘任制公务员的晋升之路? 2007年我国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经过6年的试运行 2013年5月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聘任制开始大规模试水 近来全国各地公务员聘任制的消息,让公考生张珊珊以及她的一些考友开始思考下一步的前进方向。 对于高薪能否吸引真正的高科技人才,社会上却有一些担忧,“绝大多数人考公务员是奔着编制来的,聘任制能否在其他待遇上跟普通公务员一样,是关键的问题,尤其是养老制度,这是能不能留住人才的关键。” 多年来,公务员只流入不流出的现象也渐渐使公务员体系出现了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现象,而公务员聘任制的引入则被寄予了激活这一体系的厚望。 首吃螃蟹 济南年内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作为山东省的试点,济南市有望在年内成为省内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据内部人士透露,济南市公务员聘任制相关条令已经发布,只待细则出台。 “公务员聘任制是大势所趋,今年全国多个省市都开辟了试点,这就是一个信号。济南市上个月也进行了部署,将要施行这个制度,但目前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济南市人社局内部人员透露,虽然公务员聘任制度在国内试行已经有6年时间,但始终没有大规模地开展,究其原因,是这项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甚至有些漏洞。“聘任制说起来简单,但执行起来难。这次全国大规模的试点,是根据之前的经验教训,加以修正后进行的。” 作为国内最受瞩目的“应聘工作”,济南市在实行公务员聘任制上显得十分谨慎。“目前还没有对外宣布,因为这项措施会涉及到很多人,需要尽可能地完善细节,以免引发误读。”在济南市商河县人社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县里已经准备向市里申报聘任公务员的名额,“现在各个县都已经开始准备申报名额,到时候要经过市里审核,才能决定是不是给县里批名额,审核步骤是很繁琐的。”

真实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收入【2011年11月18日首发】(首贴新增留言)

真实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收入【2011年11月18日首发】(首贴新增留言) 深圳公务员有房补,目前大公积金账户系统初定于2011年12月运行,下面简单把真实的深圳公务员收入数据跟今年下半年即将要上岸的考友分享下: 1、综合管理类试用期拿九成,约为7200元左右,这个是实际发到卡上的工资,实打实的数据(为表明此贴非随意贴出来,打字到这里标注下时间:2011年11月18日晚上23:22),当然如果有几年工龄或者研究生,可能加多一些,转正8000元不到,一般是781 0左右(指深圳市内大部分机关公务员,现在只有BA OAN个别街道比较离谱的无名目补贴和LONGGANG还有少部分的补助,以前称为下乡费),这里8000元左右的数值是实发到卡工资(若基层单位,有600元基层补助),请注意,是税后工资,而税呢,已扣了一两百; 2、行政执法类试用期拿八成,严格按照薪级,基层执法编有600元的基层补贴,举个例子,一个应届毕业生考入七级执法员一岗,试用期工资卡会发放62 40+600-130=6710元工资,其中6240是7800(七级执法员6薪级工资)八成数值,600元基层补贴,130元左右包含个人出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但不参与工伤

和失业保险(有同志会问怎么社保部分个人缴纳那么少,没错,深圳公务员福利还是有那么一点吸引人的地方),转正后且是税后实际发到工资卡上为8100左右,一般是8040左右; 3、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就是每个月都有4 80-600元左右的虚拟金额(科员级为例); 4、即将启用的深圳市公务员、参公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的大公积金账户包含: 刚毕业入职科员级(仅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400+1300=3700元,其中2400是房补,130 0元是个人公积金部分(感谢134楼lilysussie 提醒,回单位内网重新找来文件认真查看,是之前打错了,特此补充说明)。 职员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比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要低于或接近于此数值,视单位经费形式而定,比如财政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自筹自支等类别,相应的公积金和房补利率是不同的,当然跟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也有关系,比如教育系统的教师(大部分是专业技术岗)和学校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相对应的利率有些不同,而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又与各级党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里边的一般类职员又各不相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信息公布时刻:2008-12-8 中组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治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布、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布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聘任制公务员优缺点

聘任制公务员优缺点 聘任制公务员的含义和特点 聘任制的含义。聘任制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专属概念,《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我国准备对公务员中部分岗位实施聘任制,最根本的原因是现实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今天的行政管理对岗位的专业性要求很高,特别是一些高精尖技术岗位,对人才的需求非常迫切,是过去管理实践中没有遇到的情况,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职位聘任的特点。一是合同管理①。对聘任制公务员,机关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中要对聘用期限、聘用岗位、该岗位要履行的职责,以及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除了依据《公务员法》以外,还要依据聘用合同。 二是平等协商。在签订聘任合同的过程中,机关和应聘人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合同之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变成隶属关系,但所聘公务员和机关之间仍可以通过沟通交流、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上的从属性并不否定合同双方法律上的平等性。

三是协议工资。协议工资只有在聘任制公务员中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正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所在岗位的胜任特征和岗位的重要性,经双方协商,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等待遇。协商的依据主要是职位的特点,同时参照相近行业、类似岗位人员的市场薪酬水平,提出职位参考薪酬水平,最终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实施的优势 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政府机关对特殊岗位的用人需求。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传统的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知识面较宽,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机关需要高级信息技术、城市规划、金融规划等人才。机关短时间内又难以培养出来,有的也不可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引进的办法。传统的管理制度和薪酬待遇不足以吸引这些专门技术人才,即使来了也留不住,只有面向社会,运用市场的手段加以解决,才能吸引并留住优秀专门技术人才。 协议工资可以激励聘任制公务员。对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采用协议工资制,这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为了不受常任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束缚,对特殊人才采用特殊待遇,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双赢原则。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比如高级鉴定师等,在行业中收入很高,如果政府

XX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

编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甲方) 聘任制公务员(乙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2010年4月版)

使用说明 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四、本合同须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亲自签订。 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 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 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用人机关):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聘任制公务员):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章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

2018年电大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复习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类职位不实行聘任制(A) A.涉及国家秘密的 B. 因工作需要的 C. 涉及技术性的 D.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 2.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 ) A.予以辞退 B. 降级使用C.降两级工资 D. 撤职 3.对有明确的届期的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何种方式进行?(D ) A.年度考核 B. 届中考核C.届末考核 D. 届中、届末考核 4.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职位不得实行聘任制?( C ) A.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B. 辅助性职位 C.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 D. 技术性较强的职位 5.根据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的转任要求,其中对哪一类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A ) A.省部级正职以下 B. 厅局级正职以下 C.县处级正职以上 D. 乡科级正职以上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D ) A.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 身体健康 C.无刑事犯罪纪录 D. 大专以上学历 7.对公务员兼职的规定,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B ) A.公务员在机关内可兼职 B.兼任社会团体的职位可以不经有关机关批准 C.公务员不得在营利性事业单位中兼职 D.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内兼职 8.国家根据什么来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B ) A.公务员等级 B. 公务员职位类别 C. 公务员工资级别 D. 公务员津贴 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D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十二个月 10.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后,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___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予以审批。( B ) A.15 30 B. 30 90 C. 30 60 D. 60 120 11.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做怎样的处理?( B ) A.降低一级工资 B.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辞退 D. 撤职 12.关于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 A.确因工作需要 B.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C.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D.经批准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13.公务员法规定申诉的期限和复核的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B )。 A.三个月和一个月 B.九十日和三十日 C.三十日和九十日 D.六十日和九十日 14.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的方式是(D )。 A.半年度考核 B. 季度考核

聘任制公务员有哪些优点

聘任制公务员有哪些优点 聘任制打破了‘铁饭碗’,让公务员端起了‘瓷饭碗’,树立了职业危机意识。其优势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合同管理丰富了单位管理手段,在适度增加公务员职业危机感的同时也激发了其工作动力,提高了管理效能; 二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对公务员相关权益的保障更加科学充分,也降低了单位“二次选人”和公务员“二次择业”成本,有利于促进人才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间流动; 三是与委任制公务员同工同酬并有均等的晋升机会,保障了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公务员长期、勤勉为政府服务; 四是聘任制公务员普遍能力强、素质高、态度好,许多人已成为所在单位业务骨干,并对委任制公务员队伍形成了一定“鲶鱼效应”,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五是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政府机关对特殊岗位的用人需求。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传统的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知识面较宽,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机关需要高级信息技术、城市规划、金融规划等人才。机关短时间内又难以培养出来,有的也不

可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引进的办法。传统的管理制度和薪酬待遇不足以吸引这些专门技术人才,即使来了也留不住,只有面向社会,运用市场的手段加以解决,才能吸引并留住优秀专门技术人才。 六是协议工资可以激励聘任制公务员。对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采用协议工资制,这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为了不受常任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束缚,对特殊人才采用特殊待遇,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双赢原则。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比如高级鉴定师等,在行业中收入很高,如果政府机关需要这些人才,不能只让这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做无私奉献,或者通过灰色收入等解决,那是制度设计的缺陷。而现在制度中,事先就设计出专业性较强岗位人员的工资制度,这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工资作为物质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 七是实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政府机关用人成本。在政府机关中,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比如书记员等,政府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完成,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当应聘者年龄和身体不适合从事该岗位时,可以聘用适合的新人来从事该岗位,以保持人与岗位的最佳匹配状态,不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政府机关也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

试论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一)

试论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一) 摘要:公务员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新制度。公务员聘任制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部分地区推行的政府雇员制度。公务员聘任制顺应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组织理论的要求。公务员聘任制有着重大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政府雇员制聘任合同 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早在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规定了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①在200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了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②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 在实践中,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在8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地区开始在乡镇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契约合同来管理干部。甘肃省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近4800余名招聘干部,还有一些地、县自行招聘了一部分干部。1]1996年,辽宁省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全省乡镇机关实行了聘任制公务员制度。2]各地、各部门对公务员聘任制作出的探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践中也现了很多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 《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在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从事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公务员聘任制是相对于公务员考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来说的。 (二)公务员聘任制的特殊性 公务员聘任制的特殊性,是相对于传统公务员制度来说的,或者说是相对于非聘任的公务员制来说的,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事务性较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2、录用方式相对灵活 传统公务员录用程序较为严格,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聘任制公务员录用方式相对灵活。《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机关聘任公务员也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各机关都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机关与其签订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包括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聘任机关、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测评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机关根据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务员聘任制度

公务员聘任制度 按照我国现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目前,全国有多个省份先后试行了公务员聘任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认为,聘任制公务员是大势所趋,应全面铺开,这是激发干部潜能、提升政府效率的一大举措。从长远来看,如果公务员聘任制的顶层设计、实施细则能够制定得更加完善,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操作,是能够在未来打破公务员终身制这一“铁饭碗”的。 《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聘任制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这是各地开展公务员聘任制的唯一依据,如果按照条文字面的理解,聘任制的初衷是解决公务员专业化缺失的问题,使得公务员的构成更合理。 当然,具体到实践上,聘用制所涉的待遇问题不可回避,同在机关、同为公务员身份,聘用制的很容易成“临时工”的外在符号,并且社会保障还存在接轨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许多地方试水聘任制,都祭出了“高薪酬”的招式,以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同时,结构性的矛盾也因此显现:高薪酬与上升通道之间,便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对于聘用制公务员来说,领着高薪酬还想着当官,欲鱼与熊掌兼得,岂不是“既得陇复思蜀”?

客观来说,这些问题在试点之初是可以预料的,作为公务员选用的特殊形式,充其量只是委任制与选用制的有益补充。遗憾的是,在试点过程聘用制正在异化成为公务员选用的一个途径,占比在扩大、适用范围也有所突破,原本不同的设计,却在“同等化”的理解中,将聘任制公务员的期待无限放大。试想,如果聘用制跟其它公务员什么都一样,还需要聘用制干什么? 与此同时,聘用制被视作打破公务员“铁饭碗”乃至终身制的一条鲇鱼。毫无疑问,目前这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愿望。聘用制公务员并等于所有公务员都是聘用制,这是一个天大的误区,更何况,官员级别与待遇的终身制,根源在于“能上不能下”,公务员身份只是基本条件,所以聘用制承载不起改革公务员体制之重。还有的将聘用制公务员视作“政府雇员”,也是一种误区。欧美一些国家的“政府雇员”通常都是低级公务员,只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不是官员不参与公共决策。“政府雇员”离不开特定的国家体制,相反实行“政府雇员”制度的国家,雇员们的职业稳定要远大于官员。将聘用制公务员解读为“政府雇员”不但没有可比性,即便聘用方式也不适合解释公务员聘用制试点。 公务员聘用制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毫无疑问,还需要更清晰的定位。如果仅仅只是增强政府或者部门的专业水准,那么花钱“买智慧”是优选,并且提供的岗位数则需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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