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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例:由于恶劣气候导致皮草被海水浸泡,皮草腐烂,熏坏烟草

汉密尔顿诉潘多夫案

一艘货船在航行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处渗进来,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损失. 保险公司拒赔, 拒赔的理由是:货损的近因是鼠害,而不是海水进舱.

英国初审法院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 但是英国上议院否定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认为海水进舱才是造成货损的近因. 英国上议院的分析是:老鼠在航行于大海的船舶咬破管道的话,才会出现海水进舱湿货的后果, 如果在岸上的码头仓库里有老鼠咬破管道的话,只有空气从管道进入仓库的可能,绝对不可能有海水进入,货物也不会因此遭成损失.由此推断海水进舱损坏货物是海上特有的一种风险,是近因.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但又预想不到。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所以风险须具备四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①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

②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途中折旧等是必然的,就不能投保,例如,土豆水份减少。

③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因形成。人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风险,或发生了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制度,而投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格等都无法投保。

海上风险、损失与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1)自然灾害,与航行有关的人无法控制抗拒的自然风险,如海啸、地震、飓风等;

?(2)意外事故,与航行有关的人力造成的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

?(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和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

全部损失:

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损失

一张保单上所保的分类货物的完全损失

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

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全损失

整件货物落海

实际全损

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被保险货物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

保险货物受到损失后,虽然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毁损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可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商业性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经无法避免

为了防止实际损失发生需要支出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实际价值

修理受损货物的费用超过修复的价值

为收回所有权花费超过保险货物的价值

注意:推定全损需要委付(Abandonment)

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

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的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时,不必将超过的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须确实存在

船方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的、合理的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的

牺牲和费用须是有效果的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例:一艘船舶满载袋装砂糖驶往某地,途中因气候恶劣,海水涌进舱内,致使部分糖包被溶解,此项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应由受损方自行负担

案例分析1

一载货船舶由天津港驶出不远处,一船舱起火,船长下令引水灭火,火虽扑灭,船的主机被烧坏,遂租拖船拖回天津港,修理完毕后重驶目的港。事后检查,发现如下损失:1)300箱货物被焚;2)100箱货物

被烟熏;3)200箱货物被水浸湿;4)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5)拖船费用;6)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和船员工资。以上损失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案例分析2

一艘海轮满载各类货物离开天津港驶往南美某地。航行途中,不料遭遇海啸,舱面汽车有数辆颠入大海,船因此发生严重倾斜,为使船免遭倾覆,将舱面剩余的汽车抛入海中。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通常都有“诉讼和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抢救或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己救自己的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其他人救发生的费用。

总结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审批颁布,分为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于某些特殊运输商品,还配备了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投保人可以按照需要选择投保。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1、平安险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现在该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仅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特定意外事故 ( 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 ) 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P.A.)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平安险总结

共同海损和全损必须赔。

只要有一次意外事件(祸不单行)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也赔。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部分损失是鼓励打捞落水货物。

施救费用,即自己救自己发生的费用。如果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也要赔。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导致的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案例分析

一公司出口货物5000公吨,投保平安险。该货3000公吨在广州,2000公吨在海口,公司便租船在广州装3000公吨,在驶往海口途中,不慎搁浅,经过船方自救,货物未发生损失。船舶再于海口装2000公吨后驶往目的港,途经马六甲海峡,遭遇狂风巨浪,货物遭受损失。货至目的港后检查,发现共损失3000公吨,其中2000公吨来自广州,于1000公吨来自于海口。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负责赔偿?如是,赔多少?

如损失的3000公吨中,1000公吨来自于广州,2000公吨来自于海口,保险人又赔多少呢?

案例分析1:

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水渍,损失货值为5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5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为什么?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or WA )原意是“单独海损负责”,1981年1月1日修订的CIC 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在平安险承保范围的基础上,加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水渍险W.P.A.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引起的P.A.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源于英文“ All Risk (A. R.) ”,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大。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中,保险人承保 2 个方面的保险责任:①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②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说的是货物以外客观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

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一般附加险)

2003年79题

广州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鱼粉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鱼粉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海星”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海星”号在途中由于突遇“蒲公英”号强台风,船舶剧烈颠簸。德国公司在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损,经检验货损系正常管货情况下鱼粉自燃所致。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B

?A.本案应由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本案应由甲公司办理投保

?C.乙公司应就该货损向承运人索赔

?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足等)。

3、货物的自然损耗或自然渗漏、自然磨损。

4、货物品质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

6、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如原子、热核武器的使用等)。

三、责任期限

“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原则。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上述3个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查,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件数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风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几个其它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六、海上运输货物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了11中一般附加险,这些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中,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货物可能面临的风险加保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在该险项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因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运

抵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必须在提货后 10 天内申请检验,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取得责任方的有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才予赔偿。保险人还可以收回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得到的任何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偿为限。

2、淡水雨淋险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专门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或雨水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发生损失后的 10 天内申请检验,并要以外包装痕迹或其他证明为依据。

淡水雨淋险和自然灾害中的暴风雨的区别。风刮多大、浪有多高、雨下多大有一个技术级别,超过叫暴风雨,没超过就是淡水雨淋。

3、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或重量短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包括货物在途的正常损耗。被保险人对于包装货物的短少,应当提供外包装发生破裂现象的证明;对于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玷污险

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与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或混进了杂质,影响货物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该险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运的货物 ( 如酱渍菜等 ) 因液体渗漏引起货物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

6、碰损破碎险

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该险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货物

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7、串味险

Risk of Odor,该险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在运输过程中配载不当而受其他物品影响,引起的串味损失。一般用于易发生串味损失的食品、粮食、茶叶、中药材、香料、化妆品等货物。

8、受潮受热险

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Sweating,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骤变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原因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热或发潮导致的损失。

9、钩损险

Hook Damage,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 ( 一般是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 ) 在运输过程中用钩子装卸,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

10、包装破裂险

Loss and 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造成包装破裂所引起的货损,以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

11、锈损险

Risk of Rusting,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锈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方法:异(味)串(味)混(杂玷污)淡(水雨淋)偷(窃提货不着)短(量)包(装破损)、碰(损)破(碎)(受)热(受)潮(渗)漏钩(损)锈(损)(一串混蛋偷短包、碰破热潮漏钩锈)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投任何基本险,要想获取保险人对政府行为等政治风险的保险保障,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1、交货不到险

failure to deliver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 6 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 ( 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 ) ,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

提货不着险是到目的地后没有发现货物,可能是被偷了,也可能是其他原因。

2、进口关税险

Import duty risk,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要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

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3、舱面险

On deck risk,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4、拒收险

rejection risk 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 ( 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 ) 。

拒收不是指买方拒收,而是指由于官方原因拒收,如检验检疫、边防等,非商业因素以外的行政原因造成的拒收。

5、黄曲霉素险

Aflatoxin,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 ( 主要是花生 ) 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

6、出口货物到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简称FREC,这是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办的一种特别附加险。

它对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

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不是仓至仓,而是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 30 天时止。如果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仍然负责赔偿。

(三)卖方利益险

contingency insuranc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保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它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或在无证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险别。

(四)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war risk),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

保险责任包括: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④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罢工险

strikes risk,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不负责,如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 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总结: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陆上货物运输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类似于海上运输保险条款。

(一)承保范围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的责任范围指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此可见,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责任范围。除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

以上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

(二)除外责任

陆运险、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相同。包括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损失;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货物的自然损害、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导致的损失;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国际航空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责任范围

1、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除包括航空运输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其他规定

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等都与海运和陆运相同。

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不同的是如果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选择保险人:是选择中国人保CIC的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协会ICC的保险条款,并明确依据哪年修订的保险条款,如CIC的三大基本险是以中国人保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一般附加险等是依据1972年4月1日修订的。

二、选择保险险别

1、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种类的货物在相同的风险之下,遭受的损失程度往往是不同的。如茶叶、烟草等商品容易吸潮霉烂,那就应该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受潮受热险。

2、考虑货物的包装

3、考虑运输路线和船舶停靠港口。如途经海盗经常出没的水域战争热点地区,应考虑货物遭受意外袭击的因素。

4、考虑运输季节

三、保险金额的约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条款习惯做法,出口以CIF 或CIP价值加成10%作为保险金额,10%是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而进口合同直接以CIF总值计算,一般不加成。

CIF保险金额=CIF 货价(1+投保加成率)

CFR=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举例

某公司对外出口商品报价FOB11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报CFR和CIF价格,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的前提下,应报价多少?(假设运费率为10%,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保险费率为0.5%) CFR=FOB(1+运费率)=1100(1+10%)=1100+110=1210美元

CIF=CFR+保费=CFR+CIF×(1+10%)×保费率

CIF=CFR/(1-投保加成率×保费率)=1210/(1-110%×0.5%)=1210/0.9945=1216.69美元

四、保险费的计算

CIF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总值×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IF总值×(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投保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并

在此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

五、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以F组、E组和C组中的CFR和CPT 等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订为:“保险由买方自理”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二)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订为:“保险由卖方自理”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三)以CIF或CIP术语成交的合同,若在海洋运输下,其保险条款可订立为:“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 %投保险、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年月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案例分析

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可可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巴西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圣卢西亚”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圣卢西亚”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菲律宾籍货轮“南洋”号相撞。相撞引发火灾使部分可可豆被烧毁,“圣卢西亚”号船长命令船员抽海水救火,为扑灭货舱大火,水手浇湿了部分可可豆,使这些可可豆发生湿损。火灾扑灭后,“圣卢西亚”号船长为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圣卢西亚”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途中又遇到强台风,引起海水灌舱,使部分可可豆发生湿损。

上述案件根据目的港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火灾烧毁的可可豆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B 救火浇湿的可可豆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C “圣卢西亚”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D “圣卢西亚”号因碰撞而进入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以及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属于单独海损

E 暴风雨造成的可可豆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F 暴风雨造成的可可豆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思考题

1、保险法的主要原则?

2、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3、委付和代位求偿的含义区别?

4、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5、伦敦保险协会有哪些险别和范围?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一)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 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我保险公司对金风号货轮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问: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三)绝对诚信原则: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告知;保证)(四)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近因是指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 ?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1996年5月1日4:10时,“浙普渔油3l号”轮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途中,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可采取何种做法?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516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标准版本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No.Policy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

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hessesthatthePeople"sI nsurance(Property)CompanyofChina(here- inaftercalled"TheCompany"),attheRequestof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calledthe"insured")andinconsiderati onoftheagreedpremiumbeingpaidtothe companybytheInsured,undertakestoinsuretheun dermentionedgoodsintransportationsubjectto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综述

../新建文件夹2/...../ 更多资料请访问.(.....) ../新建文件夹2/...../

更多资料请访问.(.....) 我反复讲,告人常常没用。最有效的往往是在适当的港口告船,同时随即扣船——良宜()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和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等。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这不仅因为海上运输的运输量大,运输成本较低,在国际贸易货物总量约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运输,而且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主要是从航海贸易发展起来的,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都是在总结航海贸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因此,本章首先重点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然后以列表比较的方式分别介绍国际航空

运输、铁路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历史最悠久、业务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其他种类的保险是参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享受大量的免责围的,对于由承运人可以免责原因引起的货损风险,货主用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就成为非常必要的了。和提单一样,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格式文件。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没有普遍的国际条约为依据,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其约定的国法。因此实践中,应当注意保险合同承保的围、规定的损失处理方法和争议处理方法。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法和国际公约 (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法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合同, 仅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收货人元关。其次,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可以完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它不像提单那样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仍然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一、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

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

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

英国海上保险法06年

英国海上保险法 (一九0六年)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 第四条 (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 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协议书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协议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大全—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大全—陆上货物 运输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大全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似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 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率载工具航 日期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 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呆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 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12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练习题与答案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版)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版).txt我的人生有A 面也有B面,你的人生有S面也有B 面。失败不可怕,关键看是不是成功他妈。现在的大学生太没素质了!过来拷毛片,居然用剪切!有空学风水去,死后占个好墓也算弥补了生前买不起好房的遗憾。1906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 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 (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 (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类似海上冒险的任何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是可适用者,均得适用之;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3条海上冒险与海上危险的定义(Marine adventure and maritime perils defined ) 3.(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every lawful marine adventure may be the subject of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保险合同文本模板(通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成绩: 河北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第1学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结课论文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学院: 班级: 姓名:张颖 学号: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摘要】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反应。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大递增。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货物运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radually formed, known as the earliest origin, the oldest insurance system. Claus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he merchants engaged in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of reaction. Guarante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uch a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fair, safe, orderly, is the world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pecif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ur country and around the world contact more and more closely.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ina's trade exports and imports of transporting larg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a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started late, so all sorts of problems appeared in practice,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an help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范文本_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POLIC Y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No.Policy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hessesthatthePeople"sInsura nce(Property)CompanyofChina(here- inaftercalled"TheCompany"),attheRequestof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calledthe"insured")andinconsiderationofth eagreedpremiumbeingpaidtothe companybytheInsured,undertakestoinsuretheunderm entionedgoodsintransportationsubjectto theconditionsofthispolicyaspertheClausesprintedoverl eafandotherspecialClausesattached

海上保险法7货物风险

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二)ICC(A)险的除外责任 ICC(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willful misconduct Attributable to 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保险标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Dodwell & Co. v. British Dominions and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3. 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Soya G.M.B.H. Mainz Kommanditgesellschaft v. White 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pec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迟延是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上述第2条应支付的费用除外) Taylor v. Dunbar 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where, at the time of loading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Assured are aware, or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should be aware, that such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could prevent the normal prosecution of the voyage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如果在保险标的装上船时,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此种破产或经济困境可能阻止航次的正常执行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二)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 1.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 or unfitness of vessel or craft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船舶或驳船不适航或不适于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如果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2. unfitness of container liftvan or land conveyanc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148-45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

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海上保险法论文

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期间及保险利益的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是遵循要约承诺程序。“仓至仓”条款所表现的保险责任期间并不因集装箱或非集装箱货物而有所区别。保险利益的确定如果单纯地跟随贸易条件下的风险转移,则存在一定弊端,需要改善。本文通过案例对上述三个要点进行分析,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订立,保险期间,仓至仓条款,保险利益 【Abstract】Entered into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the signing of other contracts, also follow the procedure of offer to acceptance. The insurance period expressed by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is always the same meaning however the goods held in the container or not. There are some drawbacks which need to be ameliorated that simply following the conditions of trade under the risk transfer to determine the insurable interests. In this article, analyzing the three key points as mentioned through a case, as the meanwhile to interpret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Keywords】Insurer;Conclusion of Contracts;Insurance Period;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Insurable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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