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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

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

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

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的委托贷款和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

业务运行情况。

第八条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九条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十条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环

节的相关检查意见和情况报告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执行贷后管理和对逾期、欠息的通知与催收情况。

第十一条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有权审批人由各行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放款中心负责审查委托贷款放款前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资金存入后~方能指定发放委托贷款~但委托贷款发放总额不能超过存入的委托资金总额。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

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第十六条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业务受理。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

,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等。

,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

等。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单项协议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

,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

,二,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和二十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

,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3,,

,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

第二十二条还本付息。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到期通知。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归还。委托贷款归还时~本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

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求本行代为催收情况下的催收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客户经理应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三,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每半年,如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则应在归还贷款前,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见附件8,~经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委托人提

交。该报告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加盖有效章印~并至少在本行留存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

,一,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本行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见附件9,~该通知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二,委托人根据本行的通知~对是否委托本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是否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

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11、12,~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

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

第四章基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本行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委托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

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的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转入委托贷款保证金

户的资金不计利息。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委托贷款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和本行商定~利息收妥后划入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委托贷款期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利率调整。如需调整贷款利率的~应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调整利率时~委托人须根据单项协议填制《交通

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见附件13,~并在该通知书记载的执行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本行~本行方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借款人清偿委托贷款本息前~委托人应向本行支付手续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率视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期限、金额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与委托方

商定~一般掌握在月费率0.1‰以上。各省直行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该指导价制定手续费收取标准~

省辖行执行省分行制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单笔委托贷款的手续费收取方式在如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定期收取方式~指委托贷款存续期间~手续费按月或按季定期收取。该方式下~手续费的收

取周期必须与委托贷款利息的结息周期一致~均按月或按季收取。每次应收委托贷款手续费为:委托

贷款余额×该余额对应的占用天数×手续费月费率/30,其中~月费率=日费率×30~月费率=年费率

/12,。计算时~委

托贷款余额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分段计算。手续费定期由本行直接从借款人向委托人支付的利息中扣除~或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中扣收~最后一笔手续费在该笔贷款归还时扣

收。

,二,一次性收取方式~指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后一次性收取。每笔委托贷款应收手续费为:放款金额×手续费月费率/30×协议约定的借款天数,其中~月费率=日费率×30~月费率=年费率/12,。手续

费在委托贷款放款当日一次性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中扣收~如委托人和本行约定按其他

时间收取的~

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就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缴纳营业税~由本行代为扣缴。

第三十七条每份总协议约定下的委托资金不得循环使用。即在该总协议项下~签署单项协议并实际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发生额合计数~不得超过该总协议记载的委托资金金额。每签署一份单项协议

并据以实际放款~无论贷款归还与否~均相应扣减该总协议项下可发放的委托贷款数额。

第三十八条签署单项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贷款期限的起点日期必须限定在总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

,二,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手续费收取方式等必须明确标明。

第三十九条总协议和单项协议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客户经理须核准委托方、借款方签字人身份~在确认其合法签约资格的前提下~亲自见证并取得其所签协议。

,二,本行有权签字人为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

第四十条在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业务项下~本行作为担保权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应使用本行统一下发的格式合同文本。担保合同中~应明确以对应的单项协议作为主合同。

第四十一条总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减少其尚未动用的委托贷款资金户存款~须经本行同意后办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须经总行授权批准~各省辖行由省分行授权开办。各行在获得授权开办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行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记录每笔业务情况备查。

第四十四条各行应切实加强委托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立卷、保管、调阅、检查和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获得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在发放委托

贷款时~须按金额实行分级备案制。总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委托贷款业务向备案行开出《备案异议通知书》。

,一,省直分行发放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业务~须报总行备案。

,二,省辖行发放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业务~在上报省分行备案后~由省分行负责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行接受异地委托资金存款、发放异地委托贷款~应当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各行应建立和完善委托贷款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行将视情节给予有关行包括取消委托贷款业务授权资格等在内的处罚。

,一,经检查发现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

,二,对违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

,三,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未切实履行起业务管理职责的。

,四,未严格落实委托贷款放款约束条件即办理放款并形成风险的。

,五,未及时、准确地上报委托贷款有关信息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银行委托贷

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发…20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2.《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4.《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5.《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6.《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

7.《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

8.《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

9.《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委托人,

10.《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借

款人,

11.《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保

证人,

12.《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抵/

质押人,

1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附件1: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交通银行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贵行向本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特向贵行申请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

特此申请。

委托人

年月日

(公章)

附件2: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交通银行分,支,行:

本借款人与委托人商定~申请与贵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办理委托贷款借款,币种及大写金

额, ~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月利率‰。

特此申请。

借款人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公章) (公章)

附件3: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交通银行分,支,行:

根据本委托人与贵行及借款人于年月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本委托人特授权贵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月利率‰。本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户名: ~账号: 。

特此通知。

委托人

年月日

(公章)

附件4: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借款人 :

根据贵方与委托人及本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本行受委托人之授权~特通知贵方于年月日将到期的借款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 ~共计,币种及大写金额, 按时归还。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分,支,行

年月日

,公章,

附件5: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交通银行分,支,行:

借款人与本委托人协商并经本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将于年月日提前归还借款人、本委托人及贵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项下委托贷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请贵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委托人

年月日

(公章)

附件6: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

交通银行分,支,行:

按照本委托人、借款人与贵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根据借款人申请~本委托人同意请将上述单项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展期。原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利率

‰。贷款展期后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月利率‰。其他委托贷款条件不变。

特此申请

借款人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公章, ,公章,

附件7: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借款人委贷金额委贷期限总协议编号申请委贷用途单项协议编号检查内容:

1.贷款使用基本情况,

2.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变动情况,

3.担保人、抵,质,押物的情况,

4.贷款逾期、欠息后通知和催收情况。

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签名: 年月日

本表在贷后一个月内~按检查内容第1项要求填写,以后按综合检查情况~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

附件8: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

交通银行分,支,行

年月日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委托人 :

根据本行与贵方于年月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编号: ,之规定~本行对委托资金存入、授权贷款等情况作了跟踪检查~并形成本业务情况

报告书。本业务情况报告书所反映的情况供贵方参考。

特此声明

交通银行分,支,行

年月日

,公章,

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资金增减情况表委托人户名: 单位:万元

增加额减少额序号期末余额日期金额原因日期金额原因

注:增加原因:委托人存入资金、借款人还本付息、利息收入、罚息收入等

减少原因:委托人调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银行扣收手续费等

委托贷款发放、收回情况表

发放额减少额序号期末余额日期金额借款人日期金额借款人

委托贷款借款人情况跟踪检查表

借款单位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编

资产总额净资产销售收入损益近期财务

状况

检查简介、分析建议:

调查人: 主管: 年月日,公章,

委托人签收:

年月日,公章,

附件9: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

,委托人,

委托人 :

贵方与本行及借款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项下委托贷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月利率

‰~截至年月日止~尚欠借款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年月日, 。

贵方决定采取如下何种措施~请书面通知本行。本行仅在收到贵方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采取相应措施。在本行收到贵方书面通知之前~视同贵方同意本行不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采取任何措施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本行无关。

1.贵方委托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2.贵方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分,支,行,公章,

签发时间: 年月日

委托人:,签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

附件10: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

借款人:

根据编号为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编号为的担保合同~贵方的借款债务,币种及大写金额, 已于年月日到期。截至本通知签发日~贵方尚欠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年月日, 。

请贵方立即偿还所欠本金并结清利息~否则本行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据协议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分,支,行,签章,

签发时间: 年月日

借款人:,签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

附件11: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保证人,

保证人:

根据编号为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编号为的保证合同~借款人的

已借款债务,币种及大写金额,

于年月日到期。截至本通知签发日~借款人尚欠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年月日, 。

请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否则~本行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据保证合同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分,支,行,签章,

签发时间: 年月日

保证人:,签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

附件12: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抵/质押人,

抵/质押人:

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根据编号为

及编号为的抵/质押合同~借款人的借款债务,币种及大写金额, 已于年月日到期。截至本通知签发日~借款人尚欠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年月日, 。

请抵/质押人配合以抵/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以清偿借款人债务~否则~本行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据抵/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抵/质押权。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分,支,行,签章,

签发时间: 年月日

抵/质押人:,签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

附件13: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交通银行分,支,行:

根据本委托人、借款人和贵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现将原委托贷款月利率‰调整为月利率‰~自

年月日起执行。其他委托贷款条件不变。

特此通知。

委托人: 借款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公章, ,公章,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专用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通过“431委托存款”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31委托贷款”或“332房地产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欠息通过表外“903委托贷款欠息”科目核算。

,二,委托贷款发放时~将相应金额从资金存款户转到已发放户,已发放户不计付利息,,委托贷款收回时~再将相应金额从已发放户转到资金存款户。委托贷款余额与委托已发放户的余额必须相等。存放于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款项~如不再用于办理委托贷款的~应及时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结算存款账户。

,三,除与委托贷款相关的资金、利息、手续费收付外~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不能发生其他的支付结算业务。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业务部门与委托方签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同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的记账依据~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 或“332房地产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借:“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已发放户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在到期日前与委托方签署展期合同后正式向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手续费的处理。

1.“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单位活期存款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委托已发放户不计息,。

2(委托贷款利息按照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按月或按季计算~手续费为定期收取方式的~结息日贷款利息通过“903委托贷款欠息”科目核算~分录为:

收:“903委托贷款欠息”

,1,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时~直接进行分成扣收手续费、代扣缴的营业税及划归委托方贷款利息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借款人有关结算账户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分户

贷:“262其他应付款,代扣缴营业税”科目

贷: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付:“903委托贷款欠息”

,2,借款人无款支付到期利息的~按照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从委托方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中扣收委托贷款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3(委托贷款利息按照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按月或按季计算~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的~结息日贷款利息

通过“903委托贷款欠息”科目核算~分录为:

收:“903委托贷款欠息”

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时~直接进行代扣营业税及划归委托方贷款利息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借款人有关结算账户

贷:“262其他应付款,代扣缴营业税”科目

贷: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付:“903委托贷款欠息”

委托贷款手续费于单项协议约定的日期从委托方的委托贷款

资金存款户中扣收委托贷款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4.在委托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利率~若委托方和借款方在单项协议中明确委托贷款利率要相应调整的~应根据委托方填制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调整利率通知书》对委托贷款作利率调整。

5.对到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的罚息率计算欠息并通过“903委托贷款欠息”表外科目核算。

,五,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如不再用于办理委托贷款的~由业务部门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三、委托贷款的处理流程按《核心账务系统授信业务处理流程——委托贷款》,试行稿,执行。

四、本规定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交银发…2001?6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司业务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 —1 —

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 —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 —3 —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 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

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接受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200%,委托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并且在任何时点都须将委贷余额控制在上述最低限制标准内。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 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第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 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 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 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 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委托贷款的受理。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 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 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在股东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 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

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管理行为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国XX科技集团公司金融性投资管理办法》(天科财[2008]887号)、《中国XX科技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天科财[2005]774号)、《关于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字[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责权统一、防范风险、兼顾效益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公司股东和公司持股在20%(含)以上的所投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委托贷款额度在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且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或对所投公司已投资额。 第六条本办法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公司委托贷款通过XX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认可。 第八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财务部为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制度的拟定、集团公司和董事会额度的申请、受托签订委托借款相关合同、资金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借款单位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与法律部负责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程序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要委托贷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委托贷款的申请。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复印件;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附件: 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

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 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 或2011 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62202 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262201 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分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需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查委托人的条件和资金来源。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在受托人所在分行辖区内开立账户。 第六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 为充分防范相关风险,各分行应做到: (一)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二)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三)遵守《年金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用途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五)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六)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期限、利率、费率 委托贷款期限应遵守《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执行。 委托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 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规定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 理规定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附件: 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计划等;( 二)公司制定的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16 ―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4760392.html,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 核心内容: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那么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是什么?对p2p网贷的影响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来源、投向等方面明确了委托贷款的管理。 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投向不得为以下四方面:

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时规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中介角色,强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和规范了资金来源及贷款投向,避免委托贷款脱离实体经济空转。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直接影响体现在委托贷款规模将出现下降,尤其是之前委托贷款占比较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其次,监管加强,防止借委托贷款规避政策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我国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此企业间借贷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通过此次规范加强了授信余额审查,强调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中介定位,回归业务本质。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2018年1月6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其实早在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曾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但由于当时各方面条件不成熟,各方反弹压力太大导致流产。但从2017年4月以后,整个银行业监管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三年磨一剑,此次《办法》的发布,充分体现了2018年监管的决心和金融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其中最核心的影响内容有: 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正式禁止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作为委托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模式彻底被封堵,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等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均无法作为委托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正式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方。《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了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这条对业务影响最大,全面禁止了募集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等于封堵了当前很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是非常重要的逼迫金融资金回归本源的措施之一。比如,现有通过“银证+委贷”模式为地方政府举债、房地产融资的路径基本走不通了;私募基金非标投资很多也都是通过委托贷款途径发放,该条款结合正在起草的资管新规,未来通过多层嵌套间接实现放款的路径也基本被堵,所以整个非标投资的路径所剩无几,目前也就通过信托贷款发放仍然可行。 3、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4、商业银行应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按照法不溯往原则,存量委托贷款应该不会被罚。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的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 第八条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九条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十条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我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具体经营行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五条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五)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并提供在我行已缴交首付款发票、收据正本; (六)借款人及配偶的职业、收入证明; (七)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并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原始购房发票(或契税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70%。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月21日为还款日,期限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 还款月数-1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一条 经营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应明确约定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经营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

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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