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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正义在很多研究领域内都可谓是永不褪色的话题。上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两本观点相斥的书一经出版,便引起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辩,它们彻底改变了政治哲学分析的蓝图,成为学术界内的两朵奇葩。罗尔斯和诺齐克通过严密的论证,捍卫了各自的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而后许多国家在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内的改革也都绕此展开。研究二者的正义观,对引导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利,改革和完善社会分配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西方政治、经济领域曾一度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并将功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按照边沁的看法,每个人都是社会这一团体中的一份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幸福的总和,整体幸福衡量的标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就是致力于自己的最大幸福,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都会竭尽全力地去追求。当个人都在追求一己之力时,便自然而然的促进了全社会的利益。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旨在“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罗尔斯以契约论作为基点,阐明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古典功利主义的三个方面的对照,即“契约论在其完全意义上认可我们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则试图把它作为一种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想来解释他们”;2“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因而也是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3“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正的正义却不是这样。”4在此对照的基础上,罗尔斯确立了其分配正义学说。

分配正义,分配什么?罗尔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借此解答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2 同上书,第28页

3 同上书,第28页

4 同上书,第29页

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公共资源这一问题。这种资源并不是单纯地指市场财富,而是指包含着社会责任、义务、职位、安全、自由等广泛意义的社会公共资源。罗尔斯还陈述了分配的“两个正义原则”,修改后的表述为:“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第一个原则代表着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代表着差别存在。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并指出社会的基本结构能被划分为两大明确部分,即权利与义务,社会和经济利益,而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第二个正义原则则用于后者。

总的说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体现着西方启蒙运动以来一直追求的两个首要价值——自由和平等,他的分配正义观是作为一个用以构建公平合理且秩序良好社会的畅想而备受推崇。

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

自由和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政治中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对此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并指出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实际上是强调平等。诺齐克做出了相对的选择,他对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提出异议,可以看出他的理论更靠近自由的一端。诺齐克重视权利,特别是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分配或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3在此基础上,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的观点,“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有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没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4这一基本的持有正义的纲领中包含着持有正义的三大原则,即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关于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这三种原则是衡量一个人对其持有物是否有权利和是否合法的标准。

获取的正义原则解释了事物如何从无主的状态变为有主的状态,并通过什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2 同上书,第302页

3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前言第14页

4 同上书,第183—184页

么方式这种拥有是合法的。转让的正义原则是说对有主物的合法转移,这种转移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它才是正义的。针对还有一些以不正义的方式获取的财产,诺齐克提出了矫正原则,即通过矫正来获得对物体正当的持有权利。然而,由于历史根本无法辨明,矫正原则往往流于形式,只能起到乌托邦式的安慰功能。

由于持有正义的存在,诺齐克提出了无政府主义的挑战,他认为自由社会中的资源由不同的人所合法的拥有,用于交换或馈赠,由此产生的贫困和不平等只能算是一种不幸,而非不正义。因此,不应该出现任何人或团体对资源进行控制和分配。诺齐克用这种正义观来说明国家产生的必要性和国家权力使用的限度,希望国家能够实现政府最大限度减少干预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状态,以避免个人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这是与罗尔斯分配正义中希望由政府介入、干预资源分配的预想所对立之处。

三、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的分歧

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和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阅读理解,可以发现两人在反对功利主义——权利的获取往往要建立在牺牲他人权利的基础上——方面有着相同的立场。两人都强调权利的重要性,罗尔斯分配正义的观点就是在与功利主义的对照中形成,尽管诺齐克并没有像罗尔斯一样,明确的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然对持有正义进行解读,其理论中也蕴含着对功利主义批判的意味。在这种共通的创作背景下,罗尔斯和诺齐克提出相对的理论,这种相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权利的不同阐释

罗尔斯正义观中体现的权利并不单单是对市场意义下私有财产的持有,而是包罗着诚如责任、职务、机会、自由、自然禀赋等一系列的意义广泛的资源的占有。他更关注的是能够保证权利的一个有效的正义程序。在对待财产权时,他主张在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这种带有公益性方面的财产权不应属于基本的权利范畴,因此,可以对这一部分的权利进行分配。为此罗尔斯提出对个人的两个正义原则,一个是公平占有合法份额的公平原则,另一个则是互相援助的自然义务原则。

诺齐克则十分关注个人财产,他认为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自由和权利保证的物质基础,诺齐克对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矫正原则的论述就是要说明个人财产

的持有正义和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二)对国家参与分配功能限度的不同说明

罗尔斯正义论下构建的理想式政府是强国家意义上的政府。因为罗尔斯期望达到的平等是一种事实上的平等,然而很多人由于先天禀赋不同而并不能实现这种平等,这时与公民订立契约,拥有公民让渡的权力,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就有必要对公民的生活进行干预,按照“最大最小原则”对市民社会实施必要的分配或再分配。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被任意分配,社会利益冲突能够相对平衡,这就是正义的。

诺齐克则认为有效的政府状态是“守夜人”政府,这种政府的功能只被限定在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层面,来确保权利持有的正当性,超出这一限度,国家就容易由于侵犯到个人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所以国家不应该用强制的方式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或是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诺齐克将这种形态的国家称之为最低限度的国家。

(三)对先天禀赋的不同看法

罗尔斯承认社会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是由于个人先天禀赋的不同。代表正义的社会的善可以引导社会对有代表性的个人的幸福和期望的指标进行分类。“无需了解那些获利最少者是如何的不幸,因为一旦这个群体被挑选出来,我们就可以把它们的各种依次做出的偏爱选择视为决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恰当安排的因素”。1接下来通过正义原则在整个社会利益分配中进行调节,不利者放弃一部分自由以获取某种福利补偿,自由程度较高者为了社会的和谐和自己的安宁让出一部分资本来对自动放弃权利的人予以补偿,从而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和社会公平。

在诺奇克看来,罗尔斯的观点只能导致对处境较优者自由权利的部分侵犯。从追溯历史的意义上将,一些不平等现象是符合历史原则和顺乎自然的事实,只能说是不幸,而不能将其归结为不正义。因为持有的权利是正义的,违背历史事实,以对救助弱者为借口,将权利进行再分配,就会导致对持有者资格的侵犯和剥夺,这势必会造成更严重的不公平,和更大的不平等。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6页

(四)对整体和个体的不同关注程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关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述,体现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稳定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关注的是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公平和自由,关心的是整个国家如何和谐的生活,他倡导公民能够自愿地永远以正义方式相互对待。

相反的,诺齐克思想中的权利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群体的。个人权利的机械相加就是整个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没有超越个人权利之外的权利。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从始至终都将重点放在对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说明上,他关注的是个体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生活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罗尔斯关注的是结果的公正,而诺齐克则更多的关注过程公正。

四、两种正义观在我国的适用

罗尔斯和诺齐克在对正义进行说明的过程中,似乎都选择了将权利作为终极的正义和善。而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并不是人类唯一的永恒追求。两人的理论似乎都在强调公平和平等,然对其理论进行推理,就很容易地产生了双方各自不同的受益体。

来自于对处在社会底层人们生活的真实感受使罗尔斯认识到由于天赋、血统、机会、受教育程度和财富等方面的不同,社会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困境,进而出现了两个阶层——社会上层和社会底层——的对立。如果不能给于这些弱势群体以特殊的照顾,那么这种困境将会愈发严重。没有平等的权利,就不会有真正的正义,也就不会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整体进步。

诺齐克主要尊重和保护的对象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的多寡不同势必决定着其对资源占有量的不同和权利的不平等。诺齐克对个人权利持有正义的说明,个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阐释,实际上是对生活在社会上层的人们的保护。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真正交锋实属是这些文字背后的政府权利合法性和政府功能限度的问题。

回头看当前我国的社会公平状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思路:“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

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一思路针对当时生产地及其落后的我国来说是明确的。生产力得不到解放,生产得不到发展,财富的增加就无从谈起,共同富裕就不可能真正的实现。于是中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特区,鼓励东部沿海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发展。这种改革起了很明显的成效,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大跨步地发展,生产的活力亦被激发。然收入差距陷入了马太效应的陷阱,不可避免的被扩大化了。

邓小平早就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政策导致两极分化,那么改革就失败了。尽管他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但他深知解决这一问题绝非易事。因为这一问题囊括着公平、效率和分配的问题。中国人口众多,制定政策要照顾到方方面面是不可能的。总会有一部分人受益多谢,另一部分人受益少些,甚至牺牲部分利益。

一部分人先富,先富的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以说这一方针在当时那种社会背景下提出是十分正确的,在这一方针执行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引发了一些引人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诚如,社会贫富不均,区域发展不协调,城乡有别等,只能说明我们在执行这一方针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要想尽早摆脱这种困境,就可以对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的理论价值进行思考。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环境中营造实现平等的条件和可能性,他认为通过“机会平等”的努力能够减轻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平等。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等政策途径来关注弱势群体,通过强制的手段给予他们以客观不平等事实造成利益缺失的补偿,这对我们今天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调整行业差别、限制垄断、打击寻租、构建和谐社会是有积极意义的。

与此同时,如果国家干预过度,抑制了市场的自由发展,否定了权利的持有正义,就极易导致社会向倡导绝对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计划经济时代倒退,自然要带来经济发展的凋敝。政府在同市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住自己分配权利的限度,既要保证过程的公正,又要保证结果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缩减社会的贫富差距和保证社会的总体稳定,这是我们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结语

罗尔斯和诺齐克围绕着正义这一话题做出的辩论可谓相当的严密和精彩。这一争辩属于新自由主义的范畴,是针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我们在借鉴的时候,要避免因僵化地套用而使我们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中迷途深陷,结合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去权衡对权利的分配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4]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M].译林出版社.2000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 1.自由主义者 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四、资格理论 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3.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乌托邦。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第23卷第1期晋 中 学 院 学 报Vol.23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Feb. 2006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雷清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正义、社会公正的建设有重大启发意义。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论的思想无疑会给我们重建 社会正义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69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06)01-0046-0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1](P30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 [收稿日期]2005-11-01 [作者简介]雷清海(1970-),男,黑龙江肇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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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5377908.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诺齐克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穆勒(John S. Mill)为界,可以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穆勒的自由主义,正好是二者之间过渡的桥梁。古典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祇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能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尽管当代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彼此见解不尽一致,不过大致上分布于上述两个系谱之下。以诺齐克而言,他是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在当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当代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现代自由主义之转向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深致不满。因此,为了表示与现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之区别,他们根据"liberty"的拉丁字源"libertas",另创"libertarianism"一字,代表他们的自由主义。在此一自由主义观点之下,论述的主题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他们基本上以一种彻底的激进方式,来回答此一问题。 如同上述,当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义运动,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其倡导人之中,颇多主张自由经济的重镇,诸如密塞斯(Ludwig von Mises)、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罗斯巴(Murray Rothbard)诸人。他们强烈主张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由于认为财富重分配不啻强制某些人为其它人劳动,乃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此一运动在二次大战之后,于美 国此一标榜自由立国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获得重大的伸展。其在现实政治上的展现,则是英国首相余契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与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on),在1980年代的执政期间,达到了顶峰。 诺齐克这一本着作,基本上可以说是将此一以捍卫市场经济为主调的运动,推向一个严格底哲学论证层次。诺齐克的论证系统,以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为核心,逐次展开,而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份。第一个部份是根据洛克式的(而非霍布斯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溯自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个人权利的维护,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诸多不便。不过,他没有遵循洛克契约论的模式,而以一种现代市场的观点,来解释国家的形成。他设想由个人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既有诸多不便,则必有提供保护权利服务的机构(protective associations)出现。这些保护机构彼此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最后可能祇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佳的强势机构(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我们可以设想最后剩下两个强势机构,则可能的情况有三:一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彼此争战,则常常赢的一方逐渐将输方的委托人吸走,使输方终归淘汰;二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分属不同地理区域之强势机构,则委托人将会移居自己委托之保护机构所在的区域之内,形成一个地理区域之内一个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这两个保护机构争战不已,而又相持不下。于是,他们同意设立一个仲裁者,并由此一仲裁者拥有最后决定权。如此一来,亦形成了一个唯一的强势机构。要之,不论是上述的任何情况,最后都将形成在某一个地理区域中的人们,在一个裁判彼此争执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共同体系之下,国家之雏形于焉形成。 诺齐克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他虽然对无政府主义者主张个人有权管理自己,其权利不容侵犯深有同感,却不认可无政府主义者所强调任何政府的存在,都是对个人权利之侵犯。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ultraminimal state),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2013年12月31日 09:10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张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摘要】20世纪70年代,美国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原则,在西方国家哲学、伦理道德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和关注。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重读《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1971年,美国著名理论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出版,即刻成为当时西方社会领域最轰动的一件事,引起各界思想背景不同、观点各异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等的关注和热议。《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直接反映社会现象、影响社会正义的原则,是对当时西方国家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同时也对我国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使大众经常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来推托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小悦悦”等类似的案例出现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应该思考我们社会的正义观如何树立。因此,当前我们更有必要重新翻阅哲学大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 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功利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但它却无法保证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常常是资源总量增加了,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却有失公平,最终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化。针对这一缺陷,罗尔斯以洛克、卢 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通过系统全面的论证,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第一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是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二者的结合。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简言之为自由平等。罗尔斯在论证正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始终并一再强调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自由至上这一普遍思想达成共识。他认为,自由的地位坚不可摧、不容侵犯,一种自由只能被另一种更自由制约,而不为任何经济因素、利益因素所牵绊。罗尔斯阐述的自由平等原则,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思想开放、财产权平等、机遇平等、机会自由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直接适用于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他希望通过赋予社会个体自由与平等,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931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正义在很多研究领域内都可谓是永不褪色的话题。上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两本观点相斥的书一经出版,便引起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辩,它们彻底改变了政治哲学分析的蓝图,成为学术界内的两朵奇葩。罗尔斯和诺齐克通过严密的论证,捍卫了各自的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而后许多国家在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内的改革也都绕此展开。研究二者的正义观,对引导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利,改革和完善社会分配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西方政治、经济领域曾一度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并将功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按照边沁的看法,每个人都是社会这一团体中的一份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幸福的总和,整体幸福衡量的标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就是致力于自己的最大幸福,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都会竭尽全力地去追求。当个人都在追求一己之力时,便自然而然的促进了全社会的利益。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旨在“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罗尔斯以契约论作为基点,阐明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古典功利主义的三个方面的对照,即“契约论在其完全意义上认可我们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则试图把它作为一种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想来解释他们”;2“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因而也是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3“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正的正义却不是这样。”4在此对照的基础上,罗尔斯确立了其分配正义学说。 分配正义,分配什么?罗尔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借此解答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2 同上书,第28页 3 同上书,第28页 4 同上书,第29页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 书评:图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罗尔斯所使用的方法,是逻辑构造主义。它不同于逻辑重建主义的地方在于,重建要求客观地再现,而构造只要求体系的自恰性与完满性,其前提可以是高度直觉的,虽然二者都是公理化体系。也就是说,罗尔斯是抛开社会实际生活过程而仅仅使用纯粹理性,从高度直觉的前提来构造自身完满的正义论体系的。这种方法的一个优点是,它可以免受实际生活事件的干扰,具有一种纯粹性,这种纯粹性提供了一种能使人们从远处观察他们的目标的观念;而这些观念正是“他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既使没有接受也能被哲学的反思去接受的条件。”罗尔斯就是用这些观念作为前提,来构造他的正义论的。他试图以一种近似于自然科学中理想实验的方法来构造一个关于正义的道德几何学,而且特别推崇爱因斯坦的思想实验方法。爱因斯坦的理想实验建立在光速不变这个事实以及相对性原理和不可能存在快于光速的速度这个假设之上的,与此相类似,罗尔斯的正义论建立在中等匾乏条件这个事实以及人性平等原理和无知之幕这个假设之上的。而且,他在构造正义论时,实际上在使用着爱因斯坦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一方法的。作为一种理论方法,罗尔斯的方法论是可取的,但隐藏在他的方法论背后的哲学思想却是不科学的,因为他认为,造成当时人们道德信仰危机的真正原因不在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而在于人们对这一制度的看法。他构造正义论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正义作出新的阐释,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正义原则联系起来,借助于正义原则恢复人们对自由、平等、博爱这所谓民主制度三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专业:外国哲学学号:2013112037 姓名:张茜 〔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 导言54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①。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

愿望。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②。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 一、诺齐克简介: 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5377908.html,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 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第二部分,主要在揭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据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国家的各种观点。他认为探讨资源应如何分配才合乎正义的问题,应该考量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根据此一历史的正义观,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包含三项原则:一、占取原则,即对于无主物的占取,来自我们的劳动力(属于人身的一部份)对无主物的改良,使我们对该无主物取得独占的所有权。二、转移原则,即资源之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交换或赠与,皆必须基于彼此自愿的同意。三、矫正原则,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未依据上述二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此二原则。透过这些批判,诺齐克接续第一部分唯有最低限度国家才是道德上合法的论题,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的国家,皆无法在道德上被证成,并且无可避免地将侵犯了个人的权利。【持有正义三原则附后】第三部分,则在提出一个乌托邦的架构。诺齐克认为在最低限度国家之中,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它独立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使之具有自然权利的特性。因此,作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是人人平等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作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自然资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一:背景之一:了解古典正义理论 Plato:灵魂与城邦的类比 Aristotle: 广义的正义【合法性】和狭义的(分配)正义【按贡献平等分配】 二:背景二:当代理论背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制度安排的标准是效用最大化 其缺陷:人际差异不受尊重,可能伤害个体 三:罗尔斯简介(1921-2002): 主要著作 《正义论》 《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 其它作品 四: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念: 1、契约理论: 虚拟的缔结正义原则; 正义的主题:社会的制度安排;如何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分配权利与义务。 2、特征条件:原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 社会作为合作体系 理性人【rational agent】假设 匿名性:无知之幕:缔约者不知道自己的处境,无法从特定利益立场提出主张,有此得出的正义可谓“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3、选项和选择的理由: 两个主要选项:a. 功利主义;b.正义两原则 缔约者的策略:最大最小化原则导致选择“正义两原则”。 五:正义两原则及其重要性 1. 表述: 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a)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b)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2. 重要性: 表达了现代政治的两大诉求:自由和平等,并安排了有理据的平衡。 六:一个康德式的诠释 为何自由原则优先于(经济)平等?基于康德的自由观念。 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理念对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辩护。人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从事稳定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并且他们把自己看作是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这一辩护本身就刻画了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借助“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辩护是康德式的先验论路径:它从某种标准的道德思想和道德实践的特性出发(人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平等的自由原则):唯有在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框架下,公民才能实践其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七:批评意见: 1、社群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指责(Sandel等人) 2、推导的有效性:风险的问题 3、稳定性:依赖于康德式诠释:Rawls严肃看待的批评。后期的转向: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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