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大》《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四章贷款投向

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

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贷款利率的下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贷款的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公司按信贷和审批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贷前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三条贷时审查。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信贷人员把关审查,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贷后检查。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检查的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

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六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超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记信贷审批委员会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的初审,转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贷款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八条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用业务管理们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董事长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

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易流通变现的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企业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

围内联保。

第二十条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不良贷款应接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制度,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风险管理部门逐笔进行考核,落实绩效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制度,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请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二十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

贷债务重组,并要来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管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二十九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出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一条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对申请解散的企业,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三十二条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

变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业务管理部门逐月及时向公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自然人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第三十五条建立借款企业和自然人的监测台帐。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

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严禁向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借户贷款。

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第十二章贷款的责任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和健全贷款岗位责任制,公司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

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备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调查人员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业务管理人员负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责任;信贷审批委员会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立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由公司业务管理门、风险管理门、审计会计部等组成监交小组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备承担50%的责任;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

第十三章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身份,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公司信贷登记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董事长。

对监管当局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

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四十一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信贷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信贷业务人员上岗必须由董事长直接明确。信贷业务人员对其责任贷款累计数额超过25万元未收回的一律不得从事信贷岗位。对于当年新增个体逾期责任贷款超过25万元的信贷业务人员除清收逾期贷款外,不得从事贷款的发放业务。

第四十四条信贷业务人员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作为总经理的参谋、助手,参与所在单位业务经营的决策和管理,对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信贷合规运作、业务发展。

1、信贷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

(二)、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作行为,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益;

(四)、督促本公司相关岗位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协助总经理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责任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考核;

(六)、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要求进行管理;

(八)、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

(九)、负责整理、登记凡经贷款审批委员会研究的贷款会议记录簿。

2、信贷人员的职权

(一)、对公司贷款是否违反禁止性的情况进行审查;

(二)、审查公司各类贷款的清收责任是否明确,保证、抵 (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三)、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监督信贷工作全过程并承担责任;

(四)、有权直接向董事长反映信贷管理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

3、奖罚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规范执行、遵守规章、在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工作中成绩显着的信贷业务人员,由公司给予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的信贷业务人员,除按公示岗位考核办法予以处罚外,当年不得参加公司评优活动。情节严重的,

公司予以调整岗位或开除,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实行信贷人员末位淘汰制。岗位培训、年终考核不及格者或倒数第1-3名者,取消其任职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信贷岗位调整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人员在岗期间,如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可随时进行调整。分工片内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不到99.8%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不良贷款、应收未收息的清收按公司相关办法奖惩。

第四十七条信贷岗位人员如有违反公司信贷管理制度行为的,按公司相关处罚办法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资料.doc

精编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资料1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2007-11-22 字体设置和打印 【字体:大中小】【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 定。 第二章 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第十一条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第二章信用借款 第三条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总厂的信誉。 第三章担保借款 第四条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抵押借款

第五条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 (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担保法》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处办理。 (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未到期票据贴现 第六条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贷财务财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合法权益,根据《金融合 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业关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金财务规则〉的通知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本,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社,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存小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条家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开负盈亏,负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风受法律保护,不受受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位 第四条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 内部财的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务理职能理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务计划、预算、控计 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 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配和经营成果,和有效防范和化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门本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贷有关规定,经省政有 府有关部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司303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政、、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章。。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立,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工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案。 财政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备案资额料后,应妥料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财政部门相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加 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管效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额贷款 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收,纳税时应当依, 法进行调整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 款的资金运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试小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贷要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算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含18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

大额贷款管理制度1

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 防范信贷风险, 提高大额贷款质量, 为客户提供 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 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 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 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 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 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 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 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第六条 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T 受理与调查T 审查T 审议与审批T 报备T 与客户签订合同T 发放贷款T 贷 后管理T 贷款本息收回。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 受理与调查。 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 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 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 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 审议与审批。 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 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 贷后管理。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 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 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 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 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 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 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 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 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 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 申请 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 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 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 (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 (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 (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九年十月

目录 第一信贷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贷前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3)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8)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17)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1) (二)贷时审查类 (25) 贷款审批会议规程(试行) (25) 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受理审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33) 授信额度项下信贷支用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43) (三)贷后管理类 (47)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47)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58)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66)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76) 贷款计结息制度 (84)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87) 第二票据贴现管理 (96)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96) 第三风险控制类 (97) 稽核监督管理制度 (97) 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 (104)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23) 第四财务管理制度 (130) 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130) 财务管理办法 (188) 提取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200) 第五信息披露制度 (204) 信息披露制度 (204)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改善信贷服务,提高办贷效率质量,结合我司信贷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本操作流程实用于我司开办的各类信贷业务。 一、个人类客户贷款流程 (一)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担保贷款单户余额在 1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业务发展部信贷员初审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查询个人征信→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双人调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整理贷款资料及撰写调查报告→业务发展部主任初审→风险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最高额抵押贷款由业务发展部提交支用手续,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完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办理抵(质)担保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信贷资料打码装订→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时限规定:在客户提供完备资料后,调查工作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审查、审批须重新提供资料的,则时限重新计算。抵押贷款在审批完成后 2 个工作日交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完成、限制性条件落实后 1 个工作日内发放。对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贷款单户 1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一、二级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组长或副经理)为调查责任人;业务发展部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一(二)级部门经理、信贷人员(组长或副经理)为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主责任人。 (二)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贷款单户10万元(不含)以上、个人授信信用贷款的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业务发展部初审结论→业务发展部OA 系统上报业务发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 (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第四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虫 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 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第六条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一受理与调查一审查T审议与审批一报备一 与客户签订合同一发放贷款一贷后管理一贷款本息收回。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 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 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流程第一章 招聘标准一、 、公司对招聘员工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者坚决不聘,无才无德者坚l 决不聘,有才无德者坚决不聘,真正做到任人唯贤,量才录用,按需录用。 、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乃视其对该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2 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的原则。 招聘计划二、 交至办公室,由办"招聘申请表"、各部门需添置人员,需由部门经理填写1 确定招聘公室根据公司有关组织结构规定及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 的途径、费用、形式等后,报总经理审批。招聘实施三、、招聘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实施。 (收集应聘人员资料、l 指定面试人员、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及确定面试结果) 面试流程四、 个人能力、面试人员将从个人性格、应聘人员由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面试,、1 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确" 职员应聘表"个人素质等各方面

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定,在 定第一次面试结果。 、第一次面试结果分为:回绝、推荐给部门进行第二次面试、其他三项。2 面试推荐给部门进行第二次面试的应聘人员将由部门经理对其进行第二次面试。 工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等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定,工作态度、人员将从工作经验、 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确定第二次面试结果。" 职员应聘表" 、第二次面试结果分为:回绝、可以录用、其他三项。经由总经理根据两3 次面试情况挑选出应聘人员进行第三次面试并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对于未被录用的应聘人员资料将由办公室负责录入公司人才信息库并归4 档。 录用、报到五、 、经总经理批准录用人员,由办公室统一通知其报到及需携带材料。l 办理有关手续。"员工到任流程表"、新员工应先至办公室报到,按照2 转正六、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 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重要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 (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 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门。登记簿与收妥通知书分别专夹保管。 第十二条信贷经办人员将一联“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收妥的重要档案资料及时一并移交会计部门或经营部门的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将重要档案资料复印一份装入信贷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信贷经办人员移交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重要档案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 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 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 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 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 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 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