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书 、撤销证明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书 、撤销证明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书 、撤销证明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书 、撤销证明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监理单位(章)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证明

(一式五份)

监管银行(章)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申请书附页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填写说明: 1、当该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留存。 2、当该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属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时,本申请书一式两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3、表中“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项应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填写的“存款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留存。 2、表中“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项应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填写的“存款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填写说明: 1、当该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留存。 2、当该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属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时,本申请书一式两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3、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人民银行上海.急部、当地分支行应对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留存。 2、存款人申请变更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对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银行销户申请书范文5篇

银行销户申请书范文5篇 银行销户申请书范文5篇篇一:银行销户申请书 xx市XX银行: 我公司户名xx市XX有限公司,账:40000278XXXXXXXXX,因XXX原因需在贵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手续;我公司并没有购买支票,和业务委托书等重要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卡及自助服务卡已遗失;,转入深圳市XX银行XX支行,户名:xx市XX有限公司,账号:400XXXXXXXXXXXXX) 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说明 xx市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篇二:工商银行销户申请书 xx市工商银行牡丹支行: 兹有本单位xx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在你行开立专用账户一个,账户名称为:xx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部,账号11080608290000xxxxx。由于工程已验收竣工,资金已到位,办理销户。如有因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责,特此申请撤户。 申请单位:xx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20XX年10月9日 篇三:企业银行销户申请书 中信银行xx支行: 因我单位在中信银行xx支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已到期,特申请撤销。 望批复。

申请单位:xx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7月19日 篇四:银行销户申请书 xx银行: 申请人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 销卡原因及信用卡卡号由于xxxxxxxxxx原因,申请人申请注销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 其他说明: 申请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且已确认知悉该信用卡注销后将自注销之日起无法继续使用,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五:公司银行销户申请书 xx市农业银行xx支行: 因我单位账号:308101xxxxxxxxxxx。在农业银行xx支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已到期,特申请撤销。 望批复。 申请单位:xx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XX年7月19日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本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张) 存款人名称 ☆必填项 电 话 ☆必填项 地 址 ☆必填项 邮 编 ☆必填项 存款人类别 ☆必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项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必填项 证件种类 ☆必填项 证件号码 ☆必填项 行 业 分 类 A( )B( )C ( )D( )E( )F( )G( ) H( )I ( )J( ) K( )L( )M( )N( )O( )P( )Q( )R( )S( )T( ) 注 册 资 金 币种: 金额: 地区代码 290000 经 营 范 围 ☆必填项 证明文件种类 ☆必填项 证明文件编号 ☆必填项 国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地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关 联 企 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 户 性 质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 临时( ) 资 金 性 质 社会保障基金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 :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4.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联,三联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审核章后,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留存;申请开立备案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号 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等单位不需提供 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 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 填写办公地址、邮编与联系电话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填写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号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应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款监管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说明书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2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 (二)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六条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本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 请书样本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张) 存款人名称☆必填项电话☆必填项 地址☆必填项邮编☆必填项 存款人类别☆必填项组织机构代 码 ☆必填项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必填项 证件种 类 ☆必填项证件号码☆必填项 行业分类A( )B( )C ( )D( )E( )F( )G( ) H( )I ( )J( ) K( )L( )M( )N( )O( )P( )Q( )R( )S( )T( ) 注册资金币种:金额:地区代 码 290000经营范围 ☆必填项 证明文件种 类☆必填项证明文件编 号 ☆必填项 国税登记证 号☆必填项地税登记证 号 ☆必填项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户性质基本()一般()专用(√)临时 () 资金性质社会保障基金有效日期至年月 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 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组织机构代 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姓 名 证件种 类 证件号码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 称 开户银行代 码 账号账户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 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单位不 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 填写办公地址、邮编与联系电话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填写 填写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上 代码 号

北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 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 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预购人支付的定金、预售合同预付款、房价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商品房抵押或担保等限制方式获得的其他款项。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

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监管协议及账户 第八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并在政务网站中公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信息系统应当与监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预售人应当在监管银行名录内选择监管银行,并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监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

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

. 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 (一)需要办理账户撤销的情况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流程(1)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2)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3)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可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三)银行账户撤销需提供的资料银行账户撤销需提供的资料 户需提供的资 开户许可证、销户申请书、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剩余支票印鉴卡、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非法人本柜台办理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及法款授权委托书、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需要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销户申请书、剩余的支票、印鉴卡、法人身份证件及一份复般件(盖公章、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款印件一份(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是扣税账户需提供商、国税、地税的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验资成功①公司须先在开立基本账户之后,将验资户中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②基本账户开立成功后,凭开户许可证到柜台办理③临销户申请书④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须本人亲自到柜台办时存理)⑤印鉴卡款账户验资不成功①销户申请②原资金转入依据(工商局证明)③印鉴卡④股东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专开户许可证(指开户时办理过开户许可证的)、销户申请书、用存剩余的支票、印鉴卡、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款账非法人到柜台办理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户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包括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督、银行监管、监理参与、专款专用的原则。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重点监管资金为预售项目达到竣工备案条件所需工程建设费用。 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项目已办理80%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后终止。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及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区县建设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使用等过程监管和开发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指导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北京银监局负责商业银行入账预售资金划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资金总额核定和专用账户开设第六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预售项目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应明确预售项目建设(含配套)总费用、单体楼栋(含配套)建设费用。用款计划须设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竣工备案、已落实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办理80%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四个资金使用节点,并明确各资金使用节点的用款额度。开发企业在每个资金使用节点只能提出一次用款申请,每次申请用款额度不得高于监管资金总额的30%。 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预售项目建设总费用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当期建设工程定额及预售面积乘积相比较,两者取高值作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 第七条已落实商品房质量承担主体,是指住宅项目预售

结算业务申请书

结算业务申请书 第一联银行记帐联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序号: 客户填写业务类型: (每栏必选一项打)现金转帐加急汇兑普通汇兑汇票本票其他 申请人全称汇款人全称收款人全称研究生姓名 帐号或地址 帐号或地址190421-学号 开户行名称**银行开户行名称浙江省杭州市农行申花路支行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附加信息及用途:培养费、住宿费 居民身份证其他 联系电话号码: 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1320000银行打印 本人确认以上结算业务信息真实有效.客户签名:复核:记帐: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电话地址 邮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证件号码 上级法人或 主管单位名称 上级法人或 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法人或 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地税登记证号 国税登记证号 经营范围 关联企业 名称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有效 日期至年月日开户核准号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 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 核准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账户 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填写说明: 1、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日期必须填列. 2、本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外). 附件2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账号住址

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监管银行):分行/支行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 管办法》及《**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方协商,现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议定如下: 一、监管行选定 甲方选定乙方为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的: □ 监管银行□联合监管银行中的牵头行。 联合监管的其他监管行及监管账户为: 乙方应按照《**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入账、支付等进行监管,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二、监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坐落: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监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监管范围:幢号;总层数:(其中地上:层;地下:) 竣工日期:;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三、监管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项目的所有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预售账户名称:;账号:。 2、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帐户是预售款监管项目的: □唯一监管帐户□联合监管账户中的一个监管帐户。 四、监管资金总额 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因《**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因重大设计、规划变更、设备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甲 方需调整监管资金总额的,应按照《**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变更监管协议。 五、监管款项申请及拨付 (一)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予核准使用预售款: 1、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3、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沙政文〔2009〕27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对公短信通开办协议)

附件(正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 申请编号: 算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背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办理须知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所申请业务可在我行(或我行指定交易行)办理。 二、申请开办产品,客户应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并经我行审批同意。 三、对于客户所申请的具体某项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本表所附的该产品专项开办须知、客户与我行就该产品签署的相关协议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共同构成完整的协议,用于规范客户与我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客户应确保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指定付款账户保留足够余额以支付所需款项。 五、客户办理产品时,如需变更相关信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变更内容以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 六、客户要求撤销产品时,应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经我行同意后,终止办理该产品。 七、产品开办、撤销的生效时间为我行在对客户申请审批同意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上标注的生效时间。 八、产品按照我行对外公示的服务价格收费。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所申请的产品自动撤销: 1、客户指定办理该产品所对应的银行账户撤销; 2、其他双方约定自动撤销的情形。 附件:《对公短信通产品专项开办须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