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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泰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

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环境保护制度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开展;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擅自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容易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关口,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和建设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努力做到增产减污,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

常州市政府领导一览表

2013-1-31 16:26 常州市新一届市政府领导: 代市长费高云: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韩九云: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接待办、金融办、驻外机构)、发改委、人社局、旅游局、统计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集团、工贸国资公司、江南银行、东海证券。 副市长张耀刚:分管市农委、水利局、国土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副市长王成斌:分管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安监局。 副市长尚建荣:分管公安局、司法局、应急办 副市长张云云:分管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 副市长方国强:分管商务局(口岸办)、外事办(港澳事务办)、侨办、文广新局(版权局)、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副市长史志军:分管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太湖办)、园林局、城管局、民防局(人防办)、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副市长豆本加: 常州市新一届辖市区委书记、区(市)长: 常州辖市区书记、区长(市长) 金坛市委书记范寿柏市长狄志强 溧阳市委书记盛建良市长苏江华 武进区委书记周斌区长臧建中 新北区委书记张东海区长吴晓东 天宁区委书记陈正春区长宋建伟 钟楼区委书记徐伟南代区长汤如军 戚墅堰区委书记李林区长董彩凤 常州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 市府办主任潘冬铃 研究室主任高平 发改委主任赵建军 经信委主任蒋自平 教育局局长丁伟明 科技局局长刘斌 公安局局长尚建荣 民政局局长戴士福 司法局局长陈少宝 财政局局长朱志洪 人社局局长吴新法 国土局局长徐建伟 城乡建设局局长何玉清 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文荣 水利局局长周良法 农委主任蒋伯丹 商务局局长戴晓文 文广新局局长陈建共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1号)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新政…2007?146号 ───────────────────────── 关于印发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1 -

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常州市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2 -

(一)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污染源 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农村生活普查范围是我区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 - 3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矛盾较为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加资金投入,充实消防力量,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常州”、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 为缓解常州市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25号文和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的要求,现制定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一、征招对象及要求 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初中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符合应征青年入伍体格检查条件,自愿从事消防工作的男性青年,退役消防战士和其他退役军人、地方职业学校消防毕业生优先录用。 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公开向社会征招,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协议期满服务关系即行终止。因工作突出,经本人申请和劳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二、征招时间及步骤 自2005年起分3年完成。具体操作步骤,在每年5月底之前,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向社会公告征招条件、人数和报名等有关事项及要求;6月份公开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7至9月份,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消防部队基层一线,参加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3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0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1号) 各处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确保完成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更好地为市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计划政法处、经济贸易处、财税金融处、科教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对外开放处、城建城管处、督查处,研究室综合研究处、发展研究处、政策研究处,市新闻出版局全体公务员。办公室的秘书处、组织人事处也要积极报送信息。 二、考评办法 以处为单位,采取采用指标和计分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采用指标:每人每年被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2条以上,采用综合调研信息1条以上。此为必保指标,全年未完成此项任务视为未完成全年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二)计分办法:凡列入考评的对象,每人全年完成基本得分40分,指标下达到处室。 1、国办或省办约稿的信息每条加10分。 2、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 3、被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其中简讯采用每条计5分;被《江苏信息摘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信息选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08?22号 关于对溧城华盈浴场等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和省公安厅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有效整改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市公安消防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广泛动员,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检查,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目前,仍有部分火灾隐患迟迟不能得到整改,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经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论证,各辖市、区安委会确定,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对溧城华盈浴场等10家单位进行挂

牌督办。 希望各地认真对照消防安全标准和《关于建立和实施常州市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常消联[2008]1号)要求,严格、彻底地督促整改,并于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整改到位;不能全部整改到位的,各级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该关停的一律关停,不能关停的要落实责任“死看死守”,绝不能发生任何事故。挂牌督办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火灾隐患督办整改通知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金坛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溧阳市溧阳市溧城华盈浴场 溧阳市和平宾馆有限公司 武进区常州市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合力兴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北区常州铭河休闲浴场 天宁区常州白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陵影剧院)钟楼区常州市顶顶新大红灯龙歌厅第一分店 常州市王府商贸有限公司 戚墅堰区常州市戚墅堰化工有限公司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7]9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常州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7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大政务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力度,创新公开方式,扩大开放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预期引导,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及时公布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最新政策,同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以及政策亮点等。及时公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等政策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定期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通过邮寄、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市人社局牵头落实)及时发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按月公开全市财政收支情况,围绕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及时传达政策意图,同步深入解读,主动回应关切,增强宏观经济引导,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市发改委、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月(季、年)统计资料,诠释解读社会关注的重要统计数据,注重反映经济增长新旧动能转换、新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民生以及经济运行质量、效益、结构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常州2030”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常州2030”规划纲要重点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7]169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2 【实施日期】2017.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常州2030”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6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健康常州2030”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强化工作推进,做到年度有任务、推进有措施、效果有评估。涉及多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加快推进,确保落地生效。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健康常州2030”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健康素养提升行动 (一)完善全民健康教育体系 1. 建立全民健康教育制度。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加强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媒体协同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健康素养监测评价体系。依法查处药品等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各类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健康知识。扎实推进全社会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诊治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鼓励实施药物、运动和健康教育“双处方”,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盐务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 2. 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普通中小学每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课不少于7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校普遍开设健康教育必修或选修课。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配发健康教育读本。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配足配好体育、卫生等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加强学校卫生机构建设,多途径加强校医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区域性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到2020年全市健康促进学校比例达到80%以上,到2030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行政权力网上 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2]18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的通 知 (常政办发〔2012〕1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2〕226号)精神,为巩固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成果,指导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考核对象 48个市级部门(见附件1),7个辖市、区。 二、考核内容 按照全面巩固“三覆盖”、深入推进“三融合”、持续提升“三合一”的要求,以“全上网、真上网”为重点,对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辖市、区主要考核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库、权力运行平台、网上政务大厅、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省级测评等7个方面;市级部门主要考核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库、权力运行平台、网上政务大厅、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数据应用分析等7个方面;同时,特设加分和否决指标,以体现鼓励方向和处罚原则。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年终网上测评、平时工作考评和上门督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百分制量化计分。辖市区具体分值比例是:组织管理占10%,行政权力库占10%,权力运行平台占30%,网上政务大厅占20%,行政监察平台占15%,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占10%,省级测评结果占5%。市有关部门具体分值比例是:组织管理占10%,行政权力库占10%,权力运行平台占35%,网上政务大厅占15%,行政监察平台占15%,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占10%,数据分析评价结果占5%。 四、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估。各地区、市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附件3)开展自查评估。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及自评分表,请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稿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发布。 (二)年度报告。各地区、市有关部门在自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2012年本地区、本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规[2015]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11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7 【实施日期】2008.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合一”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是指依托本市电子政务网,对原有行政执法数据库、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实现行政服务、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非许可审批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本市市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建立网络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网络平台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制职权的若干意见》.doc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6〕34号??发布日期:2006-4-4?执行日期:2006-4-4?生效日期:1900-1-1??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现对各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予以进一步明确。鉴于武进区、新北区已实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体制,除规划审批权进一步予以明确外,主要明确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权。?? ?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除户外广告、建筑垃圾

处置运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之外的所有处罚权; (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按常政发(2006)29号文件执行,具体执法事权待定);???(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摊贩的处罚权(按常政发(2002)229号文件执行); ??(六)行使公安交通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处罚权。???市行政执法局不再行使“三路两广场”(延陵路、外环路、晋陵路、文化宫广场、火车站广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各区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行使处罚权。?? 二、负责区属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 ???三、负责除中心城区内环以内的18条主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广场、新村小区)设置店招店牌、横幅、气球、气模等四类广告设施的管理和行政许可。 ? 四、负责辖区内所有道路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中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3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2 【实施日期】200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3〕32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常州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实际,拟在机关内部推行首问负责制、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办文限时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1.接受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问询和办理事项的处室或人员,不论是否属于本处室范围的事情,该处室和人员均为第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认真接

待,对所提问题和要求及办理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时间。 2.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部门和个人能立即答复和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和办理。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对比较复杂需研究解决的,应告知对方答复时限、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将对方带到相关处室、人员处答复和办理。对不属于办公室、研究室职责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应当场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答复或办理部门、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对方。 4.对因权限或需要研究而暂时不能答复和办理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抓紧时间研究处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有督促责任。 5.对非本市权限范围需要上报解决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负责起草报告、整理材料,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将材料报出,并将报出时间及时告知对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督促工作。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4 【实施日期】2010.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0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组建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口岸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实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加强商贸市场信息引导和发布工作;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商贸和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和提升发展,促进现代商贸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经济国际化战略研究,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和对外合作领域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五)加强和完善商务市场监管和商务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商贸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商务诚信体系。 (六)加强常州口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加强常州各类口岸的管理、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全市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以及现代商贸发展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4]2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1 【实施日期】200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常政发[1997]123号)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贯彻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按照《制度》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两个率先”,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推动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统称,其有效时间应超过六个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行政许可内容的;(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5)有行政处罚内容的;(6)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文件、单纯转发的上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规[2012]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政规〔201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常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市体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研究全市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确定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设在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利用“四荒”资源(荒山、荒滩、荒水、荒地)从事种养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免征农业特产税1至3年。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期内,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商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以及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5年内,按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按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开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用地,一律免缴场地使用费。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场地使用费。 (七)对嫁接式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附加费用,经批准,可予以部分返还,用于老企业发展。凡利用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征建设项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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