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

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定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

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收集相关证据。

本条所称的证据限于书证。

第二条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已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第三条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限于下列与起诉条件有关的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其他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案件的当事人;

(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三)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并提交相关手续;

(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五条申请调查令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立案法官制作调查令,交庭长签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口头告知不予准许的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且可能侵犯该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与本案无关的;

(四)其他不适合签发调查令的。

第七条调查令一式两联,一联留人民法院存档,一联由持令人交接受调查单位。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持令人的姓名、律师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编号、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单位名称;

(五)向接受调查单位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

(七)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

(八)调查令签发日期及人民法院院印。

第八条调查令的有效期为十五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上述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三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签发调查令。

第九条持令人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与调查令,并将调查令交接受调查单位。

持令人凭调查令获取证据后应当在调查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该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十条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者接受调查单位未提供证据的,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持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者惩戒;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

(二)持令人凭调查令获取证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的;

(三)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四)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获得的证据的。

持令人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备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网公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三年内不再向该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发调查令。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与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协助查询机制,便利当事人起诉证据的获取,具体办法由各级法院自行制订。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7804049.html,/fg/detail526589.html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年) 文章来源:本网版权保留发布者:包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发布时间:阅读:2302次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未经授权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本网讯)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

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 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年月日印发)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 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1 —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2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司法解释2009-12-07 09:37:47 阅读17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 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 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 (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2.26 【实施日期】201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1〕5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

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 1.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知终字第57、58、80、81、127号等】【入选理由】 在当前企业专利战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作为国内厨房小家电行业两大龙头企业的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先后在北京、山东、浙江等地提起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的诉讼。自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方专利侵权案件26件,涉案标的额达5250万元。省高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从有效化解纠纷、保护创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释法明理,促成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就26件专利侵权诉讼及11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终结了双方在国际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营造了合作

共赢的行业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以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实施的制造、销售开水煲的行为侵害了其第ZL201130019043.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14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九阳公司、国美公司停止侵权;九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遂于2015年1月7日判决:九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国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130019043.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开水煲之行为;九阳公司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九阳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分析案情、约谈当事人,发现双方的诉讼目的均在于通过系列专利诉讼牵制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此类恶性竞争既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又耗费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调处的调解思路,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磋商,最终促成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基于和解协议,双方停止生产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并清理库存产品,约定以交叉许可或支付许可费的方式进行后续合作,还建立了纠纷友好协商解决机制。 2.微软公司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5)浙杭知初字第792、793、794号】 【入选理由】 世界著名计算机软件企业微软公司推出免费升级Win10服务后不久,即以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标的额达1500万元的系列诉讼。杭州市

(完整版)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法办发[2011]18号)、《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技术规范》(法[2013]48号)、《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浙江省法院系统简约型数字法庭系统建设方案》(浙高法〔2008〕2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审判法庭。已建标清数字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范要求,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对全省的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订高清数字法庭的建设规范、确定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入围品牌,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服务审判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审判工作,经济实用、简单易用、便于维护和管理,充分保护现有投资,实现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良好效果。 3、遵循标准、无缝对接

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和省内入围的不同品牌的数字法庭系统互联互通,能够和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二、相关要求 1、总体技术规范 除本规范特别提到的外,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数字法庭相关规范要求。 2、对接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 各入围品牌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实现与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3、存储内容 庭审音视频资源除满足《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要求外,应同时保存一份独立的AAC/mp3格式庭审音频文件。 4、录像质量 直播或点播的图像,单路视频图像达到高清标准(720P/1080P),图像流畅无明显停顿;音量大小适中,音质清晰。 5、标清数字法庭改造 应遵循保护原有投资,充分利旧的原则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标清数字系统中的音频设备(话筒、音频处理器、功放、音箱等)、显示设备(支持高清的电视机、投影机等)、显示器、书记员电脑、打印机、符合清晰度要求的实物展台等等均可保留。符合高清传输要求的原有布线也可继续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二、为了提起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三、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四、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五、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按照本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 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 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浙江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释 4月5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理顺建筑业“潜规则”造成越来越多的纠纷,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适用法律和裁判标准。 “潜规则”下建筑业乱象亟待司法“亮剑”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浙江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浙江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蒋卫宇介绍,2011年,浙江建筑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楼倒倒”等事件时有发生;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资金链条吃紧引发投资不足,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远远超出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层面,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纠纷矛盾不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量涌入法院。 据统计,浙江法院2005年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682件,2006年受理2757件,2007年受理2866件,2008年受理3738件,2009年受理4070件,2010年受理2927件,2011年受理2523件。 我国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建的建筑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4年出台司法解释,但仍不足以解决当前层出不穷的新类型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给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造成很大困难,导致适用法律和裁判标准难以统一,迫切需要上级法院对有关疑难问题进行业务指导。 为此,浙江高院在三级法院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并把目光投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建设公司、房产公司、律师协会、建筑业相关主管部门等与此类纠纷关系密切的单位,专门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和研讨。 此间,一些热心的社会人士也来信来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位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专门写了份6000余字的建议书,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质量第一”的合同无效认定原则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工程涉及千千万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不容有失。蒋卫宇说,制定《解答》坚持三个主要原则:一是质量第一原则。在衡量是否适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凡其本旨是涉及到建筑工程质量的,应当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旦违反,就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比如无资质承揽工程、挂靠、非法转分包,都无效;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旨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使用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凡是违反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也应当确认为无效。比如违反招投标秩序,应招标而未招标,以低于最低价中标,或者存在“黑白合同”问题,也

2019年浙江法院公开网范文

2019年浙江法院公开网范文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XX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 题的纪要 (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565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浙江法院一直致力于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建设,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懈努力。此次出台《纪要》旨在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鉴定顽疾开方用药。《纪要》共22条,通过规范鉴定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等行为,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备司法鉴定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活动,促进民事审判质效,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盼。《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诉前鉴定工作,规制“鉴定黄牛”。如前所述,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不高,诉讼中的采信率较低,而“鉴定黄牛”的介入更严重影响了鉴定的中立性。规范诉前鉴定工作,遏制“鉴定黄牛”的涉足,《纪要》设置了几项内容:一是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有方便、快捷的救济渠道和纠纷解决机构,使受害人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找调处中心就够了,不需要寻求黄牛的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的涉足空间。针对道交事故中当事人的鉴定需求,《纪要》允许调处中心可以直接对外委托,并且明确,由调处中心进行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的证据效力。调处中心模式最早由杭州市余杭法院实践,现西湖区也成立了调处中心。有关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殊值推广。二是细化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因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系当事人自行取证行为,与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无二致。民事诉讼中,除了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的取证费用由对方负担,以及知识产权等几类纠纷案件中依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对方负担以外,一方当事人的诉前取证费用均自行负担。因此,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行负担。通过明确费用负担方式,可以引导当事人尽量少的选择自行委托的途径,有效遏制鉴定黄牛的介入。第三,《纪要》特别强调调处中心对外委托鉴定时可以借助“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防止调处中心委托环节出现新的漏洞。 (二)增强委托鉴定透明度,确保司法鉴定公开、公平。克服法院委托鉴定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结合司法改革以公开促公正的要求,《纪要》特别强调要充分利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增强法院委托鉴定的透明度。平台对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开放,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确定。该平台目前已经正式上线运行。所有信息外网均可查询,公开透明。平台的推广运用能有效遏制委托司法鉴定层面的暗箱操作问题。 (三)增加双边约束,大力促进鉴定效率。鉴定周期长影响审判效率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陈年痼疾,《纪要》着重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个方面加强约束,促进涉鉴定案件的审判效率。一是对法院自身的约束。施行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点与点之间的时间自动计算,各个期间对审判效率的影响清晰可见,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使整个委托鉴定流程置于监管之下,督促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委托部门人员自觉加快流程,有效避免人为拖延。二是对鉴定部门的约束。明确要求委托鉴定需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纪要》还对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作了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鉴定。 (四)增加鉴定人出庭有关内容规定,体现对鉴定专业人员的尊重。鉴定人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为诉讼服务,鉴定意见的质量,鉴定人与法官的衔接、配合,与案件的处理息息相关。然不少鉴定人反映在法庭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没有独立的鉴定人席,出庭前后在庭外等待时间过长,还可能面临当事人的直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