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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向增发精选问答23例

新三板定向增发精选问答23例

2016-06-26 私募通大卓律师事务所

本文特精选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和相关业务规则归纳为23个问题集中了现阶段大家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点以供大家参考:

1、挂牌公司应于何时发布定向发行方案,方案发布后,何时到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答复:发布定向发行方案时间:建议定向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向全国股转系统备案时间:建议挂牌公司在定向发行的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服务窗口报送《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备案登记表》及相应备案材料。

2、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备案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复:挂牌公司可以参见已发布于股转系统公司官网的《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 章、《业务规则(试行)》第4 章第3 节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不理解、不清楚之处,建议及时咨询主办券商或与监管员联系。

3、定向发行完成备案需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具体指什么?

答复:“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指“新增股份登记确认书”、“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证券持有人名册”。挂牌公司应将加盖公司公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交至我部以完成备案。

4、挂牌公司应该在什么时候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

答复: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应明确挂牌转让日。

5、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复:根据《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3 条之规定,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情形的说明;

(2)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4)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

(5)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6)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7)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8)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关于上述各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详见《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6、什么时间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在中国结算办理完登记后,还是发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后?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暂无强制性要求,请挂牌公司根据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7、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答复: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6 条之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 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 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3 条之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 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 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8、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对象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复: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 条之规定,除公司原股东之外,每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计不得超过35 人。

9、定向发行对象为外资企业的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原则上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引入外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准入、外汇等相关规定。

10、境外机构和外国人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定向增发及交易?外资股东如何办理开具股票交易账户?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均可参与。外资股东办理证券账户应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 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合伙企业能否参与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

答复: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认购。但仅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不得作为定增对象。

12、定向发行业务中,子公司员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挂牌公司核心员工?

答复: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前提是该员工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员工需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子公司员工未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3、挂牌公司准备向外部投资者和原股东定向增资,价格不一,是否可以?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同一次定向发行中,不同认购对象的认购价格应保持一致。如果员工认购股份构成股份支付的,应执行有关会计准则并进行信息披露。

14、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战略调整在必要时出售其购买的子公司股份,

是否会影响公司下一轮定向发行?

答复:公司依战略调整出售子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不会影响公司下一轮定向发行。但公司应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如存在关联交易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是必须项,为控制成本,是否可以省略?答复:是必须项,不能省略。

16、定向发行业务申请备案时,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审计报告,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答复:发行对象可以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新增股份,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17、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是否可以由主办券商以外的券商代为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有关备案资料?

答复:不能。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34 的要求“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

18、挂牌公司需要一直有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吗?是否有督导期,比如3 年后不再需要主办券商督导

答复:需要一直有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依据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即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需要主办券商持续督导。

19、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答复: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 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超过35 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全国股转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20、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需比较发行前后几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答复:前10 名。根据《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 6 条第 1 项之规定,“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1)发行前后前10 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21、挂牌公司已发布的定向发行方案中规定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仅1500 万元,是否可以?

答复:可以。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未超过定向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金额,未违反已披露的定向发行方案要求。但是建议挂牌公司在制定定向发行方案时,应合理规划,设定合理募集资金总额。

22、挂牌公司发布的定向发行方案中是否还要披露“防止发行过程中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措施”?

答复: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是已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 人,因此,不需要在定向发行方案中做上述安排。

23、定向发行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转系统是否有推荐或者其他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自主选择为当次定向发行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必须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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