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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用标准物质技术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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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

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

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

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新增标准物质应遵循适用性、代表性与易获得性的原则,研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研制部门方可进行制备与标定。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原料的特性应与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相一致,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以及特性量值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每批原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供应的需要。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需经实验室进行确证性检定,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含有干扰性杂质、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有足够的数量。

第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一)对于新增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申请新药报生产时,应向我院标准物质管理处报备该品种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的研究资料。

(二)通过国或国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或委托制备原材料,供应者应提供如下相关技术资料:

1. 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数值、试验重复次数、光谱和色谱图等有关资料)

2. 原(材)料稳定性的实验数据或研究资料

3. 原(材)料引湿性研究结果或引湿性说明

4. 原(材)料有关的安全性资料

(三)对于特殊的标准物质,由中检院自行制备或收集原(材)料。

第七条对于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研制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标准物质管理处,标准物质管理处

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分装候选原(材)料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并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分装。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测:

1.化学结构确证或组分的确认。对于已知结构的化合物应与权威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无权威文献记载,应采用元素分析、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手段进行结构确证。对于非单体化合物、与化学结构不相关或不能用精确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的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份或特性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炽灼残渣、灰分、重金属等。

3.纯度与杂质检查。应根据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检测项目,可采用色谱分离技术(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薄层色谱法等)对反应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或残留溶剂等进行分离测定。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测:

1.生物学特征的确证。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遵循与供试品同质的原则,涉及生产用菌毒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

用菌毒种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应向国际生物标准物质溯源。采用相应的生物学、免疫学或化学技术进行确证检测,如生物学方法鉴别、抗原性分析、免疫原性分析,生化分析、基因序列测定、肽图、效价(效力)试验等。以确定其符合制备预期用途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条件。

2.理化性质检查。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pH值、等电点、分子量、迁移率测定、细菌形态、细菌毒素、无菌等。

3.纯度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与有关物质的检查项目。如:含量测定、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外源DNA残留量、宿主蛋白残留量、残余抗生素活性等;不同试验方法的主成分的纯度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提交标准物质制备室,填写分包装报表和分装卡,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条件必须符其相关特性的要求。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容器必

须保证能够保证容物的稳定性。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于易氧化及液体原料,常规品种可采用西林瓶包装。对于易于氧化或潮解的品种,必须控制分装间的湿度并在氮(氩)气氛围下分装。

理化检测用标准物质最小包装单元的实际装量与标示的装量应符合规定的允差要求,固体原料的装量一般为标示量的±10%。

第十一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品种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须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精确度应在土1%以。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0%。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标准物质,原则上应进行均匀性检验。

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

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经检验证明是准确可靠的方法。应先研究测量方法、样品处理和测量过程所固有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如溶解、分离等过程中被测样品的沾污和损失,对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校准,选用具有可溯源的基准物,要有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第十四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原则上采用质量平衡原理,即一个化学对照品的主成分、水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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