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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

李战胜,袁长海

(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12)

[摘要] 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 echnology ,ART )是利用现代医学手段代替人类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是近代医学发展中治疗夫妇不孕的新技术。文章指出该技术在临床上的运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伦理问题,表现为生育与婚姻的分离;传统家庭关系的改变;令人忧虑的多胞胎现象;人工授精商业化;血亲婚配的危险等,并提出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调控,促进该技术健康发展,造福人类。 [关键词] 辅助生殖;伦理问题;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R 20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424663(2007)02-106-02

1 辅助生殖技术的现状

近几十年,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历了从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单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注射—着床前遗传诊断—细胞核移植(克隆)技术和胚胎干细胞培养技术的过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生殖医学史上的一次革命,改变了人类只能依靠自然生殖方式(有性生殖)繁衍后代,为无数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然而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传统的伦理观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2 辅助生殖带来的伦理问题2.1 生育与婚姻的分离

辅助生殖技术为患不育症的夫妇带来了希望,使他们能够享受生儿育女的权利,体验天伦之乐。但是这一技术改变了人类的自然生殖方式,使夫妻间不需要性行为就可以培育后代,用人工操作代替了性交,这就切断了婚姻与生育的必然联系。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将生儿育女看作为婚姻的永恒纽带,然而人工授精技术使育龄妇女认为无需丈夫和家庭就可以满足生育的愿望,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更应当引起社会关注的是一些未成年少女受到有关人工生殖的虚假商业宣传的影响,不注意保护自己,认为人工生殖技术任何时候都可以满足自己生育的愿望,致使她们婚姻家庭观念淡薄,不利于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

2.2 传统家庭关系的改变

在传统的家庭关系中,生儿育女是在夫妻关系中进行的,人类生殖技术如果过度使用,将使生儿育女在夫妻关系外存在,使传统的家庭模式发生变化,出现家庭模式的多元化。如多父母家庭:生殖技术的运用给孩子制造了多个父母亲,最多可有5个(遗传上的母亲、孕育母亲、抚养

母亲、遗传上的父亲及抚养父亲);亲属关系不清家庭:母亲可以为女儿当孕育母亲,姐姐可以为妹妹当代孕母亲,人伦关系变得难以梳理;不婚家庭:单身男士可通过找人代孕做不婚爸爸,单身女子也可通过人工授精做不婚妈妈;同性双亲家庭:男同性恋者可以雇用代孕母亲,女同性恋者可以用人工授精。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而言,这样做有许多弊端,不仅会使正常的家庭解体,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孩子的正常成长,所以辅助生育技术的运用应该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

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2.3 令人忧虑的多胞胎现象

促排卵药物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使我国多胞胎的出生率正在急剧增加,有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金钱利润或急于“填补”某项技术空白想法的驱使下,利用人工生殖技术盲目扩大开展辅助生殖,将对我国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的人口基数

大,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实践证明是非常正确的。不符合人类繁衍自然规律的多胞胎现象,以及由此给社会、家庭、人口素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足以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市场亟待整顿规范,加强法律调控,禁止人为制造“多胞胎”。

2.4 人工授精商业化

人工授精走向商业化将会导致供精者不关心其身体或行为上的缺陷,隐瞒遗传病史或性病史,可能驱使个别人多次多处捐精而导致近亲婚配问题;医疗机构为获利而忽视精子质量,这必将影响人类的优生优育。因此,把精子作为商品买卖是

不合适的。我国卫生部目前已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精子买卖。

2.5 血亲婚配的危险

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血亲通婚的问题也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血亲通婚是指辅助生育技术后代的近亲婚配。采用同一供精者的精液授精后生育的多个后代,供精者、受精者及后代均互盲,到了婚龄,可能会相互婚配,生儿育女,这在法律和伦理上都是不允许的。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随着生殖技术的广泛开展,自愿供精者供精次数的增多,其产生的概率也会逐渐升高。因此,应该从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高度来严格管理生殖技术,特别是对精源的管理,目前一般采用的措施是,限制同一供精者供精的次数,控制同一份精液的使用次数,不断更换供精者,在不同地区分散转换供精者的冻精。

3 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建议3.1 加强民法调控

3.1.1 规范人工辅助生殖,确保医疗机

构贯彻执行现行的人工生殖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2001年3月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2006年2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中规定,严格禁止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工作中把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等,进一步规范了人工辅助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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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7年第2期(总第224期)

关于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的伦理审视

邹欣星,陆树程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摘要] 克隆技术作为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正日益突显其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巨大冲击。随着克隆技术的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日渐成为可能,理性的审视和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已成为科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文章通过对目前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反对者和支持者观点的反思、关于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困境之因的研究,指出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伦理困境的合理出路在于生命科学技术和人类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协调一致。

[关键词] 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伦理困境;道德判断;合理出路

[中图分类号] R-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24663(2007)02-107-04

克隆技术作为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正日益突显其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巨大冲击,随着克隆技术的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也日渐成为可能,在人类历史上从未有哪项科学技术的发展像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一样引起人们情感和理论思维上如此复杂的反应。人的生殖性克隆是灾难?还是福音?如何冷静思考和审慎应对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已成为科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其伦理驳难多集中于人的个体独特性,认为它侵犯了人的尊严;支持者则认为,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作为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给人类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力,任何关于阻止这一研究的禁令都是不应该的。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价值的争议,使人

们无法清楚地判断其发展是否应该,其发

展也因此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虽然法

律已明文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研究,

但却并不代表这一技术研究已经终止,事

实上有许多科学狂人和一些受利益驱使

的商人仍甘冒天下之大不讳进行合作研

究,就像美国的雷欧运动,因而,仅以法律

的禁令解决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在其发

展中所遇到的伦理困境显然是远远不够

的。

1 1 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遭遇的

伦理困境

克隆,来自希腊语“klon”,是英语

“clone”或cloning”的音译,原意“嫩枝”,意

思是指幼苗或嫩枝以无性繁殖或者营养

繁殖的方式培养植物;在《中国大百科全

书?生物卷》对克隆的解释是:克隆又称无

性繁殖细胞系或无性繁殖系,是一个细胞

或个体以无性方式重复分裂或繁殖所产

生的一群细胞和一群个体,在不发生突变

的情况下,具有完全相同的遗传结构。当

前克隆技术则是指由众多的基因或细胞

群体中通过无性繁殖和选择获得目的基

因或细胞的技术操作[1]。根据克隆对象

的不同,克隆技术可以分为植物性克隆、

动物性克隆和人的克隆,在人的克隆中又

可以根据克隆目的不同,大致可分为生殖

性克隆、基础性研究和治疗性克隆。不管

是何种层面的克隆在其实际操作中都有

可能出现种种伦理问题,目前国内对于人

的克隆态度争论大致可做如下表述:①关

于治疗性克隆、基础性研究,国内意见高

度一致,都持支持态度,但国际上仍争论

激烈,争议主要的原因集中于宗教信仰和

3.1.2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使人工辅助生殖有法可依。目前有关人工辅助生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死刑犯的生育权,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遗产继承、代孕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立法机构应该对现行《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做出司法解释,对相应条款规范的范围进行扩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我国的有关生殖的法律规范中对于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较为简单,已经不适应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能解决日益增长的人工生殖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解决

出现的家庭纠纷。在《继承法》中,应明确

人工生殖子女的继承关系等。适时制定

法律管理变性、人工生殖克隆技术,把研究

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对其引起的一些

新型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

3.2 行政法的调控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的医疗单位,一旦

违反行政法规,行政部门要给与严厉的行

政处罚,给与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警告、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和医师执业资格证,行

政拘留等处罚,做到执法必严。

3.3 刑法的调控

仅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相关

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妥,建议在刑法中设立配套的刑法罪名予

以规制。如非法代孕罪,非法经营生殖细

胞罪等。

人工生殖技术并不可怕,只要人类对

其发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控,趋利避害,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一定可以更好地为人

类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学礼.辅助生育技术的伦理聚焦.中国

医学伦理学,2003;02:16(1):37~38.

[2] 庄峰,王建华,徐华伟.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的伦理问题与原则.中国计划生育学杂

志,2002(3):191~192.

[3] 张威,杜文俊.人工生殖的基本法律问题

探究.社会科学,2001(7):69~7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规范.中国生育健康杂志,2004;15(1):

4~9.

[收稿日期] 2006210228

(责任编辑 刘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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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7年第2期(总第224期)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一、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 (一) 1.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6) (7)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 (10)实施体外受精— 2.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 (1)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 (2)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关键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母亲,伦理问题,伦理原则,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生殖是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生物繁殖后代,延续种系的重要生命活动。人类的生殖由男女两性共同构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1]不孕不育是人类繁衍发展中久远的世界性问题,各国科学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随着科学文明发展,18世纪英国医生首次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世纪末正式进入医学科学单位进行规范性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和研究。历经100多年发展,已从人工授精发展到试管婴儿,特别是试管婴儿及其衍生技术的发展,使助孕技术进入一个新时代,由体内授精妊娠转为体外受精、胚胎培养、移植的新时代,是人类生殖工程的重大里程碑。它的成功不仅给治疗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同时奠定了医学基础、临床医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重大发展方向,对促进基因、遗传工程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方法,分为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 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3] 一、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 (一)人工授精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3]实际上是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性交这一步骤,他是治疗男性不孕症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人工授精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两种:用授精者丈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称“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简称AIH,也叫做同源人工授精。AIH适用于丈夫精液中精子数量少、反向射精、由于心理或生理的困难导致性功能异常不能进行正常性交者;用他人提供的精液进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8289205.html,/ivfbutton/first.php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包括: 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 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 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 ,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 。另外,医疗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小型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 (6)二氧化碳恒温箱; (7)液氮罐2-3个; (8)冰箱。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批准证书的精子库获得精源。 3、医疗机构必须实时做好医疗记录、随访,供精人工授精的对象应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记录应永久保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1. 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是指用人工的技术和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受精并受孕的一种生殖方法。主要用于丈夫不育问题,取代自然生殖的性交阶段。 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ssemen,AID) 宫腔内人工授精,它包括丈夫精子人工授精(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2种 1. 2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我国民间俗称“试管婴儿”。 从人体取出配子(卵子和精子)使之在体外受精后形成胚胎,然后将其移植至子宫腔内,使母体获得妊娠的技术。 1. 3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是利用显微操作技术将单个精子直接注入卵母细胞浆内使之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至子宫腔内,以达到妊娠的技术。 1. 4冷冻技术在生殖领域中,冷冻技术应用厂泛,包括:精子冻存、睾丸组织冻存、胚胎和囊胚冻存、成熟卵子冻存、未成熟卵及卵巢组织冻存等。 1.5 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在我国又被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指在工VF-ET的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的方法。 1.6 卵子赠送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 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mbal Insemination,ITI)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附件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一) 1.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 2.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 4.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 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

(三)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 5. 6.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 9. (四)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 2. 3. 4.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 (五)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臵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臵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临床医师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③临床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调控;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具备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种并发症的能力;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 (2)实验室技术人员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数据统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数据统计表(1) 注:1、治疗总例数:总的夫妻人数(一对夫妻,以年为单位,计1例); 2、业务收入单位万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数据统计表(2-1) 2、治疗周期总数:指本年度所有的体外受精周期(包括自然周期),治疗周期总数不包括复苏周期; 3、女方、男方因素:合并多种因素,分别统计; 4、用药、获卵及胚胎移植情况:不包括自然周期; 5、妊娠周期包括宫内外妊娠、B超检查见孕囊或刮宫见绒毛; 6、妊娠率=妊娠周期数/移植周期数胚胎着床率=着床胚胎总数/移植胚胎总数; 7、流产率=流产周期数/妊娠周期数;

8、此表包括自然周期和疑难病例;若疑难病例数较多,则不包括疑难病例,需再填表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数据统计表(2-2) 注:1、新鲜周期分娩率=新鲜胚胎移植分娩周期数(妊娠28周以后,包括死产和死胎)/新鲜胚胎移植周期数(不包括复苏的); 2、冻融胚胎移植分娩率=冻融胚胎移植分娩周期数(妊娠28周以后,包括死产和死胎)/冻融胚胎移植周期数; 3、活胎分娩率=活胎分娩数/总分娩数,死胎分娩率=死胎分娩数/总分娩数; 4、活单胎分娩率=活单胎分娩数/总分娩数,活多胎分娩率=活多胎分娩数/总分娩数; 5、胎儿畸形总数包括流产的和分娩的畸形胎儿,胎儿畸形率=胎儿畸形总数/胎儿总数; 6、实验室情况:各周期的统计不得重复; 7、IVF受精率=(2PN+1PN+多PN+晚期卵裂)/获卵数; 8、ICSI受精率=(2PN+1PN+多PN)/MⅡ卵子数;

9、优质胚胎率=Ⅰ级胚胎+Ⅱ级胚胎/总胚胎数。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数据统计表(3) 三、IVF/ICSI疑难病例*统计时间:年1月1日-12月31日 注:1、疑难病例:针对各种原因导致的卵巢储备功能下降、严重盆腔粘连导致的取卵困难、高龄患者以及一些合并症者等; 2、此表不包括自然周期。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浅谈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浅谈 主讲:林玫 辅助生殖技术(ART)是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一门新技术。是治疗不孕不育症最有效的方法。是包括妇产科、男科、遗传学、组织胚胎学、分子生物学和动物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个新领域。广义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类对生殖的干预和促进及自我调控等方面的内容。而我们常说的辅助生殖技术,主要是指人工授精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一、人工授精技术: 在针对不孕症的辅助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是一种简单、经济而非手术性的治疗方式,它主要是针对男方因素,比如少、弱、畸形精子症、精液不液化或液化不良、性功能障碍不能正常性交、逆行射精、不射精等等,无精症患者也可以采用供精人工授精,此外,女方阴道、宫颈畸形精液不能正常进入生殖道的以及免疫性不孕均可用人工授精助孕。 人工授精技术按照精液来源可以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 ID)。所谓夫精人工授精是指收集丈夫的精液,将其经过洗涤分离处理,通过医生操作,将洗涤处理好的精液借助人工授精管缓缓注入妻子的内生殖器官,使之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技术;而供精人工授精则是在丈夫存在严重的男性不育问题经各种方法治疗无效而其配偶生育力正常者,为了生育目的,采用国家精子库中的精子实施的供者精液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应用于临床已有两百年历史,开始主要应用于解剖异常如严重尿道下裂,逆行射精以及阳痿、早泄等,近几十年应用于精液量减少,精子活动力低以及精液不液化的患者。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环境污染,男性工作压力大、应酬多等因素的影响,男性不育的发生更显突出。目前已经有很多不育夫妇通过人工授精技术获得妊娠。 人工授精必备条件: 一是女方的输卵管至少有一侧通常且功能良好; 二是女方有正常的排卵功能; 三是男方的精液中必须要有一定的精子数量。(供精人工授精除外)从事人工授精技术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患者夫妇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如准生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8289205.html,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发文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10-01 发文机关: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176fj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l: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 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 (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 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现将我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予以公布。该《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

人类辅助生殖实验室设置要求精编版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一、医院内选址及面积: 辅助生殖技术实验室应避免邻近消毒室、洗涤室、传染科、放射科、 病理科等。应该将实验室建立在较高的楼层上。综合目前生殖技术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空间,提出新区面积总共需要在2000平米以上。 二、平面布局分区 生殖医学按工作流程主要有临床诊断和ART实验室两大主要分区,其中ART实验室是核心部位。另外不管哪一区域都有护理的密切配合, 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护理的工作场所。本文意见主要针对ART实验室区域。 (一)临床诊断区域 临床诊断区域是患者的主要就诊场所,女科、男科、护理、检验等各部分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以下为各部分房间要求: 女科:诊室3-5间、B超室、检查室、治疗室、门诊手术室。 男科:诊室1-2间、男科检查室、男科治疗室。 护理:注射室、留观室、宣教室、咨询室、档案室、辅料间。 检验:取精室2-3间(与男科检验室邻近,并有洗手设备)、男科检验室、内分泌及血液免疫检验室。 其他办公用房:候诊室、更衣室、办公室、仓储间等。 (二)ART实验室分区(此分区需要空气净化) 按工作性质分为体外授精技术(IVF)分区和人工受精技术(AI)两部分。虽然有重合的工作环节,但是按卫生部要求AI的部分场所需要专用,因此此区域仍按两区划分,部分房间如取精室可通用。 1.体外授精技术分区 (1)功能房间的设置 平面房间主要由取精室、穿刺取精手术室、精液处置室、取卵室、胚胎实验室、胚胎移植室、配液室、胚胎冷冻室、细胞室、液氮储存室、耗材试剂库、麻醉复苏区以及其他办公辅助用房组成。 (2)各功能房间的配置 取精室

设3间,其中1间病床(用于辅助取精),房间门禁管理,内设有电视,单人间设置,保证私密性,突出人性化的设计;取精室与护士站设有语音对讲系统,便于医患之间的沟通。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室和人工受精实验室之间用互锁式传递窗连接,患者取精后,可以直接通过传递窗送至精液处置室和人工受精实验室,并有洗手设备。每间不少于5平米。 精液处理室 紧邻取精室和胚胎实验室,设1套超净工作台,1套二氧化碳培养箱,1套嵌墙式储物柜。每个二氧化碳培养箱设二氧化碳(99.9999% 高纯度,与大楼分开设置)供气口;每个二氧化碳培养箱单独配一套万用插座。房间等级不低于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面积不少于10平米。 取卵室 设1间,房间设备有药品柜、麻醉柜、器械柜、保温柜、保冷柜、墙腰式医用气源配置箱(设有2 个氧气、1 个压缩空气、1 个二氧化碳、1 个真空吸引)、观片灯、输液导轨、计时器(分别标有:手术时间和北京时间)、免提对讲机、妇科手术床、手术室专用无影灯、插座箱4 套(每面墙设1 套)。取卵室与胚胎实验室之间设有互锁式传递窗,便于操作。房间等级不低于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不少于40平米。 胚胎移植室 设1间,移植室的房间配置同取卵室。与胚胎实验室之间用门连通,医生可以方便将受精卵送入植入室,缩短工作路线,既避免因运送途中外部环境对受精卵产生的不利影响,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房间等级不低于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不少于30平米。 穿刺取精手术室 设1间,房间配置房间设备有药品柜、麻醉柜、器械柜、保温柜、保冷柜、医用气源设2 套(每套配设有2 个氧气、1个压缩空气、1个二氧化碳、1个真空吸引、)、观片灯、输液导轨、计时器(分别标有:手术时间和北京时间)、免提对讲机、手术床、手术室专用无影灯、插座箱4 套。房间等级不低于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不少于20平米。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09-30 卫科教发〔2003〕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现将我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予以公布。该《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我部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将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抚养责任认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抚养责任 认定 ——王某与张某抚养关系纠纷案 王芬 要点提示: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育的配子、胚胎的处臵应获得夫妇双方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未经一方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下,启动冷冻胚胎,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违背了不知情方的意愿,不知情方与出生者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视其为一个单纯的精(卵)捐献者,对出生者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29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68 号。 申诉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247 号。 一、案情 原告(上诉人、申请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某。 王某与张某于2000年至2003年同居,于2001年、2002 年分别做了两次试管婴儿,生育某亿、某赢,王某与张某在做试管婴儿

过程中,剩余了一、二十个胚胎,并将这些剩余的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胚胎的卵子是王某提供,精子是张某提供。双方于2004年解除同居关系。此后,2008年3月20日17时26分,某金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出生,王某以某金系张某在2007年利用剩余的一个冷冻胚胎,通过代孕方式将某金生育,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金与张某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某金由张某抚养。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某金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经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二、本案中,王某主张某金与张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双方于2004年已解除分居关系,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代孕某金的行为是经张某同意,且王某提供深圳市人民医院出具某金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山大学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必须条件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 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 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 ,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 。另外,医疗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小型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 (6)二氧化碳恒温箱; (7)液氮罐2-3个; (8)冰箱。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规划(2016年—2020年)

XX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规划 (2016年—2020年) 为促进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有序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XX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规划(2016年-2020年)》。 一、资源现状 (一)机构数量 截止目前,XX市已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机构)共12家(不含部队医疗机构),包括XX协和医院、XX大学第一医院、XX大学人民医院、XX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朝阳医院、XX妇产医院、XX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XX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XX家恩德运医院、XX家圆医院、XX宝岛妇产医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其中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占25%。 (二)技术开展情况 12家辅助生殖机构中,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AIH)的12家,供精人工授精技术(AID)的3家,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技术(IVF-ET)的10家,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的10家,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PGD)的1家,设置人类精子库的2家。 (三)机构性质和区域分布 12家辅助生殖机构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11家,省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家。辅助生殖机构的分布为:海淀区5家,西城区3家,朝阳区2家,东城区1家,丰台区1家。 (四)技术服务总量 根据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的有关数据,2013年,本市辅助生殖机构开展体外受精治疗周期32393个。近5年,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量保持增长,但近两年增速呈放缓趋势。 二、需求分析 根据XX市常住人口和已婚育龄女性数量、有关流行病学统计资料及技术服务需求分析,本市约3.6万对夫妇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需求。随着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全面放开二孩”等政策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潜在服务需求。XX市作为首都和国际化城市,医疗资源配置和技术服务在全国处于相对领先水平,承担着部分外地疑难重症患者的诊疗任务,一些辅助生殖机构接诊的外地患者比例达50-60%。根据目前XX市各辅助生殖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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