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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评论-OECD转让定价指南系列解读之四 - 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

税务评论-OECD转让定价指南系列解读之四 - 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
税务评论-OECD转让定价指南系列解读之四 - 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

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

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 本文通过对世界上几十个国家转让定价税制的比较分析,找出其中差异,以期为研究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提供参考与借鉴。 各国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通过对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发现,各国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差异: 1、关联关系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同。按照各国关联关系主体界定范围的宽窄,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况:①少数国家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个人。如加拿大将关联企业的认定拓展大个人,即关联自然人,将所有被血缘、婚姻或养育关系联结起来的个人均认定为有关联的人。英国也将个人实体纳入到关联企业界定的范围。②多数国家把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如美国、荷兰、挪威、丹麦、印度、韩国和中国等。③个别国家的范围仅限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如日本。④有些国家则缺乏统一标准。如比利时在关联程度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把最终的认定权留给了法庭,法庭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事实和具体条件,来决定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来认定企业的关联关系。也有一些国家赋予税务行政长官以更大的决定权限,如澳大利亚,在很大程度上,由税务机关直接负责认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2、关联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对股权比例设定的差异上,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控股比例达到50%,挪威等为30%,德国、西班牙为25%,葡萄牙规定仅为10%,便构成了关联企业,而我国规定股权比例为25%. 3、对避税地关联关系处理不同。有的国家对境内企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如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税务主管当局曾开列各自认定的避税地名单,并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我国税法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与避税地企业业务往来均按关联企业认定,只是规定了与设立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可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及追溯期限问题。 4、纳税人履行具体的报告义务不同。各国税法对纳税人规定了多种多样的报告义务,对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书中的信息披露纳税人员海外公司间受控交易的详细情况;日本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海外公司的详细情况说明;韩国要求纳税人说明所选转让定价方法以及选择的原因,纳税人与关联企业进行跨国交易的时间表和海外关联企业的损益表概要;澳大利亚要求申报书说明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相关国家、文件准备和所用定价方法;墨西哥税务申报书需要包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损益表,必须有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文件准备和关联交易金额进行证明。而法国、比利时、奥地利、德国等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关联企业所申报的内容与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相比较少,我国税法对内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如何进行申报则没有明确规定。 5、转让定价案例的选择标准不同。要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受转让定价税制制约,除对业务范围的一般规定外,有的国家根据现有的经济基础和产业发展程度对业务范围作出了特殊规定,如美国、英国、挪威等国就在其税法中专门订立有关石油产业的条款,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特定转让定价条款,一些国家还在一般税收制度中订立有关金融行业的特定法规。而我国税法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只规定了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和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6、考虑功能可比分析因素范围有所不同。美国1994年新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则(以下简称美国规则)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有关功能性可比分析的内容还包括风险分析和商业策略分析,而我国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1)风险分析方面。美国规则将风险分析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确定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时,必须对两项交易中会影响价格或利润的主要风险进行比较。美国规则提出要考虑的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败相联系的风险、金融风险、贷款和收款风险,产品责任风险、与财产、机器和设备所有权相关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分析与评价

企业风险管理作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分析与评价 (字数:) 学员姓名(中文):dashen 学员识别号:188888888

目录 概论 (3) 一、公司基本情况 (4) 二、公司组织架构及经营 (5) 1、公司控股程度 (6) 2、公司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评价 (7) 3、所属行业及市场背景 (7) 4、经营现状 (8) 5、营销策略 (8) 三、信息(IT)技术的应用(或将要应用)给企业风险管理带来的好处及附带的风险 (9) 四、财务状况分析(2015与前两年实际财务报表的对比分析) (10) 1、2015年总体经营情况概述 (10) 2、损益表差异分析(对比报表见附件几......) (11) 3、资产负债表差异分析(对比报表见附件几......).. (12) 4、现金流量表差异分析(对比报表见附件几......).. (15) 五、企业外部环境分析以及与竞争对手的分析 (16) 六、公司SWOT分析 (17) 七、企业风险与危机管理状况的总体评价及防控建议 (17) 1、企业战略目标 (17)

2、财务目的及目标(2016年目标公司的具体的经营目标) (17) 3、公司经营管理的评价及建议 (18) 八、附件(要编号列表) (18) 九、参考资料(不能少于8项、多样,包括网站查询资料的网址) (28) 概论 本文主要研究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至2015年的年度报告,对其做的风险分析与评价。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详解;(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组织架构与经营;(3)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企业风险管理带来的好处及附带的风险;(4)财务状况分析(2015与前两年的实际财务报表对比);(5)企业外部环境分析以及对竞争对手的分析;(6)公司SWOT分析;(7)企业风险与危机管理状况的总体评价与防控建议。

【合同协议范本】货币互换协议有风险吗范本

货币互换协议有风险吗 货币互换是指两笔金额相同、期限相同、计算利率方法相同,但货币不同的债务资金之间的调换,同时也进行不同利息额的货币调换。那么货币互换协议有风险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货币互换协议本质上是种金融衍生品,是合约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照某个公式约定的汇率与利率,以约定数量的本金加利息进行货币交换的责任。 通常货币互换并不复杂。以中俄互换假设,估计中方当前需要卢布,而俄方需要人民币,一旦货币互换签订,中方发行利息为a的人民币债,并将融到的人民币转让给俄方,俄方则发行利息为b的卢布债并转让给中方(这一现金交换在有些合同中被跳过)。 关键是,期限内双方各息承担对方的利息支付,其中利率不同:中方付b的卢布利率,俄方付a的人民币利率。到期时,中方付卢布本金,俄方付人民币本金。 货币互换是为了对冲汇率、利率风险,主要是为了对冲汇率风险。 如何为货币互换定价?定价有三个变量,分别是交换双方的同期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双方的现在汇率和对未来汇率的展望。复杂的数学定价模型中,会纳入随机过程,估计中俄互换没有那么复杂,政治考量多于市场考量。

这份合约由于不能在市场上交易,因此没有市场价格,却根据汇率、利率的变化,有内在价值,对一方而言,价值可能缩小,也可能增加。目前,对中国而言,合约价值在缩小。 假设,10月份签约时1个人民币兑7卢布,协议就用该汇率来参照,我们付1亿人民币,他付7亿卢布。(如果是今天签约,估计协商价就会是1亿人民币兑9亿卢布)。所以,目前该协议对中方价值在缩减。此时,按照协议,俄方有权利要求以1人民币兑7卢布的汇率进行互换,贷款给俄国的俄中贸易进口商,帮助俄罗斯商人锁定卢布兑人民币汇率贬值风险。 既然签约,就得执行,否则就是毁约。 假定签约时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是1%,卢布的利率是5%,由于置换,我们负责这5%的卢布利率,俄方负责1%的人民币的利率。如果协议中说明是固定利率,那付款额不受市场利率变化影响。我们每年支付3500万卢布的利息,他付100万人民币的利息。合约到期时,我们付他7亿卢布本金,他们付我们1亿人民币本金。 现在可能的亏损是,这7亿卢布没完全到账,那么直接损失就是,按照市场价,1亿人民币已经远超过7亿卢布,甚至可以达到9个亿卢布,其中2个亿卢布差价就是直接损失。或到账后没换,依然存在上述损失。

[教学]OECD转让定价指南

[教学]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10-04-12 15:32 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OECD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虽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而且,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以便确定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以及是否需要修订。 公平交易原则 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已构成OECD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地区)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第9条规定: 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平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但是,公平交易原则在应用于一些重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

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 (一)可比性分析 决定可比性的因素: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因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一般来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2(合同条款。 在公平交易中,交易的合同条款通常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责任、风险和收益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划分。在独立企业的交易中,双方利益的不一致会确保它们相互以合同条款制约对方,且一般仅在为了双方共同利益时,双方才会对合同条款不予执行或加以修改。而关联企业间可能不存在这样的利益分歧,因此必须考察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条款,或者各方行为是否表明合同条款仅作为表象,导致合同事实上并没有被执行。在这些情况下,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以确定真正的交易条款。 3(经济情形。 即使是对于包含相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公平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不同而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可比性,就要求独立企业与关联企业运作的市场是可比的,市场间的差异对价格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可以进行恰当的调整。作为第一步,重要的是,从考虑可获得替代商品或劳务出发,确认相关市场。与确定市场可比性有关的

解析 “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表”

解析“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解读之六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8430845.html,/?uid-667-action-viewspace-itemid-3612一、基本介绍 《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表作》是表证单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该表的填报说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以此表作为功能风险分析的范本。因此企业对该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 1.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比性因素主要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及经营策略五个方面内容,其中“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主要分为“企业功能”与“承担风险”两大部分。 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 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这条规定对企业功能与风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内部逻辑性则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表则相对完善。 2.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表 “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表”则从更为全面、合理的角度,对功能与风险进行了平行分配。主要分析方面包括研发、生产、营销、销售和分销、管理和其他服务五个方面。与条文相比,分析表的分类方式更为系统全面。 按照分析表的内容,研发方面主要包括:核心技术研发、生产和工艺设计、包装和标签、质量控制;生产方面主要包括:采购、生产设备和计划、质量控制、存货、运输;营销方面主要包括:营销策略、营销手段、商标和商誉;销售和分销方面主要包括:销售和分销、存货、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管理和其他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一般管理、定价政策、融资、人事、财产使用租赁。 3.分析 需要重点支出的是在进行企业功能风险分析的时候,应当注意单一功能企业的风险承担问题。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

转让定价降低税负

转让定价降低税负 案例: 某家电子仪器公司生产的一种配件单位成本为2.3元,零售环节利润每个为0.5 元,当时该种配件的定价为3.9元。该公司的生产量为120万个。根据以上情况,该 公司生产配件的年利润为:(3.9-2.3-0.5)×120=132万元。销售企业出售该配件 的年利润为:0.5×120=60万元。当时公司所在国对生产企业、零售商业规定的税 率不同。表一是对零售商业规定的税率,表二是对生产企业规定的税率。 表一 利润收入税率 5万元以下 5% 5万元-15万元 10% 15万元-30万元 20% 30万元-45万元 25% 45万元-50万元 33% 50万元以上 40% 表二 利润收入税率 5万元-10万元 5% 10万元-25万元 10% 25万元-60万元 20% 60万元-80万元 25% 80万元-110万元 40% 110万元以上 54% 在正常情况下,生产厂家按照其实现的利润,根据税率计算为: (132-110)×54%+(110-80)×40%+(80-60)×25%+(60-25)×20%+(25-10) ×10%+(10-5)×15%=37.63万元 总税负水平为37.63/32×100%=28.5% 零售企业应当交纳的税额为: (60-50)×40%+(50-45)×33%+(45-30)×25%+(30-15)×20%+(15-5)×10%+5 ×5%=13.65万元 总税负水平为:13.65/60×100%=22.8% 分析: 上面是该公司与商业零售企业无关联的情况下各自纳税额的情况。事实上,该电子仪器公司与销售公司是有关联的,它们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该公司可 以不采用上述的纳税方式,而是将公司的单位利润调低0.5元,将销售公司的利润提 高0.5元。这样,电子仪器公司的配件定价仍为3.9元,但利润由原来的1.1元变为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近40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为了解决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务争端,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随着国际经济形式发展,《OECD范本》也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并已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OECD认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每个企业都应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为了将独立实体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各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成员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相互进行交易的基础上。但是跨国公司集团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对各成员间设定特殊的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这不同程度的导致各国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OECD成员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这一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和采用。 OECD范本第1章第一段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因此,为了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OECD范本介绍了两大类的转让定价方法:价格法和利润。其中价格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利润法包括:1,利润分割法2,交易净利润法。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这些方法与OECD介绍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一致的。下文就这五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如果能够找到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那么CUPM将是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最佳选择,因为它通常提供了对有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最准确的衡量,适用于所以类型的关联交易。 OECD范本对CUPM的运用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因此采用CUPM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两种交易具可比因素及其价格差异由哪些因素造成,进而判断如何通过调整消除此等差异。 OECD95准则中有说明:应用CUPM时,需要考虑的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 货物可比,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2) 过程可比,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与方式、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3) 环节可比,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4) 环境可比,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在实际操作中,可比性因素不能过分僵化,对可比性因素不同而产生的成交价格差异,应在核定正常交易价格时予以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 CUPM应用的举例:某集团企业专门生产销售无品牌哥伦比亚咖啡豆,其关联交易为受控交易,假设市场上有一家独立企业的非受控交易在相同的时间发生,且生产销售的咖啡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三要素

所有的筹划都要一定的目的,筹划的目的肯定不是让我们的税越交越多,而是越交越合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使用合适的方法做支撑,三者汇总起来是筹划的三要素。我们具体看一些案例。这几个案例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每个集团的应用模式不同,要考量实际的商务模式不一样,要擅于合理运用亏损的问题,我们让亏损企业开始做研发服务,他们原来有研发服务放在某一个地方,后来研发服务主要是人的服务,可以移到亏损公司来。在大陆可以做加急扣除,支付研发服务费,并且未来会拥有无形资产的一方,你花一块钱可以按1.5元在账上进行列支。我做一个规划能实现两个用途,第一是让亏损企业进行研发服务,可以弥补亏损;第二让另一家支付研发费,可以在他的企业做150%的加计扣除。在现在的领域里一个事情达到两个目的的筹划是非常可喜,这是一个模式变化变量。 我们看下一个案例,我们在香港应该有很多香港的企业模式模型。我们在大陆有生产商,开票销售做出来的东西卖给香港公司,两者是关联方,香港把货开票到其他的关联方、第三方,发票是走大陆、香港、海外,物流从生产商运到用户,和香港公司完全没有关系。香港跟大陆不一样,香港有特别的税制,大陆是25%,香港是16.5%,在香港交税,可以说公司在香港做,不是在中国做买卖。我在香港交税是应该的,你是生产,我做其他,销售、打广告,所以香港的利润比较好一点。差一点的是我在中国买,我卖给美国、欧盟,很多东西不是在香港做,只是安排货运。很小的东西在大陆做,香港只是发单,所以我在香港不交税,这是可以的,香港税务局说你很精明,他可以给你免税。如果同一个东西,如果给你研究转让定价,你可能跟税务局说只在中国生产,利润比较小。我不在香港做的,你在哪里做?因为你在中国还是美国?哪个国家的税都比香港要高,审计报告里有销售、利润,但没有税。香港是免税,但是报告里税是没有的。 我们回到最原本的概念,转让定价一方是香港,一方是中国。在香港、中国都有利润,税务机关不一定会妥协,哪怕你两边都有利润。何况像以前很多企业做的情况,我有一大笔利润,在中国、香港都没有,我在双方逗留的情况下可能有争议,在中国的时候我偷偷告诉税务局,这是香港做的事,和我无关。世界上哪有凭空有一点利润,但不可能全世界一分钱的税都不交。以前可能有,现在全世界都带讲信息交换、情报交换,特别是中国和香港这么特殊的关系,我们有CEPA,在这种信息交换会更为强烈一些。以后不管什么样的筹划,如果你产生的利润没有在任何地方交过税,这肯定有很大的问题。这个例子可以让大家衍生更大的转让定价问题。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 免责声明: 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我们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我们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GTS高顿税务峰会认为可靠,公司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高顿税务峰会(GTS),中国权威高端税务分享平台。平台汇聚权威政府官员、专业税务专家、知名跨国企业以及本土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财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在上海、北京、深圳、

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指南2011版

OECD章程 现行OECD准则包含的内容可分成以下章节: -公允原则 -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 -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冲突的行政方法 -资料 -无形资产的特别注意事项 -集团内部事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出资协议 -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 总体而言,第一章笼统介绍公允原则的属性、应用指导和可比性分析的重要性。第二章规定可用来测试受控交易公允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第三章详细介绍执行可比性分析,可比对象的选择,可比性的调整和公允原则的范围。第四章介绍处罚、调整和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问题的步骤。第五章介绍纳税人在设定转让价格时应当考虑的信息类型,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要求下应当保留和制订的文件。第六章到第八章介绍在对待无形资产时需考虑的特殊事项,按照公允原则在申请框架制订集团内部服务和出资协议。 第九章介绍2010年准则包括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本章将介绍风险分担是否符合公允原则,风险分担产生的影响,公允原则对重组本身的补偿作用,例如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重组之后的交易报酬,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忽视或重新定性的情况。 除OECD准则外,辅助转让定价工作的其他重要OECD文件包括: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 范本”)5,及其相关评论和报告,例如第7条和第9条的应用评论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因”报告。 OECD还公布了有关准则和转让定价领域不同方面的结论报告。 独立交易原则 准则第一章B部分支持公允原则,指导纳税人如何确保其受控交易符合该标准。前提是要接受审查的转让价格,必须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情况下参与相同交易可能承担的定价一致。准则认为,如果受控和非受控交易的“经济相关特征”具有可比性,那么非受控交易的结果可以作为有用的参考基准。最后,本节指出由非受控交易产生的系列价格或利润可以用来演示对公允原则的遵从情况。 依照基本原理,准则指明公允原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处理的公平性。由于公允原则使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处于更平等的税收基础,从而避免税务上的优势或劣势导致这两种实体的相对竞争地位发生变化。制订经济决策无需考虑这些税务内容,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增长。准则表明事实证明公允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有效发挥作用,但同时也承认由于某些领域的情况过于复杂因而无法采用该公允原则,例如高度专业化的产品进行集成生产,和/或提供专业化服务时。6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历程以及存在不足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沿革以及存在不足 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1987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88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1995年至1998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5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05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自此,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管理工作逐渐规范。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办法等文件规范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具体实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建国以来特别纳税调整最具系统性的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等诸多文件。众多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为实现全国反避税调查工作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阶段的顺利过渡提供有力的保障,并与税收征管法等共同形成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10年开始,为了提高转让定价管理的水平,加强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税务机关在各地积极开展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抽查工作,全面了解同期资料准备和管理情况,促进同期资料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在未来的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将会“扩大调查行业广度,提高案件调整力度”,这对企业关联交易过程中的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转让定价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对反避税数据库的投入,为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提供更加合理的经济分析基础,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转让定价管理与同期资料准备在今后将成为存在各种投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常规性义务。以同期资料的检查和管理为基础,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调整和反避税调查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中国转让定价的实施将迈向新的历程。

(定价策略)互换的定价与套利

互换的定价与套利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互换定价的基本原理。要理解为什么只要把互换分解成债券、一组远期利率协议或一组远期外汇协议,就可以利用常用的定价方法为互换定价。还要对互换的套利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第一节互换的定价 在本节中,我们首先探讨互换与一系列金融工具的关系,通过将互换分解成一系列我们更加熟悉的金融工具,这可以加深我们对互换这种金融工具的理解并为理解互换的定价原理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接着讨论互换的定价。 一、利率互换的定价 如果我们假设没有违约风险,利率互换可以通过分解成一个债券的多头与另一个债券的空头来定价,也可以通过分解成一个远期利率协议的组合来定价。 (一)贴现率 在给互换和其它柜台交易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定价的时候,现金流通常用LIBOR零息票利率贴现。这是因为LIBOR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这样做的隐含假设是被定价的衍生工具的现金流的风险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风险相同。 (二)运用债券组合给利率互换定价 考虑一个2003年9月1日生效的三年期的利率互换,名义本金

是1亿美元。B 公司同意支付给A 公司年利率为5%的利息,同时A 公司同意支付给B 公司6个月期LIBOR 的利息,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图16.1 A 公司与B 公司的利率互换 表16-1 利率互换中B 公司的现金流量表(百万美元) 日期 LIBOR(5%) 收到的浮动 利息 支付的固定利息 净现金流 2003.9.1 4.20 2004.3.1 4.80 +2.10 -2.50 -0.40 2004.9.1 5.30 +2.40 -2.50 -0.10 2005.3.1 5.50 +2.65 ―2.50 +0.15 2005.9.1 5.60 +2.75 -2.50 +0.25 200 6.3.1 5.90 +2.80 -2.50 +0.30 200 6.9.1 6.40 +2.95 -2.50 +0.45 上述利率互换可以看成是两个债券头寸的组合。虽然利率互换不 5% LIBOR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5、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售后租回,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承租方还可享受租金扣除的优惠,以此转让定价,影响利润,进行避税。 6、利用关联间关系费用承担来转让定价。如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通过关联企业来支付,由关联企业承办本应由自身企业主办的各种庆典、展销活动等,最后通过资产置换或债务豁免、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或预收账款形式来弥补。 7、连环定价法。即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个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几家关联公司之间,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盖转让定价的实质。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公司,从而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隐蔽性。 二、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郑振龙《金融工程》第2版课后习题(互换的定价与风险分析)【圣才出品】

郑振龙《金融工程》第2版课后习题 第七章互换的定价与风险分析 1.假设在一笔互换合约中,某一金融机构每半年支付6个月期的LIBOR,同时收取8%的年利率(半年计一次复利),名义本金为l 亿美元。互换还有1.25年的期限。3个月、9个月和15个月的LIBOR(连续复利率)分别为10%、10.5%和11%。上一次利息支付日的6个月LIBOR 为10.2%(半年计一次复利)。试分别运用债券组合和FRA 组合计算此笔利率互换对该金融机构的价值。 答:(1)运用债券组合计算该笔利率互换的价值 ①现金流交换日交换的固定利息额) (04.0)2/%8(1亿美元=?=K 根据固定利率债券定价公式有: )(9824.004.104.004.025.111.075.0105.025.01.0亿美元=++=?-?-?-e e e B fix ; ②下一交换日应交换的浮动利息额)(051.0)2/%2.10(1* 亿美元=?=K )(0251.1)051.01(25.01.0亿美元=+=?-e B fl ; ③由题意可知,该金融机构是互换空头,即浮动利率的支付者,则其利率互换的价值为:(亿美元)互换-0.0431.0251-0.9824==-=fl fix B B V 。 (2)运用FRA 组合计算该笔利率互换的价值 6个月计一次复利的8%对应的连续复利利率为=+)2/%81ln(27.84%。 计算该金融机构每次交换后的FRA 价值。 ①3个月后交换的FRA 价值为:-0.011= )e e -(e ×10.25-10%0.510%0.57.84%???(亿美 元); ②3个月到9个月的远期利率为:0.1050.750.100.250.10750.5?-?=

OECD转让定价手册

OECD转让定价指南 前言: 1. 近20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急剧增强。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 2. 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 3. 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从因国而异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 4. 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和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 5. 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OECD成员国选择这种独立实体征税法作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够获得公平结果又使双重征税风险降低到最小。因此,每一个集团成员都应就归属于它的所得缴纳税款(基于居民依据或收入源泉依据)。 6. 为了将独立实体征税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内部交易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基础上。但是,跨国集团内各成员间的关系可能使集团成员在内部关系中建立起特殊的交易条件,这种交易条件不同于集团成员如果按公开市场上的独立企业运营所可能建立的交易条件。为确保独立实体征税法的正确运用,OECD成员国采用了公平

(完整版)质量风险评估表

质量风险评估二O一五年

目录 一、公司基本经营情况--------------------------------------------------------------3 二、质量管理体系--------------------------------------------------------------------4 三、人员与培训-----------------------------------------------------------------------7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9 五、设施设备-------------------------------------------------16 六、温湿度监测系统-------------------------------------------21 七、验证与校准-----------------------------------------------23 八、药品采购-------------------------------------------------26 九、收货与验收-----------------------------------------------29 十、储存与养护-----------------------------------------------33十一、出库与运输-------------------------------------------37十二、销售与售后服务---------------------------------------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报告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报告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转折时期,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已由制度设计进入实际推进阶段,企业“走出去”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伴随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跨境税源管理日趋严厉,跨境税务问题日益成为国内“走出去”企业亟需应对的现实挑战。 针对深圳市“走出去”企业反映的相关服务诉求,以及当前国际税收管理最新动向,我局将定期发布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跨境税务风险控制报告,以期为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本期报告在探讨“走出去”运营的宏观经济与税收环境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海外投资、融资、运营、退出的全流程,对“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进行总结和梳理,探索构建了一个对“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风险进行分析探讨的开放式框架体系。报告针对深圳市“走出去”典型案例及其形成机理进行剖析,明确提出在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原则基础上,税企与社会各方需要共同努力打造“走出去”转让定价税务治理合力,以支撑中国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中国国际税务治理的现代化。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遵从环境分析………………………………………………………………………… 一、全球经济环境变迁与税 收………………………………………二、全球商业模式演进与税收……………………………………… 三、国家治理能力竞争与税收……………………………………… 四、走向合作的转让定价博弈……………………………………… 第二部分“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分析………………………………………………………………………… 一、企业投资环节转让定价风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式研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机制方式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范围的竞争,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企业却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很少利用转让定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严酷的事实使转让定价的相关研究迫在眉睫。本论文结合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对目前的转让定价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转让定价跨国公司企业环境市场结构 一、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1.中间商品的价格转让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转让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原材料供应和商品销售等中间商品方面所实施的价格转让,从而达到改变 (增加或者减少)资本投入(或者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或者利润)的目的。 2.机器设备、厂房仓库等有形资产的转让 它主要是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或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规定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一般来讲如过多地提取折旧费,则会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如过少的提取折旧费,则会减少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以机器设备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机器设备的价格并规定较短(或较长)的使用年限,来控制子公司产品成本,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3.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缺乏可比性),这就使得它的作价具有较高的随意性。一些跨国公司常常通过高价或者低价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达到转让利润的目的。 4.融通资金或提供劳务时所实施的价格转让 主要是通过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或提供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收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法分析 1.转让定价方法理论分析 由于转让定价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有很重要的作用,美国及OECD等发达国家竭力推广基于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转让定价制定方法。这种方法不仅为各跨国公司合理制定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各国税务部门所接受。在这几种定价方法中,可比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价格法是传统的应用较为广泛的定价方法,这些方法基于交易行为进行比较,因此为更多的跨国公司以及各国税务部门所偏好。同时,随着跨国公司针对无形资产方面的交易行为大量出现以及交易可比对象的难以确定,基于利润而非交易行为的定价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也逐渐为跨国公司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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