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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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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2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综合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悬挂作业施工行为,个人

或单位都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备案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备案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6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五)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七)高处悬挂作业设备和防护用品清单、产品合格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1次/年)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三)、(四)、(六)、(七)所列申报材料,

应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后,方可进行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在建筑物屋面部位设置固定高处悬挂作业吊具、设备的装置,装置应分布合理、牢固可靠。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必需的安全生

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资金。

第十三条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有成绩、有档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或租赁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的作业吊具、设备。租赁时,应当与吊具、设备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高处悬挂作业前,应当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悬挂作业使用的吊篮、绳具、索具、座台、安全带等作业吊具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检查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吊篮须定期(1次/年)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书面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作业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施工特点,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人和接底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作业前,应当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备案证、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等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单位提交,经委托单位同意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报高处悬挂作业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次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体状况检查,严禁身体状况不适合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单位不得将高处悬挂作业委托给未取得高处悬挂作业登记备案证的单位。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委托高处悬挂作业的行为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载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单位在委托高处悬挂作业项目时,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单位应当会同生产经营单位对高处悬挂作业施工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悬吊吊具、设备的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高处悬挂作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市)高处悬挂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高处悬挂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 4月 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青安监…2006?146号)同时废止。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单位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空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副科以上领导负责审批。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

副科以上领导负责审批。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或有下列情况均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5《高处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7作业人员熟知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5.1.8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高处(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高处作业的人员坠落受到伤害,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根据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三)权责: 1.管理处:负责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2.工厂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高处作业的安全监护。 (四)内容 1.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 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 (1)对高处作业范围内的工作从技术上进行分析和细化,能在地面完成的工作不去 高处做,尽可能的减少高处作业的时间和人员;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3)对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病症的或年老休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类后人员等, 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禁忌病症有:癫痫病、精神病、高血压、贫血病、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和其它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病症; (4)高处作业应设立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切实负 起监护责任。 3.高处作业安全事项 (1)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登高平台或作业 面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作业人员必须作好上岗前的一切准备,检查登高平台和所用的工具、设施、安 全用具等,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准备好安全带,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 光滑底、硬底鞋; (4)登上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登高平台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 有防滑措施; (5)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上下垂直作业面的工作应错开时间分别作业,

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2001]86 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 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试行)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三)施工工艺方案;(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

穿戴制度;(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第五条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第六条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第七条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 1 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第九条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 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 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第十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外来劳务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离退休人员禁止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二、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教育要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的教育。 2.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车间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技术措施准备 1.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2.实施步骤: ⑴各项目主管负责安全措施;组织落实; ⑵安全组负责督促检查;

⑶高处作业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脚手架搭设的规定。 3.车间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四、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防用品,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 2.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⑴有洞必有盖; ⑵有边必有栏(1050mm); ⑶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⑷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⑴六不准 ○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不准背向下扶梯; ○3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不准嬉闹、睡觉; ○5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通用 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建设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市)可参照本制度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三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市级监管与各区(市)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上海市地方标准《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备案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95-2008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2008—07—31发布2009—02—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范 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定 义 (1) 4基本要求 (2) 5设备安装与检验 (2) 6作业规程 (3) 7维护要求··························································

(4) 8附 则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检查项目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擦窗机检查项目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日常检查表 (9) 附录D(规范性附录)擦窗机日常检查表 (10) 附录E(规范性附录)悬挂工具日常检查表 (11)

前言 高处悬挂作业在在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上已广泛使用。高处悬挂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高处悬挂作业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将影响公共安全,受到社会、政府的关注。《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将进一步地规范高处悬挂作业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处悬挂作业的事故。 本标准与DB31/95-1998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高处悬挂作业中对建筑结构的要求;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细化了作业规程的内容; ——有国家标准的指标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中的附录A、B、C、D、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礼铭、顾智世、刘恩频、王琰。 本标准于1998年4月15日首次发布,2008年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1998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协助起草单位:虹口建筑机械厂(华宇建筑吊蓝设备厂)、上海宝潮建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一机械修造厂)、上海浦明机电设备厂、上海西飞三精机械有限公司、小天鹅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总工会文件共青团东营市委 东安监发〔2016〕95号 关于表扬2016年度全市三星安全生产 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的通报 各县区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市有关部门: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和《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以全面提升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和“双十佳”活动,提高了班组的组织管理、抵制“三违”、安全操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培养了一批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安全生产、团结协作的班组长,发挥了班组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坚固基石的作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为表扬先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按照《关于做好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及“双十佳”班组、班组长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16〕18号)的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56个班组进行了考核评定。经综合考评,研究决定,授予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冯红玲项目部等47个班组“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荣誉称号,授予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许孝国项目部等9个班组“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荣誉称号,授予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郭永军项目部郭永军等8个班组长“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长”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持续把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工作推向更高水平。全市广大企业班组和班组长要以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充分发挥班组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探索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班组安全建设和星级班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名单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 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 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 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 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 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 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 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登高作业管理制度 一、登高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的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 (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 (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资格证明; (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断绝交通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95%,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2%。

高空悬挂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示范文本

高空悬挂作业安全注意事 项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高空悬挂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登高作作业证。 2、气候条件:外墙清洁必须要在良好的气候条件下 进行,。 3、设备条件:外墙清洁的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 状态,凡吊板有发毛、部分绳股断裂等现象应立即更换新 绳。 4、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用具、绳子、坐 板、安全带有无损坏,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 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 5、楼上、地面监护人员要坚守在施工现场.切实履 行职责.随时观察操作绳、安全绳的松紧及绞绳、串绳等 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6、严禁利用屋顶烟囱、通气孔、避雷线等结构作为挂点装置。 7、每个挂点装置只供一人使用。 8、工作绳与柔性导轨不准使用同一挂点装置。 9、超过2m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固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扣挂好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安全带应绑在稳固的地方,并要注意带子不能与锋利或毛刺的地方接触,以防摩擦割断,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底用方式。 10、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光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1、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上弦、支撑、挑架、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市安监管字〔2006〕141号 关于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企业特别是促进近两年发生事故的企业认真整治安全隐患,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月活动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分析探讨去年至今年10月份以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集思广益进行剖析,找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防止同类事故案例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会议时间 11月13日报到,会期2天。 三、会议地点 井冈山市海事宾馆,联系电话:6561999

四、参会人员 1、各县(市、区)安监局一位分管局长; 2、2006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3、2005年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 4、市局有关业务科负责人。 五、其它事项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通知下面事项: 1、本辖区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会; 2、2006年事故单位准备事故案例材料90份及示意图(规格尺寸2M×5M); 3、请各单位参会人员安排好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会务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2006年1至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知 抄送:井冈山市海事宾馆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附表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006年1~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安全〔2008〕40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引导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各级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保证生产安全,特制订《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12月2日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暂行)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考核。 2 术语 2.1 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指为实现当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工作目标而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和方法及其管理执行过程。 2.2 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失效、个别要素未运行,同一要素关键过程重复出现;个别部门全面失效。 2.3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和过程控制的考核。 3.2 企业管理部负责控制目标的考核。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结果的执行。 4 总体要求 公司各部门、分厂应确保本单位人员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事故隐患,确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的高处作业管理,是对GS01/D7.15《安全运行管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术语 2.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如在0.5米以上进行作业,基准面有尖锐物的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作业人: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2.4 作业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2.5 批准人: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管理人员。公司指定的负责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建设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 2.6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2.7 锚固点: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2.8 系索: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2.9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备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2.10 减速装置: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速差保护器/系索等。 2.11 生命线: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指的是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2.12 下降装置: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2.13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2.14 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2.15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2.16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1.8米以内;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制定书面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了规范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高空坠落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0 职责 3.1各事业部、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高空作业证的审批、办理、监护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3.2安环部负责对各部门高空作业程序以及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 细则 4.1高处作业定义: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4.3.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4.4.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4.2高空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2.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3进行高空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空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2.4车间安排高空作业时,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 4.2.5车间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空作业时,应开具《高空作业证》。 4.2.6《高空作业证》审批人员应对高空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7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2.8高空作业前,作业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2.9高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应等。作业前由监护人员进行检查。 4.2.10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及工作光线暗袋处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2.11供高空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处): 我公司完成了八个批次天然气置换,大学城九所学校供气,1#、2#气柜的大修,城南加气站的建设,晋中医学院供热站的建设投运等各项重大任务,同时,较圆满地实现了“零轻伤”的安全奋斗目标。 201x年是集团公司强力推进“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更是我公司“以气为基、多元发展”的重要之年。为适应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工作思路和实现我公司做大做强的工作目标,公司安全工作以“守规尽责,基础提升”活动年为机遇,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抓手,扎实推进公司基层单位和基建单位各项安全工作,重点推行“112346”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现对加强201x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生命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和“以人为本、规章至尊”的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条主线,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坚持强化三基工作,坚定树立四种安全意识,强化六个责任的落实,严格安全考核、安全监管,实现“零轻伤”的奋斗目标,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和企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燃气着火、中毒、爆炸等重大安全责任死伤事故,实现安全稳定供气。 (二)控制和降低各类工伤事故和零星事故,力争消灭轻伤事故。

三、总体思路 公司2014年安全工作总体思路是:“112346即:围绕一条主线、实现一个目标、抓好两个重点、坚持强化“三基”、提高四种意识、落实六个责任。 围绕一条主线:安全生产标准化 实现一个目标:实现“零轻伤”的奋斗目标,即实现“零伤害”,力争“零事故”,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和企业发展。 抓好两个重点工作:1、隐患的排查和治理,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坚持强化三基工作:1、基层;2、基础;3、基本功。 牢固树立四种意识:1、红线;2、底线;3、高压线; 4、生命线 强化六个责任落实:1、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2、提高设备设施保障3、加强生产管理 4、强化宣传教育培训 5、加强应急管理 6、“三项安全”责任 四、工作重点 (一)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条主线,实现“零轻伤”的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的根本途径。要依托标准化建设达标升级活动,继续推进建立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风险分析管理、控制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特色模式,进一步夯实我公司安全管理基础,彻底改变走过场、走形式的教条工作作风。结合集团要求推行“动态检查、动态评级、动态达标”的达标新模式,深度对标,创新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的高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穗府办〔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是企业经济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目标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是一个整体,当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积极为员工创造适宜的、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卫生;预防为主:为有效地消除和控制危害,需要建立本质安全的科学观念,预防是最佳的选择。需要推行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安全标准化,实行风险预防型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树立所有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都是可以预防的观念;安全发展:安全生产的保障需要人机环境的安全系统协调,从人机环境的综合治理入手,坚持不懈、持续改进,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建立安全标准化,也建立了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公司生产、经营形成安全发展的格局。 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范围内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管理。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高处作业过程负责. 4定义 4.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 5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5.1高处作业的分级 5.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施工人员的人 身安全,防止高工作业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管理范围内所有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安全职责 生产经理负责该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高处作业施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建立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员负责所管区域的高处作业工作,并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员负责督促。 4、作业管理要求 4.1 、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 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 制度。 4.2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 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4.3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闪电、打雷、暴雨; (2)六级以上大风;

(3)钢管上雨水未干; (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4 、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 4.5 、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 工具,均 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4.6 、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4.7 、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 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4.8 、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 确实无处挂安全带, 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4.9 、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 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4.10 、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 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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