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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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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初探

陈海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十几年来,它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以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建税,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城建税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弊端

1、税种名称不确切。这种税名为独立税种,但它是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采用附征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虽有条例,但税种要素模糊,似税非税,从税种设置上说,具有不规范性。而且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而且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同时按财政体制规定,其收入作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收入,也用于县城、乡镇的建设和维护。因此,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名称不确切。

2、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

建税。而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同时,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改革,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

3、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4、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城建税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入。第一,由于“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尤其是在不均衡的情况下,这一点表现更为突出。因而“三税”以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影响。第二,

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亦大,正因如此,城建税收入增长低于“三税”增长速度,增长缓慢。第三,从长远来看,在双主体结构中,流转税的收入比重与所得税收入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另外,城建税收入规模太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和建设的资金需要,致使各地不得不另行征收名目的城市建设资金,这样不仅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收城建资金的复杂情况,而且干扰了税收的正常秩序。

5、征管难度大。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依“三税”计征的城建税,其征管水平受到增值税,消费税征管水平的制约。第一,作为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建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即城建税税源,在计算机尚未联网,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势必加大了地税征管难度,增加税收成本。第二,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享受城建税减免。而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第三,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将造成城建税征管上的不规范性和税款的流失。

二、城建税改革的简易设想

城建税的诸多弊端,主要是因为城建税的附征引起的。在现行政策下,很难改进和完善。因此,城建税做为目的税,应从流转税中分离出来,彻底改变受流转税制约的附加性质,改革成为一地方税体系中一个名符其实、收入稳定的独立的主体税种。这对城乡建设资金的筹集、市政设施的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改革的关键是使之成为主要内容为“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税依据,实行减费提率,下放管理权限”的独立税种。具体设想为:

1、修改税名。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款的用途,而且也符合我国大力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

2、拓宽纳税人的范围。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是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这样就比原条例确定的纳税人范围扩大了,包括所有享用城乡公用设施而又有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普遍征收,更能体现受益负担相一致及公平税负的原则,特别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利于税种的规范及内外税制的统一。

3、重新明确计税依据。根据受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建议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总量,即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税

依据。这样既能避免因物价涨落而带来的直接的负面影响,使改革后的城建税收入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稳步增长,也符合城建税受益程度与纳税义务相应的设计原则,有利于公平税负,同国际税收惯例接轨,且计算简便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计税依据修改后,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城建职能相适应,把城建税的立法原则落到实处。

4、重新确定税率。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存在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城乡维护建设的资金需求不一等实际情况,在税率的确定及其他管理权限方面应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使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上制宜,合理确定。国家可采用幅度税率的形式,规定最低限数,进行宏观控制,既防止地区间税负过份悬殊又便于各地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和税率。建议改革后的城建税实行0.3%-0.5%的幅度税率。同时城建税的改革要与“费改税”相结合,合并部分费税,提高城建税的征收比例,合理调节税费比重,改善税收调节和引导社会产品合理分配的作用。

5、明确减免税政策。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单独规定减税、免税等内容,改革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对减免税作较具体的规定。因城乡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其收入归地方所有,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企业实际困难。考虑到我国农牧

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具体困难,对农业、牧业经营收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收入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对特殊情况的减免税,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改革现行城建税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主体税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改革及顺利施行还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外部条件。一是须彻底实行分税制,明确城乡维护建设为地方政府职责,这样,做为一种目的税,城建税即名符其实地成为地方独立税种。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城建税的征收规模和适用税率等。二是需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才能实事求是地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确定适用税率,合理筹集城乡建设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本质:附加税 目录 .1特点 .2义务人 .3征税范围 .4计税依据 .5适用税率 .6税额计算 .7征免规定 .8税额减免 .9违章处理

.10征收方式 .11工作要求 .12相关问题 .13法律条规 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

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 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义务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取消。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11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位于某市的卷烟生产企业委托设在县城的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提货时,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600元,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按以下办法处理()。 A.在烟丝加工厂所在地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28元 B.在烟丝加工厂所在地缴纳城建税及附加80元 C.在卷烟厂所在地缴纳城建税及附加80元 D.在卷烟厂所在地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12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收地。本题目应该在加工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加工厂所在地区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1600×(5%+3%)=128(元)。【该题针对“应纳城建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2.某市一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进口原材料一批,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万元;本期在国内销售甲产品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50万元,消费税滞纳金1万元;本期出口乙产品一批,按规定退回增值税5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万元。 A.4.55 B.4 C.4.25 D.5.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按城建税有关规定,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的,进口不征,出口不退。滞纳税金缴纳的滞纳金不作为计征城建税的依据。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30+50)×7%=5.6(万元)。 3.下列项目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 A.中外合资企业在华机构缴纳的增值税 B.个体工商户拖欠营业税加收的滞纳金 C.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被处的增值税罚款 D.内资商场偷逃的增值税税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滞纳金、罚款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内资商场偷逃的增值税税金是应该计征城建税的。 【该题针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4.某县城一服务公司,2009年8月份餐饮收入600万元,提供垃圾处置劳务取得垃圾处置费20万元,经批准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取得手续费3万元。该公司本月缴纳城建税为( )万元。 A.30.15 B.31.15 C.1.51 D.1.56 【正确答案】:C

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 ?一、城建税的概念 ?1、概念: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税款专款专用;属于一种附加税; ?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征收范围较广。 ?二、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三、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 ?四、税率 城市市区:7% 县、建制镇5% 其他1% ?五、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例5-1】某县城一运输公司2008年取得运输收入150万元,装卸收入30万元,该公司2006年应缴纳的城建税为: ?(150+30)×3% ×5%=0.27(万元) ?【例5-2 】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

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60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 ?该企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多少? ?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及罚款 =(60+60 ×7%)×2=128.4(万元) ?两税滞纳金 =(60+60 ×7%)×50 ×0.05% =1.605(万元) ?合计=128.4+1.605=130.005(万元) ?六、减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七、会计核算 第六章关税核算 ?一、关税的基本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论文

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初探 陈海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十几年来,它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以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建税,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城建税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弊端 1、税种名称不确切。这种税名为独立税种,但它是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采用附征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虽有条例,但税种要素模糊,似税非税,从税种设置上说,具有不规范性。而且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而且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同时按财政体制规定,其收入作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收入,也用于县城、乡镇的建设和维护。因此,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名称不确切。 2、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

建税。而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同时,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改革,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 3、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4、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城建税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入。第一,由于“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尤其是在不均衡的情况下,这一点表现更为突出。因而“三税”以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影响。第二,

城市建设维护税

一、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注: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城建税应纳税额=计税基数×征收率 计税基数为纳税人所缴纳的三税合计数! 市区:7% 税率县城、建制镇:5% 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特殊条款及税收优惠: 1、纳税人违反三税的规定而受到查补三税和处罚时,应对其未缴纳的城建税进行 补交和罚款,但不需对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进行计征城建税! 2、三税在免征、减征时城建税同时免征、减征! 关于出口产品所涉及的城建税问题的规定: 1、出口产品退还所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2、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对其征收城建税! (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3、当期抵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一般对其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返!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其他规定与城建税一致) 二、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境内从事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时不征收资源税) 需要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有: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伴随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增收资源税)3、煤炭(只包括原煤)4、其他非金属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 资源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征收额(资源税采用固定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注意点:1、原煤课税数量=加工煤实际销售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实际销售或自用数量/选矿比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的同时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C.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统一为5% 2.某县城一生产企业2013年7月被查补增值税30000元,消费税50000元,土地增值税40000元,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被加收滞纳金6500元,被处罚款5000元。该企业当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3.位于市区的某企业将其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一栋办公楼出售,取得收入3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期间,该企业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1000万元,发生相关费用500万元。该企业此项业务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某企业(位于市区)2013年6月因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3000元,消费税2000元,内销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30000元。当月还将其抵债得来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出售,取得收入200000元,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作价1500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5.位于县城的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将其自产的一批化妆品对外抵偿债务,该批化妆品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5万元,当月该企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万元。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取得出口退税款15万元,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增值税20万元,当月转让股票取得收入5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该股票购置时支付的价款为2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税费5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某县城甲企业2013年5月从林场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45万元。甲企业将该批原木运往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并委托其加工成实木地板一批,当月加工完毕,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已知乙企业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缴纳了增值税的自然人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及加收的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单元测试)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是()。 A.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B.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 C.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国有企业 D.缴纳消费税的外籍个人 2.位于市区的某企业2013年3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0万元,消费税5万元,土地增值税30万元,同时补缴以前月份的营业税4万元,消费税1万元,被加收滞纳金0.3万元,被处罚款0.8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A.3.11 B.2.5 C.2.4 D.3 3.某县城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将闲置办公楼出租,当月取得租金收入50000元,发生修缮费用10000元;同时出售自己使用过3年的小汽车一辆,取得销售收入208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145 B.120 C.276.11 D.251.11 4.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出口和内销业务,2013年7月实际缴纳增值税6万元,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增值税2万元。当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5万元,土地增值税1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0.77 B.0.91 C.1.61 D.1.47 5.某县城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进口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向海关缴纳增值税2000元,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使用后又将其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525 B.425 C.325 D.225 6.位于市区的甲企业2013年3月委托某县城的乙企业加工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20万元,当月加工完毕,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6万元,辅助材料费4万元。已知,乙企业无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0.60 B.0.54 C.0.64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二十多年来,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出现了许多不适应城市建设的问题,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弊端;改革方向 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二十多年来,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笔者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因减免“三税” 而不负担城建税。并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同时,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使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 2、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3、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城建税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税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人。第一,“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尤其是在不均衡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以“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影响。第二.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正因如此,城建税收入增长低于“三税”,增长缓慢。第三,从长远来看,在双主体结构中,流转税的收入比重与所得税收入比重将发生变化,继续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将会影响城建税的收人规模,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另外,城建税收入规模太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和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填表说明: 1.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减免税代码:XXXXX):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及具备登记一般纳税人条件而未登记 的,其纳税期限规定为按次、月或年的,自登记或具备登记条件的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其纳税期限规定为按季的,自登记或具备登记条件的次季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期限规定为按次、月或年的,自转登记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若纳税期限规定为季的,自转登记的当季起适用减征优惠。本期适用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号文件确定减征比例。 3.第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 4.第2栏“免抵税额”,填写增值税免抵税额。 5.第3栏“消费税”,填写本期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6.第4栏“营业税”,填写本期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7.第5栏“合计”,反映本期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合计。 8.第6栏“税率(征收率)”,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或征收率。 9.第7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7=5×6。

10.第8栏“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11.第9栏“减免税(费)额”,反映本期减免的税额。 12.第10栏“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税额。计算公式为:10=(7-9)×减征比例。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12=7-9-10-11。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税款专款专用、附加税、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征收范围较广等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在于: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3、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二、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

户及其他个人。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三、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地点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 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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