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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

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
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

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了解美国司法体制的一面镜子

发信站: 两全其美网(Wed Jun 10 20:29:41 2009), 本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446641.html,)

有网友说杀人嫌疑犯辛普森最后被宣判无罪释放,清楚证明了标榜自由平等民主公平的美国其实只是打着法律的幌子搞双重标准、愚弄世人,这是对美国宪法修正案以及美国司法制度的曲解。也许很多网友或多或少读过一些辛普森杀妻案的报道,但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得到的信息越简单,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就像世界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甚至也会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义和教训。我当然不能说我知道的是完整真相而其他人都一知半解,但我还是想在此再详细解释一下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保护下为什么辛普森嫌疑如此之大却还是被宣判无罪释放。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个“世纪大审判”的起因——1994年6月,洛杉矶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均为白人,一个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辛普森,另一位是20岁左右的餐馆雇员高德曼,他当晚前往妮可住所给其送遗失在餐厅中的眼镜而被害。二人都是被刀割喉致死,妮可的头颅几乎被割下来。邻居偶然发现了尸体,现场在妮可自家花园甬道上。

辛普森的住所离前妻的非常近,案发后警察试图找到他通知案情,发现辛普森已经按原计划前往芝加哥。因为怀疑其谋杀,而且辛普森在警方通知其赶紧回来接受问讯后一直不投案,于是警方只得把他宣布为重大通缉犯。当他在警察眼皮底下回到住所,喝完一杯桔子汁后束手就擒。

辛普森在从芝加哥回来的一个小时里,当时警察局还没有宣布其嫌犯身份,他就已经聘请了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夏皮罗作为其首席律师,并马上组建了名满全美的几十名高级律师构成的“梦幻律师团”。美国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如果你是穷人请不起律师,该机构为你聘请律师,费用全免,美国政府也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义务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而且法庭也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小时数的义务服务。

另一方面,由地方女检察官克拉克、黑人检察官达顿为首的检方律师团也组建起来。

在美国,审判刑事犯罪案件时,不论检方手中的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在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遵循“无罪假定”,因为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嫌疑犯这个不利地位时必须确保其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案件受理期间被告面临检察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集中了美国最有势力、财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的强势团体,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悬殊的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中,有五条涉及保护嫌犯的公民权利,同时保证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而且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的合理性。而辩方的工作只是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检方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绝对不可以有任何抬高自己、宣扬替天行道伸张正义的举动,哪怕是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都是严重的犯规行为。

美国的司法独立,决定了美国政府无权干涉任何审理过程,而法官所起的全部作用只是维持秩序,以及判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什么话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

一方犯规时叫停等等。最终掌握被告生杀大权的权利是在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老百姓身上——陪审团。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力法案第五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刑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战争动乱时期除外);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重审。

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审团审理。而重大案件,尤其可能导致死刑的案件,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

选陪审团的标准是什么呢?表面看来,只要案发地法院管辖区内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但实际挑选并非如此简单。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一律不得入选。还有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医生、教师等也不得入选。法官从选举站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作为初选名单。也就是说,陪审员的构成和受教育程度千差万别,普通得让你想不通:一个世界上最科学发达工业先进的国家,居然把所有大案的判决权交给甚至可能是文盲的老百姓,而让一帮法学博士在一旁干瞪眼。

辛普森案陪审团初选名单共选出了304人,最终的12人和12名候补需要进一步从各个方面进行非常缜密严格的筛选,以免造成不公正判断。第二轮删选进行了近两个月,每位候选人首先接受法官的审查,如当时一名女候选人曾经有过被丈夫虐待的经历,由于辛普森曾经打过其前妻,所以这名候选人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以免其在作判断时感情用事。除了法官审查,辩方和检方也会对候选人进行审查。但双方律师团对于候选人只有否决权而没有“绝对录取权”。最终在1994年11月,陪审团终于建立起来。

这次世纪大审判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他的公正无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巧是承办此案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还能够被极其挑剔的辩方律师所接受,可见其声誉好到什么程度。

在美国,各州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台进入法庭是有不同规定的。加州对于这个规定,把决定权交给法官。伊藤法官批准了电视转播,也从另一个方面使得这个世纪大审判变得如此炙手可热,并且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但电视转播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不可以“暴露”陪审员。

开庭前,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呈堂的证据陪审团才可以看到,其他所有信息,包括电视转播中的话题等等,陪审团是无法得知的,因为在案件没有宣判之前,为了保证公平,

保证陪审团的判断不会受到无关信息的干扰,陪审员是禁止与外界接触的,而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当辛普森的陪审团宣誓就任开始,陪审员们就被隔离了。一般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但辛普森案引起的轰动太大,新闻界无孔不入的报道会严重干扰陪审团判断,所以开始挑选陪审员时,就要找对该案毫无所知的人,并且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呵呵,这就形成一个很有趣的局面,犯罪嫌疑人辛普森在宣判前并不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判定他有罪与否的陪审员们却被“囚禁”在指定地点,不可以看电视,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互相交流讨论案情,甚至外出买小吃都有法警跟着。而辛普森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却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可以得到一切信息,任何人没有权利瞒着他什么,让他稀里糊涂就给判了。因为案件检方和辩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极长,可怜的陪审员们居然被隔离了九个月!

开庭前审核证据合法与否的过程叫审前听证,检方拿着警察在辛普森家找到的一大堆证据却有可能无法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上呈堂,因为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务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有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当时辛普森前妻被杀后,警察接到报案,在辛普森已经离家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到他家中,发现了一些证据,然后才据此取得搜捕状。有的网友可能会说: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据此根本拿不到搜捕状,那警察肯定束手无策。那可不可以在铁证如山之下,警察违规进入民宅,得到证据后成功破案,从而证明前面的错误都是可以忽略不计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因为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打着治安搜捕的借口私创民宅为非所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么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就进行搜查,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也就是说,作废的证据因为在审前听证中就被pass掉了,陪审团当然看不到这些违法取得的作废证据,自然也不可能在作出判断的时候对这些证据进行考虑和分析。你是不是觉得这很不可思议?对于一个重大杀人案,一般人的理解是,法院会尽一切可能搜集证据,唯恐证据不足,怎么还有让证据作废的道理?让如山的铁证顷刻化为乌有。没有办法,如果为了某一起案件而破坏宪法的话,那么没准以后政府或者某些团体就会不断挑战并且藐视宪法,今天是辛普森家被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明天也许警察就会闯入你的家里,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让人欣慰的是,在证据裁决后,伊藤法官认可证据的合法性,因为作为证人的警察一口咬定案发当晚他们直扑辛普森家并不是对其产生怀疑,相反担心其也可能遭遇不测,而且辛普森的两个孩子当时与辛普森同住,他们的安全受到警方的严重关注。在辛普森家门前和门口停的汽车车门上发现血迹,更增加了事件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警方这才进入他的住宅。此后发现血手套等重大证据,据此取得搜捕状,正式开始搜查。这个从树丛捡到的浸血的皮手套,和现场留下的那只刚好成一对。他车中也发现血迹,卧室捡到的袜子上也有明显血迹,血迹测试与被害者相同。

讨论辛普森这个案子时,我想提一下美国各州对于各项罪名规定的严格划分。比如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误杀罪等,量刑标准当然也不同。按照加州法律规定,一级谋杀因为涉及非常重的刑法,因而是一定要提出充分证据的,不仅证明嫌犯杀了人,还必须证明他是预谋杀人。“二级谋杀罪”处罚就轻多了,不仅刑期较短,而且可以申请假释。陪审团最后对一级谋杀判断并非是“有罪”或者“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者“罪名不成立”。如果检方只提出一

种指控,陪审团的判定就称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说,如果检方提出对辛普森“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但只能证明他杀人却无法证明他预谋的话,陪审团仍然会说“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而放案犯回家,同时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规定“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那么检察官们就只能干瞪眼放嫌犯逍遥法外了。这个“不得两次被置于危险处境”也许让一般人觉得很奇怪,但是想想在中国屡见不鲜的警方长期扣押多次拘捕同一嫌犯,虽然没有被宣判,但嫌犯在拘留所一待就是个十几年甚至莫名其妙死亡的无数鲜活案例,我想国人对于美国人制定这个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是不是比其他人更能够理解了呢?所以,回过头来继续说谋杀案,对于检察官来说,对于杀人案如何指控是件非常技巧性的问题。检察官经过再三推敲,终于对他提出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指控他对两名被害者均为预谋杀人。死刑这种量刑在美国一直是备受争议的。很多宗教团体质疑或者反对死刑,很多州甚至成立一个独立的律师团,专门为死刑犯进行辩护协助他们上诉,民间的讨论一直持续而激烈。在对死刑如此的一个大背景下,辛普森案检察官放弃了提出死刑的要求,相对来说应该是较明智的。

检察官认为在夏天戴皮手套、携带利刃、穿暗色衣帽,以及现场停放逃脱用汽车,都说明他是有预谋的。严格来说,这个指控实际上是有疑问的。首先,被害人高德曼是非常偶然出现在现场的,其次,很多证据表明如果辛普森预谋杀人的话,那么“他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个”。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个打算逃脱的预谋杀人犯,怎么可能会用隔喉这种杀出一地血的方法,并却带回一大堆证据,撒得自己家里到处都是呢?如果是辛普森干的,这种情况看上去更像是一种情绪失控的冲动。

当正式审判开始时要求被告当着陪审团的面回答是否自认罪名成立,结果辛普森居然夸张地斩钉截铁答道:罪名百分之百的绝对不成立!当时一开头就给陪审团一个强烈的印象。

检方提供证据证人这个阶段持续了大概半年,几乎每天进行。而辛普森首先就无法提出所谓“不在现场”的证明。案发当晚,妮可十点左右给母亲打过一个电话,从这个电话到辛普森在自己家接一名出租车司机的电话,这段时间为45分钟。这是案件中最有争议的一个时间。辛普森声称当时他在家独自睡觉,提不出证人,于是双方争论焦点就围绕在是否来得及在这段时间里完成所有动作。疑点还是很多的,例如:两个人,也许妮可抵抗能力差一些,但高德曼却是一个健壮的年轻人,不可能坐以待毙,而且还是用刀。辛普森为什么预谋杀人却把时间安排的这么紧张——开车来回,杀人,更衣灭迹(凶器和凶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终没有找到)。更奇怪的是,他不仅没有证人证明他不在现场,反而还约了一个豪华出租车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机场。如果是个预谋杀人案,这种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为他预订了出租车,才出现了对他又是十分不利的证词。司机说到他家门外是晚上10:22分,打电话过去没人接,等了一段几次电话仍无人接听。他与老板联系是否离开,得到

的指示是“继续等候”。然后,他在黑暗中看见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他家。后

来看到出现灯光,他再打电话,半分钟到一分钟左右,辛普森接电话,告诉他自己睡过头了,马上出来。听了这样的证词,人们可以这样猜测,辛普森误了乘车的点儿,匆匆赶回来假装睡过头。但即使如此,有关“最愚蠢谋杀犯”的“笑话”在人们头脑里挥之不去——既然知道他要杀人,而且时间紧迫,居然愚蠢到事先约个人到家里,以证明自己事发的时候不在家?

另外一个狼狈的证人是个姓冯的华裔警官。他是负责技术鉴定的。希普森从芝加哥赶回来时

带着个割破的手指。他自称是在旅馆被打破的玻璃杯割伤的,但检方要证明其车中和现场发现的血滴中有他的血迹。开始接受律师盘问时,冯警官十分从容,但第二阶段听证开始,被

告律师马上在法庭上播放了警察局取证的工作录像,技术细节上和冯警官的作证有多处不

符。被告律师并不满足于把冯定位在一个“马大哈”的形象上,而是直追其个人品质问题,他们要让陪审团相信,第一阶段冯的证词,并非他记不清了,而是他故意信口开河不负责任有意撒谎掩盖警察局草菅证据的事实,是个撒谎者,而且还可能阴险居心叵测可以掩藏真相。还有一个戏剧性的结尾让人很是怀疑冯的人品,当他结束听证,离开证人席的时候,非常尴尬地和监察官握了一下手,他知道因为自己的出庭和失误闯了很大的祸,可是紧接着冯却表情轻松热情地与对他发动猛烈攻击的辩方律师握手拥抱,场面之“感人”,成为当天报道的最大热点。

虽然辛普森曾经多次打过前妻,而且有一次妮可曾经在辛普森打他时候报警。同时,妮可还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她被辛普森打后脸上带伤的照片,还有一份遗嘱,似乎也暗示了辛普森对她有生命威胁。再者,其他人包括辩护律师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其他任何嫌犯。可是,包括出租司机的证词,都不能当作“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作案现场没有人证的情况下,真正有分量的,应该是那些现场的血液取样DNA检验报告以及血手套、血袜子等证物,但提供物证的同时,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但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辩方律师所必须作的事情,就是对证据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就胜利在望了。

还有一个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的场面,就是让辛普森试戴在现场捡到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此后调动了一切手段证明手套的本来尺码是合适的,只是有些缩水了,但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这景象比任何说明给人留下的印象都更为强烈。

被告律师所提供的证人很少,但却出来了好几个国家级甚至国际级的大师。其中有一个诺贝尔奖获得者。还有一个华裔证人,世界著名的犯罪学专家李昌钰博士,他是首席律师夏皮罗的朋友,从技术角度给过他很多的帮助。李博士这次同意在科学证据方面协助的请求,并且答应出庭作证。李博士显然很重视华人珍惜名誉的传统,出庭前就宣布把五万美元的出庭报酬捐给了洛杉矶警察局作为教育基金。为什么是洛杉矶警察局呢?因为他作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洛杉矶警察局的取证工作有问题,尤其是主要取证警探的水平太差。他曾经受夏皮罗的委托,为辛普森作过身体检查,以证明他身上没有任何搏斗的痕迹,法庭上出示了这些检查的照片。他还根据犯罪现场的照片左了一些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他在分析了一张照片后,认为其中一个痕迹“有可能”是“第二双脚印”,这如果被证明是真的,将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这等于是证明除了辛普森被怀疑的脚印外还存在另外一个人。当时被发现的脚印与辛普森的一致,而且被确认那是一双极其昂贵的鞋子。检方认为,辛普森作案是一人所为,而李博士的发现就是一个“合理的怀疑”。被告只要提出“合理的怀疑”即可,不必作出证明,这叫做“没有证明的负担”。而检方则必须提供证明以“超越合理的怀疑”,这叫做“具有证明的负担”,或者说“证明的负担在检方”。最后,李博士在作了种种分析并针对检方所提出的血液证据得出结论:“在这些情况下,我所能得出的唯一看法是,事有蹊跷”。在事后,李博士甚至直接谈到,一般这样的案子能够找到的DNA之类的科学证据都是不多的,而这个案子的DNA证据“多得叫人起疑”。

整个证人过程中最富戏剧性的证人还是那个发现血手套的警官佛曼。开始出庭时他对自己所说所做非常自信而且坚决地说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从来没有用过“黑鬼”这个词。可世界上就有这么巧的事情,这位检方的重要证人,居然在近十年的时间内,断断续续让一个剧作家录下了他的大量言论,用以收集洛杉矶警察生活的素材,通过朋友介绍,付费让佛曼录的音。在佛曼的录音里,不仅有大量攻击黑人的言论,还有许多贬低西班牙裔、犹太裔以及妇女的言论。放录音带的那天,法庭上气氛凝重,鸦雀无声。佛曼的录音不仅回响在法庭上,而且回响在整个美国,震动了所有的人。你可以感觉到,这是一个“牛哄哄”的家伙,好吹嘘而且厚颜,毫不掩饰对黑人的仇视,夸耀自己的滥用职权。最严重的是,他以完全肯定的态度描述了警察作伪证和栽赃的违法行为。他甚至宣称洛杉矶市政府里的黑人都该一起枪毙掉。在十四个小时的录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这个词。这段录音对整个美国都是一

个震动,现在即使是三K党,也会避免在他们的宣传中使用直接的种族污辱性语言。听到

这段录音的黑人们当然都很愤怒,大多数没有种族偏见的白人们也会感到十分尴尬。录音带一曝光他就辞职了,几乎身败名裂,丢了工作,前途茫茫。当他因为检方质疑录音带的合法性而让法官宣上庭来做证据的庭前审核时。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这短短的四分钟却成为检方的“滑铁卢战场”。被告律师提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审听证时所说的证词,是不是完全真实的?”“你有没有提交过捏造的警方报告?”最致命的一个问题是“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在这些问题提出时,检方几乎是不停地跳起来“抗议”的,但问题都被法官放行了。佛曼用一句话低档了所有的问题“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因为这项条款强调“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换言之,如果局面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可以选择保持沉默而不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但只要对被告方有利的证人或物证,都要求以强制手短促使其出庭作证或呈堂,充分保证被告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修正案第六条的基本内容。再次回到案件中来,当辩方律师问他“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居然也是那句引用宪法第五条的权利这个回答,你说人们将会如何解读这句话呢?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如果他回答了,将会使他“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赃了,制造了假证据了。佛曼此话一出,检方从理论上立刻全盘皆输。

陪审团最后作出任何决定都必须是陪审员们一致的意见,只要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哪怕一个陪审员说不,就意味着“无法作出裁决”,就必须宣布这次审判“宣告失败”。宣判失败后检方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是重新再一次审判,还是撤销起诉。再一次审判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就必须改变进攻策略,比如从一级谋杀改为二级谋杀指控,不然重新再来一遍还是相同的程序。如果撤销起诉就等于认输放弃了。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检方认为就算再来一遍,还是无法说服陪审团,或者就是因为经济原因,检方无法承担庞大的诉讼开支。

在佛曼的录音出来以后,多数专家的意见趋于陪审团会一致作出无罪判决。因为录音公开后。有两个变化是非常确定的:录音使检方最重要的一名证人从可信变为绝对不可信,录音使辩方提出的不太可能发生的警察栽赃神话变得有可能。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对陪审团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规范的。比如说,一切以法律为依据,要以证人物证为凭据,不可轻信双方的律师,不可掺杂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确信证据毫无问题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也就是说,即使陪审员自己认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只要证据有疑问,他仍然会根据法律对陪审员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整个公平角逐中,检方的实力显然没有辩方好,工作没有做到家,收集证据和了解对方证人

的情况以及幕后工作不到位。比如佛曼那个录音,收集它的女作家住在北卡罗来纳州,和洛杉矶的距离比从上海到新疆还远,录音又是非常私人的,检方不知道这个录音是情有可原的,如果一旦事先知道,检方也许就根本不会考虑让佛曼作为证人出庭了。但你没有发现而让对手发现了,就好比关键时刻后方空虚,只有活生生看着对方进球,肠子悔青了都没用。

历时九个月,聆听了一百二十七名证人的审判终于走向判决。本以为陪审团十天半个月才能出判决结果,可就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法官陈述之后,十二名陪审团表示他们已经作出裁决,神色严肃地进入法庭,把装着裁决的密封信封交给伊藤法官。法官决定第二天早上十点拆封宣布。当天晚上全美国人都在猜,专家分析,但依然莫衷一是。

新闻界事后报道说,在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等待判决结果的宣读。在亚特兰大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在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让她“闭嘴”。甚至连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缓慢(纽约和洛杉矶有三个小时的时差),到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无罪”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举行的许多国家成册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的审判。首都的自行车邮递员利用无线电公司调度那里获得结果,一路喊叫着告诉行人。

我们必须理解一点,在美国这个把公民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国家,是没有一个人愿意看到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这种事情发生的,这是美国人认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但是自由和公正是要付出昂贵沉重的代价的。最感到不堪重负的就是法律工作者了,因为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美国司法制度的机制,更清楚维持这个制度的理由以及为此支付的代价。他们比别人经历更大的精神矛盾和冲击,这是因为,这些沉痛的代价通常都是经过他们的双手亲手支付出去的,在法庭宣判后不久,一向给人以冷静镇定印象的伊藤法官,在他的办公室里和他当警官的妻子忍不住失声痛哭,互相安慰,过了很久才平静下来,回到法庭与辩方律师握手。

写到这里,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在那一年里,美国所有的人都在问别人或者别人问这个问题。他们中的大多数回答说,他们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是如果他们是陪审员的话,他们依然不会宣判他罪名成立。在判决之后,报纸上一直大量报道,大部分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接着新闻媒体又作了这样的民意测验“你觉得辛普森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绝大多数人,无论黑人还是白人,无论他们觉得辛普森是否有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现在辛普森作为一个著名的法律案件已经被写入了美国各大院校的法律教科书中,人们对于案件的裁决也许有自己的裁决,但却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加深了解了美国的司法制度。

写了一整天,虽说是原创,其实还是主要依据了两本书中的内容和细节介绍。对于法官伊藤的公正,我在文章中其实叙述的并不太多,但其实书中很多细节描述了伊藤的秉公执法。书中还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宣判后辩方的反应以及世界各国的回应以及批评。兰妹妹在此不再一

一赘述。如果有兴趣的朋友,请参见林达的著作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之《历史深处的忧虑》。

毛特 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

姓名:张肖肖学号:2009081132 班级:09级计科本一班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作为老百姓的理想和美好愿望毫无疑问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作为法的价值追求,既是法律无法完全胜任的,也只能是法学家的一相情愿,或者是法学家的幼稚而拙劣的谎言.理想代替不了现实!哪朝哪代没有冤死鬼?当然,没有法治冤死鬼会更多.历朝历代何尝不是坏人总是欺压好人.坏人也许没有好下场,但是坏人强加给好人的苦难,与坏人所受到的惩罚相比,是永远无法完全弥补的。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其实包括了一个法律风险.“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这就是意味着任何一个好人都有可能被冤枉.“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众人的威胁.”好人坏人的衡量标准是法律和其行为.而行为是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因此是否适用法律是用证据来说话的.是否冤枉一个人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愿望,只取决于证据.适用法律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没有证据,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惩罚.包括"坏人".这样好人也才能免于没有证据而受到惩罚. 中国以前的有个著名的原则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看起来非常完美,可惜事实总不是不能遂人愿,如果让你选择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中的一个,你会选择其中哪一个? 是的,我们宁愿选择“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做了,结局才能尽可能的好,同时会实现“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最大化...... 医学也是如此,很多的医疗行为都有适应症,对待一个怀疑肿瘤的疾病,医生会想方设法去证明,例如,一定要得到病理的结果是恶性肿瘤,才会考虑进行化疗等的后续治疗,因为不这样的话,我们可能会“冤枉好人”,在进行了充分的努力,仍然不能证明是恶性疾病,我们宁愿对这个病人进行观察,宁愿暂时“放过一个坏人”,我们也不愿无意中牵连一个即使表明看起来是多么坏疾病的人..... 事实证明,“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是错误的,它使我们对人性进行了深层的思考,我们应该有所倚重,单纯从一个角度出发就能达到结果的最大化的完美,不然我们会冤枉许许多多的好人,为了使他们最大限度的不被冤枉,我们只能放掉可 能是事实上的、而没有充分证据的“坏人”......所以,我们都假设没有充分证据前的人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在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大多数的民众认为是辛普森杀妻,而且证据比较充分,但是李昌钰证明了“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并且警方的取证也有一定的问题,于是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尽管我们可能放掉了一个罪人,但人们包括警方充分认识到取得证据的严格性、规范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深远的,以后的努力会最大程度的达到这样的效果“尽可能不冤枉一个好人,做好了前者,放过坏人的机率就会越来越小”....... 反观我国的“许霆案”,判有罪的影响力远远小于无罪,如果判无罪,影响深远,银行和各个系统就会反观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应该严格改进,可惜,判了一个许霆,这些发展改进的机会都失去了...... 医学在诊断任何一个疾病的时候,都充满了证据、鉴别,否则就是“过度治疗”,因为医学是帮助人的,而不是伤害人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和医学同理........ 让我们对生命有所敬畏,尊重人性,善待生命...... 从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对比看中国的司法建设 一个是证据不足却被屈打成招蒙冤入狱,一个是证据确凿但仅仅因为证据有污点被当庭释放,佘祥林和辛普森的命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也显现出了中国和美国在司法建设中的差距,这种差距令我们惭愧。蒙冤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触动了国人的神经。我们必须反思,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多少路要走。 中国司法建设中人权保障的缺失 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首先表明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公民的人权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对人权的效保障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值得我们深思。司法者或执法者都应该首先有尊重人权的观念,这是我们在启动司法程序,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注意的问题。只有尊重人权,司法人员在启动司法程序的时候才能够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不是像中国的某些基层司法机关一样一味的想给予犯罪嫌疑人什么样的惩罚。辛普森一案,辛普森能够脱罪,与司法者心中的人权观念有密切的关系。佘祥林一案,无论从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人权的观念在他们心中显然还没有足够的分量,从公安连续10天的刑讯逼供,到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从为佘祥林作证的群众被无辜被抓,到佘祥林的母亲含恨而死,这一切都表明百姓的人权在司法者和执法者的眼中显得微不足道,人的价值在他们心中根本没有体现出来。一些司法人员为了所谓的因果报应,只要不让真正的罪犯逃脱,宁可有几个不幸的牺牲品。因此,要杜绝类似佘祥林案这样的错案冤案,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有人权的观念,给予每个生命应该受到的尊重。人权的观念一旦形成,在道德也能约束司法者胡乱判案,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相应的减少。 司法人员办案时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有罪观念根深蒂固 中国的司法领域往往存在这种现象,即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定罪之前,人们已经主观的把他当成罪犯了。不仅是普通人有这样的观念,就是很多司法工作者也持有这样的观念。在这些人看来,他们要做的就是要罪犯开口,让罪犯

佘祥林案件分析

佘祥林案件分析 案件简介: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2005年,佘祥林案已经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错案,他将被改判无罪并立即释放回家,终于可以结束了长达11年的被冤枉的牢狱生涯。 佘祥林含冤入狱的时候才三十岁不到,正值年轻气壮,但是却将人生的大好年华葬送在监狱里。人的一生能有多少个十一年冤案被办成铁案,源于10天11夜的残酷毒打。在办案审理过程中有很多的疑点,如果能够紧抓着这些疑点不放,或许佘祥林就可以免受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从一些资料上我们可以找到当初的办案流程: 1、辨认尸体辨认尸体有两种方法,一是亲人认领,根据其外貌特征。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当日他被警方叫去认尸,看到死者面貌已浮肿难辨,并看到死者身高、胖瘦、头发扎法和妹妹很像,认为死者是张在玉。根据当时专案组成员曾忠的介绍,张在玉的母亲当时一口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在未见到死者的身体前,即说出了身体上的一些特征,如身上有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等等,这与此后尸检情况一致。另一种则是比较权威性的,就是进行DNA检测。张在生曾提及,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单凭这样就确定死者为张在玉实在太过草率,如果当初做了DNA检测,确定死者不是张在玉,那么佘祥林就可以免受残酷毒打,当然也就免了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2、作案方式据资料显示,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第一种作案方式简述为:1993年腊月初九(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出一根板车撬棒,将张带至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山坡,将张打死埋入水沟。 第二种作案方式简述为:腊月初九,佘祥林看到魏太平(佘的好友,当时在雁门口镇交通管理站上班)在雁门口镇兽医站门口对面打桌球,佘便将张在玉交给魏太平让其带走,魏将张带至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腊月十二,佘祥林和魏太平用石头将张打死,沉入水中。 第三种方式为:1993年腊月初九,佘祥林在雁门口镇兽医站碰到魏太平,让魏太平晚上11点到家里说点事情,当晚,佘和魏将张在玉带到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外,给张换好衣服,再带至吕冲九组窑凹坝山用石头将张打死,然后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张沉入水中。 警方认为第一种是假口供,因为张的尸体不在水沟,是佘祥林试探性地看警方能否找到尸体。第二、三种作案方式随后也被否定。证据是,长岗村二组胡明德(男,65岁)讲述,这几天晚上他都在抽水机房睡觉,没有间隔一天,且机房白天上锁,另外,张在玉也不可能和魏单独出走。此后,当地医院也出具证明,张在玉失踪那几天,魏太平正在医院打针吃药,不具备作案时间。 这样,佘祥林供述的第四种情况,被警方认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

从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法理学视域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以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为例 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程序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5.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并以此来指导某些案件的审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怎样?当二者在法官断案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时,究竟何者更为重要?这一直是法理学及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1994年6月12日晚10时许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与其情人被人杀死于家中。4天后,辛普森被洛杉矶警方作为嫌疑犯抓获。1994年6月17日辛案曝光,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辛案因而被称作“世纪性审判”。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对辛普森案,做出无罪判决的美国法庭也意识到它很有可能放纵了一个杀妻的恶贼,但还是必须放掉辛普森。因为按照刑事诉讼的规则,控诉犯罪的一方必须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由于不能完全排除有辛普森之外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法庭做出这样的选择:宁可放纵一个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危险,更不能树立坏的榜样,让国家司法机器借机滥权。 视角拉回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

用梯形法或者辛普森法数值积分,分别用Matlab和c语言实现。

Matlab作业(一) 作业要求:用梯形法或者辛普森法数值积分,分别用Matlab和c语言实现。 C语言 1.程序代码: #include #include double fun(double x) { return x*x; } double definfresult1(double (*pfun)(double),double a,double b,double eps) { int n=1; double h,k,tn,tn1,fh,fh1=0; double fa=pfun(a); double fb=pfun(b); tn=(b-a)*(fa+fb)/2; do { for(k=0,fh1=0;k= eps); return tn; } int main() { double a,b,eps,definfresult; printf("积分下限a="); scanf("%lf",&a);

printf("积分上限b="); scanf("%lf",&b); printf("精度eps="); scanf("%lf",&eps); definfresult=definfresult1(fun,a,b,eps); printf("\n计算结果=%.7lf\n", definfresult); } 2.运行结果: MatLab 1.程序代码: function y=fun1(x) y=x*x;

程序优于权利-辛普森案

程序优于权利——辛普森杀妻案回顾与反思(2008-05-03 16:35:26) 标签:杂谈 1995年的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案是美国当年争论最大的刑事案件,也是西方社会引起轰动的重大案件之一,当年的报纸大都用“震惊美国、震惊世界、世纪审判”等字眼来报道此案。CNN统计数字表明,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大约有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最后裁决。该案件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影响,除了他深刻的种族隔离背景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集中体现了西方法律世界中“程序优于权利”这一重要法律原则。今天,当我们的社会仍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艰难跋涉时,再次回顾这一经典案例时,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简介: 案发前,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虽然出身贫寒,但依靠个人艰苦奋斗,挤身美国上层社会,因此辛普森是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辛普森与他的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但是,离婚之后,他们仍时常在一起抛头露面,甚至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也始终没有停止。 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及其男友在洛杉矶寓所内被人谋杀。警方调查之后认定最大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在随后对辛普森住所的搜查中,警方发现了粘有血迹的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法医后来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正式逮捕辛普森。 1995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陪审团成员由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组成。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此外,警方另一项主要证据之一带血的手套在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当庭穿戴时,因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无法戴上,陪审团哗然。 根据“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一证据规则,尽管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证据(袜子)是非法的,所有证据可信度都大打折扣,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总终,陪审团在经过近40个小时的长时间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美国当代最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尼·科克伦(Johnnie Cochran)及著名美籍华裔刑侦专家李昌钰博士在辛普森无罪的辩护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 判决宣读后,大部分白人仍然认为辛普森有罪,他们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而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欢呼雀跃,弹冠相庆,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洛杉矶街头和其他地方的白人与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连一个部门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也变得隔膜起来。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更为夸张的是,在随后的民事审判中,经过4 个月的审理,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判例分析:

对比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思考

“伪君子”或“真小人” ——对比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思考 玉石 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他们拥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对佘祥林杀妻冤案与辛普森杀妻案的对比,会发现中美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态度是有差异的。而中国刚刚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保护刑事诉讼被告人和限制公权力方面做出了某些改变。那么冤案是否可以减少呢? 在佘祥林一案中,佘曾再三向侦查员提出要去见妻子尸体的要求,但一直没有如愿,直到入狱,依然不知道死者究竟是不是妻子张在玉。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错。而辛普森案中辩方的质疑让警方很多证据都被排除掉了。 通过警方的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证实了佘当晚没有作案时间。但此后的判决中,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佘的两名司机的证词。在案件侦破期间,一份“良心证明”出现,说明有人曾见过一个与张在玉相貌特征相像的疯女子。但并未获得司法机关的查实。相反,与这份证明相关的四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 辛普森得知自己沦为头号嫌疑罪犯后,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此外,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辩方搜集的许多证据均被法院采纳。 当佘祥林为避免酷刑的折磨,编造作案过程,甚至按照侦查员的讲解画作案时的行走路线图时,辛普森是自愿放弃沉默权,与警方对话。 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刑讯逼供有众多规定。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以上三条规定在佘祥林一案中都没有遵守。表现为专案组刑讯逼供,“良心证明”相关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对申述内容置之不理。如果以上规定可以被自觉严格执行,相信冤案会减少,但新刑诉法如何从制度设计上保证规定能够被执行呢?如果不能那么就是治标不治本。 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在这些规定下,刑辩律师在正常条件下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如果刑辩律师受到不正当影响,结果就难说了。因为新刑诉法里专门列了一条禁止律师串供、隐匿当事人罪行,所以不排除出现律师泥菩萨过河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从佘祥林接受讲解后画出路线图就知道,仅仅一个签名或录像是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因为一切都可以事先“彩排”。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摘要】刑法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后盾,发挥 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刑法的功能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二者之间如何定位、孰轻孰重,究竟应当优先考虑通过 惩罚犯罪来达到社会正义还是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前学术界对此的探究呈 现出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所达到的平衡才是我国刑法价 值追求的所在,我们所应当关注研究的是在这个现代社会两者关系是如何配合的。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正义、正当程序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涉 及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限制和剥夺,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最为严 厉的刑罚。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即入罪功能),而人 权保障则是体现了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即出罪功能)。二 者对刑法价值功能的体现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甚至是悖论。有学者认为刑 法既具有法益保护功能,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二者并重。学生认为考虑 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并无太多价值,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但鉴于国家权力的 强大,我国目前应当更注重其人权保障功能。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法的惩罚功能,即制裁功能,是指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权益施加法定范 围内的限制或剥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由于刑法的制定是从有损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制裁方面考虑,因此刑法更看 重的是要防止不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提供各种保护,使社会各种利益免遭侵害。从这一点看,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的保护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指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一般民众和罪犯免受刑罚权的任 意发动而引起的灾难的机能。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 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 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因此刑法在设置国家刑罚权的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这就出现一种悖论:刑 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正如德国法学家李 斯特曾经指出,“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 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 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决不可置一般公民个人或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在任何一个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应 当尽可能协调统一,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的功能。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于对方的理论根据。但要指出这里的并重 不是二者完全等价,是要针对具体情况有侧重点的并重。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犯 罪而漠视人权保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侦查机关就会将重心放在寻求 案件“真相”,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冤案,如“佘祥林案”、“孙志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8栋408寝室 杨岳城严翔汤进旷良勇熊超峰刘亮简介: ——>1、1998年2月15日 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2、1999年5月8日 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3、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 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4、2002年10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2002年12月5日

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6、2010年4月30日 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7、2010年 5月5日 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8、2010年5月7日下午 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9、2010年5月8日下午 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内容摘要: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正如李心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①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 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数值计算方法教案数值积分(20200511215237)

计算方法课程中学习数值积分内容的心得和体会 计算方法又称 数值分析”。是为各种数学问题的数值解答研究提供最有效的算法。主要内容为函数逼 近论,数值微分,数值积分,误差分析等。常用方法有迭代法、差分法、插值法、有限元素法等。现代的 计算方法还要求适应电子计算机的特点。 数值分析即 计算方法”下面来谈谈学习了计算方法中学习数值积 分内容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了解一下数值积分的内容: b c (1)针对定积分 I 二 f xdx ,若 f x =x 5 ,a=0,b=1,即有 I 二 L a *■ 0 f x = Sin -x , f x 二sinx 2 , ........ ,时,很难找到其原函数。 x (2)被积函数并没有具体的解析形式,即 f x 仅为一数表。 b 定积分I f x dx 的几何意义为,在平面坐标系中I 的值即为四条曲线所围图形的面 a 积,这四条曲线分别是y = f x ,y=0, x=a ,x=b b 二 a f x dx : b -a f - 以及梯形公式I = [ f (x )dx 化七卫f (a )+ f (b )] 梯形公式的几何意义是,用以下梯形面积替代曲边梯形的面积: 1 6 1 5门 X x dx =— 6 1 J ,但当 0 6 其几何意义为用以下矩形面积替代曲边梯形面积 a b 2

再来是辛普森公式 l=J f (x )dx RZ Wl? ] f (a )+4f |兰辿〕十f (b ) 」a 6 「 I 2丿 J 辛普生公式的几何意义为,阴影部分的面积为抛物线曲边梯形,该抛物线由 (a, f (a) > 1卑卫,f '卑卫j ,(b, f (b))三点构成。 I 2 I 2丿丿 b n 从而到处其一般公式为 f x dx A k f x k ,其中x k 称为节点,A 称为求积系数,或 a k=0 权。 衡量一个积分公式的好坏,要用具体的函数来衡量,寻找怎样的函数来衡量呢?简单的 多项式函数是一个理想的标准。若某积分公式对于x k (k=0,1,|H,m )均能准确成立,但对于x m41 不能准确成立。则称该公式具有m 次代数精度。代数精度只是衡量积分公式好坏的1种标准。 f x dx “ b - a f 口的代数精度及几何意义 I 2丿 b b 【解】当f x =x 0=1时,公式左边 f x dx 1dx=b-a ,公式右边二b-a ,左= a a 右; a a+ b b 2 ***研究中矩形公式

浅谈聂树斌案

浅谈聂树斌案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辛普森求积公式

摘要 在工程实验及研究中,实际工作中,变量间未必都有线性关系,如服药后血药浓度与时间的关系;疾病疗效与疗程长短的关系;毒物剂量与致死率的关系等常呈曲线关系。曲线拟合是指选择适当的曲线类型来拟合观测数据,并用拟合的曲线方程分析两变量间的关系.可以说,曲线拟合模型与我们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 本课题着重介绍曲线拟合模型及其应用,其中包括它的基本思想、模型的建立、以及具体应用.为了更好的了解曲线拟合模型,可以将它分为线性与非线性模型,在模型建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用最小二乘法来解决一些我们日常所应用的问题. 关键词曲线拟合;线性与非线性模型;最小二乘发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曲线拟合 (2) §1.1 基本思想及基本概念 (2) §1.1.1 方法思想 (2) §1.1.2几个基本概念 (2) §1.2辛普森算法基本定义及其应用 (4) §1.2.1辛普森求积公式的定义 (4) §1.2.2辛普森求积公式的几何意义 (5) §1.2.3辛普森求积公式的代数精度及其余项 (5) §1.2.4辛普森公式的应用 (6) 第二章辛普森求积公式的拓展及其应用 (7) §2.1 复化辛普森求积公式 (7) §2.1.1问题的提出 (7) §2.1.2复化辛普森公式及其分析 (7) §2.1.3复化辛普森公式计算流程图 (8) §2.1.4复化辛普森公式的应用 (9) §2.2 变步长辛普森求积公式 (10) §2.2.1变步长辛普森求积公式的导出过程 (10) §2.2.2变步长辛普森求积公式的加速过程 (12) §2.2.3变步长辛普森求积公式的算法流程图 (13) §2.2.4变步长辛普森公式算法程序代码 (14) §2.2.5变步长辛普森求积公式的应用 (14) §2.2.6小结 (14) §2.2.7数值求积公式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14) 参考文献 (16) 附录A (17)

佘祥林一审庭审

佘祥林案件一审 书国静茹: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佘祥林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吴聪:(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佘祥林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佘祥林的基本情况? 佘祥林(关芳瑶):我叫佘祥林,男,1966年3月7 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审吴:被告人佘祥林,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佘祥林:属实。 审吴:被告人佘祥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佘祥林:收到 1994年4月25日 审葛美娇: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害其妻子张在玉。合议庭由审判员葛美娇,陪审员李美玉组成,由吴聪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国敬茹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复习课程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1. 规范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1)法的概念问题包括特征问题,传统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很多的描述,我国从国法的角度理解的比较的多。还有法的特征也是频繁的在考。多选题考察的比较的多。 (2)法的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等这些基本的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法律规则的内涵到底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的界限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的合理性等法理问题的研究。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的比较的明显。 (3)法律体系的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现有的法制体制下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的可能性的。 (4)法律关系的问题,一个是法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的第七论述)。 (5)法的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的作用,我国现在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譬如说,法为什么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施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的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法律责任问题涉及的案例也是很多的,因为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的,但是民法中有特殊的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的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裁大致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的制裁方式非常的多,最严厉的就是对生命的剥夺,而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死刑很多,这就遇到一个问题,与人权的结合问题,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在质疑我国是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涉及到死刑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 2.价值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重点理解法的正义性价值问题: (1)立法听证的考察,譬如,个人所得税的提高问题的听证,就牵涉立法正义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评判立法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的科学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原则(规范正义的原则)?

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对比

“辛普森杀妻案”与“佘祥林杀妻案”之比较 ——浅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之比较 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规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询问等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该法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由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而获得线索的证据,即“毒树之果”。实际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而与辛普森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屈打成招被判罪。因为“被害人”佘妻突然现身,入狱11 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宣判无罪,才最终重获自由。案的教训是沉痛的,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乃至刑讯逼供,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随意践踏,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造成冤案的症结是我国司法观念中的注实体公正、轻视程序正义,仅把程序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或工具,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西方学者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探讨大多以传统上的“自然正义”为思想基础,其核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亦即手段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本文所讲仅指狭义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4 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但是该修正案并未自动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 年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对非法证据的取舍,本质上体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冲突。一般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国家和地区均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刑事非法证据在排除的时候,既要考虑维护法制、保障人权,又不能影响打击犯罪,二者应兼顾考虑。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则有所涉及,而这些规定也是零星、笼统、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所以,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具雏形,尚未系统化、体系化,亟需发展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1998 年9 月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性质。非法证据被解释为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2、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仅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种言词证据。3、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各级法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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