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农市发[2007]第23号. 农业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7-08-08. 农业-农业科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
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
第四条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指导。
第六条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
(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推荐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需有以下相关材料:
(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文件;
(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围;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
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计划。
第十四条筹建时间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
第四章
机构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三)筹建工作总结;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七)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九)人员上岗考核报告;
(十)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自接收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
(一)材料受理后六个月内,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
组由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
(三)评审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执行。评审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
(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
(五)现场评审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其中基本通过者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评审组长确认。
第十八条根据现场评审结论和整改结果,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经审批后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部级质检机构可凭批准公告刻制印章,建立文书制度,发布带有部级质检机构名称的公文、检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或申请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部级质检机构,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三)三年工作总结(扩项者应说明理由);(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新增项目的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九)新上岗人员考核报告;
(十)三年期间能力验证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承建单位或试验场所变更等涉及机构审查认可及计量认证条件和要素的,须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部级质检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
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通过实施年度工作总结、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重点核查等方式对部级质检机构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是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的期间检查。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指派检查组执行,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至少2人,时间一般1天。
第二十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组织的能力验证,并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参加国家或国际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
第二十六条对被举报的部级质检机构及时进行重点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事业费由承建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含复审)所需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部级质检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由组织的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等所需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部级质检机构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例行监测等国家(部门或地方)指令性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部门拨付。其他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部级质检机构给予表彰,优先安排任务。
第三十二条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管理混乱且监督检查不合格者;
(二)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合格者;
(三)工作失误、泄密、弄虚作假,经核查情节严重者;
(四)主任和副主任变更,未经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批复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一)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者;(三)机构审查认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复审者;
(四)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机构审查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五条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投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
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评审工作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已列入筹建计划的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
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第六条现场评审前一个月,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评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申请评审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手册》及工作总结及时寄
送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审查认可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注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国家或部级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根据情况派出现场检查员,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
第八条评审组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组工作。
第九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中层以上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明确评审方法、评审组分工及评审工作联络员等;根据《行为规范》,重申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全体人员参加。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明确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要求;宣布评审日程、分工和现场操作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的修订,是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制修订的项目(计划编号:20080388-T-469 )。 本国家标准项目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本标准是推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内在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我国服务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构逐步改善,为增加就业和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业快速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以期达到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效率的目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需求,纷纷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修订本标准,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从而助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 (二)修订本标准是指导服务标准化工作实践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服务业体系,推
进服务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已被置于战略发展的高度。 在此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服务标准化在全国蓬勃开展。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缺少有效指导,各地工作还处于无序、盲目和探索的过程,未能发挥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最大作用。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效、顺利开展,迫切需要修订本标准。 (三)修订本标准是满足标准化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 标准是实践的最佳总结,应与实际工作保持同步,及时进行更新。对服务标准而言,如标龄超过4.5年,或者标准所包括的技术和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进而进行修订,以保证标准的技术内容能有效指导实践。GB/T15624.1-2003GB/T 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制定距今已有7年时间,由于近年来服务标准化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迅速,因此,原标准存在较大局限性,已无法有效指导当前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必要予以及时修订。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 GB/T 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文档4篇Management method document of fertilizer registra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文档4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有机肥料的作用文档 3、篇章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4、篇章4: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文档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 ,是解决复混肥发展中多种错误倾向 的根本手段。下文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管理标准体系
财务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各部门财务管理。 2 内容 2.1 全酒店财务统一建立财务总账、分账、档案、挡卡。各经营网点建立分账,于次月6号前上报账单,酒店财务与10号前算出工资、费用,报总经理审批,以便工资尽早发放。 2.2 财务人员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和执行财务制度,杜绝差错事故和混乱。对巧立名目,搞小家当,立即查实整改,如实反映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2.3 严格发票管理,编号使用,用完必须当月交回财务。遗漏或丢失,处以重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分管部门经理知晓,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延长发票使用时间。 2.4 严格审批制度,购买物品或维修(自己无力维修)列出清单经总经理批准。基本建设、房屋改造、大型设备由总经理会研究决定。 2.5 加强收入管理,漏帐、错账、跑帐、改收的款不收,一律扣发当事人工资(含各部室)。库存现金夜晚不超过50元,否则丢失、被盗,责任自负,并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 2.6 私人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在酒店财务部办理,定期偿还,否则严肃处理。因公出差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返回单位后5天内结清。
酒店卫生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店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餐厅卫生质量标准、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个人卫生上岗要求、卫生实施、卫生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酒店各部门的卫生管理。 2 内容 酒店以工作区域为依据,将各工作区域的卫生进行责任划分,再由各岗位将具体卫生划分到人,同时遵照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卫生检查、评估。 3 餐厅卫生质量标准 3.1 门前过厅地面光洁,无卫生死角,墙面、天花洁净,装饰美观,无掉皮、脱皮、印痕、污点。3.2 门口接待台、预定台面干净,物品用具摆放整齐舒适,不杂乱。 3.3 厅内地面干净,墙面、天花板无污迹、脱皮现象。 3.4 餐厅吧台表面清洁,吧台前面地面干净无污迹。 4 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 4.1 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并严格落实。 4.2 操作间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无尘土、无积水,沟池畅通、无积存物、无异味。 4.3 灶台、水池、地面及食品容器用具清洁无油污。 4.4 各种炊事用具、机械设备、容器等由专人负责,用毕洗涮干净,做到无污垢、无异味、见原色, 摆放整齐有序。 4.5 容器原料离地分类存放整齐,周围无垃圾和杂物。 4.6 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离地存放,不得放在地上或不洁之处。 4.7 调料、辅料容器清洁,用后加盖,垃圾桶加盖,日后产清。 4.8 库房保证通风透气,配备并用好防潮、防尘、防鼠、防蝇设备,做到无蝇、无虫鼠害。 4.9 粮食、干货制品离地、离墙分别放置,成品、半成品、原料隔开存放,整齐美观。 4.10生熟食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冰箱保持正常运转,内外清洁无异味。 5 个人卫生上岗要求 5.1 各岗位员工上班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卷袖子,不挽裤腿,不穿背心、短裤、拖鞋,遵守着装卫生 要求。 5.2 上班上岗前不饮酒,不吃异味较大的食品。
检测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验收 1.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技术人员及化验室相关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必要时可通知供货商参加。 1.2根据合同规定,由技术人员组织供货商或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确认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后,由技术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安排使用前的检定/校准,合格后技术人员列入仪器设备台帐。 2.仪器设备的使用 2.1所有设备由计量检验处负责统一编号并粘贴在设备醒目处,作为唯一性标识。 2.2对容易引起误差操作或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操作过程,应由检测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编写详细的操作规程,经主任批准后实施。 2.3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方能操作; 2.4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现异常现象时,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检测部负责人处理,再进行原因分析,直到消除异常。 2.5安放仪器的房间要符合该仪器的要求,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温度、湿度,设备管道、电器线路布局要合理,以确保该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并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 2.6凡对可以直接打印出数据的仪器设备,均应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有:仪器名称、编号、使用的年、月、日、开关机时间(24
小时制)、上机样品编号、测试项目、使用前后的检查情况、操作人、验证人、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仪器使用记录整洁完好详细。 3.设备的维护保养职责 3.1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安排仪器的维护保养,对化验室的仪器设备的存放、保管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使用人要做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3.2每年年初建立详细的年度核查计划,按时进行核查和校准。本单位有校准资格的,可在本单位校准;须要国家法定部门校准的,要在到期前及时送检或申请现场校准。 3.3仪器发生故障后,本车间可以维修的进行维修,无法维修的,由技术人员负责与生产商或代理商联系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3.4修复后的设备必须经过校准/检定或功能检查,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3.5维修结束当日,由仪器管理员将维修结果填入维修表,随即将维修表交档案室。 3.6仪器设备性能老化、损坏,无法修复者,申请报废。 3.7对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技术人员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理由,经主任审核后,报批报废。 4.仪器设备档案 4.1技术人员负责建立设备仪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场编号、制造(出厂)日期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b.制造商名称;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0年7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规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 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 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 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分析测试中心烘箱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烘箱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烘箱的使用效率,维持正常检测和科研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根据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需要摆放在实验室的烘箱,购置前请与分析测试中心负责人沟通,确定摆放数量及位置。 2、使用烘箱前请认真阅读烘箱使用注意事项,并填写使用记录本, 环境条件一栏填写室内温度、湿度,设备使用参数一栏填写烘干物品所用温度。 3、长期未用的烘箱在使用时必须空试,确定各个系统工作正常后,方可使用。 4、烘箱处于关闭状态时,才能拔插头,禁止带电拔插头,以免烧毁插座,损坏仪器。 5、放入烘干物品时,应注意排列不能太密。散热板上不能放置烘干物品,以免影响热气流流动,防止火灾发生;须烘干的玻璃类物品,必须洗净控干水后,才能放入烘箱。 6、烘箱内温度传感器的周围要留有一定的空间,烘干物品不能与烘箱内温度传感器接触,更不能挤压传感器,否则会导致控温失灵,易造成火灾。 7、禁止放置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若必须烘干滤纸、脱脂棉等纤维类物品,则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严格控制温度,以免烘坏物品或引发事故。 8、烘箱使用温度超过100℃时,应随时有人在旁边看守,烘箱需要过夜使用的,温度不能超过60℃(尽量选择精密烘箱)。当烘箱内温度很高时(特别是当工作温度在200℃以上时),要等温度降至60℃以下才能开启烘箱门,以防玻璃门遇冷炸裂。 9、烘箱使用结束后请及时拿走烘干物品,并请再次认真填写记录本。3楼烘箱室不能存放任何物品。 10、烘箱内外应经常保持清洁。烘箱使用结束后,在切断电源状态下,定期清理烘箱,打扫烘箱内室。 11、违反上述规定则停止其使用烘箱,清理所烘物品,对于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一、底薪加提成制: 1、销售人员待遇:分为基本工资800元,出勤工资150元,会议考勤150元,绩效工资300 元,话费补助100元+销售提成+五险(400元左右)。 2、每个销售人员当年最低销售定额为500度吨,如果销售人员当期完成的销售额超过设置 指标,且货款回收率在100%,则超过以上部分按比例提成。销售提成具体分配如下:5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40元/吨, 7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50元/吨, 10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60元/吨, 15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70元/吨, 二、完全提成制:销售人员销售肥料按以下方式提成:年销售数量少于400吨提成60元/吨,400-699吨提成65元/吨,700-999吨提成70元/吨,1000-1299吨提成75元/吨,1300-1599吨提成80元/吨,1600-1799吨提成85元/吨,1800-1999吨提成90元/吨,2000吨以上提成100元/吨。 三、完成年度销售最低定额以上的(500吨以上),公司根据发展情况,年终给予奖励10-30元/吨,具体金额由公司在此范围内决定。 四、为更的挥各个区域经理的网络和关系,区域经理之间介绍客户,如A介绍客户给B, 协助B一起跑成的客户,则A从该客户销售提成中提成50%,第两年提成40%。第三年每吨提成30%,在此期间要协助B做好服务和维护工作。 五、结算,没有欠款的,每月可先按回收货款的80%计算提成,其余部分年底根据销售 总量计算出应提成数额,一次计算补齐。 六、客户介绍业务奖励:A客户介绍其区域以外的客户B,B第一次现款提货30吨,一 次性奖励A30*25=750元,以后B 每提货1吨,奖励A,10元,(A的所有奖励,从B 所在区域的业务人员的提成中支出),此项由A区域经理书面报公司和B所在区域经理,经协商决定后下文批准后实施。 七、销售人员,进入公司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试用期内连续不能完成最低定额的,公司予以辞退;试用期满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正式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五险手续,试用期时间不予办理五险。 八、售人员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自第二年度起,月基本工资提高到一档(按照国家中级职称工资档位标准),第二年仍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月基本工资再提高一档。以后每年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下年月基本工资提高一档。 九、售人员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最低销售定额的,月基本工资自第四个月起,降低100元。 十、有销售人员,每月参加公司学习不得低于3天,每月在市场一线不得低于15天。 十一、销售人员每次出发都要有出发记录表,详细记录走访客户的资料(名片、电话、经营肥料的品种、年销售总量、主要种植作物、,每次出发回公司后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并上交出发记录。 十二、公司定期召开销售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6号、16号、26号,三次销售工作会议(会议可能会有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网络会议各个销售人员可通过邮箱、QQ,汇报市场情况及信息、建议、方案等),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会议,公司提前两天通知,如没有公司另行通知,所有销售人员必需提前安排好各自的工作,不得耽误会议,销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准缺席,不准请假。 十三、销售人员应积极推广、推介公司的产品,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随意对客户做出承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
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
敬老院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了本院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管理职责,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审批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4421.1-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24421.2-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 24421.3-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 GB/T 24421.4-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J03-2013 服务标准编号方法 3 术语、定义 GB/T 24421.1和GB/T 24421.2中3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服务标准体系 4.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 应根据养老的特点、管理需要和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确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完善体系内容,循序渐进,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4.1.2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1.3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 4.1.4 服务标准体系应在服务标准体系表的框架下制定。
4.1.5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相互协调、现行有效。 4.1.6 服务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与管理应符合GB/T 24421.2的规定。 4.2 养老标准体系的组成 4.2.1 服务标准体系由服务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和服务提供标准构成。4.2.2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所有标准都要在本院的定位和概念、方针目标和有关标准化和养老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形成,包括本院贯彻、采用的上级标准和本院制定的标准。 5 管理要求 5.1 机构管理 根据养老活动的需要,对服务标准化工作采用以下形式: a 设立以院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标准化领导组,负责确定本院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 重大问题的决策、仲裁。 b 标准化工作由院长全权负责。 c下设标准化工作组,是本院标准化工作常务办事机构(设在副院长办公室)。 d 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业务上受标准化工作组指导。 e 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图1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目录 1、检测试验中心管理制度------------------------------------------------- 1 2、检测试验中心安全制度------------------------------------------------- 2 3、检测(试验)工作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措施---------------------- 3 4、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5 5、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6 6、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7 7、各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8 8、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职责------------------------------------------- 9
9、收样人员岗位职责------------------------------------------------------- 10 10、资料员岗位职责-------------------------------------------------------- 11 11、现场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职责------------------------------------ 12 12、检测工作的复核、审核制度------------------------------------------ 13 13、仪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4 14、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管理制度-------------------------------------- 15 15、检测报告的管理制度----------------------------------- 16 16、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8 17、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处理制度------------------------ 19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彭昕宇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探讨肥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原谅,并请有识之士指正。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品种琳琅满目,除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三大营养要素外,中、微量元素的应用也逐步增多,这种宝、那种素,层出不穷、比比皆是。一方面给农业增产增收、农产品品质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肥料质量的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甚至有的不法份子利用法律不严、监管不力进行制假、造假、售假,唯利是图坑农害农。因此,为保证我们岳阳市的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加大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下面我讲几个肥料登记监管的问题: 一、什么叫做肥料? 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登记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肥料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部门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是2000年
6月23日由当时的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的32号部长令;2004年7月1日38号部长令进行修改,在全国多次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部门规章时,经国务院批准,一直保留,使用至今,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正在讨论上升为肥料管理条例。这个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在国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共有6章38条,今天我们只讲解与我们经营有关的条款。 三、肥料登记管理属哪个部门? 属农业部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四、肥料登记证分几种、时间多长? 肥料登记证分两种:临时、正式。临时登记证时间为一年,如生产、销售该产品需要,最多可续展两次;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续展一次为5年,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省肥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及自制自用的肥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办理。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在职责范围
内依法做好肥料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肥料产品生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六条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列肥料产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一)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肥料产品。 第七条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直接申请正式登记。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肥料产品申请临时登记,经肥效、安全性验证或抽检合格符合规定条件后,申请正式登记。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305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cenic Area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Z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 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光伏测试中心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光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测试中心的正常运转。 2、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测试中心拥有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管理 3.1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3.2仪器设备要分类编号、入账,账目、标签、实物编号要统一,账物要相符。 3.3仪器设备需按要求做好防潮、防尘、防压、避光等工作,同时做好定期保 养以及损坏仪器的及时修复或更换。 3.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对列入检定计划的仪器设备按时检定。 3.5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 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3.6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操作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7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 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4、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4.1所有测试中心人员都必须遵守测试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4.2测试中心人员应注意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4.3测试中心的仪器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 用测试中心的任何仪器设备。 4.4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4.5测试中心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测试中心物件移交手续,并认真登记。 5、测试中心管理人员职责 5.1管理人员应熟悉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5.2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 发现故障应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5.3严格遵守测试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 器设备和进行检测工作。 5.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认真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 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售人员管理细则 一、底薪加提成制: 1、销售人员待遇:分为基本工资800元,出勤工资150元,会议考勤150元,绩效工资300 元,话费补助100元+销售提成+五险(400元左右)。 2、每个销售人员当年最低销售定额为500度吨,如果销售人员当期完成的销售额超过设置 指标,且货款回收率在100%,则超过以上部分按比例提成。销售提成具体分配如下: 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40元/吨, 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50元/吨, 0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60元/吨, 500吨以上,提成比例为70元/吨, 二、完全提成制:销售人员销售肥料按以下方式提成:年销售数量少于400吨提成60元/吨,400-699吨提成65元/吨,700-999吨提成70元/吨,1000-1299吨提成75元/吨,1300-1599吨提成80元/吨,1600-1799吨提成85元/吨,1800-1999吨提成90元/吨,2000吨以上提成100元/吨。 三、完成年度销售最低定额以上的(500吨以上),公司根据发展情况,年终给予奖励10-30元/吨,具体金额由公司在此范围内决定。 四、为更的挥各个区域经理的网络和关系,区域经理之间介绍客户,如A介绍客户给B, 协助B一起跑成的客户,则A从该客户销售提成中提成50%,第两年提成40%。第三年每吨提成30%,在此期间要协助B做好服务和维护工作。 五、 六、结算,没有欠款的,每月可先按回收货款的80%计算提成,其余部分年底根据销售 总量计算出应提成数额,一次计算补齐。 七、 八、客户介绍业务奖励:A客户介绍其区域以外的客户B,B第一次现款提货30吨,一 次性奖励A30*25=750元,以后B 每提货1吨,奖励A,10元,(A的所有奖励,从B 所在区域的业务人员的提成中支出),此项由A区域经理书面报公司和B所在区域经理,经协商决定后下文批准后实施。 七、销售人员,进入公司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试用期内连续不能完成最低定额的,公司予以辞退;试用期满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正式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五险手续,试用期时间不予办理五险。 八、售人员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自第二年度起,月基本工资提高到一档(按照国家中级职称工资档位标准),第二年仍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月基本工资再提高一档。以后每年超额完成年销售定额的,下年月基本工资提高一档。 九、售人员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最低销售定额的,月基本工资自第四个月起,降低100元。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XX年4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经加工制作,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商品有机、无机和生物肥料类,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产调节剂类以及兼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制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的生产(含肥料分装,下同)、经营和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工作和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肥料登记的有关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第五条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肥料品种免于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高浓度复合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予登记的
肥料。 进口肥料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肥料登记由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肥料生产企业申请。申请人应向受理登记机关提供下列内容的资料: (一)产品的主要成份、配方和理化性状; (二)产品的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 (三)产品的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 (四)产品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 (五)产品在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试验所得到的安全用量、使用技术和增产效果的资料。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除外。 申请登记用于在水果、蔬菜的叶面喷施、调理土壤和调节植物生长肥料的,还需提供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阳泉市煤气公司 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阳泉市煤气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用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调度处是客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客户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客户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负责对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听、记录、汇总用户咨询、报修、报警及投诉电话,遇到重大抢险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负责根据用户报修给相应用户管理站或相关部门下达生产任务,跟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完善客户服务记录。 (三)负责对用户投诉处理情况的跟踪及对用户的信息反馈。 (四)负责建立并完善用户档案和客户服务记录。 (五)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六)负责用户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第四条服务理念 始于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终于用户满意。 第五条服务承诺 (一)提供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矿井瓦斯气,保证稳定供气,如遇管网检测、维修等情况需停气时,提前通知用户。 (二)如果输气管网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一般故障原则上在6小时内处理、24小时内修复。用户燃气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接到报修后,立即安排相关管理部门安排专业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一般故障原则上在6小时内处理、24小时内修复。 (三)帮助用户解决在用气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问,对上门维修满意度进行
用户回访并做好记录。 (四)设立用户投诉电话。接到投诉电话时,立即调查并进行处理,尽快给予答复。 第六条 管理要求 (一)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着装整齐。服务场所洁净整齐。 (二)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岗位责任制度上墙。 (三)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行岗位练兵制度,提高业务素质。 (四)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五)按公司标准格式及时填写记录和上报各类报表。 (六)设立投诉电话,耐心热情的接待每一位用户,作好相关记录,及时安排处理投诉事件,不得推诿。定期组织用户回访,整理反馈意见。 (七)对在用户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绩效考核处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予以考核。 客服人员接听电话工作流程: 咨询类 报 投 修 诉 客户来电 接听电话 解答用户 用气疑问 详细记录 下达任务 相关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