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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道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规)

十道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规)
十道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规)

《2015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汇总)_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一题。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1)对于转让给B公司的汇票.下列表示中正确的有(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B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支票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4)下面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结算用于同城支付结算

B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C支票无金额起点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

A.支票

B.信用证

C.汇票

D.本票

解析:(1) BCD(2) D(3) AD(4) ABCD(5) ACD

第二题

2011年3月10日,企业会计科会同档案科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3月21日,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8000"元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会计科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受理

并据此登记入账.

1.下列各项中,保管期满仍不能销毁的会计档案为( ).

A.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B.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

C.没有完工的建设项目的会计档案

D.会计账簿

2.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 ).

A.1年

B.3年

C.5年

D.20年

3.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 )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A.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B.会计机构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机构负责人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 ).

A.有权不予受理

B.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得责任

D.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5.下列事项填写错误的,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出盖章( ).

A.填制凭证的日期

B.金额

C.经济业务内容

D.经办人员签名

解析.

1.ABC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包括.(l)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3)其他未了解事项的原始凭证

2.BC

本题考核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的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3.AB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ABC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ACD

本题考核原始凭证的更正,根据规定,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三题

华联商店与甲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厂向华联商店供应家具400套,货款120万元.华联商店为此开出一张120万元的汇票给甲厂,甲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厂.乙厂于汇票到期时向华联商店兑现时,华联商店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

(1)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出票日期

D 收款人名称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汇票到期日起3日

B.自汇票到期日起5日

C.自汇票到期日起7日

D.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3)该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分别是( ).

A.华联商店,甲厂

B.华联商店,乙厂

C.甲厂,乙厂

D.甲厂,华联商店

(4)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

A.1日

B.3日

C.7日

D.30日(5)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

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与承兑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D.与收款人位于同城

解析:(1) ABCD(2) D(3) B(4) B(5) ABC

第四题

夏某毕业于某大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担任办公室文秘,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由于单位会计部门人手奇缺,公司领导要求夏某担任财务部门的出纳工作.领导认为,虽然夏某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出纳并不属于会计岗位,夏某工作能力强,很快就能适应.夏某从事出纳工作半年后,参加了当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统一考试,并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夏某因工作任劳任怨,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几年后,夏某的丈夫在一家私营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要求下,夏某将在工作中接触到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司认为她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适用范围中的工作岗位,包括( ).

A.稽核岗位

B.总会计师岗位

C.工资核算岗位

D.内部审计岗位

2、公司领导任用夏某担任出纳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领导的决定不违反会计法律的规定

B.夏某应该实习1个月后上岗,不能立刻上岗

C.夏某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出纳工作

D.出纳岗位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3、夏某因工作任劳任怨,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体现了她具有( )的会计职业道德.

A.爱岗敬业

B.客观公正

C.提高技能

D.参与管理

4、夏某将公司新产品的研发资料复印件给其丈夫,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违背了( )的会计职业道德.

A.客观公正

B.诚实守信

C.廉洁自律

D.强化服务

5、对夏某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可由( )给予处罚.

A.财政部门

B.人民法院

C.本公司

D.会计职业组织

解析:

1.ABC

2.CD

3.ACD

4.BC

5.ACD

某市罐头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份的购销情况如下:

(1)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应税货物,不含税销售额达到850 000元;

(2)填开普通发票销售应税货物,销售收入42 120元

(3)购进生产用原料的免税农业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580 000元;

(4)购进辅助材料128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1 760元,支付运输货物的运费1 000元,并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

(5)该罐头厂用价值20 000元(不含增值税)的罐头换进某糖精厂一批糖精,换进糖精的价值是18 000元(不含增值税),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专用发票都通过了相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罐头厂2011年5月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 )元.

A.144 500

B.6 120

C.154 020

D.150 620

(2)该罐头厂2011年5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 )元.

A.75 400

B.100 290

C.3 060

D.21 760

(3)该罐头厂2011年5月应纳增值税额是( )元.

A.53 730

B.3 060

C.155 550

D.91 550

(4)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 ).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服务型增值税

D.消费型增值税

(5)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 ).

A.1日

B.1个月

C.1个季度

D.1年

第五题

远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2010年开展了以下业务:

(1)承包本市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甲建筑工程公司.年底工程项目全部完工,远成公司取得工程款3000万元,并支付甲建筑工程公司200万元工程款(同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2)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幢(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3)远成公司所属招待所(独立核算)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取得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招待所客房收入与歌厅舞厅收入均分别核算.

已知:远成公司招待所在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以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远成公司开展的上述业务中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有( ).

A.招待所歌厅舞厅收入

B.招待所客房收入

C.转让闲置办公用房

D.承包建筑工程项目

2、远成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

A.30万元

B.65万元

C.18万元

D.39万元

3、下列关于远成公司开展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和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税额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缴纳营业税税额84万元

B.应缴纳营业税税额90万元

C.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6万元

D.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10万元

4、远成公司所属招待所取得客房和歌厅舞厅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

A.7万元

B.1.5万元

C.4.25万元

D.5.5万元

5、下列关于远成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远成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当向办公用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远成公司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远成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当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远成公司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题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

(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要求,

(1)对于转让给B公司的汇票.下列表示中正确的有()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B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f昔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役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支票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的有()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4)下面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票结算用于同城支付结算

B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

C支票无金额起点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A.支票

B.信用证

C.汇票

D.本票

解析:(1) BCD(2) D(3) AD(4) ABCD(5) ACD

第七题

2011年6月,赵某新设一家小规模企业.

1、该企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条件,委托商道代理记账公司办理会计业务.

2、由于委托记账公司办理会计业务,赵某未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2011年9月,商道代理记账公司发现赵某提供的部分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更正、补充,但赵某予以拒绝.

4、为了逃避纳税,赵某要求商道代理记账公司以不真实的发票,多计费用,减少利润,商道代理记账公司没有拒绝.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事项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赵某可以委托商道代理记账公司办理会计业务

B.赵某不可以委托商道代理记账公司办理会计业务

C.除代理记账公司外,赵某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会计业务

D.除代理记账公司外,赵某也可以委托具有代理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针对事项2和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在事项2和事项3中都不符合规定

B.赵某在事项2的做法符合规定但事项3不符合规定

C.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货币收支和保管

D.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委托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A.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B.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货币收支和保管

C.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D.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针对4事项说法正确的事

A.商道代理记账公司做法不符合规定

B.商道代理记账公司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作出上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C.对委托人示意的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商道代理记账公司应当拒绝

D.委托人示意的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商道代理记账公司应当只能接受

(5)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A.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B.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C.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应当拒绝

D.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解析:

(1)ACD(2)ACD(3)ABCD(4)AC(5)ABCD

第八题

2012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2)甲企业采用汇兑的方式结算前欠戊公司的货款.

第1小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保证的当事人有( ).

A.甲企业和乙企业

B.甲企业和丙企业

C.丙企业和丁企业

D.乙企业和丁企业

【答案】B

【解析】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为被保证人,丙企业为保证人.

第2小题:关于背书事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若该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B.若该票据附有"货到付款",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C.若该票据仅将其一半转让给丁企业,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D.若该票据标明"商业汇票",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答案】BCD

【解析】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谢谢A是正确的;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标明"商业汇票"不是禁止事项,况且本身就是商业汇票,故BCD的表述错误.

第3小题:下列各项中,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有( ).

A.被拒绝承兑

B.被拒绝付款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D.票据记载"不得转让"

【答案】ABCD

【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4个选项都不能背书转让.

第4小题: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 ).

A.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

B.保证日期

C.保证文句

D.保证人签章

【答案】CD

【解析】(P89)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选项A和B为相对记载事项.

第5小题:汇入银行向戊公司发出取款通知后,经过(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A.1

B.2

C.3

D.6

【答案】B

【解析】(P9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011年7月,某企业会计人员林某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与接替人员刘某办理交接手续.有关事项如下:(1)林某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故自行委托会计人员杨某代办交接手续.(2)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监交.(3)交接时有一笔经济业务林某已受理,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5)交接之后,刘某另外开设账簿,进行会计记录.(6)2011年10月,刘某发现林某经办期间的一笔经济业务的会计资料不符合规定,但林某以会计资料已由杨某移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1小题:针对事项(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林某必须亲自办理交接

B.林某因病不能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办理符合规定

C.林某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D.林某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应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答案】BC

【解析】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但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林某不一定亲自办理交接,A错;林某委托他人是符合规定的,B对;委托他人代办交接,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是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故C对,D错.

第2小题:针对事项(2)和事项(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除会计机构负责人外,还需单位领导人进行监交,该企业做法不正确

B.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该企业做法正确

C.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在办理交接之前填制完毕

D.交接时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由接替人员负责完成

【答案】BC

【解析】《会计法》第41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输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因林某是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即可,故A错、B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7条规定: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故C对、D错.

第3小题:针对事项(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即可,该企业做法正确

B.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该企业做法不正确

C.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该企业做法正确

D.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该企业做法不正确

【答案】BD

【解析】考核移交后的有关事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1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

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故A、C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4小题:针对事项(5),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交接之后,刘某另外开设账簿,以分清责任,该企业做法正确

B.交接之后,刘某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该企业做法不正确

C.交接之后,刘某可以选择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或者另外开设账簿

D.交接之后,经单位领导批准,刘某可以另外开设账簿

【答案】B

【解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2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故A、C、D都是不正确的.

第5小题:针对事项(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会计资料已经移交,林某不应承担责任

B.林某应承担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C.移交手续由杨某代办,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D.林某应承担责任,移交人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BD

【解析】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1.王教授系中国公民,现在国内某大学任职,2010年12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1)当月工资收入3400元,奖金收入3000元(2)受科普出版社委托,为其编写《心理咨询》一书.按照协议约定,出版社于2010年12月20日支付给王教授稿酬19000元.

(3)2010年12月25日.受科技公司培训部邀请.为该公司员工进行心理咨询讲座.科技公司支付给王教授讲课报酬3900元.

王教授2010年的收入总额为20万元2010年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王教授的稿酬和讲课报酬均无纳税记录.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简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超过200O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超过500O元至2000元的部分20% 375

超过20000的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 375

第九题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保险赔款所得

C、股息,红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关于2010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2010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35元

B. 2010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05元

C. 2010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人于年末缴纳

D. 2010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3.关于稿酬和讲课报酬,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B.王教授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科普出版社代扣代缴

C.王教授讲课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科技公司代扣代缴

D.稿酬所得和讲课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王教授自行交纳

4.关于王教授取得的稿酬和讲课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28元

B.讲课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80元

C.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40元

D.讲课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20元5.关于税款缴纳,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教授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B.王教授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C.王教授应当补交稿酬和讲课报酬的税款

D.科普出版社和科技公司应当补交稿酬和讲课报酬的税款

解析:

1.ACD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11项.本题中的ACD属于

2.AD

个人所得税:(3000+3400-2000)*15%-125=535元.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3.ABC 4.AD 1.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得出:1900O*(1-20%)*20%*(1-30%)=2128元

2.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AC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

(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要求,

(1)对于转让给B公司的汇票.下列表示中正确的有(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B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支票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4)下面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结算用于同城支付结算

B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C支票无金额起点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

A.支票

B.信用证

C.汇票

D.本票

解析:

(1) BCD(2) D(3) AD(4) ABCD(5) ACD

第十题

1、甲事业单位拟对其办公设备(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进行政府采购,其中.A设备是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乙供应商处取得采购货物,根据B设备的采购条件.甲事业单位选择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予以采购.根据C设备的采购条件.甲事业单位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予以采购,报据D设备的采购条件.甲事业单位选择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予以采购,根据以上资科,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下采购方式中.可以作为甲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的为( )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询价

(2)对于甲事业单位拟政府采购的A设备,应当采用的采购方式为( )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单一来源采购

(3)以下情形中,甲事业单位对B设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为( ). 转

A.B设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B.B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C.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B设备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D.B设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4)以下情形中,甲事业单位对B设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为( )

A.C设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B.C设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C.C设备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甲事业单位紧急需要

D.不能事先计算出C设备价格总额

(5)以下情形中.甲事业单位对D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为( ).

A.D设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B.D设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C.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设备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D.D设备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解析. (1)ABCD(2)D(3)AB(4)ABCD(5)ACD...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2010年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3-15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教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 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真题)

《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题(真题) 1、2010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2)甲企业采用汇兑的方式结算前欠戊公司的货款。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保证的当事人有(B)。 A、甲企业和乙企业 B、甲企业和丙企业 C、丙企业和丁企业 D、乙企业和丁企业 【解析】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为被保证人,丙企业为保证人。 (2)、关于背书事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BCD)。 A、若该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B、若该票据附有“货到付款”,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C、若该票据仅将其一半转让给丁企业,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D、若该票据标明“商业汇票”,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解析】1、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A是正确的;2、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标明“商业汇票”不是禁止事项,况且本身就是商业汇票,故BCD的表述错误。 (3)、下列各项中,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有(ABCD)。 A、被拒绝承兑 B、被拒绝付款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D、票据记载“不得转让” 【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4个选项都不能背书转让。 (4)、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CD)。 A、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 B、保证日期 C、保证文句 D、保证人签章 【解析】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选项A和B为相对记载事项。 (5)、汇入银行向戊公司发出取款通知后,经过()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B)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第一章 人力资源规划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人力资源规划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某汽车集团是一个有20年历史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生产轿车和轻型汽车。该集团由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如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管理部、企划信息部。另外还有自己的投资室、审计室和战略研究所。 集团下属工厂除了总装厂外,还有配套生产厂,如发动机厂、车身厂和变速器厂。各生产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彼此相互独立,它们除了有自己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销售中心外,还有相应的职能机构,如计划科,厂长办公室、质量管理科等。集团赋予各生产厂尽可能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是,配套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主要供给总装厂使用。(07.5) (1)该集团适合采用哪种组织结构模式?请设计其组织结构图,并说明理由。 (2)发动机厂适合采用哪种组织结构模式?请设计其组织结构并说明理由。 (1)该汽车集团可以采用事业部制组织结构模式。 集团下属有很多分厂,各个分厂实行厂长负责制,独立核算,分别构成各个独立的利润中心,因此,可以分成四个事业部:总装厂、发动机厂、车身厂和变速器厂。 该集团的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图1 集团总体组织结构图 组织结构图评分标准: 层次分明,上下关系明确,结构完整,画到分厂一级即可。 (2)发动机厂可以采用模拟分权的组织结构模式。 发动机厂的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性很强,根据生产技术特点及其对管理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发动机厂分为三个组织单位: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销售中心,将它们看成是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部门,赋予其尽可能大的经营自主权,拥有自己的职能结构,使每一单位负有“模拟性”的盈亏责任,实现“模拟”的独立经营权、独立核算,以此调动各个组织单位的生产积极。 发动机厂的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题复习资料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题复习资料 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4、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5、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6、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7、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

法规案例分析题

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旁边。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见。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非本饭店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其理由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 (2)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问题是: (1)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 2、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 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 2案例 某外国人甲,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2005年8月1日,甲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为20 000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甲由于经营不善,欲停止办公,遂于2007年8月1日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搬出该房屋。李某得知,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李某对外国人甲的起诉能否适用我国法律? 案例答案 本案例主要考察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没有排除适用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3案例 原告刘强某日在电影院里看电影,散场后,将一小皮包遗忘在电影院内,被被告王明拾到。小皮包内装有人民币500元、身份证、电话号码簿等物。当刘强知悉小皮包被王明拾到后,遂前往王明处索要,王明仅归还了身份证、电话号码薄,拒绝归还500元人民币。刘强遂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明归还人民币5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元。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7.某校初二年级(2)班学生张某到初二年级(5)班教室串班玩耍,(5)班的班主任谢某闻讯后赶到本班严肃批评并制止张的违规行为,见无效便拽张出班。张不从,并出拳击碎谢的眼镜,抬脚踢伤谢的右腿。谢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部红肿,淋巴发炎。学校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请问该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 该案例中,学生张某不服从教师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犯了学校管理制度,同时还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学校给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 8.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法律部分辨析题与案例分析

法律部分辨析题与案例分析 第一章法理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任命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已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1.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 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同一产生了.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2.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所以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doc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 【案例1】饮料厂能在二审期间提出反诉吗? B市东区建筑队与B市益华饮料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建筑队为饮料厂盖厂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1995年4月工程完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饮料厂予以接收,并向建筑队支付了7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建筑队为追索饮料厂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于1996年8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饮料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称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40万块砖用于建筑队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队返还这40万块砖或砖款。 请问: (1)二审法院对饮料提出的反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二审法院可否对反诉作出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二审法院不能对该反诉作出判决。因为反诉是不同于原诉的独立之诉,而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由二审对反诉作出判决,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案例2】本案谁为被告?由哪个法院管辖?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请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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