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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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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04-02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国有协同工作平台(OA 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协同工作平台(OA 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协同工作平台(OA系统,以下简称OA平台)是公司员工协同工作的现代化办公系统,是信息交流的主要平台,全体员工要充分利用OA平台,提高公司的办公水平和办公效率。为加强和规范OA平台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OA平台中涉及的各部 门、机构和全 体用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公司OA平台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和技术中心共同负责。公司办公室负责OA平台的办公流程管理。技术中心负责OA平台技术支持和运营维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OA平台中各部门、机构负责推进本 单位的OA应用,并负责本单位OA平台上的信息发布 和业务流程的管理以及部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章用户管理与权限设置

第五条公司OA平台用户以人力资源部任免通知为依 据,包括如下: 1.公司在岗员工(含助勤、外聘、返聘人员)。 2.分公司正式员工。 3.直管工程项目部(指挥部)正式员工。 第六条OA 平台的组织机构设置由技术中心按照人力资源部正式文件设置。 第七条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人员和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商相关部门后提出意见,报信息化分管领导批准后,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第八条OA 平台的用户由技术中心根据人力资源部人事任免通知和公司OA协同工作平台帐户申请表进行设置和更改。 第九条对于离开公司工作的人员,技术中心在接到人力资源部任免通知两个工作日内删除用户。 第十条OA 平台的用户权限和各模块、栏目的信息发布、浏览和删除等按照工作的需要由技术中心授予相应权限。用户权限和栏目变动须填写设置变更申请表。 第四章协同工作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正式文件的收发、流转及相关流程的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技术中心协助制作设立。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39635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

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 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 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 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高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高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是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政策和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和指导项目规范运行;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3年4月)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13年4月1日经公司二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变更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修改次数: 发行版本:页码:1/8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标准、工资扣除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与相关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定额劳动报酬。 2.2 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2.3 奖金是指员工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3 风险 3.1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2 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3 工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3.4 工资发放对象及金额不准确。 4 职责 4.1 人事是工资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工资支付政策进行解释和答疑。 4.2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工资项目构成及标准 5.1.1 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5.1.1.1 基本工资为岗位(技)工资,包括:管理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和操作服务岗技工资。依据员工在指定岗位完成定额工作的状况计发。 5.1.1.2 公司工资总额内津贴项目分为五类。包括岗位性津贴、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 5.1.1.3 在员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突出时,可发放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分配方式和标准由公司统一要求,制订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1.2 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订岗位协议确定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特殊情况下发放等事宜。 5.2 工资支付形式 员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5.3 工资支付周期及日期 5.3.1 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支付一次,奖金由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5.3.2 公司实行上发薪制度。于每月15日前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于计发当月的25日前支付。 5.3.3 员工当月出勤状况的考核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计发。 5.4 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5.4.1 应使用公司统一的表式制作工资支付表。 5.4.2 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提供上年工资清单。 5.4.3 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年工资清单由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协同创新管理办法

协同创新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职责,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形成良好的协作氛围~避免交叉作业~结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协同创新的组织领导机构~协同创新各部门职责等~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同创新考核。 三、组织领导: ,一,公司创新管理委员会是协同创新管理的领导组织~负责公司协同创新运作的领导、指导工作。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副总 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创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同创新运作并实施考核~考核成员由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综合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与服务工作。 四、职责: 根据各职能部门实际职责进行划分在协同创新的工作范围。 生产技术部: ,一,负责编写技术创新相关文件, ,二,负责科技项目的收购、验收、评审和科技论文收购 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定期召开季度双创推进会~并制定相应的落实

措施, ,四,负责组织分厂申报永煤集团年度科技创新项目, ,五,负责公司专利申报, ,六,负责公司科技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 ,七,负责对外相关科技创新接待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季度双创检查汇报及接待工作。 经营管理部: ,一,负责制定年度创新管理实施方案、季度管理创新计 划和总结以及管理创新相关文件制定工作, ,二,负责公司合理化建议的收购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公司管理创新项目的收购、验收和评审工作, ,四,负责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制度, ,五,负责健全H型双通道管理制度并规范执行, ,六,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绩效建立科技创新人才 培养、引进制度, ,七,负责制定年度或季度培训计划~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技术、工艺方面的培训, ,八,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外出学习~每季度至少一次, ,九,负责建立单位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列专项科目管理~全部用于科技市场运作进行科技成果奖励~不能截留、挪用。 综合部: ,一,负责编制年度创新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季度创新宣传计划、总结, ,二,负责宣传宣创新政策~创新典型~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下属的广州分公司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一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拟对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市场发货淡季时期安排员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安排集中休假1—30天,并安排员工轮流进行轮休。 二、市场发货旺季时期安排员工每星期3—31小时加班,以满足我公司正常取派送任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为配合公司业务特点与经营需要,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特订本办法,本办法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为实施对象。 二、员工的休息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情况下交由各部门主管经理依据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并于每月10日前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勤。 三、休息日计算方式: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计算方式: 加班小时数/8小时=轮休天数(注:统一按8小时=1天计算) 2、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包括当月的双休假日。 3、在安排休息计划时,务必保证每位员工每周不得少于1天。 4、员工每月应休未休的调休天数,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安排休假。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四、休息时间计算方式

1、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从8:30-17:30,其中中午休息时间为 1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 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3、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加班工作时间实行每天累计计算,加班1小时,则可于当月任一工作日享受调休1小时或在提前告知部门主管情况下于次日推 迟1小时上班,依此类推。若存在有现场活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则员工需 要视工作安排,配合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 4、员工选择此方式休息的,应休未休的时间,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 按8小时=1天的标准安排休假。 五、员工可按以上第三条与第四条两种方式自行选择休息方式,休息方式一 旦选定不可随时更改,如需更改则要得到总经理签字确认,并至人事行政部登记 备案。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遇到出差等无法正常考勤的特殊情况,均按8小时计算工作时间。 考勤管理制度及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公司根据不同性质岗位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包括标准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 小时。其他工作制以排班表等公司规定为准。 二、考勤管理 (一)干部、员工上下班实行开会点名制(早会点名记录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出勤及核发工资的依据。凡出差、请假、休假需填写请休假条提前按公司流程审批报备,如确有急事无法提前报备必须事后一日内由单位经理以上领导签字认可并注明原因。完成全月考勤登记后,月底由单位干部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本月考勤,并按公司流程报备公司人资部核发工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

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OA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办公自动化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安全、有效、规范运行,根据******企业网建设及OA系统实施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OA系统运行是指在******范围内,使用用友致远办公通软件处理日常办公业务,实现本单位移动办公、资源共享、高效协同的事务处理机制。 第三条******OA系统运行应坚持优化业务办公流程程、提高办公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原则,利用OA系统处理办公业务应符合公司公文管理及其它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OA系统自动对协同工作进行跟踪,并对每位公司员工工作事项的处理周期、处理件数、延误情况进行记录。并将使用情况纳入单位(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各部室。 第二章系统运行人员及职责管理 第六条 OA系统的运行实行公司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行政办公室负责OA系统的培训、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工作,负责OA系统的应用推广、运行管理和检查工作。公司所属单位和机关各部室负责OA系统的操作使用。 第七条公司设立总系统管理员一名,负责OA系统基础数据设置及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公司行政办公室设立总文档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总公司各单位(部门)文档管理员授权及公共讨论区的管理;公司各部室指定文档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本部门文档进行管理(新建、归档、整理、授权等)。 第九条 OA系统使用范围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及需要使用该系统的其它人员。 第三章系统运行操作业务管理 第十条 OA系统功能包括:协同工作、表单管理、公文管理、电子邮件、文档管理、日程/会议/计划、公共信息、关联人员、关联项目、关联系统等。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熟练掌握OA系统的操作方法,在使用OA 系统处理办公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通过OA 系统发布的信息、发起的协同,OA使用人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

某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唐集团公司系统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项目包括企业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起薪时间的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试用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七条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月内周数、平均工作天数和小时数、计薪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折算。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日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为每月10日支付基本工资,20日支付绩效工资,遇有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提前或推后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工资收入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等,并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十五年以上时间备查。 第十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某项具体任务的员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工资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s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aised funds o f listed compan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

XX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 协同办公自动化(OA)系统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XXX有限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管理,实现公文无纸化传输、提高办公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协同办公。 2、运行范围包括协同办公、文档管理、公告、通知、日程计划安 排、BBS论坛、领导会签及审批等日常办公。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1、公司企管部负责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对系统实行统一部署, 分级管理。其主要职责: 1.1负责对OA系统维护及各板块内容的统一管理工作; 1.2、负责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调整,办理OA系统使用单位及人员的注册、名称、功能变更、撤销、注销等手续; 1.3、负责根据管理需要开放权限,各类行政办公及业务环节电子流程单模板制作; 1.4、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性问题;

1.5、培训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1.6、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2、人事及财务类公告、通知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发布; 集团组织架构调整,各类管控体系文件及权限管理,对使用 权限和电子流程的审核,以及对论坛违规行为及违反此制度 要求的考核工作。 3、企划部负责新闻板块的管理工作。 4、行政办公室负责集团行政公告、通知、日常会议安排等管理 工作。 四、系统主要模块及功能管理 1.账号及个人信息管理 1.1、各单位/部门需要通过OA协同办公的人员方可申请账号使用,按所在单位填写《信息部OA申请单》(“我的模板—信息技术部表单”),详细填写申请OA理由,经所在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提供档案号)、信息技术部审核,信息技术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信息技术部分配账号和密码; 2、员工在第一次登录OA后应对自己的密码进行修改(严禁使用111111,123456,654321等类似密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应对其所有使用及管理负全责。若密码丢失,需通过OA流程,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信息技术部予以恢复初始密码;同时,因密码管理不善或他人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各部门内部协作管理暂行办法

各部门协作积分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加强内部协调配合,使公司各部门内部沟通畅通能解决实际工作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实现无障碍营运,提升整个公司的经营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全 体员工。 二、管理职责: 1、行政人事部为公司各部门协调部门,各部门工作部署、贯 彻落实及问题、建议、反映效果,要主动和行政人事部及 时沟通,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2、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之间配合协调责任人,要依照职责行 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 在公司全局的高度主动加强协调,妥善理顺关系,不得争 权扯皮或强调本部门利益。 3、公司决定或总经理指令性交办的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 自抓落实,明确责任人和参与人,并跟踪、指导和督办, 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 的事项,由总经理分配工作任务。各参与部门都要积极主 动做好分配的工作,并积极协助、帮助其他部门按期完成, 积极发挥团队作用。 4、公司利益是整体,各部门是整体的一部分。公司各部门都 负有为其他部门配合协作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推诿,

不能应付,必须快速反应,积极主动进行配合。 5、请求配合协作的部门应主动申请,讲清情况态度要诚恳, 并要认真听取配合协作部门的意见,相互协商对配合协作 能力作出评估,切合实际地提出配合协作要求,不能强加 于人。 五、协作管理评比方法: 1、以公司所有各部门之间相关协作的工作内容为主,评比内容如下: (1)公司制度的讨论、确定、执行及落实; (2)总经理的工作安排及各部门协作工作执行落实情况; (3)公司组织的会议及各类活动; (4)跨部门的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报行政人事部; (5)部门内部总结会议等会议内容报行政人事部; (6)公司食堂、活动室及宿舍工作等配合情况; 2、以各部门做事挂钩 (1)公司制度的讨论,及时反馈意见及建议被采纳奖10分(行政人事部打分)。 (2)对公司安排的具体工作,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竭尽所能完成工作任务奖10分(由各部门提出行政人事部审核)。 (3)遵守职业道德与操守,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奖10分(由各部门提出行政人事部打分)。 (4)对部门主办业务有重大创新,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经项目部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在建设施工的单位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三、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为防止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应当除每年一次性向政府管理部门存交保证金外,并按年均工作量2%提取农民工工资备用金专户存储。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更不准打白条。 六、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必须实名制发

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科到现场发放。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牵头方、施工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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