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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

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

、平等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时数:2学时

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

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

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

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

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

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

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

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

1.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

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

关自由裁量权。

4.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和依据

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为后者体现了整个民事基本法的理念、价值趋向,它是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的基础和来源。

2.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特别法的立法准则。

e.g.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不仅仅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保险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1.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民事立法确定了基本思想和框架结构,它实际上也为学习、实施、遵循民法确立了规则。

学习民法,应先学习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从学习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基本体系,能达到降低成本,事倍功半的效果,因为具体的民法规范都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首先应该把具体的民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若缺乏具体的民事规范,当事人应自觉地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被遵循时,它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审判准则。

当民法就当事人所讼争的具体社会关系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该具体规定;当民法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或者显得自相矛盾时,可采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补充法律的漏洞,直接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规则。

(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采取演绎法,也就是说法官无须造法。但法律是不可能穷尽现实的,而且与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相比较,法律始终是原则的、僵硬的、带有普遍性的,成文法的这一局限性尤其突出。(三农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办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正好能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的作用。允许法官有一定程度的“造法”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必须,法官可以依据义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太原则的情况下,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e.g.欠款事件、泊车丢失车辆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在民事关系中,无领导与被领导者之分,行政关系中的上级单位不能因为其享有的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下属单位之上,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

2.平等原则的意义:

(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它表明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关系,其调整对象与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关系根本不同。

(2)平等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法、德、日、瑞)

(3)鉴于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背离平等原则,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过强迫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签定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3.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身份平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是否存在着差异。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位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3)参与经营或竞争的法律机会均等: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同样地遵守共同的竞赛规则,在竞争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活动中经营或竞争的法律上的机会人人享有,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之外,任何人不得独占市场、独享经营机会,更不能欺行霸市,巧取豪夺。

现代民法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比如,继承法用分配遗产的方式去瓦解大额财产,使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较小,不使继承人得到超出社会平均水平太多的财产。同时,用课征遗产税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使起跑线的不平等缩小,因为程序的平等观应尽量做到使人人处在基本相同的起跑线上。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法律同等程度的保护,不应存在其权利受法律的特别保护的民事主体。

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主体的意志自由,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就是意思自治。

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概念: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实质是对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使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①当事人依法享有是否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

②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相对人、行为方式、内容的自由。

③当事人有权约定解决纠纷的条款

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表现在合同领域,便是合同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当事人被假定为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任何他人的判断都不能取代当事人自己的判断。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知识、能力进行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的行为带来的福利,承担自己的行为的风险。保障当事人意志自由,能使各种资源的配置趋向优化。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的表现

e.g. 物权法——————财产自由原则

亲属法——————婚姻自由原则

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

继承法——————遗嘱自由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的概念: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善意、

信守承诺,以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现代法治由个人利益原则本位向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转变公法与私法

相互渗透的趋势 私法中纯粹的意思自治原则早已不复存在了。

3.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体现

(1)任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都要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例如:某甲有一栋可以眺望海的房屋,某乙希望购买。甲明知乙买房主要是因为风景,

也明知附近将有另一栋房屋建起,建成后自己的房屋将看不到大海,可是仍然将房屋卖给乙。

无效合同。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

己的利益。

(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些见利

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毁约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的要求。究其实质,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并因此被确立为市场经济

活动的道德准则和最终上升为一项民事法律原则,这是典型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合同自由原则曾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奇迹,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

的绝对化又违背了其初衷,对社会公共利益也造成了损害,因而合同自由受到了修正和限制。

到了19世纪末,毫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已经造成了种种弊端,以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社会经济生活动荡不堪。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立法者

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

则。

小结:经济伦理 道德规范 民法原则(债的履行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由于诚信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诚

实信用原则作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对其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2)诚信原则也作为民法的一般方法发挥功能。作为一项弹性原则,司法审判人员可

以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情况下,依此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还可以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以及解释和补充法律。

四、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

1.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概念: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去进行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地位下降 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上升

民法的“帝王条款”

民事活动,并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去分享从事民事活动之所得。

(2)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A.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

法律保障民事主体均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条件。

B.当事人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文明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应相对称,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不得显失公平。

C.民事主体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

e.g.《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谓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的具体体现。

3.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平等为前提的公平;在公平原则的保障下,公平的民事利益的分配是正确贯彻平等原则的一种价值指向和理想境界。如果说平等原则注目于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程序平等和程序正义,那么公平原则则更侧重于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所分配的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后者正是检验所谓的机会均等的竞赛规则是否合乎社会正义的标准之一。

2.等价有偿原则(可略)

(1)等价有偿原则的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付出相应的代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务,都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

(2)等价有偿原则的意义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直接表现。从事具有财产交换内容的民事活动时,尤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五、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可略)

(1)民事权利神圣原则的概念: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民事权利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2)民事权利神圣原则的限制————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概念: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民事权利神圣与权利不得滥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

(2)权利滥用: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1.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一般理解为法律所规定的秩序以及作为现行法秩序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

(2)善良风俗是指某一特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e.g.《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在性质上属于弹性很大的一般条款,相对于强行法而言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

(1)维护社会正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序良俗原则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2)补充和发展法律,尤其在于弥补强行法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现实,当出现了现行法未能规定的情况或按现行法律处理会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平的情况时,法官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价值判断,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课堂讨论】

以案例作为佐证,讨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思考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2.什么是平等原则?

3.为什么说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疑案说法】

原告韩荣与被告阎吉原是好友。1989年9月20日,被告请求原告帮自己赶马车,去本县二道乡山上拉枝柴。装车时,因驾辕骡子绊腿,原告在摘套时被前套骡子将头踢伤。被告当即雇车将韩荣送县医院住院治疗,又先后在白求恩医大一院、吉林省武警总队医院治疗,现伤口已愈合。白求恩医大一院诊断为“左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后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进行伤残鉴定为:原告肢体残废症状已经稳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被告为原告治伤共支付医疗、食宿、交通等费用3180元。1990年7月17日,原告诉至伊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今后的生活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伊通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2日判决阎吉赔偿韩荣两次住院治疗费3180元(已执行),今后生活补助费4000元。执行后,阎吉不再对韩荣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韩荣以自己已经终身残废,家庭生活困难,给付4000元生活补助费太少为由,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阎吉辩称,韩荣帮工出于自愿,因马虎大意被骡子踢伤,应负主要责任。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民法的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判决均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民事责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之伤虽是在给被告帮工时所致,但并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而是意外事件所造成的,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为被告帮工,被告是该行为的受益人,理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浅议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

浅议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 论文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 论文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③ 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④亨利·梅里曼进一步论述的是:“衡平”是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正地分配财产。“衡平”是法院在解决争讼时,

第十二章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十二章民法的适用原则及法条竞合 一、民法的适用原则 民法的适用是运用民法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性活动,为了确保运用民法规范的正确、得当,保证案件的处理质量,民法的适用,除了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从立法的等级效力看,某一个位阶高的法律的效力优于位阶低的法律的效力,则前者被称为上位法,后者被称为下位法。1在适用民法过程中,遇到不同级别的机关制定的民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分别做出有冲突的规定时,则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即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民法规范,而不适用效力较低的民法规范。其理由在于: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看,级别高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级别低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效力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按照其法律效力级别的不同,可作如下排列: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定也居于最高效力。 其次,民事法律。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制定民事特别法和民事单行法的依据。同时,民事特别法和民事单行法也属法律范畴.它们是《民法通则》的重要补充。 再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中涉及民事方面的规定,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最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所包含的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只在制定、颁布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效力层次最低。 当上述不同层次的民法规范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出现抵触或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当然,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对同一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两者没有抵触或冲突,且下位法是为了贯彻实施优位法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上位法尚未涉及的问题予以具体、详细规定时,就应该优先或同时适用下位法,于此场合.不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根据适用领域、主体、对象的不同,民法分为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从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14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为您推荐】黄州区律师象山县律师旺苍县律师桂平市律师武侯区律师铜山区律师龙湾区律师 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例如《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例如,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例如,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批准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及报告的两个附件。附件一为《l 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失效的法律目录(111件)》,由于调整对象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执行的29件,其中有民事法规,例如195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 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 、平等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时数:2学时 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 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 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 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 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 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 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 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 1.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 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 关自由裁量权。 4.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的指导 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 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 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

法硕民法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 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0.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民法学概论考试——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民法习题第1章

民法习题第1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D.罗马法的万民法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 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 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A.非营利无偿的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6.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B.判例C.法理 D.司法解释 7.《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8.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9.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B.组织法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10.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D.惩罚功能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立法)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守法) 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司法)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 ?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必要限制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 是公平原则的核心。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守法) 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 瑞士民法典2 民法~ 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习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补充功能 C、惩罚功能 D、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6、王某明知自己的房屋旁边即将建造一高层楼房,却将房屋售与张某。高楼建成之后,张某购买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的照射。那么,可以认为王某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 、某宾馆依行业习惯规定,凡是投宿客人均可以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张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加。宾馆若向张某索赔,依据的原则是()。 A 、公平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诚信原则 D 、意思自治原则 8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A 、平等有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平等原则 D 、公平原则 9、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 圾处理所。乙的行为() A、违反公序良俗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D、并无不当 10、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从干涉。甲的行为() 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C、违反公平原则 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其行为并无不 当 11、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拖延两 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乙的行为()A、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B、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 C、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D、违背自愿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2987332.html,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作者:袁捷 来源:《经济视野》2016年第09期 摘要:我国于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实行的第一部正式的民事法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基础,其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其适用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 关键词:民法 民法基本原则 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民事法律的根基,许多民事法律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所衍生,其在某些时候还起着指导司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指出,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从国家层面到社会、民族层面,高度概括了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所需要遵从的原则,其对于民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但有时候也会有不实用的缺点,甚至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我国民法的完善,还有很多路要走。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是指的民事主体不论职位高低、社会状况如何,在民法面前,所有个体是一律平等的,这种平等,是指本质的人格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对此,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要求,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层面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项规定的实质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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