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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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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住房问题

前言

农民工是社会的新兴群体。他们从农村来到城市,参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为城市创造财富。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已成为经济建设中的生力军,是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由农民工衍生出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要论述的内容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农民工住房权问题。

我国现在有2亿左右的农民工在为城市的发展挥洒着自己的汗水。然而,他们却很少公开地向城市索求些什么,城里人及城市政府也很少考虑为他们做点什么。“千千万万农民工的生老病死、就业医疗、子女教育、养老失业、住房交通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农民工自己的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安康和经济发展。”[1]虽然他们脱离了土地,只是在农忙季节短暂回去帮忙,但还是要保留土地,因为城市保障把他们排除在外,“家乡的土地是将来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2]由于某些体制上的障碍,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没有把城市当成是自己的家,因为没有能力在城市里买房定居。他们如候鸟般往返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每到逢年过节,便会出现震惊世界的“民工潮”。

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3]保证农民工的基本住房条件,是维护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也是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关键。我们必须让农民工在这个城市中拥有归属感,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互动。

2005年,建设部首次将农民工住房问题列入当年建设部工作重点,在2007年的工作部署中,建设部提出,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同时,建设部把如何解决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提高和改善农民工的住房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具体方案正在研究之中。这表明,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

一、农民工城市住房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从最早的拥挤不堪的集体宿舍和简易窝棚,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自己租住条件较好的民房。但是,由于农民工人数的逐渐增加,住房数量、环境以及设施并没有得到改善,依然停留在原有基础上。关键是,条件好的住房,就农民工的收入来说,是负担不起的,在城市里,能自己购买住房的农民工只有很小一部分。

(一)居无定所

绝大多数农民工在流入地,即打工地没有很好的住房,他们主要以临时租房和暂居单位宿舍为主。据调查,“自行租房或单位提供住房的比例超过90%,自购房不足5%,投靠亲友等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约占5%。如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绝大多数居住在工棚中,大型制

造企业的务工人员多数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1]

(二)住房面积过分狭小

“上海市流动人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仅为8.1平方米,这个数字只有上海城市居民的三分之一,更多的农民工是挤在没有没有厨房和厕所的房屋里。”[2]

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在过去的20多年里得到大幅度改善,全国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增长迅速:1978年为 3.6平方米,1980年为 3.9平方米,1985年为 5.2平方米,1990年为 6.7平方米,1995年为8.1平方米,1999年为9.8平方米,2000年为10.3平方米,2001年为15.5平方米,2002年达到20.4平方米。但是根据相关调查,农民工的住房在过去5年内始终维持在接近甚至低于生存标准的水平,人均住房面积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准。据2000年3-4月武汉科技大学和武汉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对武汉市778户外来人员的住房需求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 2.05%的家庭承租较大面积的住房(80平方米以上),24.15%的家庭住房和营业用房合在一起而难以计算居住面积,其余73.8%的家庭住房面积仅在5-35平方米之间,大部分农民工家庭的住房承租在地下层5平方米的房间内。”[3]可以推断,农民工在全国各大城市的人均住房面积有一致的倾向,即人均住房面积很少。

(三)住房设施简陋

目前,农民工每个月用来支付住房的钱不足200元,大多在50-100元左右,多数是几个人合租一套房,生活配套设施极其简陋。“约有10%的自营劳动农民工没有自来水,70%没有天燃气,71%住房不配卫生间,60%住房不配厨房。”[1]在寸土寸金的大城市,许多低收入的农民工更是为了节省费用,租住城市最简陋、陈旧的房子,有的是租借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有的是在边缘地带搭建简易住房”。[2]这样的住房不仅带给农民工日常生活的诸多不便,还隐藏着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四)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

首先,农民工居住的地方,一般来说流动人口都比较多,人员也相对复杂,盗窃,斗殴等治安问题也时有出现,这些问题往往让当地派出所都头痛不已。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他们如果和当地居民混住在一起,会加大派出所的排查困难。其次,很多农民工住房是违章建筑,甚至有些还是危房。在深圳近期展开的拆除违章建筑统一行动中,暴露出来的违章建筑竟高达3550万平方米。据有关人员估计,全部违章建筑面积总量可能达数亿平方米,规模相当惊人,而其中的大部分就有大约300万农民工来租住。

(五)买不起住房

进几年来,中国的房价依然持续走高,这让很多城市人口都倍感压力,而农民工的收入根本无法购买城市中的商品房。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表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966元,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了被调查的农民工总数的33.66%,只有一成的农民工的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3]农民工的低收入决定他们几乎没有可能购买普通商品房,

也无力承受高昂的房屋租金。

二、农民工住房现状造成的原因

笔者认为造成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制约

现行的制度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具有城市户口的单位职工,并没有把农民工包括在内。商品房的价格昂贵,农民工是城市的低收入者,根本无力企及,从而加剧了农民工“居无定所”的现状。其根源是“城乡二元”,特别是”城乡二元”体制中的户籍壁垒。

(二)关注度不够

农民工的增多,并没有真正给政府的环境治理以及公共服务造成负担。治理成本也没有因此而增加。现代城市外部成本增加的原因并不是大量存在的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却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处,且住房条件差,根本没有分享到过多的社会资源。而政府对他们大都采用放任甚至限制的态度,对他们最基本的住房问题没有给予重视,在决策上也没有给农民工住房权问题一个明确的规定,使得农民工在住房问题上一直“底气不足”,也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去实现这个权利,政府不管,还有谁会管呢?

(三)现行政策和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明确农民工住房权益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虽然提到…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1]然而,政策的规范性较弱。涉及农民工住房问题解决的法律法规则基本没有,农民工住房问题又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无法可依。

(四)用工单位无视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在城市里,很多单位,尤其是建筑行业,为了降低他们的成本,大多会雇佣农民工,他们之间大多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以及保障程序,没有劳动合同就不会出现关于住房权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农民工搭建简易窝棚、租住环境极差但便宜的房屋,甚至就在天桥洞下睡几晚的情况。并且,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相关部门的督促检查。

(五)农民工自身对在城市有固定住房的渴求度不高,缺乏维权意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来到城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动收入,对于住房问题,由于“二元”等诸多因素约束,大多认为在城里只要有个地方睡觉就行,很少有在城里有固定住房的想法,且在农民工当中,大多数人的居住以临时为主,情况都很相似,不会出现互相比较的情况。

三、改进并完善农民工住房状况的途径

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型城市化进程以及满足农民工自身幸福感等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解决农民工城市住房权问题非常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农民工住房问题:

(一)应努力增强农民工城市住房消费能力

严格执行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和城市人口就业一视同仁,改变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政府应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引导用工单位为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状况做出努力,政府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在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住房补贴,并逐渐提高农民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费比例。同时,就个别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厉予以打击,确保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为农民工的住房消费给予资金保障。(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适用于农民工在内的廉租房制度

“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1]廉租房正是政府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向他们提供租金比较低廉的房屋或给他们相应的租金补贴以在外面租赁房屋。从目前看,政府向农民工提供廉租房已不是沉重的负担,就弱势群体面临的基本的居住问题而言,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要靠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体系来解决,譬如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就需要政府给予保障。适当放宽廉租房申请的户籍限制,“允许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市流动人口,在能够提供一定时期的居住证明、住房困难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申请廉租房,以此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同时也可减少户籍制度改革后产生的社会问题。”[2]农民工进城租住廉租房,还应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在法律制度上,立法机关、政府对廉租房管理机关的设立、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廉租房争议的解决和法律救济以及违反廉租房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应进行科学全面的设计,尤其是在建立廉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逐渐放宽廉租房使用者的准入条件,把进城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让农民工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作为社会保障范畴之列的廉租房制度,“我国在2004年的修宪中专门增加的…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国家有义务提供并满足弱势群体基本居住条件,以维持他们基本的生存状态。”[1]因此,为农民工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或补贴房屋租金,是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居住保障,首先满足“安居”,然后实现“乐业”,这都体现了政府对低收入阶层的关怀,展示了政府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收入的农民工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从而使农民工的居住安全、卫生等基本需求得到保障。”[2] 三)应尽快完善包括农民工可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制度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3]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被认为是城镇正规就业人员独享的权利,可是随着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日益突出,各界就“农民工是否应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我认为,公积金制度应该同样适用于农民工,并以此作为提供农民工

住房保障的途径之一,使农民工在城市里能安心地工作、定居,从而带动城市的经济建设。“建设部在今年年初提出,要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市各类就业群体,”[4]应该说,抓好这条意见的实施,可使得农民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设想成为现实。

1、政府应该重点推进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对于农民工只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时间以上,应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交的标准也可以适当降低。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由于收入低,对未来的预期不高,因此在城市购房的可能性很小,对于这部分群体,若缴交了公积金,政府应该允许农民工可以采取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租,以改善其居住条件。

2、制度应设臵较低门槛,方便农民工进入及退出。目前,农民工的整体收入水平还比较低,且大多数的非公企业竞争压力也很大,因此,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应制定较低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让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有能力跨入这个门槛,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好处。另外,在农民工要退出这一制度时因给予方便,不可人为设臵障碍。

3、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首先,应该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必须给工人交纳劳保、住房公积金;其次,对于在城市居住有一定年限、具有长期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家庭,应纳入到城市廉租房制度范围;最后,应探索建立进城定居农民工家庭在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的退出机制以及农民工租房转购房或退出公积金制度回家购房的续接制度,免去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包括适用农民工在内的住房公积金的设立不仅可以改善当前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又可以使有能力的农民工买房时能减轻负担,同时还便于将来建立城乡统筹、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失为一种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良策。

(四)应尽快规范农民工准入的经济适用房政策

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差不多,都是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的,其中,低收入者应包括农民工,可历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一系列保障制度中,保障的对象都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并没有提到农民工也可享受这一制度。

我们所提出的城市化目标中,有很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让更多的农民工在城市安居,实现农民工向城市的迁移。而逐渐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是实现农民工向城市迁移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要通过多种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在城市居住满3年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市县政府每年要提供经济适用房总量的10%用于解决农民工住房,这是一项保障农民工住房的重要举措,要抓好落实。笔者认为,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范围,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可采取不同的

操作方法。例如,对于那些在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五)应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力度,降低农民工购房风险和成本房价日益上涨,对于城市的低收入者来说,买房成为困难重重的事,而对于农民工来说,这更使得他们无法在城市中拥有自己的住房。“房开公司的涨价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完全凭着市场的导向,水涨船高,忽视了老百姓实际的购买能力。农民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望房兴叹”。[1]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严格地控制城市房价,不能让其随意变动价格。

(六)应建立国家的专项支持

农民工定居到城市,会给城市化特别是公共管理带来一定的成本,但同时会大大降低农村发展的成本。政府拿支农资金去发展农村,还不如拿出一部分集中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这样做的功效要远大于分散的支农。政府可考虑通过退税、抵扣等政策,引导用工企业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状况等。另一方面,采取政府优惠、企业建设、员工租赁等方式,集中修建条件较好,配套较全的农民工公寓住房。鼓励并在财政上支持利用闲臵厂房、学校、仓库等改建适合农民工居住的房屋,实现农民工住房的集中式管理。

(七)应加快农民工住房保障的立法

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作专门的规定。坚决制止事实上和政策上对农民工的歧视,改变“一城二制”不合理状况。“西班牙宪法第47章就明确规定:凡西班牙公民都有权获得适当和足够的住房,政府要创造条件、制定规则,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得以实现。”[2]因此,国家应该按照全体公民都应“住有所居“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关于农民工住房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工在遇到住房问题时有法可依,并能正确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结论

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千千万万的农民工,他们对社会进步所作的贡献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他们的“安居“愿望应该得到重视。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分析现状,从实际出发,真正把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放在心上,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不断找寻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制定各种保障农民工住房权益的政策法规,并抓好实施,就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让全社会关注农民工住房问题,让农民工真正的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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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究详解

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究 “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 主流社会之外。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 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 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我们的城市政府不愿意接纳农民工,使之成为与城市原住民一样的权利平等的居民,主要是担心他们成为城市的负担。有的城市领导人还说,若对农民 工开放了城市,城市财政就会破产。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短视的、错误的。 最近几个月,国内几座大城市在这方面有重大举措,会给改革的后进者形成压力。但话说回来,解决农民工问题如果仅仅靠地方政府,的确有很大局限性。 必须有国家层面上的综合改革,才能最终解决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问题。 首先,城市政府自己要降低和规范农民进城落户的门槛。只要合理设置城市门槛,辅以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到城市落户完全不会成为城市的负担。所谓合理的城市门槛其实很简单:只要一个人或包括其家庭成员在一个城市拥有或租用合法、合规住房,并在这个城市工作或长期居住,就可以登记为

这个城市的居民,并拥有这个城市的所谓“户口”。 其次要创造条件降低房价。要以更大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征收房产税,并尽快推出赠与税、遗产税,以加强房产税的威力。房价降下来后,保障房建设的 成本就会降低。这样一来,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再次,要建立既有灵活性又有统一性的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 制度。成都市和其他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实现了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的全辖区一 体化。为了不显着增加财政支出,可将目前的新农保和农村养老标准作为全民 基本医保标准和基本养老标准。一些城市居民甚至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可以让他们适用农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形成全国不分城乡的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允许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在各地有一定差异, 但中央政府应支持一些落后城市逐步提升保障水平,最后形成全国体制机制统一、数量标准一致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可允许形成和收入挂钩的、保障程度高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层次。任何 一个农民都有这样的基本社会保障险,他走到哪里都不占便宜,因此他们也未必要挤到“北上广”这类城市落户;只要有社保账户转移接续制度,各地政府 也不会怎么吃亏,不会产生财政压力。这个变革没有什么太难的地方,一些城 市政府在目前的条件下都能做,其他城市有国家层面的改革推动,会更容易做。国家只要对落户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即可。 最后一个影响户籍制度改革的因素是大学考试录取制度。应下决心革除这种极不公正的大学考试与录取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制度; 自主招生的院校更不能按省区设置不同的录取标准。目前,大学招考适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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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 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3]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3]10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市租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29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

农民工住房现状及发展对策

第30卷第6期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V ol.30 No.6 2009年11月 JOURNAL OF HUNAN CITY UNIVERSITY Nov. 2009 农民工住房现状及发展对策 黄艳辉,汤腊梅 (湖南城市学院经济管理系,湖南益阳 413000)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由于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弱,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国家政策、法律的缺失,使农民工的住房条件和住房需求均得不到满足,阻碍了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加大政府在农民工住房问题上的主体责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并提高农民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是改善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F 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 1942(2009)06 0070 04 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 542万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社科院人口经济研究所的报告指出,改革开放30年,劳动力流动对GDP贡献率达25%。[1]农民工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继2005年建设部将研究农民工住房问题列入当年工作重点之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一直是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一、农民工的住房现状及问题 农民工是指这样的人群: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维持生活的人员。他们在农村拥有土地,但又离开了农村和土地,在城市务工,但又没有城市户口的群体;是农村进入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这个人群与城市居民的生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农民工的生活现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民工群体的规模呈加速增长态势。1978年到2003年,农民工人数从不足200万扩张到9 900万,2007年农民工达到2.26亿人,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有2.25亿。农民工的人数众多,但其生活状况令人担忧: 1.劳动强度大,但收入水平低。据调查,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在8~9小时之间的比例达40.30%,在9~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时段的分别占23.48%和2.50%。农民工休息时间短。调查显示,一个月休息8天以上的为6.9%,休息5~7天的是5.4%,休息3~4天为11.5%,休息1或2天的占12.4%,没有休息的为63.8%。且其收入水平并不乐观。国务院政研室2006年4月中旬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元~500元的占29.26%,500元~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800元以下占到72.1%。2004年,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780元,国家统计局2006年10月份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966元,一半以上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农民工不仅工资低、且难以按时发放。能按时领取工资的比例仅35.68%。在被拖欠的工资、医疗费的追回中,能全部追回的仅有16.91%,能追回小部分和大部分的分别只占24.81%和25.06%,无法追回所占的比例最高,达到30.25%[2]。 2.农民工的消费层次较低。生活节俭、居住环境差是农民工群体的显著特征。在衣着方面,由于其主要从事各种粗、重、脏的职业,衣着一般都极简朴粗陋。在饮食方面,为尽可能地节约在城市中的开支、农民工的饮食非常简单。他们是农贸市场和街边食摊的主要顾客,而且吃的基本上都是白菜加馒头,卫生得不到保障。在被调查者中,每月的人平消费支出在200~300元的最多,比例占到42.2%;在200元以下和300~400元的比例相对较少,分别占到25.26%和25.93%,400元以上的最少,仅占6.79%。在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租在城乡结合部,人均居住面积很小,有的不足2m2。在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则大多住在工棚内,或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材料搭建的栩屋内,采光和通风条件非常差,往往成为城市卫生中的死角。在 收稿日期:2009-10-03 作者简介:黄艳辉(1988-),女,湖南宁乡人,工商管理专业2005级学生;汤腊梅(1965-),女,湖南益阳人,教授,主要从事房地产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研究。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 (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 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 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农民工住房问题实践报告

农民工住房问题实践报告 摘要: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可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目前尚不成熟的补贴制度等原因,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一直得不到平等对待。现今房价上涨,住房问题成为人民讨论最多也最无奈的话题之一,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是如何对待关乎他们生活质量的住房问题呢?正所谓见微知著,值暑期之际,在老师的指导下,我通过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的形式对南昌市几个地区的农民工了解到一部分情况。通过掌握的情况以期对此问题做些粗略的分析。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现状住房问题解决方法探寻 一、调查背景 近年来,房价的上涨牵动着每个国人的心,高昂的房价让很多人只能望房兴叹。即将步入大三的我们,在面对以后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倍感压力。原因无他,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虽然我们暂时不用考虑住房的问题,但是,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伟大贡献者—农民工,他们的住房条件如何,需要我们的关注,也是值得我们探寻解决的。保证他们的基本住房条件,是维护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也是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关键。 相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已高达2亿。而就是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城市承担最累、最苦、最脏的工作,却很难享受到与他们劳动相应的待遇。很多新闻也报道,大部分建筑工人都有这么一个愿望—能住在自己参与建造的房子里。这些报道着实令人闻之心酸。我想,老师既然给我们布置了这么一个调查作业,自己当好好完成,给老师一些实际的参考。我目前没有太大的能力帮助他们,只能尽量把真实情况反映给能帮助他们的人。于是,在完成院里的团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之后,我花了不连续的三天时间,完成了关于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八份问卷。调查的前期进行的还不错,第一次去了东湖的开发区,那里聚集着较多建筑工人,我完成了五分问卷。而第二次地点由于地点选择不当,没料到市中心的农民工那么忙。腆着脸皮和几个人沟通了下,不出意料的被拒绝了。最后一次纯属偶然,在我去江西农大的时候,教工食堂的两位职工帮我完成了最后两份问卷。 二、农民工住房现状 本次调查涵盖了南昌市东湖区、梅岭和中山路市中心三大块。 1.农民工背景调查统计 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性别均为男性,年龄大部分在20岁以上40岁一下。文化水平不高,只有一人是初中学历以上,占全部被调查人数的12.5%。其中25%的人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25%的农民工在农村老家没有其名下的承包责任田。务工的企业性质绝大部分是国有和私营企业。年收入10000—15000的居多。 2. 农民工住房现状 87.5%的农民工都住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宿舍,集中在工作地点附近,每月房租在200—300左右。然而,居住面积相应的较少,在工棚的人均面积只有5平米左右,配套设施不完善,无独立的厕所和浴室。而在江西农大食堂工作的师傅情况稍好,一人间/20平米左右,有独立卫生间。居住的通风和采光都只算一般,周边卫生状况除了工地稍差其他都较好。关于住房补助的问题,只有江西农大给予了每月50元/人的补助。 3. 住房意愿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从主管意愿出发,成本因素成为最大的影响因素,导致67.5%的农民工倾向于租房或者满意现状。其他追求生活质量和为家庭孩子考虑的希望可以在城市里能买房。大概一半的农民工都打算先在城市发展,赚到足够的钱再回农村或家乡附近的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号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 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60次添加时间:2009-11-20 21:5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 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 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 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 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 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 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网上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投诉。 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关于农民工的访谈总结

关于农民工的访谈总结 “大学生就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并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温家宝总理曾这样反复提及大学生就业问题:“我每天都在关注大学生就业签约率。”而近两年来,随着广东等地农民工“告急”以及内地各省纷纷争抢农民工现象的出现,关于“农民工就业”的话题开始不断升温。于是,“大学生就业难与农民工抢手”的议题开始被多方关注,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在校大学生,社会各个阶层都在热议这个问题并讨论解决方案。 在毛概课上我们小组决定将对这一问题的调查访谈作为我们的课题。而要了解真实情况必须多方调研,考虑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小组商议,我们决定以正在学校内工作的农民工兄弟为主体进行一次访谈活动,了解一下他们对这种现象的认识与看法。 五月十二号中午我们小组几位同学趁着农民工兄弟休息的时间来到他们的住处进行访谈。通过对农民工兄弟的访谈我们了解到了一些非常有用的信息,整理如下。 如今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便是外出打工,种地的都是年纪比较大的,这部分人出去打工找不到合适工作又没有太大的经济支出,所以在家安安稳稳的种地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其他从二十岁到五十岁的大都在外打工。他们找工作的方式大都是通过亲友介绍,自己找工作也能找得到,但非亲非故的一般都不放心,怕有拖欠工资等

方面的隐患。农民工工作的种类一般与年龄有很大关系,三四十岁的人也就是我们父辈那一代人大多能吃苦能受罪,所以找的工作都是建筑工人这类比较辛苦但收入相对较高的工作,而二十多岁也就是我们这一代不上学打工的大多不能吃什么苦,一般都是去工厂干些熬时间、干净但不太累、工资也相对不太高的工作。至于五十岁左右的人,辛苦的活一般都力不从心了,只能在建筑工地上干些零活或是看个门什么的,因为选择比较少,所以工作也相对难找,有不少人找不到工作,找到了工资也不会太高,所以抢手的现象即使有也绝不会出现在这一个群体。 从我们采访的结果来看,并没有发现农民工抢手这一现象的突出性。没有用工单位因为出现用工荒而到处抢人,当然也没有人因此而受惠。例如工资,一般二十多岁在工厂工作的年轻人,工资在一两千左右,能达到两千的就比较高的了。而三十多岁的建筑工人每天大概一百元左右,出去吃饭等花销,每月净剩绝不会达到三千。至于年龄再大一些的干零活看门的每月能剩一千块就很不错了。 以上是我们通过采访了解到的农民工的一些情况。对于大学生我们了解的信息如下。就目前来说,农村已毕业的大学生还是很小的一个群体,当我们问到为什么的时候他们都表示农村孩子学习差,退学是自然的,上着上着就不上了。不过我们还了解到目前正在就读的大学生以及将要进入大学的学生数量在不断增加,意味着以后大学生的比例还会不断提升。我们还从接受采访的民工叔叔那里了解到他们村里已经工作的大学生所找的工作还都不错,即使一时找不到好工作也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对当代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分析及解决方案

对当代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分析及解决方案

对当代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分析及解决方案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 量。近年来,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 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 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 干意见》明确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 代农民工问题。 一、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 施,并提出了"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做了大 量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特别 是针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进城务工遭歧视,正当权利受 损害,以及就业技能低,子女上学难等突出问题,开展了对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 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增加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 业培训的投入,积极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 问题。这些方面的工作,在社会上和农民工中产生了积极 的反响,农民工外出就业环境有所好转。但总的看,农民工

外出就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关于农民工的许多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还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环境存在的问题严重: 一是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中国分配领域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且标准调整缓慢,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也较为突出。二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业,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

住房消费:农民工住房消费的影响透析

住房消费论文:农民工住房消费的影响透析 本文作者:董昕张翼工作单位:江南大学江苏省食品安全研究基地 文献回顾 农民工是户籍在农村,而完全或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①。由于农民工的概念是建立在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之上的,农民工也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在国外研究中没有与农民工完全相同的概念,只有与农民工相近的概念,例如乡城移民(rural-to-urbanmigrants)、移民工人(migrantworkers)等。可以说,农民工是一种不彻底的乡城移民。因此,研究农民工问题,可以根据中国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乡城移民住房消费的影响因素,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制度因素、市场因素、心理因素、个人特征等均被纳入学者的考量范畴之内。在中国,对于移民②来说,户籍等制度因素比市场因素对其住房的影响更强(Wu,2004)。中国的农村移民③在城市居住,受到来自个人、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制度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和约束,其中,城市对农村移民歧视性的制度环境是最主要的因素;以制度约束为主、多种因素的综合,造成农村移民在城市居住条件较差,居住空间拥挤,并产生某种程度的聚居现象(刘玉亭、何深静,2008)。由于农民工置身于城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以保险等正规形式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对农民工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他们往往具有较低的当期消费倾向、较高的储蓄倾向,这样的消费特征使得农民工的住房边际消费倾向较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更低(周滔、吕萍,2011)。住房价格和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民工住房消费的重要经济因素。作为一种用工单位向雇员提供的福利(Wu,2004),单位提供住宿场所与否成为农民工是否在市场上选择住房的前提条件。相对于自行租房,雇主提供的廉价或免费的宿舍或工棚,对农民工来讲是一种更加经济而便利的居住方式(农民工城市贫困项目课题组,2008)。除了单位提供住宿场所的农民工外,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需要在住房市场上解决住房需求。因为户口限制,移民不可能获得城市公房和单位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仅有的对移民开放的商品住房,其价格又超出了绝大多数移民的购买能力,租房居住则成为移民最好的选择。收入水平对移民的住房消费有重要的影响(Wu,2004)。由于自身经济能力有限,绝大多数农民工通常只能租住城乡结合部的农民私房或市中心价格相对低廉但条件较差的房屋(《我国农民工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研究》课题组,2010)。即便如此,农民工还是希望能够进一步降低住房支出,尤其是在住房租金上涨的情况下。而合租是农民工节约开支以用于其他目的的主要而有效的策略(Wang,2003)。如果农民工选择居住在商品房中,由于租金较高,他们可能会与更多的人合租(张智,2010b)。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住房消费,农民工收入增加对住房消费增长的刺激作用远小于对其他消费增长的刺激作用,随着收入增加,农民工更倾向于将所增加的收入储蓄起来或投入子女教育等其他消费项目中去(周滔、吕萍,2011)。农民工住房消费还受到其是否在城市定居的预期、价值判断标准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对预期仅在城市做短期停留的农民工来说,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工作城市的临时成员,因而只愿意用很少的收入来改善住房条件,对住房设施和服务的要求很低;只有打算在工作城市长期居留的农民工,才愿意在更好的住房上投入(Wu,2002;2004)。偏好农村社会生活的乡城移民,倾向于选择棚户区等非正式住房构成的移民聚居区;而偏好城市生活的乡城移民,倾向于选择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公寓(Erman,1997)。一部分中国农民工愿意花大价钱在农村老家建新房却将其闲置,而不愿意在工作城市多花钱住得好些,这也是受到价值判断标准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受到生活标准与地位评价标准的制约。在农村,房子不仅是地位的象征,而且是农民的“生活标准”;尽管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但是,他们消费的主要参照群体在家乡,地理虽远但心理近,城里人的消费偏好对他们来说显得太奢侈,地理虽近但心理远(冯桂林、李淋,1997)。农民工的年龄、务工年限、性别、受教育程度等个人特征也影响其住房消费。有的学者认为,年龄和务工年限都对农民工的住房选择有重要影响(黄卓宁,2007;张智,2010a);也有学者认为,农民工总的务工年限对其租房选择来说并不重要,但是,在目前所在城市的工作年数对其租房行为有重要影响(农民工城市贫困项目课题组,2008)。在性别方面,农民工城市贫困项目课题组(2008)的调查分析发现,农民工性别对其住房选择影响不显著;张智(2010a)则认为,农民工的住房选择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男性比女性更愿意住集体宿舍。在受教育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 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施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农民工社会流动研究_以个案访谈为例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年第6期J OU RNAL OF RENMIN UN IV ERSIT Y OF CHINA No 16 2006 [收稿日期] 2006210217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5&ZD048) [作者简介] 韩克庆(1968— ),山东淄博人,社会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分层和社会保障。 农民工社会流动研究:以个案访谈为例 韩克庆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摘 要] 深圳、苏州、北京、成都四个城市的个案访谈资料表明:农民工城市社会地位的获得受到诸多制度性障碍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地域排斥等方面。在城市生活中,农民工主要通过教育和 技能实现向上流动,而逆向流动则是他们面临城市社会排斥的一种无奈选择。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流动;地位获得;向上流动 [中图分类号] C913.9;D42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5420(2006)0620027206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阶级阶层关系也有了很大调整。以两大阶级为基本单元的二元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城乡二元板块逐步瓦解。特别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走出农村,进入城市打工。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 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1] 事实上,农民 工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农民工的社会流动非常关注。李培林认为农民工的流动具有三重含 义:一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 较发达地区的流动;二是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等非农产业的流动;三是在阶层上从低收入 农业劳动者阶层向其他较高的职业阶层流动。 [2] 李强从职业流动的角度考察了农民工的初次与再次职业流动情况,认为农民工的职业流动和工作变动较为频繁,农民工初次职业流动后职业地位普遍上升,农民工的再次职业流动地位变化微 小。[3]王春光认为,社会关系网络成为农民工得以 流动的主要社会机制,强关系有助于农民工获得信息、经济和精神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却难以使他们实现更大的社会地位的“跃进”和提高,这也是农民工大多停留在水平流动上的一个主要原 因。[4]国外学者对社会流动的研究已经形成一个 较为庞大和固定的研究领域。在有关中国社会流 — 72—

深圳住房公积金一般要怎么使用

深圳住房公积金一般要怎么使用 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将要找工作的时候,家里人都会跟他说,一定要找一个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因为那样的话,自己买房子就会轻松很多,那么到底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不防跟着招商信诺的小编来看看。 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 提前还贷减压力 很多地方规定买房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取公积金。房奴可以考虑提取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贷款,减轻还贷压力。对于可以按月支取公积金的地区,还可以每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贷,为你每月还贷时"喘口气"。如果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在北京等部分地区可以把公积金提取账户与月供还贷账户合二为一,按月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将自动转化每月归还的房贷。让你的还贷轻松又方便。

其实,公积金除用于贷款外,还可因为购房、建房、装修等事宜,将公积金这一“长期金融不动产”活用起来。贷款者每年还可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冲还住房贷款。 让公积金钱生钱 公积金账户的利息很低,如果让公积金躺着睡大觉,这笔钱的收益肯定跑不过CPI。那你就只能等着退休后再取出来了。如果符合提取条件,自己又会理财,不妨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进行投资,获得的收益要比让它躺在账户里高很多。买点基金、理财产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农民工住房问题调查报告

农民工住房问题调 查报告

农民工住房问题调查分析及心得体会 经济管理学院-土地管理学院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0802班马艳玲 摘要:这次调查问卷活动是针对农民工朋友展开,是为了了解农民工朋友的住房状况和住房愿景,其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将作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时重要的基础信息,以最终能够尽多地为农民工朋友带去福利与、便利与关怀。我于7、8月中的几天时间向自家附近的亲友们调查了八份问卷,都是在自己的家乡内蒙古包头市。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问题住房愿景 本次我调查的八份问卷中,农民工朋友男女分别是三人与五人,年龄分布在30至50岁之间,家乡都是内蒙古自治区且包头市的占一半,她们的出生地都是在农村;文化程度上,女性中有三位是小学或小学为毕业水平,另外两位分别是初中和大专,男性中两位是初中,另外一位是高中水平;她们中只有一位就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且是初级的。由此可见,在我所调查的小范围内,农民工朋友大都出生在农村,且一般来说文化程度都不高,特别是女性,可能只是小学文化而已。 她们务工的城市都是包头,且到了这座城市都是六年获六年以上的,对于在城镇地区累计的务工时间,只有最年轻的那位是3至7年,有两位是10至,另外五位全都超过了;其中六位是在家务农后开始到城里做工作的,另外两位分别是初中高中毕业

后到城里工作的,且只有三位是在农户存老家有其名下的承包责任田。由此可见不论是上学毕业后还是在家务农后来的城镇工作,她们还是非常年轻时就从农村出来打工了,到当前为止大多都至少有的在外工作史了(最年轻那位除外)。她们所在的行业有一人选择了建筑业,两人选择了居民服务业,一人选择了制造业,其余四人选择了其它行业;另外她们务工企业的性质有五人的是私营个体企业,两人选择了其它性质企业,只有一人选择了国有企业;而且其中五人的年收入是10000元以下,另三人也只是达到10000—15000元,由此可见,这几位农民工朋友所从事行业的工资相对来说都比较低,其所在企业也大多为私营个体性质的,换句话来说,就是没有其它什么福利,工作也没有太大的保障,而且都只是临时工作而已。 对于当前在城中的住房问题,其中有七人是自己租赁另外一人是自己购买,(由于当地情况特殊,部分被调查者是处于自家房屋刚被被拆迁不久的情况)。 第13、14题,有一定的歧义,有的被调查者把这两道题目同时都回答了,即分别假设自己当前是租房居住和买房居住,然后分别回答,而另有被调查者直选做了一道与自己当前情况相符的那一题,即若当前自己租房居住,则只回答13题而14题空留不做,反之,若当前买房居住,则只回答14题空留13题不做。因此我建议这两题前面应标明两题中只能任选一符合自身的题否则两题都不作答。由调查结果可知,以上当前买房居住的两位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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