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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

申请人名称:*****公司

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XXX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第*******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公司依法向贵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委予以核准申请号为****号的“****”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和理由

驳回理由称:“*******”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

据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公司(***,***),于***年**月***日创办正式开业,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从***的免费电视起步,公司业务拓展至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及欧洲,主要业务包括电视广播服务、节

目制作及节目发行及分销,数码媒体业务及书刊发行业务,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

经过多年累积的经验及努力,****已拥有一条每年可制作超过650小时剧集和超过17000小时新闻、综艺、旅游和资讯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生产线。在中国,***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中国的境外电视媒体。在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到各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国各地观众,均可透过各种方式,收看过无线电视的各类节目,其中无线电视出产的****电视剧,可以说是有华人的地方,都曾播放过。

近几年,****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及宣传短片等屡获殊荣,至今已经获得三百多项国际重要奖项。1997年,****入选亚洲五十年间最具竞争能力企业、全港二十大杰出商业机构及亚洲二百家卓越公司;2001年,****获得美国国家广播协会颁发的“2001年国际广播卓越大奖”。至今,****仍旧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全面覆盖两岸三地的华语电视媒体,并且是全球第一家能够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均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合法落地,进入两岸四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并透过庞大的海外发行,覆盖全球,无线电视现为全球股票市值最大的华语电视台,以及最大的华语节目供应商之一,2008年营业额超过45亿港币。

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宗旨,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因为商标的价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本案中,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提供的商品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无线电视”可以指:

(1)地面电视: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在地面建立电波塔以无线电波方式播出电视节目;

(2)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香港一家电视台,惯称为无线电视。

若“无线电视”是指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那么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所指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上。互联网电视广播和网络电视借助网络媒介传播信息,而传统的电视广播系靠接收卫星发射的信息作为声像传播的手段;

其次,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视频点播”上。视频点播主要服务于广大的网络客户,使客户可以通过视频点播的形式可以收看自己想看的节目内容,而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一服务形式早已经远远超过传统的电视广播所能提供的服务

最后,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手机应用程式”上。这一新型的服务撇开了电视这一服务载体,通过手机作为服务载体,借助通讯科技和电信信息,为广大的手机用户提供服务。在服务客体上也不同于传统的电视广播。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这些服务项目,均系新型的服务,且服务的模式和客体已经与“无线电视”不产生任何关联,因此,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这些服务项目上,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

若“无线电视”是指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这个指向对象恰恰是申请人,更加具备天然的显著性。

故,无论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维基百科中的任一解释,申请商标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依法理应被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显然具有显著性。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仅有本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及其他特点的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等服务上,并不是上述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如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目前并无通用名称、型号的存在,也与上述服务的质量、特点无关,“无线电视”并不能表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等服务的质量或特点。因此在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应予以授权。

四、诚如网络上的所有查询可知,申请商标“无线电视”是申请人的简称,是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名称,本身就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也由于申请人在全世界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使得“无线电视”已经唯一指向了申请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根据百度百科的查询可知,*****由于是***首家无线电视媒体,故简称为“无线电视”。正如第一部分对申请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介绍可知作

为香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申请人一般被称为“***电视台”或“***”,观众又有“***”、“三色台”、“无记”等。其业务已遍及各地,并涉足节目发行、收费电视、音乐、电影、出版等行业,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开台以来依然保持香港一半以上的电视收视人群,培养出台前幕后的华语影视制作团队数以百计。其中,电视剧为***制作的品牌产品,每年产量近千小时,一直影响着香港和全球华人社区。

正是由于申请人如此高的知名度,而使得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唯一指向申请人,其显著性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这些商品上,就天然地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且其做为申请人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加上申请人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具有非常高的认知度与美誉度,更是使得申请商标在具备非常强的显著性的同时,也天然地因此而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公司

代理组织:*****公司

***年***月***日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着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 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 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商标驳回复议申请书正文5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XXXX 通信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XXXX 职务:总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XXXX 地址:XXXX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XXXX(以下简称“申请人”)在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XXXX号“芯姿美学”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去斑霜、润发乳、皮肤增白霜、化妆品、牙齿美白贴、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洗面奶、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剂、 洗发液、防皱霜、唇膏”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帝普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第25881499号“心姿"商标近似。(见第1546/155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XXXX向贵委申请复审,请求对第XXXX号“芯姿美学”商标在第3类“去斑霜、润发乳、皮肤增白霜、化妆品、牙齿美白贴、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洗面奶、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剂、洗发液、防皱霜、唇膏”等商品上依法予以初步

审定并公告。 复审主要理由概述: 一、申请商标第XXXX号“芯姿美学”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江苏省,引证商标来自香港,商品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中文及字母构成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差异明显。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六、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七、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简介及保护知识产权

商标驳回复审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知识产权)

商标驳回复审的概念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49条的规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一款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驳回复审的类型 1、全部驳回。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

2、部分驳回。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申请被驳回,其余商品排期公告,颁证。 商标驳回复审的的理由 1、相对理由驳回:近似商标。 2、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条款。 商标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规定的材料 5、交纳商标评审费 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驳回申请的商标都是经过仔细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不予初步审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再次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doc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申请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电子邮箱: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无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9、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0、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详见“商标业务缴费指南”(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8769260.html,)。 11、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1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 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1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

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样本

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样本 过去,因为预告登记制度未确立等原因,开发商销售房地产往往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比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悉购房款后,往往会将房产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以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XXWW大厦系列案件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最终开发商捐款而逃,业主与银行扯皮。 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XX市XX区XX北路 负责人:,行长 被答辩人:Q先生,自然人基本信息 住址:XX市xx区XX里 答辩请求: 裁定驳回Q先生的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 Q先生并非址在XX路28号WW大厦写字楼单元房产(下称“诉争房产”)的购买者,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Q先生诉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诉求撤销本案诉争房产的抵押登记2009*行初字第号案件,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了号《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份合同清楚体现Q先生向XXWW大厦筹建处购买的房屋是“WW大厦”第单元,而非第单元;同时,该案中Q先生自行提供的证据即的

购房合同号为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也清楚地体现其仅购买“WW大厦”第单元,并且,该发票之金额与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元的价款一致,均为万元,由此可见,Q先生仅购买了“WW大厦”第单元,并未购买本案诉争房产,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反观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文本之第一条所述“WW大厦写字楼第单元”中的“E”与“F”相比较,不论从字体大小、空间位置等角度来看均极不协调,明显是事后添加的,且与前述发票自相矛盾,文件的真实性不应被采信。该份文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既然Q先生并非诉争房产买受人,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其本案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而不论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真实。 首先,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2002年,答辩人与XXHS集团有限公司、WW有限公司以及陈先生签订了闽兴银厦营抵字(2002)号抵押合同,抵押人以包括本案诉争房产在内的房产为闽兴银厦营流字(2002)号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XXHS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3月, 2007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注册商标驳回复审问题处理,你需要知道这些!(2016)新

注册商标驳回复审问题处理,你需要知道这些!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商标驳回并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共同编著的《2014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商标1546962件,驳回480550件,部分驳回398871件,大致算了下,商标驳回率差不多达到36%了。那么,2016如何提供商标注册通过率,不让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遭遇驳回的情况呢?特整理是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相信在了解了为什么你的商标会被驳回以及商标驳回处理方法后,成功注册商标就不再那么难了。 一、为什么你申请注册的商标会被驳回? 商标驳回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根据商标法规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不符合商标注册的两组要求,通常称作商标驳回的绝对事由和商标的驳回相对事由。商标驳回绝对事由如违反第10、12、13、16、32条等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禁止注册且禁止使用;商标驳回相对事由如第11条等。另外,新商标法引入了善意概念:“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概括来说,你的商标之所以被驳回,原因可以归为:不具有显著性、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在先权利冲突、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近似等,给您简单介绍如下: 1.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合法性 非法标志即与下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其他国家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或军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表明实施控制、质量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 ·“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 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

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

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效果,作为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来说,文字部分会被消费者优先认知和记住,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性特征所在,所以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思创意上不一样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上是不一样的,申请商标整体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由文字中间升起一朵莲花,表达了申请人对企业的一种破壳而出、生生不息、美丽绽放的美好愿景,设计后形成的一个整体标识,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而引证商标图案体现的只是一个花朵,并无其它含义和寓意,商标的设计创意和整体构思完全不一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

商标驳回复审委托协议模板

商标驳回复审委托协议 委托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是_________________ 中 ________________ 国家/地区的公民/法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理对第_________ 类第—号 ______________ 商标进行如下“"”评审事宜: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 受托人代理上述评审事宜的权限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本案有关评审活动。委托人 特别声明包括下列第①②③项权限: ①承认对方评审请求 ②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 ③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有关证 据材料 2、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二乙方 1、负责办理甲方上述代理事宜。在获得甲方的汇款后履行代理义务。 2、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整理、规范为符合认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提前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3、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度需要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4、负责代理过程中必要的其它事项。 5、负责代理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及时反馈。 第二条委托事项处理进展情况的报告办法 对委托代理事项的进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费用及其支付 1、本委托事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 开户行: 公司户名: 账号: 第四条委托事项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乙方成功申报到官方,官方受理后此代理事项即为完成。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 第五条保密协议 1、本合同内容保密,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2、相关申报材料、甲方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乙方从甲方获取的企业的其它商业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层幢26号1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 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 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替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

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2020年)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020年)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2020年)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 申请人名称:*****公司 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XXX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第*******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公司依法向贵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委予以核准申请号为****号的“****”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和理由 驳回理由称:“*******”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 据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公司(***,***),于***年**月***日创办正式开业,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从***的免费电视起步,公司业务拓展至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及欧洲,主要业务包括电视广播服务、节

目制作及节目发行及分销,数码媒体业务及书刊发行业务,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 经过多年累积的经验及努力,****已拥有一条每年可制作超过650小时剧集和超过17000小时新闻、综艺、旅游和资讯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生产线。在中国,***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中国的境外电视媒体。在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到各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国各地观众,均可透过各种方式,收看过无线电视的各类节目,其中无线电视出产的****电视剧,可以说是有华人的地方,都曾播放过。 近几年,****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及宣传短片等屡获殊荣,至今已经获得三百多项国际重要奖项。1997年,****入选亚洲五十年间最具竞争能力企业、全港二十大杰出商业机构及亚洲二百家卓越公司;2001年,****获得美国国家广播协会颁发的“2001年国际广播卓越大奖”。至今,****仍旧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全面覆盖两岸三地的华语电视媒体,并且是全球第一家能够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均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合法落地,进入两岸四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并透过庞大的海外发行,覆盖全球,无线电视现为全球股票市值最大的华语电视台,以及最大的华语节目供应商之一,2008年营业额超过45亿港币。 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宗旨,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因为商标的价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本案中,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提供的商品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

商标驳回复审委托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商标驳回复审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托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委托人是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的公民/法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理对第类第 _____________号商标进行如下“√”评审事宜: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 受托人代理上述评审事宜的权限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本案有关评审活动。委托人特别声明包括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权限: ①承认对方评审请求 ②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 ③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 第一条权利义务 一、 1、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 2、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二、

1、负责办理甲方上述代理事宜。在获得甲方的汇款后履行代理义务。 2、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整理、规范为符合认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提前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3、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度需要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4、负责代理过程中必要的其它事项。 5、负责代理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及时反馈。 第二条 对委托代理事项的进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 1、本委托事项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委托事项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乙方成功申报到官方,官方受理后此代理事项即为完成。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 第五条保密协议 1、本合同内容保密,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2、相关申报材料、甲方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乙方从甲方获取的企业的其它商业信息,除为甲方代理事务所需外,乙方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 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 给予核准注册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图样图样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 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 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 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 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 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 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 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 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年月日 温馨提醒: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请结合实际情况为准; 本文档发布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 通信地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中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二审民事答辩状新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二审民事答辩状新正式版

二审民事答辩状新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

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_街 __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

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哈罗贝比早教培训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xxx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xxxxxxxx 通讯地址:xxxxxxxx 联系人:xxxxx 评审请求: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全部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号为00000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41类的“个人教育”。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2014年5月25日以第xxxx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yyyy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的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特征鲜明。申请商标由一个圆点、心形及英文字母“HLBB”三部分组成,心形的左边线条组成一只手,右边的心形和上方红点构成人形,整体色调以黑色为主。申请商标主体部分为圆点加心形(未封闭),“HLBB”是哈罗贝比早教培训有限公司的英文缩写。引证商标由双手相握组成,心形中间拇指相交,围成封闭的“心形”,主要色调是白色。故,申请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公众的误认。 第二,在商标名称读音上,申请商标引入了企业字号“哈罗贝比”的英文缩写字母“HLBB”,外观差异显著。而引证商标没有任何文字读音,侧重与我公司完全不同。虽然两者的基本构图均采用了“爱心”图形,但类似的“爱心”的图形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广泛运用于不同领域的商品。因此,“爱心”图形并非是引证商标持有人的独特设计,并不具备较强的显著性。 第三,从商标的整体含义上看,申请商标暗含一只手抚慰心灵,隐喻了公司“以人为本,从心出发,关爱心灵健康”的服务宗旨。而引证商标仅仅只是有“手牵手,心连心”的含义。故,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的保护类型不同。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为第四十一类(个人教育),引证商标申请类型为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两者在使用功能、宣传渠道、客户人群等外延上均具有较大的差异,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认为以上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附图)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主要包括准备的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一)收到驳回通知书 1、商标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要注意商标局寄驳回通知书信封上的邮戳。驳回复审是有期限的,过期无效。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A、发文日期+15天路途时间+15天复审请求时间=30天。 B、信封邮戳+15天。 2、看看驳回的类型(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是全部驳回,看看驳回的理由,有没有复审成功的胜算(如果申请人没有复审经验,可以找代理组织帮忙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复审。如果是部分驳回,观察一下驳回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属不属于自己的主营业务,以及综合其他的因素,考虑是否复审。如果复审,尽快处理,因为后续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时间有限。 (二)前期准备工作 1、准备驳回复审的材料 (1)驳回复审申请书 (2)驳回复审理由书 (3)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4)委托书(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交委托书)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A、商标国内外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证书复印件 B、商标是否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 C、商标的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单据等使用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D、其他有助于复审案件的材料 在以上材料中,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所有材料时,我们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短的驳回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委托书也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其他的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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