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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体制,规范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项目部,其中: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项目部是指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以下统称“投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行为包括:

(一)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单位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参

与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新设公司类、兼并收购类、合

资合作类、增资扩股类及BT、BOT项目类投资等;集团

公司二级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权益性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

资,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自动化和局域网建设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

生品、产业基金、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交易以及对

外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严禁投资行为包括:

(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投资单位增加投资或划入资

产、股权;

(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

业合资合作;

(三)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或有负

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四)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未经资产评估确定产权收购价

格、非货币资产出资价格和增资扩股价格。

第五条省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指令下达的项目、股票、不超过一年的短期理财等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投资范围指城市综合体、商务服务业、港口与航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商贸物流、房地产业、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整理、新产品开发等具有较快、较好收益的基础性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开发。

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加快

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

部署,符合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总

部)总体发展战略部署和集团公司主业投资发展方向及中

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投资以主业为主要投资方向,以长期股权投

资为主要方式。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

场前景,其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银行5年以上长期贷款利

率或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调整、改革

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集团公司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对

外进行债权投资;

(四)要在保持控制力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股东的联合投资,

借助外力促进产业孵化,实现多元化发展。合作对象应选

择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及行业竞争力的成熟企

业或战略投资者。所涉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教育、

医疗、养老及农业现代化等;

(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

资能力相适应,坚持稳健性原则,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扩

张;

(六)投资的资金筹集要充分,要立足于项目融资,借助各种资

本运营手段,利用各种资本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信托、证券、公司债、可转让定期存单等,筹措项目资金;

(七)并购企业要求被收购企业应是处于扩张期,具有较强成长

性的企业;或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提升空间的成

熟企业;或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明显市场竞争力

的优势企业。避免对初创期项目进行投资;

(八)集团公司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后,子公司累计权益性投资总

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80%,且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单位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组织研究集团公司投资导向,审核批准投资单位的投资决

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投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对投资

项目实行备案或者核准管理;

(三)对投资单位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

目实施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定期披露各投资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投资单位本身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四章投资计划的制定

第十条为保证集团公司及投资单位在资金投入需求量、资金筹措、资金分配等方面有计划、有措施地协调运作,以达到合理、稳妥地控制投资的目的,各投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填写《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的编制依据:

(一)集团总部下达的指令性及指导性计划;

(二)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三)集团公司上年度综合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四)集团公司提出的年度指导性投资目标;

(五)集团公司直属公司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发部)作为投资计划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计划的编制依据,负责汇编在建、待建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投资额、建设内容、合资方概况、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投资单位根据投发部编制的项目情况介绍,于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投发部汇总各年度计划经后,编制、完善集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移交财务管理部进行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说明;

(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投发部协同财务管理部完成集团公司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拟文下达各部门(各单位),于第二年1月10日前上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未通过的,由投发部重新编制各项目基本情况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从而完善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计划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直至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通过。(投资计划管理制度(试行)办法流程图见附件2)。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各投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可相应调整计划指标,但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整(新增或修改),由执行部门提交投资计划调整申请报告、投资计划调整建议表(见附件3)和调整说明,于每年9月1日前经投发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若计划调整金额变化达20%以上的或存在其他重大变化因素的,应报请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进行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第二十条各投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填写《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见附件4),经投发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投资完成情况应当包括资金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等;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投资单位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以及对重大项目进展的描述。

第二十二条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投发部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为通过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各投资单位上报的年度和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及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完成情况,通过投资动态分析例会、现场实地考察等途径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五章投资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

(一)对于除需审批之外的主业项目投资,其它投资单位决策权

限内的项目投资均需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备案。

(二)需由集团公司审批的投资行为:

1、超出投资单位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省外和境外投资项目;

4、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投资项目;

5、高风险投资项目:如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

和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

6、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进行的主业投资:

(1)投资单位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80%时;

(2)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

(3)投资单位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净资产10%时。

第二十五条投资单位确立投资项目时,应充分对投资机会进行考察和研究,在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编写《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项目概况;投资环境、市场前景和发展趋势的简要分析;投资估算、效益评价、资金筹集及风险的简要说明;其它内容。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方向的相关建议,提交本单位董事会审议立项。

第二十六条投资单位对已通过立项的投资项目,应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和分析,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内容、投资环境(宏观、行业和区域)分析、市场前景和发展趋势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投资经济评价、风险分析及对策、其它内容。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备齐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下属投资单位决策权限(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应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投发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制作审查报告、编制投资方案,并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属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内的项目,经审批通过,且上报集团总部备案后,可直接进入实施准备阶段;在集团公司决策权限外的项目应上报集团总

部核准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于集团总部决策权限内的投资项目,在经集团总部董事会讨论审核通过,且上报备案后,可直接转入项目实施准备阶段;对于集团总部决策权限外的项目应在先行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等前置批件,将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审批通过且备案后,投资项目即可转入实施准备阶段。

第三十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集团总部或集团公司董事会在任一审核环节中否定的项目,各投资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终止该投资项目的研究,并积极寻求新的投资机会。

第三十一条需备案和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向集团公司递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申请文件(包括投资单位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

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财务信息和资信

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

意见书等;

(七)投资项目新设公司和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董事会决议及决策程序说明;

(十)省国资委、集团总部、集团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二条投资单位应对所有递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集团公司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可行性研究及

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相应投资定量指标要求:

1、投资方向。在投资单位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

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投资单位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

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控制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投资单位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

力,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投资单位的投资项目与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单位发展战略

规划是否一致,占年度投资额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5、投资内含报酬率原则上不应低于银行5年以上长期贷款利

率或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6、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投资项目,投发部予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告知,特殊情况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三十五条对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以会审形式对投资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核准项目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会进行审批。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会进行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审批的,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投资单位应向集团公司申请延期或注销。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下属投资单位决策权限为分公司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10%和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80%时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部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规定内投资行为由下属投资单位自行决策后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决策权限外的投资行为及上报程序以《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集团总部决策权限外的投资行为以《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上报程序以《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对于上报备案的投资项目,投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备案。对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批准前,投资单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投资立项及审批流程图见附件5。

第六章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具有对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管理职能。由集团公司投发部代表集团公司履行持续监督管理职能。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负责新设公司的章程审批,并指导新设公司的登记注册、公司治理等事项。集团公司投发部负责安排和筹建新设公司,协助处理新设公司前期事宜,并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投资单位完成投资项目的全部决策、备案或审批程序后,方可向投资项目注资。

第四十三条投资单位要有合法、正当的资金来源,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或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投资。

(一)以现金等货币性资产注资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涉

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管

理;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产产权应归属清晰,注入资产

应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注资作价原则上不应低于

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注资的,应明确债务负担金额、清偿期限

和清偿方式;

(四)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注资的,权益性证券应参照市场价格

合理定价,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业审核意

见。

第四十四条投资单位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投资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投资项目责任人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填写好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投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集团公司对投资单位投资的检查结果和整改结果作为投资单位管理水平、投资项目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投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

实施,并进一步细化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备案后应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第四十六条投资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并填写上报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集团公司投发部应根据投资单位上报的材料和情况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审批和划拨,并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当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出现偏差时,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由投发部对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协调和审核,并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投资单位在实际实施投资项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应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由投发部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能调整。

第四十八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投资单位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投发部。投发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投资单位重新办理相关手

续。

(一)投资单位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能按合同规定

使用的;

(二)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七)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八)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九条投资单位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投资单位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家权益的条款。

第五十条投资单位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投资单位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投资单位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五十二条投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

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由外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后,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由投发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和总结。

第五十四条投资单位欲转让投资项目的,应在转让前进行审计或评估,组织材料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由投发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检查,并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在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正式实施转让。

第五十五条投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投资款尚未拨付、已拨付尚未开工或已拨付已开工时,发现下列情形的,投资单位应当及时暂停或终止实施和合作,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损失,并提出暂停或终止项目实施的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集团公司投发部。由投发部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预计投资项目建成后投资总额将超过预算25%以上的;

(二)政府、集团总部、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改变的;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明显落后,投产后难以达到预

期技术和工艺质量要求的;

(四)同类项目争相建设、同业竞争严重,项目产品将失去较大

市场份额的;

(五)项目所在地政府政策恶化,无法保证优惠政策落地或无法

达到项目预计收益的;

(六)合作方发证重大变故、违约撤资或出资不实、弄虚作假,

有意变现或故意抽逃资金的;

(七)发生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致使投资或合作开发无法继续

进行的。

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投发部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巡视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情况、项目质量、合作各方动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投资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致使投资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表

2、投资计划管理制度(试行)办法流程图

3、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计划调整建议表

4、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完成表

5、投资立项审批流程图

6、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资金审批表

附件1: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表单位:万元(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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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股权投资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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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XX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X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最新)投资管理办法样本

投资管理办法 二零零五年三月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投资权限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额度 (4) 第四章 投资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能 (4) 第五章 项目预选 (5) 第六章 项目审核 (5) 第七章 投资实施方案 (7) 第八章 项目投资的最后确认和开工令 (8) 第九章 项目筹建 (8) 第十章 项目实话与监督 (8) 第十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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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各部门(指全资、控股子公司实行内部核算的分公司、各部(办),下同)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权限 第五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发生的投资满足下列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内,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内;

华润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年元月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通过坚定不移的改革和发展,把华润建成在主营行业有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的优秀国有控股企业,并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最大化”的历史使命,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分配资源,健全和完善集团投资管理体制,客观评价项目,促进投资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投资活动的形式包括新建投资项目和收购、兼并等资本项下的经济活动;己有业务因扩大规模而需再注资也包括在内。 第三条投资活动的基本目的在于顺应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集团业务分布,不断提高资产质素与盈利能力,保持连续健康发展,实现集团在不同 时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相关多元化与利润中心的高度专业化; 区分香港主业与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领导者;在发展中调整,以 新业务带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相关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在保持香港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利用 资金优势、体制优势与桥梁优势拓展内地业务,投资内地,在未来五 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形成资金优势; 利用有限责任分散风险,建立稳固防火墙;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审计 功能。 人才战略:广纳人才,内部培养提拔为主;建立目标文化;深入持久 地改革机制;加强培训、沟通,加强团队建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与员工价值最大化的统一,形成“大华润”。 组织战略:统一调动资源,形成主业,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由集团 负责管理战略发展、负责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与提拔、负责财务政策 的制定与资金调配、负责预算审批与评价考核、负责内部资源的调配、 负责对外形象宣传;集团要更精干,利润中心要更具竞争力。 第五条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的投资活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利于在自身所处的行业内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严禁投资与自身业务或发展方向无关的项目。 第六条集团严格依据业务分类对各一级利润中心分配资源来支持其投资活动。即: 1.集中资源重点发展明星类业务,在符合投资条件情况下尽可能满足 投资需求,以加速发展。 2.配以必要资源支持现金牛类业务,维护其市场地位与盈利能力。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和各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形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为建造、购买或更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所进行的项目投资。 以上所称项目不包括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技改、安改、更新、零购、零星土建、技术创新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生产经营中自行决策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司按照制度规范、决策科学、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对公司(包括各子公司)的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公司项目建设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及其他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民品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 (三)突出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技术先进可靠; (四)项目投资规模与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项目申报、建设进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决策建议草案。 第六条企业管理部是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公司项目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配合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

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投融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

子公司的一切融资行为。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第七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八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项目投资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管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

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xx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xx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建设坚实的产业发展和资本运作平台,为控股子公司创造有利于良性发展的空间,协助控股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根据《天津市建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天津市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是指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向境内外其他单位的投资,主要方式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收购、控股、参股其他企业。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法人单位、自然人共同投资建立新的企业。 (四)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购买股票(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必须有利于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结构的优化;必须有利于规模效益的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第四条 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作为股东,单独持有该公司50%以 上的股权,或具有实际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集团所属子公司,上市公司原则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投资运营管理是指投资过程的管理。为保证投资运营质量,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单位既是投资项目的实施者,又是投资运营管理的责任者。因此,投资单位必须落实投资运营管理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对投资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是投资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行使控股股东权责,

1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3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管理职责 (1)投资发展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造价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开发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5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集团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

资。 第7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投资发展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 2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 200万~3 0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9条按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新)投资管理办法264477860

房地产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稿) 目 录 第一篇 概 述 第一节 总 则 第二节 职责分工和管理原则 第三节 各阶段评审主要节点控制 第四节 投资评审大会的组织 第二篇项目宗地投资评审 第三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 第四篇经营方案和操作方案评审 第一节 评审流程及评审资料 第二节 基本情况介绍 第三节 项目总体定位 第四节 项目经营目标 第五节 编写指引 附件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二 合同重点条款 附件三 《房地产投资管理办法》表图一览

第一篇概述 第一节总则 第1条 为了提高合生创展集团房地产业务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在宗地投资评估、规划方案评审到阶段项目经营和操作方案评审几个主要决策阶段,控制几阶段主要指标逐步达到以下效果:成本越来越低,投资效益越来越高,销售均价越来越高,投资风险越来越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房地产重大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为集团董事局,并成立投资评审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对董事局负责。 第3条 房地产投资评审小组,主要对三阶段主要的投资节点进行评审:宗地购买投资评审(确定买不买,投资决策的核心是以低价获得优质地块)、规划方案和财务指标测算(确定买后做什么,投资决策的核心是确定优质赢利模式,控制投资成本)、经营和操作方案评审(确定项目如何做,投资决策的核心是控制投资明细成本,确定第二阶段赢利模式下的总体计划部署方案)。 第4条 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房地产投资阶段项目,上述三阶段主要投资节点若未经过投资评审小组的评审则不予支持,但在特定战略情况下由经营班子建议报董事局批准的投资或董事局直接下达的投资决策可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5条 本办法使用周期为一年,每年根据实施反馈进行修订。 第6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总部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流程及办法

****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完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单项投资达到或超过集团经审计的净资产10%(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投资未达到集团经审计的净资产10%(100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投资项目。 第五条 集团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省国有资本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符合集团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 (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集团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七)符合集团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八)遵循经济效益优先、股东利益最大化、风险降至最低的原则,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九)投资规模应当与投资主体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学习文件.doc

投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 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 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 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 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 建造等投资。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 增等投资。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 成立的单位。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 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 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受权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授权,总经理办 公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战略计划部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对长期投资和工程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和对外投资的后评价,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技术支持部) 是公司投资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对技改项目的后评价。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部是公司工程项目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提出工程项目建议,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中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 中油计〔⒛10〕1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2)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6) 第四章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10) 第五章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11) 第六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14) 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 (15) 第八章专项投资管理 (19) 第九章投资项目实施...............?:? (24) 第十章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26) 第十一章投资监督与考核 (27) 第十二章附则:?…………………………………?2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 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 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 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各 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 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 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 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 总投资。2.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 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3.实施过程控制,严格 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环节,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 环节工作;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 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1。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 入到年度预算利润考核总额中。2.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 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 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 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 行性研究报告; (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 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 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内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 (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设备更新、小型技术措施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凡是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三条基本任务 贯彻本企业发展战略,按照客观要求,正确安排全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合理安排各种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和投资使用方向,使各种资源要素得到合理配臵。统筹规划安排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以及科研开发、设备更新、零固购臵等项目的投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努力提高投资效果。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提供依据。 第四条归口管理 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全公司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设备更新、小型技术措施及技术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与计划控制,做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负责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与计划下达,牵头组织或参与项目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与总概算;协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作。 第五条计划的分工实施 公司重点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由公司组建建设项目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小型技术措施项目、技术开发项目、设备更新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由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总工办以及有关生产厂等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管理部参与管理并总体控制。 第二章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六条立项申报: 6.1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分析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及急需发展的投资项目的基础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提出总体方案,在下一年一季度内编制出下一年度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组织公司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核准,综合管理部予以立项。 6.2各生产厂、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提交拟建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申请,需说明立项原因、技术方案、需要增加的设备、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于每年8月底前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请公司技术委员会进行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对提出的投资项目在工艺成熟性、技术先进性、

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XX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释义 (一)对外投资:即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二)对内投资:即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三)实际控制权:即指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以下方式具有实质控制权: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第四条投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明显。 第二章对外投资程序 第五条对外投资基本程序 (一)财务部协同项目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证券投资应附注财务部编报的资金盈余状况表); (三)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部门实施项目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六条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十)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本国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预测国内外市场需求; 2、统计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方式包括: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采购)、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二)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三)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四)社会性捐赠投资:定向援助、公益性等非营利性质的捐赠 第三条本制度(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三)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四)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

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简称投管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由集团董事长担任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事业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一)集团事业发展部为集团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对集团中长期投资和工程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监督管控,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对,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 (二)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投资财务的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和经济可行性论证部门,负责编制集团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经济可行性分析、投资预决算管理、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集团合规管理部是负责投资项目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合法性审核,同时负责投资项目程序合法性、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及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集团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集团的投资工作。 第九条各所属(子)单位每年11月份末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事业发展部审查、汇总,集团事业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n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中标的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 第九条对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并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征求专家意见,提高前期工作科技含量。 第十条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实行投资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随意调整。对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部审批。第十一条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对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以及工作质量等情况要定期报部,年终应提出前期工作项目年度报告报部。 第四章成果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各类设计规程规范的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包括项目的设计文件或研究报告及各类详细附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及合同的要求,对项目成果组织各方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部。各流域机构主持完成的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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