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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异 议 书.苏家屯

执行异议书

申请异议人: 杨威,汉族,1985年8月2日生,职务职员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28-15#332 身份证号码:211002************

在申请执行人刘晓荣与被执行人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沈阳市苏家屯法院(2014)苏执第号执行公告,查封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苏家屯区银杏路房产28-15#332,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1,立即终止该执行;

2,解除对位于苏家屯区银杏路28-15#332房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月3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苏家屯区银杏路28-15#3#2(面积132.51平米)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2011年签订合同时两次现金支付全部房款¥524,203万元。2013年3月5日入住,并装修,占有使用。办理入住时缴纳了物业费,电费,垃圾清运费,门卡制作费,水费,多媒体安装费,采暖费等。2018年5月17日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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