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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

1、甲与乙经人介绍产生恋爱关系,甲送给乙一副项链作为定情物,两年后二人结婚。婚后,两人攒钱买了一辆车。某天,丙将甲开的车撞坏,甲要求丙赔偿。数年后,甲乙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请问:
(1)在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些是财产关系,哪些是人身关系?哪些是绝对法律关系,哪些是相对法律关系?哪些是物权关系,哪些是债权关系?
(3)在丙将甲的车撞坏,甲要求丙赔偿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
答案:(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甲送给乙一副项链建立的赠与法律关系;第二,甲乙因结婚建立的婚姻法律关系;第三,甲乙买车建立的财产共有法律关系;第四,丙将甲乙的车撞坏,甲要求赔偿产生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第五,甲乙离婚产生的离婚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甲乙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甲乙因买车建立的财产共有法律关系;丙将甲乙的车撞坏,甲要求赔偿产生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的是甲乙之间因结婚建立的婚姻法律关系和因离婚产生的离婚法律关系。
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甲乙因买车建立的财产共有法律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的是甲乙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甲乙和丙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离婚法律关系。
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物权关系的是甲乙因买车产生的财产所有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关系的是甲乙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甲乙和丙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3)主体是甲、乙和丙;内容是甲乙享有要求丙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丙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客体是丙向甲、乙实施民事赔偿的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是丙将甲乙拥有的车撞坏。

2、甲需要一辆自行车,便到乙商店购买。由于乙商店暂时缺货,甲便先向乙商店预付了自行车款,商定两天后来取车。甲在回家途中,发现一辆别人丢弃的自行车,便推回家中。因该车经修理后仍然可以使用,甲便决定不再从乙商店买车。第二天,在甲前往乙商店要求退款的途中,丙违章开车,将甲撞死,丙的汽车亦报废。
请问:
(1)在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事实?
(2)在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中,哪些是事件,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是事实行为,哪些是不合法行为?
答案:(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甲乙之间买卖自行车(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甲将他人丢弃的自行车推回家中(产

生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法律关系);第三,丙将甲撞死(产生民事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第四,丙的汽车报废(导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消灭)。
(2)在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的是丙的汽车报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乙之间买卖自行车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是甲将他人丢弃的自行车推回家中;属于不合法行为的是丙将甲撞死。

3、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在乙怀孕期间,甲因车祸身亡,留下遗产120万元。在分割遗产时,乙提出其腹中的胎儿也有继承权。甲的父母马上表示反对,称孩子还没有生出来,当然不能分得遗产。
甲的父母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甲之父母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包括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过,为了保护胎儿的未来利益,民法原理例外地承认胎儿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因此,虽然胎儿并非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胎儿仍然可以继承遗产,但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4、甲离家出走已经五年未归,一直没有任何音信,甲的妻子与其离婚。在此情况下,甲的父母想宣告其死亡,而正在上大学的甲子乙则只想宣告其失踪,双方产生争执。乙称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提,只有先宣告甲失踪,才能再宣告其死亡。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目的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宣告失踪的目的是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状况,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宣告死亡的目的是使失踪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制度目的的不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两个制度之间并不是因果或者承继的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自然人不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因此,在失踪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如果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中有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应当宣

告死亡。
5、甲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下数十万元的债务。债权人乙要求甲偿还,甲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无力偿还。乙遂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甲的妻子称甲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由甲自己偿还债务,而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甲的妻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甲妻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然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本案中,乙有权利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债务。
6、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对外欠下30万债务。甲为了避免承担更大责任,决定退伙,并征得了其他二人的同意。三人经协商决定三人各自承担10万元的合伙债务,甲退出合伙。一年后,债权人丁找到甲,要求其承担在合伙期间的20万债务。甲称自己已经退伙,并且在退伙时已经承担了10万元合伙债务,自己没有义务再承担合伙债务,丁只有找乙、丙追债。
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退伙时合伙债务的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应负连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甲已退伙且已按合伙协议分担了合伙债务,他仍然有义务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甲、乙、丙三人组成一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在合伙协议中,三人约定平均享有利润,平均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对外欠下30万债务。甲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向债权人丁支付了10万元欠款,但乙、丙因无力偿还,没有向丁还债。三个月后,丁要求甲继续还债,甲称自己已经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义务继续还债,丁只能找乙、丙追债。
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甲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合伙人应对个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法定原则。不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包括两层关系:在对外关系上,任何合伙人均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了与此不同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在清偿了合伙债务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确定分担比例。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担比例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在本案中,甲仍然有义务偿还全部合伙债务,而不能以“已经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8、9岁小学生甲将其父价值15000元的“劳力士”金表卖给成年人乙,得款2000元,并将其中300元送给同学丙。甲在回家途中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送还给失主丁。丁为表感谢,送给酬金500元。丁后又反悔,以甲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甲返还酬金。
请问:
(1)甲属于何种类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甲将“劳力士”金表卖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将300元钱送给丙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丁能否以甲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返还酬金?
答案:(1)甲是9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是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是无效民事行为,因为甲是无行为能力人,将300元钱赠与他人的行为超出了其能够理解的范围。
(4)不能。虽然甲是无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仍然有权参与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如获得酬金或受赠。
9、甲因在家乡欠下巨额债务,离开家乡杳无音讯,时间已达5年之久。现债权人要求宣告其死亡,但甲的配偶不同意,只愿意宣告其失踪。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请问:
(1)如果宣告甲失踪,我国法律规定失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达几年?2
(2)如果宣告甲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失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达几年?4
(3)对于本案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1)2年。
(2)4年。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过,由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则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因此,在本案中,债权人无权要求宣

告甲死亡,只能按照甲的配偶的意思申请宣告甲失踪。
10、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时间已达5年。甲的家人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其下落,便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一年半后,法院宣告其死亡。随后,甲的妻子乙将女儿送给丙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乙也与丁结婚。不久,丁因车祸死亡。甲外出打工,因工作地点经常变动,因此从未与家人进行联系。经过多年努力,甲积累了一笔钱,在某市从事个体经营。在被宣告死亡后,甲与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回家准备与家人团聚,却发现自己被宣告死亡,妻子已与他人结婚,女儿亦被他人收养。
请问: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甲的家人中,谁是申请宣告甲死亡的第一顺序人?
(2)甲能否以其妻子的后夫已经死亡为理由而恢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为什么?
(3)甲如果要解除其女儿的收养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4)戊能否以甲已经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为什么?
答案:(1)甲的配偶
(2)不能。因为自死亡宣告确定之日起,甲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即使其配偶与其后夫离婚或后夫死亡,甲也不能自然恢复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办理复婚手续恢复夫妻关系。
(3)需要经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方可。
(4)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11、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30万元成立一合伙组织,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1:1:1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严重亏损,不仅用完了30万元投资,而且还欠丁9万元钱。在丁的一再催要下,甲偿还了5万元,乙偿还了4万元。后甲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丁退还2万元。
请问:
(1)甲乙丙投入到合伙中去的30万元归谁所有?
(2)甲是否有权利要求丁退还2万元,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归甲乙丙共有。
(2)没有权利,因为甲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丁从甲乙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有权向丙追偿,其中甲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乙追偿的金额为1万元。
12、自然人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

吃饭后运送货物,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系由甲不慎驾驶所导致,因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辩称该车系自己同乙、丙三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答案:(1)甲、乙、丙三人系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根据是: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3、甲公司对外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遂决定通过重组解决债务问题。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乙公司。六个月后,合并完毕,甲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于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找到乙公司,要求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乙公司予以拒绝,称甲公司是贵公司的债务人,这笔债务与乙公司无关。
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法人的合并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继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即乙公司吸收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14、甲公司是一大型国有企业。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要求甲公司拆成两个公司。根据业务分工,甲公司拆成两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仍然沿用甲公司的名称,新设公司的名称为乙公司。根据分立协议的规定,甲公司在分

立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享有或承担。公司分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独立经营。数月后,原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分立前的债务,甲公司以分立协议的规定为由予以拒绝。丙公司称你们内部的协议与我公司无关,贵公司欠我们的债务不能因为公司分立而消灭,贵公司应当偿还债务。
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情形。法人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二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因此,在法人分立后,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究竟如何享有和承担,要根据分立合同确定。
在本案中,根据分立协议的规定,甲公司在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享有或承担。因此在公司分立后,甲公司不再承担分立前的债务,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15、1998年,甲、乙设立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向公司投入60万元,乙向公司投入4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文化用品的批发与零售。公司成立后,甲将其投入公司中的资金中抽取出了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1999年,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购买丁公司生产的白酒5吨,货款为150万元。由于丙公司到期没有向丁公司支付货款,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1)丙公司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
(2)甲能否将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抽出?
(3)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4)丁公司能否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1)丙公司是社团法人,因为它是以其成员甲与乙的存在为其成立前提,为其成员的投资为基础,符合社团法人的特点。
(2)不能,因为公司股东一旦将资金投入公司,则资金的所有权归公司享有,股东只能享有公司的股权。因此,甲不能将投入到公司的资产抽出。
(3)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内容超出了丙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且白酒在我国属于专营产品,只有享有经营权的公司才能够经营,而丙公司并无此经营权,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4)不能。因为公司是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因此丁公司无权要求甲与乙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本案中,由于甲将其投入到公司中的20万资产

抽出,造成了出资不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丙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在其抽资范围之内,即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6、2000年,甲投资100万,乙投资50万,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由甲担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为了强化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甲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年后,公司生意兴隆,丁公司希望与丙公司合并。甲欣然同意,但乙表示反对。甲称“我是咱们公司的法人,当然由我说了算”。三个月后,合并程序完成,新公司仍称为丙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盲目合并,丙公司业务大幅度亏损,半年后被迫自行解散。几位股东将丙公司资产分配完毕后,丙公司停业。
请问:
(1)丙公司的设立采取何种原则?
(2)甲乙对丙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3)甲是否是丙公司的法人?为什么?
(4)丙丁公司的合并方式是什么?
(5)在丙公司自行解散时,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处理是否妥当,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应当采取严格准则主义的法人设立原则。
(2)有限责任,即甲乙仅在其向丙公司的投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不是,因为法人是社会组织,而非自然人。丙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甲只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吸收合并。
(5)不妥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
17、甲公司从某小商品市场购进一批假“耐克”牌服装,后欺骗乙公司,称该批服装为进口正品“耐克”服装,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两个月后,当乙公司转售时,发现该批服装为假货。一年半后,乙公司诉至法院,称甲公司将假“耐克”服装冒充真品卖给它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丧失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
关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是以欺诈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在本案

中,当事人之间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乙公司不能主张合同无效,而只有要求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知道甲公司的欺诈行为后的1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人民法院不会再保护乙公司撤销合同的要求。
18、甲公司从境外走私进来一批成品油,在国内低价转卖。但是,由于各地海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走私成品油的打击力度,一直没有公司愿意购买甲公司的成品油。甲公司业务人员丙知道乙公司总经理丁长期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对丁说,如果他把丁的事情透露出去,不仅丁会丢掉总经理的位置,而且还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后果严重。丁为了遮丑,只好让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吨走私成品油。但是,甲公司在收了乙公司的货款后并没有发送成品油,使乙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乙公司无奈,只好诉诸法院,以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甲公司返还货款。
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本案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可撤销民事行为,而是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存在两个导致民事行为违法的因素:一是标的物是走私货物,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甲公司以胁迫的方式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本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胁迫方式而为的民事行为在违反国家利益时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利益时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胁迫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利益,因此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两者相较,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要强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因此本民事行为应当是无效民事行为,而非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且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追缴,因此乙公司既无权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也无权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
19、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

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请问: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商店与A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理由是:商店营业员对照相机价格发生重大误解,并在此情况下实施销售行为,使商店利益遭受损失,依我国法律规定,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由此产生返还财产(退货)的法律后果。
(2)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理由是:商店对其与A之间基于重大误解而为的买卖行为享有撤销权。商店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B从A处通过买卖而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因商店与A之间的买卖行为被撤销而受影响。
20、甲今年40周岁,乙今年15周岁,二人系叔侄关系。甲因多年经商,积累了一笔财产。2000年3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的电脑。在当年的中考中,乙如愿考上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台电脑,后又听律师说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民事活动,因此乙无权接受这台电脑。于是甲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乙返还电脑,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
(1)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台电脑。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
(2)如果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有何特点?如果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有何特点?
(3)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电脑?
答案:(1)该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是以未来不确定发生的事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符合条件的法律特征。
(2)该条件是肯定的延缓条件。
(3)不受影响,因为乙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的民事行为中如果纯获利益,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
(4)无权,因为乙已经通过合法的赠与合同实际占有电脑,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
21、甲公司想购

买某种化工原料,得知太洋公司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太洋公司洽谈业务。介绍信中称,兹介绍我公司员工乙前往贵公司洽谈购买化工原料事宜,请予接洽。员工乙找到太洋公司,太洋公司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化工原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错误,误将每吨1500元打印成了150元。乙遂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太洋公司订立了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并将该价格表作为合同附件。乙返回公司后,公司并未发现这一错误。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太洋公司支付了货款,但太洋公司称甲公司应当按照1500/吨付款,因为太洋公司都是以1500/吨出售此种化工原料的,但甲公司以合同规定的是150/吨为由而拒绝付款,太洋公司遂拒绝交货。合同签订8个月后,太洋公司准备起诉甲公司。如果你是太洋公司的律师,你如何解决下述问题?
请问:
(1)该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还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为什么?
(2)如果该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太洋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合同被无效?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太洋公司是否还有权主张撤销权?为什么?
(3)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1)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是一个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太洋公司有权主张撤销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本案中太洋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尚未超过1年,因此太洋公司有权主张撤销权。
(3)该合同可因太洋公司的不同选择而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1)如果太洋公司主张撤销该合同,则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太洋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货款,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如果太洋公司主张变更该合同价款,则合同因被法院变更而成为一有效合同,太洋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太洋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该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太洋公司应向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2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技术设备。乙公司持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找到丙公司,丙公司同意出售技术设备。于是,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也在合同书上签了字。丙公司将设备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一直没有付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理由是该合同是由乙公司联系签订的,而且乙公司也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应当是合同当事人,所以

有义务代甲公司支付货款。
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代理人一旦完成代理工作,他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即使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书上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字,也不能改变其仅对其代理行为负责的法律地位。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3、甲公司委托乙前往丙公司购买某型号冰箱100台,每台价格不得高于3000元。甲公司为乙开具了授权委托书,详细说明了乙的授权范围。乙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冰箱购买合同后,丙公司称该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空调价廉物美,希望甲公司也能买几台。乙在未与甲公司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代理甲公司购买丙公司空调50台,总价款为30万元。随后,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追认空调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在甲公司追认之前,由于空调市场行情上涨,丙公司遂决定取消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于是,丙公司再次致函甲公司,称基于贵公司没有追认空调买卖合同的效力,本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
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享有相应的权利。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不过,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之前,善意第三人享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第三人均享有撤销权,只有善意第三人才享有这一权利。
在本案中,丙公司明知乙没有代理权却仍然与之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属于恶意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24、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帐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

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帐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
(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第一,食品公司与个体户张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二,张某和食品公司之间的无权代理关系,张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食品公司同意,擅自与粮油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三,A市食品公司与B市粮油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是无权代理人,玉米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食品公司和食品加工厂;第四,张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以下处理:第一,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合同届期没有履行,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粮油加工厂可以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之间进行选择;第三,食品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25、甲公司欲购买空调,遂委托乙公司办理相关事宜。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证明文件:本公司兹委托乙公司前往贵单位购买空调十台,请予以接洽。乙公司是电器生产企业丙公司的代理商,为方便起见,乙公司业务人员就从丙公司那里为甲公司订购了十台柜式空调,另外又帮甲公司从丁公司购买了3台电脑。
请问:
(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乙公司购买电脑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3)对于乙公司购买3台电脑的行为,甲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手段处理?
答案:(1)授权委托书,即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2)属于双方代理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委托乙公司办理相关事宜。如果因此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甲公司对此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如果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确认,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如果甲公司拒绝承认,则代理行为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公司承担。
26、甲委托乙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事宜,并称因听说另外有人已经准备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为了赶在他人之前申请专利,让乙

尽快办理。乙在接受任务后,却因病住院,不能完成委托事务,又联系不上甲,只好委托给丙办理。由于丙并不了解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申请文件未能及时准备,致使他人先向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采取申请优先的原则,甲无权再申请专利。甲听说后,以乙没有征得其同意,擅自转托他人,致使未能申请专利,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
(1)甲能否将申请专利的事务委托他人代理,为什么?
(2)乙能否转委托,为什么?
(3)乙对转委托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4)丙是谁的代理人?
(5)甲能否以乙擅自转委托为由,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能,甲应以什么理由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可以,因为代理可以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申请专利的行为。
(2)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3)乙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选任不当,造成了甲的损失,乙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4)甲的代理人。
(5)不能。甲应以乙对复代理人的选任不当为由而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2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1998年5月10日前付款。但是,甲公司因资金紧张一直没有付款,乙公司也没有催要。2001年4月,甲公司资金回笼后,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后听律师说付款义务已过诉讼时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退款,理由是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乙公司无权再收取此笔款项。乙公司则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诉讼时效届满后会导致权利人权利的消灭。不过,至于消灭什么权利,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民事实体权利消灭,有的规定起诉权消灭,有的规定胜诉权消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并不消灭,但胜诉权消灭。因此,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合同,此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该公司在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反悔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乙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而认为甲公司无权起诉的主张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8.1998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1998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便确认其脾脏肿大是因甲将其打伤所为。1999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0年4月,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请问:
(1)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1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请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和治疗费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的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6)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答案:(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2)1998年2月。
(3)1998年10月。
(4)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但要求赔偿治疗费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5)可以,因为调解属于起诉的范畴,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有权,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使乙的胜诉权消灭,但乙仍然享有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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