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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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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

B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

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

B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其利息可以由买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回电如下:

“你25日电悉。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方要求托收整笔货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方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

B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见,理由如下:对于你公司第××××号托收事宜,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输而告结案。

案例分析:

B公司应从这笔业务中接受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训:

1、签订合同时要以慎重的态度,完整地、详细地、准确地订立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本案例中B公司虽然在与交易商洽谈时曾提到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

有效的合同条款时缺乏慎重的态度,没有将支付条款完整地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这即是规定“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非常笼统。因为不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可以“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而且在托收方式下也可以“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所以该合同条款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晚期收汇造成利息损失的责任主要在于B公司。

2、交易行为应该规范化。本案例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 C. I. B. 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在装运港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当买方电称货物发现霉斑,但B公司在装运前,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有品质证书为证。买方并未经当地的有关检验部门复检也未提供有效的复验证书,仅凭电文中一句话:货物发现霉斑。B公司对此不表示态度而默认货物不合格,这种交易行为是不妥的。

3、应熟悉掌握国际惯例。根据URC522第20条规定,如果托收指示书规定应收取利息而付款人拒付利息时,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明确规定收取利息不得免除,提示行可以视情况在未收取利息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将单据交与付款人。这就是说,如果托收的委托人意欲委托代收行收取利息,不但要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作出规定,而且还要明确强调其应收利息不得免除,否则代收行在放单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利息。因为B公司在托收指示书上仅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并未强调此利息不得放弃,所以代收行在未收到利息的情况下放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外,本案例中的利息是经与对方商讨后确定的,其数额应该是明确的,如果B公司在制作商业发票和汇票时将利息与货款加在一起向付款人托收,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因为对于一张汇票,付款人不是承兑/付款就是拒付,即使拒付代收行也不能放单给付款行,其货权仍然掌握在B公司手中。

信用证案例:

案例1:议付行利用担保提货变被动为主动案

1995年4月18日,A银行受理了一笔香港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金额为USD73,489.80,受益人为W进出口公司。因审单员疏忽造成不符点出单,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不符点为“未提交邮局收据”。其后,议付行立即联系受益人,希望由进出口商自行协商解决,但进口商以质量问题,坚持拒绝接受不符点。

通过对信用证条款的分析,议付行发现该证要求提供三套FORM A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且根据不同的数量分别做成三个不同的抬头人。根据这一情况,议付行推测该批货物可能是通过香港转运其他国家,开证申请人为转口商。根据以往经验,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急于收货、验货转运,一般都通过银行担保提货。如果是这样,将有利于议付行追回货款,因为根据业务惯例,银行一旦出具提货担保书,将自动放弃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拒付的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议付行迅速与受益人联系,要求其密切配合,受益人于5月29日从船公司处取得开证申请人凭以提货的银行担保书传真件,并发现开证行一方面已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另一方面又以不符点为由拒付。掌握这一情况后,议付行立即变被动为主动,于当日致电开证行,称已掌握其出具提货担保书的情况,要求其立即付款,否则退回全套单据。但开证行迟迟不回复。议付行又先后四次向其发电催收,且第三、四次查询开始升级至其部门经理。

开证行于6月13日第一次复电,称“开证申请人经与受益人联系,要求退回除正本提单之外的全套单据”,但对议付行关于提货担保的问题不给予正面答复。联系受益人确认后,议付行再次复电不同意接受退单,同时再次声明态度,要求其考虑两行之间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立即付款。14日,议付行直接向开证行总经理电告此事,请示其给予亲自处理。6

月25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已付全部货款,随后收到纽约中行的贷记报单。

案例评析:

(1)纵观此案,议付行得以最后成功的关键,在于抓住了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书,开证申请人凭以提货这一有利条件,变被动为主动,使用权催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交涉过程中,议付行据理力争,不断加强措词,并适当地升级,给对方不断施加压力,促使开证行最终付款,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2)该业务的处理,为银行在进口业务中对出具提货担保这一业务的运作提供了借鉴。在信用证进口业务中,经常有货物先抵达港口而单据迟迟未达的情况,这时进口为避免市场价格波动,货物存仓压港费用负担等经济损失,通常会要求银行了帷担保书凭以提货。当然,作为正常业务,银行出具担保书,不但可以帮助进口公司解决上述问题,同时自身也能得到好处,但是,地处国际贸易不甚发达的银行,对某些业务不熟的进口公司(很多都是房地产公司进口装修材料、电梯等),在与国外新客户做贸易出现货到提单未到的情况时,银行有责任,也有义务提醒进口公司关于担保提货利害关系,不能因小失大,特别要防止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慎做担保提货。

(3)这一案例虽然最后得以交涉成功,但教训是深刻的。审单过程中的疏忽,是导致这一业务处理复杂化的重要原因。议付行一定要严把单证质量关,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不给对方以丝毫把柄。

案例2:利用银行担保提货进行诈骗案

某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交纳100%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需提交全套3/3(分子数字为交银行份数,分母数字为应制作的份数)海运提单。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前,货物已到达了信用证指定港口。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担保提货书。然后申请人凭副本发票和副本提单及担保提货书从船公司那里提走了货物。

一段时间后,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发现单据中并无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代之以申请人签发的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开证行随即将这一情况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称同意接受货物收据,并要求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以为既然有申请人的100%的保证金,申请人又同意付款,自己又签发了担保提货书,便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外付款。付款后数日,另外一家公司持正本提单来到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对此提单付款。

开证行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本着自身利益考虑,一边对持单公司的要求不予理睬,一边寻找申请人,但申请人已无踪影。持单公司在得不到开证行对提单项下付款的情况下,随即通过法院起诉船公司,尔后船公司又手持开证行的担保提货书起诉开证行。经法院裁定,开证行败诉。开证行被迫支付了该提单项下的款项,造成了信用证项下的双重支付。案例分析: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开证行应吸取的教训有以下两个方面:

1、从信用证业务角度来看,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是错误的,同时对货物收据的非物权作用重视不够。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承诺,只有当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开证行才向其付款;反之,开证行可以提出不符点并据以拒付。在实务中,对于非本质性的不符点,且在对申请人资信了解的情况下,开证行往往先征求申请人意见。但是对实质性的不符点,特别是对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这样的重大不符点,开证行应毫不犹豫的提出不符点拒付,以解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不应把处理不符点的主动权让给申请人,以至于为自己的资金风险埋下祸根。

2、从担保提货业务角度来看,开证行没有了解该业务的真正含义,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担保提货业务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书面担保,开证行与申请人及船公司的联系较为紧密,而与受益人的联系相对疏远。这样,在担保提货业务中,开证行面临的风险一是来自申请人的,申请人提货后不付款;二是由于开证行自身不付款而遭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起诉。而受益人对物权的索偿只是通过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起诉来解决,与开证行的关系没有在信用证业务中来得直接。本案中开证行对此认识不足,因而也无从谈起提单不符点的问题?

案例3:一个利用假提单进行国际诈骗的例子

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自新加坡装运500吨糖前往索马里,卖给索马里政府。但付货人(出口商)伪造了一张载20000吨糖的提单向银行结汇,骗取到了款项后就溜走了。

而索马里政府一直毫不怀疑的等候着20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觉只有500吨,一怒之下降罪于船东,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尽管希腊政府通过领事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亦不予理会,最后鉴于国际舆论及外交压力,索马里政府才被迫将船、人释放。但船东已遭到很大的损失,该船船长亦在返抵希腊时心脏病发作身亡。

案例分析: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主要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以便行骗出口企业和有关银行。

“软条款”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下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随时可以撤销信用证或以单证不符而解除付款责任,使受益人陷于完全被动境地的条款。

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1、暂不生效条款;

2、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

案例4:

1994年A.B.进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货物。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条款规定: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Smith,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 July,1994.(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证明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

A.B.进出口公司审证后认为该条款与合同相符,在货物备妥后即邀请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检验货物。买方代表验货后认为货物符合样品和合同要求,表示同意装船。A.B.进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证书,证明所装货物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9月13日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开证行却于9月29日提出单证不符:“你方出具的证书虽然已由史密斯先生会签,但其签字并非真实的,经与申请人事先向我方备案的签字存样对照,差别很大,故该证书无法生效。”A.B.进出口公司于10月4日提出反驳意见:“关于我们出具的证书,证明货物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问题。该证书已经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检验货物后亲自会签,并非第三人签字,如何说签字不真实?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证书,我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了;

信用证要求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我们也由其本人亲自签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个人,怎能出现不同的签字?因此我行不同意你行的意见,你行应该接受单证一致的单据,

按时付款。”未料10月9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异议:“对于品质符合样品的证书由买方代表签字问题。银行不管其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但提请你方注意:我信用证规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核实),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时曾提供其签字的样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证该条款,则你方提交证书的会签人签字必须与我样本相符,其证书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会签人的签字完全与我行存案的签字不符,因此我行无法表示接受你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来A.B.进出口公司直接向买方提出,并责问对方:“我单据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亲自签字,为何与你向开证行备案的签字不符?”

但对方一直不答复。而开证行又再三催促处理单据意见。最终A.B.进出口公司只好委托其他代理商就地处理货物,以免货物受到更大损失。

案例分析:

A.B.进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二个最大特点:

其一,信用证走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所以UCP5O0第3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末。因此,一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式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5O0》第4条又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A.B.进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证时就没有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又没有严格要求单据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

让我们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证条款,信用证规定:‘由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这样的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证实,是否符合所备案的签字样,受益人无法掌握,开证行可以说相符,也可以说不相符,受益人都毫无依据,只能单凭开证行所说的为准。这样的条款无形中失去了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证的性质。又如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 即使验货后又不接受等等,却会给卖方造成无法按时装运、收汇的事故。类似这样条款又如: 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货人提货确认书,即货物装运后必须等待买方在目的港提货完毕,寄来提货确认书才能结汇。受益人一旦接受这样的条款,都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审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走关系到安全收汇的大问题,即使成交一笔条件非常优越的交易,如在审证工作中出了漏洞,则功亏一篑,最后收不回货款,甚至银货两空。

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分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银行不管实际货物的杂质和水分到底与合同规定走否一致,银行只管单据走否表现了信用证规定的字句,即在单据上表示,“杂质和水分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有了上述这句的表示,即使实际货物杂质和水分与合同不一致,仍然算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承诺,保证付款。A.B.进出口公司虽然在发单上表示了杂质最高百分之

其三,水分高百分之十二与合同等量的详细记载,而没有表明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的文句,也走无用,仍然走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即使托收方式也是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单据有问题,付款人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信用证方式更是如此。所以UCP5O0第14条规定,银行

的付款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收单据。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具汇票的收款人做成“只限(only)付给标准银行A.B.”, A.B.进出口公司所提交的汇票在收款人栏虽然只漏“only”一词,但其性质却不同。A.B.进出口公司在反驳开证行电文中认为有无“onIy”都局于记名式抬头。但更确切地说,“Pay to xxx Co. onIy”应该是限制记名式,这样记名式限制付款人只能将票款付给该抬头人,不得转让。这种方式多由于出票人不便该单据流入第三者,限制该债权关系在收款人手里,这是本抬头方式的主要目的。所以“Pay to xxx Co. only”就等于“Pay to xxx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给xxx公司,不得转让)。“Pay to xxx Co.”没有“onIy”,虽然也是记名式,也却属于非限制式,其收款人可以自己再背书转让。所以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开证行认为该汇票不符信用证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通过A.B.进出口公司这次事故,我们该吸取二点教训: 在接受信用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查信用证条软,逐条、逐句、逐字地一一审查。尤其带有冒险的条款,如本案例的买方代表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均应全面考虑。原合同没有这样条款,卖方有权利拒绝接受,托出修改信用证; 合同有这样条款,也不应该接受签订。

案例5:

某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 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的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货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银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

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过有效期而拒付。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期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此后,F银行虽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但经A银行的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产生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那么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从信用证的开立与基础交易的基本关系看,信用证的开立是服务于基础交易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条件,它应当符合基础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进出口商的一致意见,除非进出口商就修改基础交易合同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修改信用证条款。单方面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即同于违反了基础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与规则的认识,UCO500第九条规定: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根据UCP500的规定,很显然,如果受益人不表示接受修改的信用证条款,那么仍只能依据原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不当的。由于受益人并没有同意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因此,开证行不能强加于人要求适用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在根据原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没有不符点

的情形下,开证行应予付款。

案例6:

在某次出口业务中,原证的装效期分别为6月30日和7月15日前,不准转运、不准分运。我方要求修改为7月15日与7月30日,准许转运和分运。开证行寄来修改书,修改为装效期为7月15日与7月30日,准许转运,不许分运。

我方研究后,根据当时备货的实际情况,不准分运难以办到,决定再次要求对方修改。但业务员起草电文时只写明要求将不准分运改为准许分运,其他未提。

开证行寄来第二次修改书同意分运。我方于7月15日将第一批货发出,经港转船。结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第一次修改书属部分接受,无效;第二次修改书只改了分运问题,未改装效期和转运问题,我方发货日期和经港转运,应属单证不符。

知识点:

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处理:

1、可以接受或拒绝修改;

受益人究竟是接受还是拒绝修改的表达形式有两种:发通知;用提交的单据。

2、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UCP600第十条修改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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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方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非贸易结算 二、票据 (一)定义 (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 (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 (三)票据作用(功能):

1)支付作用 2)信用作用 3)三大功能: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 (四)票据当事人关系: 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 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累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 ?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下汇票填制的不同 ?汇票的贴现 汇票的必要项目: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重点教学提纲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 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 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 1?国际结算: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国际结算研究内容 a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b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 c国际结算的单据: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 d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CHIPS :美国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CHAPS :英国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 3?国际结算特点: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实行“推定交货” 原则;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4?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 算——?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国际结算制度的历史演变: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 度——多元混合型的结算制度 5?六种常见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多式联运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6?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它的筹建是伴随着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而进行的。 SWIFT有如下优点:直接、准确、快速、安全;标准统一,制度严格;严密的、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7.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一从商业银行的交易中介职能说起 国际交往密切:任何交往背后都有资金的流动 国际贸易大发展:贸易走到哪里,结算就跟到哪里 不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政治约束、经济成本约束 业务受到限制:法律约束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资信调查 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确认控制文件: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第二章 1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特征: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 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 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利率= 2.5 / 97.5 ×360 / 90 = 10.26 % p.a.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

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 ①“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三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

国际结算重点内容

国际结算各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名词是:国际结算顺汇逆汇 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问题是: 1` 国际结算如何分类? 2` 为什么国际贸易结算比非贸易国际结算重要? 3` 国际结算有什么特点? 4` 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要求学生一般掌握的问题是: 1` 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名词是:票据票据行为汇票背书提示承兑拒付追索权本票划线支票贴现包买票据 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问题是: 1` 汇票有哪些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2`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各有什么作用? 3` 说明未经承兑和已经承兑的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说明汇票背书的种类及涵义 5`汇票到期日有哪几种计算方法? 6`结算与清算的含义是什么? 7`银行转帐的原则是什么? 8`票据是如何清算轧差的? 9` 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要求学生一般掌握的问题是: 1` 说明汇票的种类及含义 2 本票与汇票有何异同点? 3` 什么是拒付或退票行为?拒付通知和拒绝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4` 什么是保证行为?该票据行为的特点及作用如何? 第三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汇款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名词是:国际汇兑顺汇逆汇票汇中心汇票拨头寸 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的问题是: 1` 国际汇款业务与国内汇款业务的异同 2` 汇款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是谁? 3` 汇款头寸偿付的方法有几种? 4` 采用中心汇票汇款的好处是什么? 要求学生一般掌握的问题是: 1`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方式结算有什么优缺点?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 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国际结算 - 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之父)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A):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逆汇)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有时由通知行或保兑行担任)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收后,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面修改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并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就是承兑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得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 银行保函 (L/G)或银行保证书: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单据:是单据证书的简称,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反映货物特征及说明交易情况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或商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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